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廣告旗幟、布條申請設置相關規定:
壹.廣告旗幟布條申請應檢附資料: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1 條規定:
旗幟廣告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請許可。聯絡電話:(08)7351911分機750:
一、個人或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為辦理非營利性活動或公益活動,得於一個月前檢附申請表、切結書、廣告物平面圖、內容及活動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費後依核准內容自行張掛或插設。
二、旗幟插設或懸繫掛期間以二星期為限,若有特殊需要者得延長之。
貳.廣告旗幟、布條申請設置其他相關規定:
第 13 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旗幟廣告、遊動廣告等廣告物應收取廣告物許可證規費;其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每申請案件收取一千元,旗幟廣告、遊動廣告每申請案件收取五百元。
第 15 條
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不實之文字圖樣。
二、不得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其構體形狀
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及相關建築法令規定。
三、不得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
定。
第 25 條
懸掛式之旗幟、布條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人行道及安全島路燈桿上之羅馬旗以寬度六十公分高度一
百五十公分為限,下端應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且道路分隔島
寬度大於羅馬旗寬度者始得設置,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二、設置地點限以申請單位所在處所或活動地點邊緣起算五十公尺內
之範圍及核准設置路段自各路口起算十公尺後之分隔島路燈桿上
端,且不得妨礙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
三、旗面材料限用布質,並以燈桿套環固定(如圖一、圖二所示)。
四、電線桿、號誌桿、標誌桿及設有交通號誌之路燈桿、變電箱、電
信箱、樹木、牆壁、騎樓、樑柱、橋墩及其他公共設施或法令禁
止之處所不得設置。
五、懸掛布條不得橫跨車道及人行道上方。
六、不得包覆騎樓柱。
七、十字路口及交通號誌周邊二十公尺內不得設置。
第 26 條
插設式之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核准設置路段且道路分隔島寬度應大於插設旗幟兩倍寬度者。
二、旗面材料限用布質。
三、各路口及公車站牌二十公尺範圍內、人行道樹穴、草花花壇內禁
止設置。
參.禁掛區內容: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禁止懸、繫掛廣告旗幟布條區域:
鄉鎮市別 區域 備註
屏東市 1. 勞工公園周邊及萬年公園周邊
2. 萬年溪兩側沿岸綠帶
3. 千禧公園周邊
4. 自由路(公園路口至仁愛國小後門)
5.明正國中大門前
6.屏東縣政府及縣議會周邊
7.廣勝路(忠孝路口至機場北路口)
8.中正路(自復興北路口往北至自由路口)
9.復興(北)路(自中正路口往南至自由路口)
10.中華路(濟南街口至公園路口)、中華路與復興北路口
11.介壽圖書館周邊
12.公園路(中正路口至自由路口)
13.中山路自屏東火車站至勝利路口
14.火車站前花圃四周
15.民族路(中山路口至和平路口)
16.逢甲路全線
17.台糖街全線(包含台糖街口與復興路口處人行道)
18.工業路及屏東工業區各出入口
19.永福路全線(含人行道步道)
20.民生路全線(自復興北路口至民生東路口含人行步道)
21.六塊厝車站周邊
22.民生路69巷
23.孔廟周邊
24.屏東車站公勇路
以下新增
潮州鎮 長興圓環、光春圓環、三角公園、體育公園、河濱公園、中山公園、圖書館周邊
東港鎮 光復路中央安全島(不含道路兩側) 新增
恆春鎮 東、西、南、北古城門周邊、鎮公所及圖書館周邊、公五公園及三號停車場周邊、恆南路龍鑾橋 新增
內埔鄉 內埔鄉圓環
竹田鄉 竹田運動公園
長治鄉
九如鄉 國道自行車道全線
備註:
1.道路全線表示為道路兩側含中央分隔島。
2.周邊表示沿標的側周圍道路或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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