經過了三週的違法限制移工人身自由,苗栗縣政府終於在昨日,解除了外籍移工的禁足令。
勞動部也終於在今天發布新聞稿說:
「雇主或任何人以非法方法剝奪移工行動自由或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將有違犯刑法妨礙自由及強制罪之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雇主對移工之管理措施如有侵害移工遷徙往來之自由,勞動部將以雇主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新聞稿全文: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33702/50364/
說得很對。事實上,這三週以來,從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還有民間專家學者與非營利組織,太多太多人已經對禁足令表示強烈的反對意見,指出這樣的作法絕對違反人權保障。
可惜的是,直到苗栗解除違法禁足令,甚至媒體報導「中央政府未反對苗栗縣政府限制移工活動措施」之後,才等到勞動部這個遲來的說明。
如果身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的勞動部,可以更積極行使職權,更及時表示對於勞工的保障、對於刑法、對於公約的理解,那麼,這樣國際級的錯誤,相信早就會終止了。
愛因斯坦曾經說過:「這個世界不會被那些作惡多端的人毀滅,而是冷眼旁觀、選擇保持緘默的人。」
這句話,和勞動部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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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歪專欄「移工禁足令」讓世界看見台灣
苗栗縣府6/7發布移工禁足令,引起爭論,也登上國際新聞版面,讓世界看見台灣。6/7-6/29這段期間,勞動部處於裝死狀態,直到今天苗栗宣佈解除禁足令後,勞動部才跑出來聲明「若雇主侵害移工遷徙往來自由,勞動部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這個時間點才出來話說是巧合嗎?我不這麼認為......
這幾天我趕出了一篇文章,希望藉此機會談談台灣人對移工的歧視心理、疫情與資本主義的關係、還有改善移工處境的必要性。
文章連結:https://newsveg.tw/blog/59869
編輯取的標題也太繞口令了XD...原文標題是:「移工禁足令」讓世界看見台灣
就業服務法第54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苗栗縣政府在今天宣布,全縣移工自即日起除上下班期間停止外出,生活所需採買由移工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上下班統一由事業單位或仲介公司負責接送,並責成縣府警察局於社區街道隨時查察。若有移工被查到在外閒晃,將會開罰企業主或是仲介公司。
苗栗縣政府的規定,並不是很明確,因此我們會透過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議員,和苗栗縣政府確認以下三點:
一、移工範圍
二、限制期間
三、法律依據與違反的處罰
最廣義的「移工」,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共11款類型的移工,一般人理解的白領和藍領移工。
狹義一點的「移工」,就是其中的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製造工與營造工、海洋漁撈工和機構看護工。再限縮一點,也可能只包括廠工(製造工)。
縣府必須要說明清楚,被限制的移工範圍到底是那些。
再者,限制期間也要具體明確,以利雇主和移工安排配合。
此外,為了確認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否合法妥當,縣府也應該說明具體的法律依據,特別是處罰移工、雇主和仲介公司的法律依據。
最後我要一併提醒縣府: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這邊能進行管制隔離等措施的,是「#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如果範圍過大,不是針對有接觸史或疑似傳染者,可能有違法的疑慮,開罰雇主也可能衍生爭議。
此外,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授權規定的「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只有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以公告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防治條例第7條的措施,更只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可以實施。
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請縣府重新研議適當的方式。不該限制的不要限制,有限制必要的也請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免發生困擾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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