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又發生 #太魯閣號 #急煞 撞上工人意外,結果又是廠商在未獲通知下就進場施工,還好目前只有工人受傷。目前台鐵已經研議解約,但這種無視工安的態度,如果不持續監督、重罰,真的什麼改革什麼預警都不一定有用,因為就是會有人這樣莫名其妙出現啊!
根據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說明,405次台東開往樹林太魯閣號上午8時45分接報,通過武塔站時由於月台加高工程施工,工人跨越月台,太魯閣號緊急煞車仍撞上,工人送醫,太魯閣號現場停車後晚13分開車。
施工單位完全無視工安規定,那有再多規定也沒用。一定要落實重罰、解約,甚至追究刑責,並且永遠不能再承包任何政府標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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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桃園旭富製藥大火聯合聲明】
桃園旭富製藥於20日中午發生火警後延續至今,不僅波及週邊五座工廠,亦造成一名移工死亡,21日下午更傳出消防員於殘火處理時發生爆炸事故,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而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桃消)對外表示,業者並未提供化學物質之明確位置、種類與數量,甚至事故後業者提供之資料亦有所不同,為此消防員工作促進會與各團體共同提出以下聲明:
📌一、應從旭富大火檢討工廠救災應變制度
本次爆炸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由於目前我國法規對於作業區化學物質存放,並無要求業者需詳盡提供作業區內化學物質暫放位置、數量,因此仍需仰賴業者依法設立之自衛消防編組,提供消防指揮體系資訊,而從本次事件桃消與業者對於救災資訊溝通上的落差,顯示仍有必要對於工廠救災現場圖資需求從法規進行檢討,應要求未來業者申報化學物質時,作業區化學物質暫放應要有詳盡標示,另亦要對於業者自衛消防編組落實展開檢討,從事前圖資改善到落實應變訓練,以保障救災人員安全。
📌二、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是否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並予以開罰
去年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推動下消防法生命三權三讀(資訊權、退避權、調查權)通過,其中第21-1條第一款即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第43-1條規範未提供搶救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有鑒於爆炸事件疑因業者未告知相關資訊,造成現場消防員救災風險提高,雖未造成傷亡,但基於救災安全與要求業者自律,本會支持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製藥是否有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之嫌,若屬實應依第43-1條向旭富製藥進行開罰,警示其他業者加強對於提供救災資訊、自衛編組之落實,以完備救災過程應盡之責任,以及彰顯我國對於消防員救災安全與專業之重視。
📌三、呼籲中央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納入刑責加強約束
另本會希望藉此事件,呼籲立院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第43-1條,對於現場未提供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重新審視是否再次修法,視業者規模提高裁罰金額、並針對未提供資訊造成人員死傷,將所有權人處以刑責作為考量,因為對於現場救災人員而言,現有法規六十萬之裁罰額度,與造成救災人員不幸喪命的代價以及政府後續須付出上千萬的撫卹相比,實在不公,或甚無法有效嚇阻。
📌四、應檢視旭富是否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提供清楚明確之廠區配置圖給消防救災單位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明文規定,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廠商,需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並將該圖資資料副知消防機關。旭富大火接連兩天爆炸,廠商所提供的資料前後不一,已經實質造成救災人員處於惡劣的救災環境中,桃園市環保局應具體檢視廠商所提供之圖資真確性,並予以究責。化學工廠意外事件頻仍,主管機關應嚴格檢視毒管法修法之後,廠商是否都有確實更新相關資料,擴大查驗,以維護救災安全。
📌五、桃園市政府、周邊縣市應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即時發佈防災簡訊,告知周邊地區民眾防護事項,以保障民眾社區知情權
旭富大火黑煙連淡水都看得到,黑色煙塵綿延。針對本次大火燃燒出的煙塵特性為何、是否含有有毒化學物質、與空氣可能產生何種化學反應、下風處將影響哪些地區、是否需要周邊地區民眾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相關資訊付之闕如,不見政府機關積極維護民眾社區知情權的作為,儘管桃園市環保局第一時間前往周邊地區進行環境監測,但所揭露資訊仍不足提供民眾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且也並未第一時間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告知周邊地區居民防災資訊,呼籲桃園市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與社區知情權。
