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之前有男的去應徵女僕店,被店家拒絕,然後那男的告發店家,最後店家被罰。
不過在這邊要請教法界大德與學界先進的是,
剛剛和幾位社會賢達討論,但沒有結論,就是啊,如果業者表明要請【很正的女生或很正的偽娘】,這會違反第七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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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的「#時代革命」
晴晴是一個偽娘,也是一個打工女。看過晴晴的《走出玻璃櫃》,便以為晴晴的出櫃之路是一帆風順嗎?其實並不是全部,晴晴另一份工作是Bartender,雖然同事熟客也已經認識晴晴,但每次上班僱主也要求晴晴必須卸去女裝才回到自己的崗位,縱然有一百萬個不願意,最終也只能「奉命執行」。晴晴也不禁自我審查起來,我的裝扮與工作能力是否有必然的掛勾,其實對我是否公道呢?
香港現行防止歧視條例,當中並不包括性傾向及性別認同。但是否一紙的法令就能夠保障性小眾職場權利呢?看著我們的鄰居 – 台灣於2019年正式通過同性婚姻民事結合,而早於2003年已經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當中的第 7 條列明﹕「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按理照計在台灣的職場出櫃應該是很普遍的一件事嗎?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公布首份同志人權政策報告就指出,全台只有一半(51.1%)的受訪者在職場出櫃。
由台灣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單是法例是不足夠保障性小眾在職場免受歧視。更重要是建立一種 #由下而上 的溝通及認識,讓大家能夠習慣與性小眾的同事相處及能夠提供足夠的保護網。例如﹕共同訂立性小眾的人力資源政策、在職場建立LGBTI的組織及在遇上騷擾及歧視時有申訴的機制等等。但問題來了?誰可以組織以上的工作呢?
在2019年的社會運動為我們帶來了機遇,當一眾「衝衝子」發現了職場的版塊是片原始大森林的時間,便急不及待去紛紛成立自己的工會。工會的力量除了是手上的一票外,更重要是在 #新工會的浪潮 之下,從前的職場壓迫變得不再是理所當然,大家開始著手去光復職場,那麼性別工作是否也順應潮流在職場來一場「時代革命」呢?
縱然性別議題,甚至是性小眾的議題都不會是主流的題目。但在新浪潮下,一群敢於改變及政治進步的同工,相信對於性小眾的平權是抱有積極的態度。寄望在政治議題抗爭之餘,別忘了一群性別小眾的「手足」,還給他們一個平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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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婚合法後,你敢在職場出櫃嗎?面對平權,還有這3個關卡要過» - CHEERS快樂人雜誌
https://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4657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性別工作平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G點電視 – 走出玻璃櫃»
http://gdottv.com/main/archives/2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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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陣來關心】 關心警察的人權 警察關心你的人權
作者:徐錫言律師
去年十二月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173號判決,駁回保二警員葉繼元因蓄髮所受到之考績評等之行政訴訟。該判決認為,該處分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因公務人員考績涉及屬於高度屬人性,基於功能最適理論,法院僅得採取較低密度之審查而僅採合理審查標準,並認為服儀規定之目的,在於維護警察團隊紀律、凝聚士氣等形式上理由外,考量到實質上之工作之性質及值勤之特殊性,故原處分並無違反平等權與性平法第七條之要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依同法第二條,該法亦適用於公職人員。惟該判決中認為葉姓員警於103年因違反髮式規定,共合計受有36次的申誡處分,而構成合計36次的申誡之事實內容,基於權力分立,並非行政法院得審查之範圍,故行政法院無權審查相關處分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因此駁回原告之訴,並未能就實質處分進一步之審理。
美國也發生過類似的之案件,1976年聯邦最高法院Kelley v.Johnson , 425 US 238 (1976) 一案中,多數意見認為警察是政府的手足,代表政府之公權力執行職務,自非一般的人民,故髮式之規範具備合理性,並無違反憲法之規定。但在此案中,Thurgood Marshall法官的不同意見認為,外觀上的自由和隱私權、自我認同、自主權和人格的完整性相等重要,故不能僅以相關規範具備合理性,而認為該限制合乎憲法之要求,故必須以更嚴格之標準去檢討相關限制之合憲性。
本案比較可惜的是因為權力分立之要求,行政法院並無法就實質之處分內容進行審理,但據新聞所載,原告表示一定會上訴,故可以期待上訴審甚至大法官會議,對於公務員之性別議題有更進一步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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