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工地主任公會都講過了,#為什麼營建署非要等到生命逝去才要做?」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擔任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這是營造業法第28條明明白白的規定。
為什麼要規定這個?立法理由寫的清清楚楚:「為建立 #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就是要落實專業分工。負責人負責經營管理,工地主任負責: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
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違法兼任的工地主任,既不能維護勞安與安全,更沒有做到遇緊急異常狀況通報,這才造成了太魯閣號事故的悲劇。
違法兼任工地主任的問題,難道內政部營建署過去從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是。
2019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指出:「#工地主任管理電腦系統建置不全,#未能切實有效控管租借牌問題,仍待改進」。
2012年,對,你沒有看錯,就是9年前的2012年,工地主任公會多次要求營建署建立 #勾稽系統,杜絕工地主任兼任、借牌亂象。
9年過去了,各種理由,營建署不做就是不做。
非要等到事故發生,49條無辜生命逝去,營建署才說「一個月內完成」。
為什麼每一次,都要付出這麼慘痛的代價,行政機關才願意面對問題?
更不要說,營建署業管營造業法人力僅5人,根本無法達成營造業法中規定的,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規定「應」辦事項督導查核。10年來針對違規事項,開罰次數更是寥寥可數。
等於讓整部 #營造業法徒具虛文,毫無約束效力。
別忘了,催生制定營造業法的,是1999年造成兩千多人死亡的九二一大地震。
這種執法力道,這種牛步改善,對得起諸多失去生命的亡者嗎?
請內政部盤點相關法規的落實情形與執法能量,別再讓更多無辜生命,葬送在行政怠惰之下了。
今日質詢影片在這裡👉https://youtu.be/y58oWEam_40
工地負責人兼任職安人員 在 工地負責人兼任職安人員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 ... 的推薦與評價
工地 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附件2-4)。 品管人員: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103 年12 月29 日修正)第四條規定(附件 .. ... <看更多>
工地負責人兼任職安人員 在 工地負責人兼任職安人員2022-在Mobile01/PTT/Yahoo上的 ... 的推薦與評價
工地 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附件2-4)。 品管人員: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103 年12 月29 日修正)第四條規定(附件 .. ... <看更多>
工地負責人兼任職安人員 在 [新聞] 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台鐵稱「故意- 看板Railway 的推薦與評價
新聞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404/1953301.htm#ixzz6r4AJw5qd
發表日期:4/4
全文完整內容:
台鐵包商義祥工業社工程車因滑墜火車軌道,造成太魯閣號出軌,釀50死悲劇。據查該包
商負責人李義祥,除身兼義程營造負責人,還同時身兼施工廠商東新營造的工地主任,此
舉已涉嫌違反《營造業法》。台鐵副局長朱來順表示,李在109年申請變更為工地主任,
沒有告知特別身分,他有故意隱瞞身分,後續會繼續來追究。
針對李義祥兼任工地主任違法一事,朱來順在晚間記者會回應,李義祥在108年4月25日用
品管人員身分來申請,109年變成工地主任時,沒有再特別告知我們,有點故意隱瞞他的
身分。他說,變更身分資格這部分是要監造單位先審核,台鐵再來核定,後續會來追究。
根據工程告示牌,肇事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中,施工廠商為東新營造,工地
主任掛名李義祥,而再比對經濟部商業司資料,李義祥除是義祥工業社負責人、亦是義程
營造公司代表人。若身分屬實,營造業透露,此舉恐違《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營造
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的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此事被爆出後,台鐵也進行內部調查,下午查明後證實,李義祥為義程營造負責人,但同
時身兼施工廠商東新營造的工地主任確實違法。台鐵官員表示,李義祥本來是東新營造的
品管人員,到了去年12月才改掛工地主任,更改工地主任這個資格要經過監造、PCM審查
,還要送到花蓮工務段核備。
但為何明明依法不得兼任卻還同意此異動,台鐵官員坦言,監造單位聯合大地、PCM中棪
工程顧問公司以及花蓮工務段3個單位都沒有發現這個問題,他嘆氣表示,如果有任何一
個單位發現的話,李是不能擔任工地主任的。
至於究責問題,台鐵表示,後續會視檢方調查處置,如果都沒有發現的話,3個單位都有
責任,將追究行政疏失。
另,《營造業法》第58條則詳列罰則:營造業負責人違反第2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
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該營造業限期辦理解任。屆期不辦理者,對該營造業處新
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通知該營造業辦理解任,屆期仍不辦理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
台鐵這說法是當民眾都傻子嗎?簽名蓋章卻不去查核的不用負責嗎?
發文前請詳閱板規與置底公告。
轉貼新聞者請配合下列規定:
有發表日期、網址,每日至多2篇且每連續7天至多10篇。
轉貼非中文媒體需翻譯,合規翻譯者篇數不受限制。
新聞內容非台灣之鐵道者推薦使用[外鐵]。
<!--以上資訊發文時請刪除,快速鍵為^Y。這不是CrushNinja我沒辦法幫你QQ-->
新聞網址:
發表日期:
全文完整內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0.34.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ailway/M.1617550575.A.E19.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