📌六、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
自2014年高雄氣爆以來,民間團體呼籲政府盡速推動社區知情權立法的聲音持續不斷,一次又一次的工安意外,從2017年泰豐輪胎大火、2018敬鵬大火、與近幾年的六輕氣爆意外,原因直指政府未落實社區知情權,與工廠化學物質資訊的揭露與管理,而一再讓公安問題發生。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以保障人民的社區知情權。
最後,感謝辛苦的桃消同仁,希望聲明發出的此刻各位已平安返隊。
聯合聲明團體:
搶救消防員
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
台灣零廢棄協會 Taiwan Zero Waste Alliance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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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設備 應有防擅關閉設計
鄭世岳/嘉南藥理大學公共安全及消防學程兼任副教授(台南市)
消防員搶救錢櫃KTV大火,升起雲梯車並深入各樓層搜救。記者黃義書/攝影
台北市錢櫃KTV大火,台北市消防局表示,事發前一天現場進行的電梯整修工程,未依規定向建管處及消防局等申報施工安全及防護計畫就偷跑施工,還將全棟警報設備關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市府將追究刑責及行政責任。
原本火災警報設備是用以偵測火災發生,即時預警人員逃生的消防安全設備,但遭關閉後就無法發揮火災警報的功能,為何警報設備可以輕易被關掉?這樣的設備在安全設計是不足的。雖然擅自關閉火災警報設備的人員有不當之處,但是人員犯錯是很難避免的,在發生事故後只檢討人的過失,將無法根除事故的發生。因此,應該從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討,讓設備的安全設計彌補人員犯錯的可能性。
在人因工程的安全設計概念有所謂的防呆裝置,就是防止人員失誤可能衍生意外事故發生的安全設計。如一一○伏特的插座與二二○伏特的插座是不相容的,這樣的設計人們就不會插錯插座;電梯的門要完全關閉,電梯才會啟動,才不致造成人員夾傷的意外;自排車的排檔桿未在P檔位置,汽車無法啟動,才不致造成啟動後發生暴衝。這些安全設計都是預防人員失誤,可能造成意外事故的發生。
火災警報設備應設計有防止人員擅自關閉的功能,這在安全設計原理並不困難,但是我們的警報設備卻無這樣安全設計的要求,這是值得消防主管機關進行檢討之處。
每當事故發生,有關部門只檢討人員的過失,這樣的作法是不足以解決問題的。固然處罰犯錯的人有其必要性,但絕對不是徹底解決問題的作法,應同時檢討環境、設備,甚至制度面是否有不足之處。有關當局若要杜絕火災警報設備被擅自關閉事件再發生,應從警報系統的安全設計著手,讓警報設備具備防呆設計,其他的安全設備也應該具有防呆裝置,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安全防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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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家裡最近發生了死亡意外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E9%9B%84-%E5%8F%B0%E7%A9%8D%E9%9B%BB-%E9%A0%90%E5%AE%9A%E5%9C%B0%E5%82%B3%E6%84%8F%E5%A4%961%E6%AD%BB%E6%B2%92%E5%81%9C%E5%B7%A5-%E5%B8%82%E5%BA%9C-%E8%81%B7%E7%81%BD%E9%9D%9E%E5%B7%A5%E5%AE%89-093159394.html
先介紹一下
這是工務局 發包給中油
中油下包給一間美商
美商下包給一間土木公司
土木公司再請我爸(自營工作者)來這裡做修理的動作
那目前 我爸被他們司機疑似操作不甚壓死 (目前檢察官還在判定 所以我不能直接講)
那現在土木公司 直接想跟我們談和解 和解的內容
就是一直反覆的說:這其實不甘他們的事情 主要是司機自己的問題
但我就是想負責 所以來幫你們處理後續賠償事情
而且他們很急 因為這是台積電工程,跟明年某件事情有關 這應該大家都知道
我們自己也有準備找律師
主要想問的是
1.我們要請的律師 要以刑法為主攻 還是工安事故專業的律師?
2.這件事情如果法院判下來,司機是操作有問題,那本來他的僱主就要負起賠償責任,
這樣理解不知道對不對?
3.目前判定為職業災害,勞檢處也正在介入調查
他們所有的保險,很扯完全沒有賠償到我們,那如果判定成工安是否他們上面的美商也有
責任?
4.他們說詞不斷反覆,一開始說砂石車有保險,後來我直接問他們老闆說連強制險都沒有
那是因為他們車都在裡面開,所以都不會保任何保險
那這樣我是否要直接去保險,看能不能調他們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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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各位版主幫忙
我們家人就像在打一條大鯨魚 上面的財團 律師也都準備好了
根本沒在怕我們 還有點警告我們事情要處理得快一點
再次感謝各位的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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