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為者
亦若是
在華航空服員罷工現場看醫護行使集體勞動三權困境
胡方翔20160624
105年6月23日晚上6點多時,華航職業工會選擇了24日零時起,似乎精算的突襲式罷工,就在資方高層的歡送晚宴之際;對於這次罷工,總統下的註解:「若不是忍無可忍,沒有人會罷工」。
華航空服員早就納入勞基法,也可適用第84-1條,但仍走向街頭罷工;想促進醫護勞動人權之程序保障,勞基法只是敲門磚,醫院對醫師勞動權益敞開大門後,不該對勞基法有過度期待會解決所有問題,以護理人員為鑑,自民國87年即適用勞基法後,18年來勞動條件是改善或惡化?若醫師入法後,接著要注意醫師主張勞動基本權(勞動三權)的行使;包括︰1. 團結權:組織工會(勞動結社權);2. 協商權:對勞動條件與勞動福利之團體交涉權;3. 爭議權:調解、仲裁、罷工(勞資爭議§53、§54)、怠工、佔領、杯葛…;4. 不當勞動行為禁止:雇主不得因勞工加入工會或參與罷工而對其有不利之待遇(工會法§35、團體協約法§6)等。
結社自由及團體協商之尊重是國際核心勞動基準,保障基本勞動人權,而爭議(罷工)權,不但不是核心勞動基準,甚至連積極的權利也不是,因為罷工從來不是目的,罷工有最後手段性原則,罷工是被動的消極權利,允許受到限制,因而罷工有很高的程序門檻,醫療罷工有更高的門檻;過勞血汗是一種強迫勞動,依照ILO國際勞工組織的核心勞動價值—禁止強迫勞動,勞工當然有權保護自己;罷工,只是勞工自我保護,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以待協商,是行使基本權利;故勞動三權以協商權為中心,團結為了協商,抗爭也為了協商。
醫療業空有勞動三權,最重要的平權武器—罷工或爭議權,醫護擁有的也是個「受限制」的罷工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3條第1項規定,工會主張「罷工權」,必須調解先行,§54條第1項規定,且須直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半數同意,§54條第2項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醫療屬第三款—醫院。因醫療工會的組織穿透率極低,僅1%不到,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也不能直接參與醫院勞資會議協商,沒有充分協商權與爭議權的工會為後盾,只是無牙老虎,困在無法訂出醫療「必要服務條款」與「維持基本服務」,醫療罷工權實陷於被去勢的失能狀態,絕對不會有突襲式罷工;況且醫護皆有所謂「倫理規範」的專業拘束,就是俗稱的「醫德」條款,如此醫療是消費嗎?恐怕只會被社會集體無知所消費。
對這些基本勞動權益與法規不熟悉,也是醫院等資方團體畏懼與抗拒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重要原因之一;許多醫院、協會與衛生主管機關誤認醫師爭取納入《勞基法》,是為了擁有罷工權,如此會與病人權益與福祉相衝突,殊不知,若無勞動權益受損何須主張行使權利?勞基法已是最低條件,達不到最低勞動保障,不叫血汗?而協商時,資方有「誠信義務」,協力提供必要資訊,而勞方有「和平義務」,只要資方願談判,協商期間勞方不得罷工;若非協商不成或其他爭議手段失效(調解、仲裁、裁決等) ,又何必使用最後防線的罷工權?沒有被逼到牆角,誰想反抗?罷工,最終還是要回到談判協商,為何不做好前端勞資協議工作?純法制面觀之,台灣勞動三權缺損,實無醫療罷工權之可能,三隻腳缺一隻,站不住腳,而資方自主改善可能性難期待,勞動權益保障猶待其他配套措施;醫師入法後,會不會成立工會遍地開花?會不會導致勞資爭議突增?那就看勞動權教育的成效了,頗為值得觀察。
去年(104年) 6月27日晚上,北台灣發生了史上最大的粉塵爆燃災難事件,超過500名燒燙傷病人送醫,其中須要入住燒燙傷加護中心的重症病人,超過200人,除了醫療機構過度負荷,雙北市有39間醫院的近千名休假醫護被緊急召回,因為人力仍嚴重不足,召回者加班連續工作總時數甚至超過每天12小時。
依照勞基法第40條,休假召回應給予補休及加倍工資,也許護理召回有可能有加倍薪或另加計工時數,但是這筆額外人事支出醫院也是受害者,要如何求償?恐怕漫漫長路,無門求助,只能自行吸收吞忍。另外護理早就人力不足,現在連休假者都來加班了,請問如何補休?其他原上班者暫停休假要如何排休?補休不能及時,加班員工無法立刻充分休息,何有保護勞工過勞?平時護理休假替補人力制度未建立,根本沒有人力好落實補休,衛福部也是放任。更別提健保總額制度下,重大突發大量醫療需求,造成健保總額的醫療給付點值稀釋與事後核刪,全體醫界受災。請問完全沒配套措施的緊急召回制度與災難醫療應變制度,應給醫院及衛生主管機關的作為打什麼分數?還是又將之列入醫院評鑑新增條文?種種問題在不適用勞基法的醫師更加凸顯,只能無限責任,無盡血汗,難道過勞與剝削,只是廉價健保宿命?
