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宣布5月19日至5月28日停課的消息(現已延長到6月14日),我們王婉諭委員陸續收到不少幼教人員以及家長的陳情,包含部分幼教人員面臨『簽署自願休無薪假同意書』的困境。不禁讓人好奇,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居家上班』與『防疫照顧假』大不同
首先是幼教人員的工作情形,我們先來看教育部的公文是怎麼說的:在維持園務運作及部分幼兒有到園需求之人力安排前提下,提高『居家上班』人數。停止到園期間,教保人員可引導家長為幼兒提供多元學習的機會,每日並應主動聯繫關懷幼兒的生活情形。
雖然看起來與『防疫照顧假』相同,都是留在家中,但『居家上班』仍是處於一種待命服勞務的給付狀態, 概念很簡單, 仍有服勞務的義務,雇主就應該給付薪資。
這也是教育特別強調:#居家上班非防疫照顧假不用請假的緣由。
▋停課期間不付薪水?
就像前面講的,停課期間依照教育部函示,仍有勞務給付的義務,當然必須支付薪水。
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的收費項目、用途、退費標準,必須由地方主管機關訂明;私幼的收費方式,也必須報主管機關備查。依目前規定,家長所繳的『 學費』就是 #專指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或人事所需的費用。
而學費多數是『採學期為單位』收取,即便是有『月費』的方式,5月份的也已經繳納。因此教育部在5月21日公告,依各地方的收退費辦法,『學費及雜費』不在退還範圍。
#既然還有收到支付員工薪水的學費就要支付薪水。
▋簽署無薪假同意書?
在『勞基法』以及『勞工請假規則』中,並沒有所謂真正的『無薪假』規定,而是勞動部訂定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可以讓雇主『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實施的前提是『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
回到目前教育部函令下的幼兒園處理情況,『學費』既然不在退還範圍,因此幼兒園沒有遭遇因為停課導致發不出薪水而有資遣教職員工的必要, #不符合實施無薪假的前提。
▋隨著停課時間的延長,原先的處理機制足夠嗎?
📌 停課時間已經由5月28日延長到了6月14日,如果學費的收費標準有『學期制』或『月費制』,隨著停課延長進入6月份,原來的處理機制是否仍一體適用?或是會有其他配套?
以準公共幼兒園為例,政策推動當時教育部的說明就是將幼兒園原來全學期的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不包括課後留園費、交通費等)『 所有項目的總額』,計算出每月平均的收費,其中由家長『 每月繳交』一部分的費用,剩下的差額由政府直接幫忙支付給幼兒園。
由此看來,在家長 #每月繳納的月費裡可能包含有支付人事費的學費部分,進入6月份之後就不是原本單純『不退費』可以解決。
📌 不同型態的幼稚園之間(如公幼、私幼、準公共、非營利),家長所需繳納的費用並不相同,同樣是都受到國家照顧義務下的幼童,在停課期間都是無法到園,但以家長端必須負擔的費用繳納基準仍不同,這部分當然也涉及幼兒園的營運問題。是否因應疫情有配套,也尚待教育部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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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疫情會需要多久時間才能平復,也許沒有人可以給一個明確的答案,但是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建議應該要盡快作出相應及明確的說明,帶領大家一同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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