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核給建商容積獎勵,卻未落實綠建築的監管和維護,如何達成節能減碳?
因應中央政府 2025 年能源轉型及日前提出的 2050 碳中和政策,我在本次定期會質詢本市節能減碳相關施政,並建請市府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以確保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
多數人對於「綠建築」或許耳熟能詳,你知道綠建築標章可以換建築容積獎勵嗎?
中央和地方目前都有設置綠建築獎勵容積辦法,〈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第 10 條規定:取得鑽石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10%。取得黃金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8%。取得銀級之綠建築標章,獎勵法定容積 6%。
此外,該標準中亦有規定建商必須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申請綠建築之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之保證金。
從都發處提供給我的資料來看,新竹市近十年來申請並審核通過之綠建築容積獎勵的建築物總共只有七筆,其中有兩筆雖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也就是預計會蓋綠建築),也獲得容積獎勵核定,但至今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有一筆則是綠建築標章效期將於今年八月失效。
此外,國泰建設自民國 105 年取得「國泰禾」的綠建築候選證書至今將近 5 年,且建案也已於去年五月交屋,卻遲遲仍未取得綠建築標章,而其綠建築候選證書甚至即將於今年底失效。
適度的獎勵機制能提供建商蓋綠建築的誘因,但只依靠獎勵而未確實監督建商於期限內取得標章,並要求建商落實維護管理制度,一旦綠建築標章過了 5 年效期,在缺乏監督和強制延續標章精神的情況下,綠建築恐怕後繼無力失去核心價值。
我認為市府應參考其他縣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來加強本市的相關規定。
目前有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的縣市為:臺北市( 2014 年制定)、高雄市( 2012 年制定)、屏東縣( 2015 年制定)。此外,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金門縣都有制定低碳綠化相關的自治條例,內容也包含綠建築相關的規範措施。
以〈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為例:第 4 條針對公有新建建築物的總造價工程金額,制定需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5 條針對非公有新建建築物依法定容積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數量,制定應取得的綠建築標章等級。第 9 條則闡明起造人應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我質詢時要求市府回覆以下問題:
1️⃣ 對於本市申請綠建築容積獎勵之建築物,除了保證金制度外,市府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為何?對於獲得獎勵之建築物,是否有要求申請單位維護其綠建築標章?
2️⃣ 建案「國泰禾」於民國 105 年申請並審核通過綠建築容積獎勵,然而完工後長達 1 年多的時間未取得綠建築標章?是否有確實督促建商依規取得標章?如最後該建築物於候選證書失效前都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市府預計如何裁處?
3️⃣ 為加速節能減碳,落實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市府是否同意著手擬定《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下次定期會送進議會審議?
然而,市府給我的回文僅有短短以下幾行:
1. 內政部已訂有《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2. 已由本府公共工程主辦單位依行政院「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定,將綠建築優先納入履約事項。
3. 將持續滾動檢討推動成效,再通盤納入全市建築執照檢核事項。
防疫情間各局處忙碌可以理解,但是針對議員認真準備的質詢卻草草回覆,實在令人失望。
新竹市政府致力於達成「科技綠色城市」的目標,不論是 2015 年公布的《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以及 2019 年制定的《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都有提及本市執行低碳和綠化的相關內容。
不過雖然有擬定綠建築、節能減碳相關的講習培訓活動,卻仍然停留在最低限度的推廣層次,市府既然期許新竹市成為「科技綠色城市」,何不一次做到位制定綠建築自治條例,「監督」和「延續」綠建築標章的精神?
我會持續跟市府溝通,希望能盡早完成〈新竹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的制定,促進本市綠建築的推廣、監督、管理和維護,讓綠建築確實能達到節能減碳的成效,而非建商取得獎勵容積的途徑而已。
#第5次定期會書面質詢
#綠建築 #節能減碳 #碳中和
參考資料:
新竹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https://ssur.cc/diCA8c
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https://ssur.cc/RZ3pjx
臺北市綠建築保證金及維護費用管理辦法
https://ssur.cc/FKrWME
《新竹市綠色城市政策白皮書》
https://ssur.cc/Suf8fQ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竹市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核定本》
https://ssur.cc/Z7FaBU
環境資訊中心:蓋綠建築換容獎? 都更條例修法 建築學者批「造孽」
https://ssur.cc/oQXeb3
政大大學報:處心積「綠」 台灣綠建築制度待完善
https://ssur.cc/QDy8pV
履約保證金範本 在 原住民族委員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金融權益之政策,協助原住民族儲蓄互助社(原住民社)健全發展及提升營運績效,並鼓勵全國各地儲蓄互助社(儲互社)加強辦理原住民族專案貸款,有效協助族人取得急需之週轉資金,原民會於105年8月18日頒布「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儲蓄互助社作業要點」,符合補助或獎勵資格之儲互社,可依要點規定申請。
原民會表示,自99年起,原民會運用獎勵措施及儲互社之自有資金辦理「原住民生活週轉金貸款」及「原住民助學生活貸款」,每年貸放額度皆提前用罄,截至105年6月底止,總計貸放7,071件,貸放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3億2,784萬餘元,顯原民會與儲互社合作辦理之專案貸款,符合族人需求且有助族人順利取得小額週轉。且全臺330間儲互社,設立深入原鄉部落之原住民社占3分之1 (109社),同如部落裡的銀行,其放款作業異於金融機構徵信的僵化機制與繁複手續,可提供在地、即時之便利貸款服務,爰訂定本要點加以規範。
本要點適用事項分為補助及獎勵;成立滿2年之原住民社可申請補助營運設備;成立未滿2年之原住民社可申請補助開辦費、業務費及僱用具原住民身分之行政人員人事費等。每年補助30社,並優先補助規模較小之原住民社。
為鼓勵族人參加儲互社,透過儲互社經營機制,即社員每月有繳交股金義務之經營機制,協助族人養成「定期儲蓄」良好習慣,進而達成資產累積及經濟自主的目標,降低對政府補助之依賴,本要點訂有各社鼓勵族人加入儲互社之獎勵機制。
針對獎助儲互社辦理專案貸款部份,除持續奬勵辦理生活週轉金貸款外,另新增獎勵辦理創業貸款、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貸放對象皆須具原住民身分之儲互社社員,其貸放相關資料如下:
一、原住民小額週轉專案貸款:每筆貸款金額最高7萬元,年利率不超過4%(各社自行訂定),貸款期間最長3年。
二、原住民創業專案貸款:每筆貸款金額最高30萬元,年利率不超過4%(各社自行訂定),貸款最長期限7年。
三、原住民合作社參與政府採購案營運金貸款:押標金最高50萬元年,利率不超過3%(各社自行訂定),還款期限為自招標公告日起2個月內;履約保證金及營運資金貸款最高300萬元,利率不超過3%(各社自行訂定),還款期限自所承攬政府採購契約載明終止日起算6個月內。
原民會特別呼籲族人,如有小額資金週轉需要,切勿透過地下金融活動申借高利貸款,以免陷入高負擔債務陷阱。若有貸款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本會「0800-508-188」免付費原住民金融服務專線洽詢,將由本會於全國各地駐點之原住民金融輔導員接聽服務或請至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網(網址:http://ipl.efarm.org.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