華航空服員罷工,讓人們看穿「公會非工會」,有任何醫護的公會聲援罷工嗎?台灣醫界有公會而沒工會,而且是依醫師法第9條,強制入會;公會是資方團體,看看公會不符合勞動組合的四大要件即知:1.非強制入會;2.受雇身分,勞雇關係存在;3.組織章程明文保障會員勞動權益;4.獨立自主性,組織運作不受支配;最好還要完成法定登記程序,以取得合法工會身分。故台灣的勞方團結組織猶待努力。這次的指標性罷工,等於宣告台灣「全國醫療產業工會」即將成立,應該納入醫療法所規定的各類醫事人員,以創造最大的醫界團結。
105年6月24日,是歷史上值得紀念的一日,英國公投脫歐;今年(2016)元月至4月,英國的BMA連續發動5次罷工,健康照護的成本轉移開始與勞動議題碰撞,最初事件起因於英國卡麥隆政府因在2007年發生的「梅德斯塔福郡醫療醜聞」(mid-Staffordshire scandal)的前提下推動改革,推動「七天看診」的新政策,由主持NHS政策的衛生大臣杭特Hunt藉由「變相」地實質減薪與增加工時所達成,最被詬病的是Hunt更改醫師合約卻沒有遵守英國既定程序,並使用證據力不足的論文與理性的影響力評估,造成衝突局勢。如今英國脫歐,卡麥隆首相辭職,內閣衛生大臣杭特也將去職,意外的解套了英國醫師罷工僵局。
英國BMA,除了是醫師協會,也是註冊工會,是官方認定的主要溝通管道。但台灣目前僅有公會並無全國性的醫師工會,這是台英制度與觀念的差異,英國行公醫制,僱主是國家,醫師透過工會調解或罷工,協商的勞動條件單純取決於國家是否接受。台灣的情況相對複雜,除了沒有代表性工會外,多數醫師的收入大部分或全部都來自健保給付,實質僱主是健保,但醫院是法律上僱主,若醫師要抗爭,只能透過與醫院協商,間接促使主管機關面對訴求;以目前醫師無醫療勞動人權保障,要走的路仍很漫長。
華航罷工十小時 成功達成七點訴求:
1.反勞基法第84-1條迫害;除越洋航線,全面回歸勞基法保障。
2.不得更改會員現行報到地點及工作時間計算方式。
3.保障年休123天、月休8天、每季休假30天。
4.國定假日出勤雙倍工資。
5.外站津貼每小時5美元,非本會會員不得享有。
6.實施考績雙向互評。
7.給予工會代表、理事、監事會務假。
把相關字換成「護理」或「醫師」,還爭得到嗎?這也是目前護理三班制或醫師值夜班的主要困境,誰來為他們發聲?醫護的勞動權教育與行使集體勞動三權成熟嗎?
總統下的結論:「維護空服員的勞動權益、整頓華航、擦亮華航的招牌」。鄭教授期待總統也能說出:「保障基層醫護勞動權益,整頓衛福部,擦亮台灣醫療的前途」。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工會法 會務假 在 陳鴻禧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程序違法-教育處代替校長協商前未依團體協商法第8條要求工會提出協商資格證明
立場偏頗-教育處長接受訪問時說,教師一天上班8小時本來就有權要求加班,卻無顧慮到教學現場實際狀況
自訂名詞-依工會法第36條,工會幹部得請公假辦理會務,但非會務假或減課,衍生請假老師占據全校兼代課費額度過高及減課回兼重複請領薪資問題
教師團協哪一點真正為提升教育品質及教師專業地位?教育處身為監督者,現在跳下來協商,球員兼裁判公平嗎?又團體協商還沒簽訂,已經有老師開始請會務假了,對學生及現場認真教學的教師產生的影響甚鉅,各位好友認同請分享,也請大家留言公評。
工會法 會務假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瞭望台】
請問鄭文燦市長,您怎麼看待自己當年參與野百合運動?
(資料來源:教育桃源電子報 圖片:網路攫取)
鄭文燦市長因著當年野百合運動,走上中正紀念堂的廣場,主張解散萬年國會、要求台灣的民主化,所以我們相信,鄭市長在當選桃園市第一屆直轄市長時所宣示建立的《公民參與》機制,並非矯情而是有其深層的民主信仰與行動力的!
然而,當我們看到媒體報導:《教育產業工會請會務假 市長:要與教育有關》時,我們很好奇鄭文燦市長此時如何看待自己當年參與野百合運動?和現今的三一八學運呢?這是社會參與及民主信仰的問題,鄭市長不能迴避!人民也正睜大眼睛在看!
如果今天限縮解釋會務只能與教育事務有關,那就是嚴重限縮工會的社會參與,戕害工會自主運作與社會進步。與友會交流、聲援其他勞工或社運議題都不算教師工會會務的話,那鄭市長又要如何解釋當年參與看似與學生無關的野百合運動?
再說,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也不敢限定工會辦理的會務僅能與其職業有關,還有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範圍,就包含《十二、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如果鄭文燦市長沒有忘記當年為何參與看似與學生無關的野百合運動,就應該不會被不作功課的議員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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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教育產業工會請會務假 市長:要與教育有關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市議員詹江村昨天質詢時,針對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務假問題提出關切,他批評說,「有工會幹部」一年請了兩百多天會務假,卻出現在各種抗爭場合中,根本就是不務正業;對此,市長鄭文燦表示,已和工會重新協商幹部的會務假,原則上與教育無關的陳情、抗爭,不得再請會務假。
詹江村還點名警察、消防、環保、衛生等局長備詢。他表示,警消還有環保、衛生稽查人員都經常超時工作,卻不見這些公務人員組織工會;教師月薪高達七、八萬元,還能組織工會。勞工局長潘鴻麟表示,教師依法可組成工會,但公務人員並未開放。
●●工會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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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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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教育人員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之促進。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七、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八、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九、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十一、訂定教育人員專業倫理規範。
十二、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三、辦理教育人員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十四、提昇各級學校教育品質及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五、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六、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