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教士接到了一個車友的回報,說他改了車牌上移套件結果被惡警硬刁了一張罰單,說他改裝牌架,然後用目視的方式說他車牌上翹超過45°,所以要開單而且責令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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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酸民們大概又會在那邊酸說裝翹牌死好活該,不過牌架不是列在合法可改裝的項目?怎麼又不能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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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是來看一下這個警察開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是15條第1項第1款(!?),老實說我還真不知連這條都能拿來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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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經通知而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延期,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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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這哪個和改裝牌架有關係了?
通常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與牌架有關係的都是第十二條之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或者是第十三條之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認其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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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車主自己是會申訴,果不出其然第一次申訴被人打槍,改開上面說的第十二條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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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該位車友也很認真的去翻司法院相關判決,他查到了過去有一則判決是指有人被判罰申訴,但最終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理由是所謂的「指定位置等同於是原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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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邊大家應該會覺得很可笑吧,為什麼都說可以改裝牌架了還要按照指定位置?不過這個判決是比較早期的案例,所以不一定還能延用到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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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教士建議車友再重新申訴,走行政訴頌並要特別註明:所有規定皆只有車牌要從後方可清楚辨視,而且翻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關於機車車牌「指定位置」的規定也只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第十一條之三:
三、 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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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的規定都明確的說出了,所謂的指定位置指的就是「後方正面懸掛」而不是「原廠位置」,再加上106年那次公路總局會議所發出的「牌架」為可改裝無須檢驗項目,而且在今年交通部開會裡也從公路總局與交通部官員正式回應:車牌並沒有限制角度,只要能後方正面辨視即可。
(這個之後會請交通部或公路總局發公文給車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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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跡象都讓我確信這位車友的行政訴頌可以成功,果然之後該位車友就收到警政署的公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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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請那些中華奴民們不要再那邊自圓其說的說什麼車牌就只能裝在原廠指定的位置上了,你們已經被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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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改裝牌架上大家還是要注意,該有的反光片、牌照燈,方向燈距離這些都是必須要有的,比較尷尬的就只有所謂的『後擋泥板』,因為沒有一則規定有指定後擋泥板的型式,也因此這個灰色空間也成為車友與警察攻防的一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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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賽車基本上原廠就沒有所謂的後檔泥板了,大部份都是直接拿車牌來當擋泥板,所以這個部份就要看大家如何發揮了。(我的F3是直接在車牌後面鎖上一片底板加反光片來做為擋泥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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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牌架最好是不可活動式的,之前開會有聽過官員說是要不可活動機構,所以如果你的牌架是能調角度的我個人是會建議直接把螺絲焊起來吧,至少能證明你在路上是無法調整車牌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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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啊,最後還是要重申好多次我講過的東西
上述合法改裝的內容不包含沒裝後照鏡、傳動蓋,車燈改色或改裝噪音大砲管的,有非法改裝行為的還請乖乖配合警察的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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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有說警察必須要有環警監三方聯合才能開改裝罰單,#但警察還是擁有基本判斷權來分辨哪些東西是明顯缺失的
而這個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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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多體諒基層員警被上頭高層壓榨逼迫要抓大家來當業績提款機,但我相信絕大多數員警是會合理取締的,但若真的碰到不合理的開單或刁難請鼓起你的勇氣拒絕這張罰單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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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是沒用的罰單一樣會寄給你
#要就是要阻止一張有問題罰單的出現
#因為後面消秏的時間是你自己的
#姑息一張幾百塊或一兩千的罰單就是製造後續更多的受害者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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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交通裁決所還我牛!>
今天有一隻大牛(聽說價值1500萬)被支解,
大家都覺得好可惜,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就是明明我已經進口完稅了,
為什麼還不能上路?
其實車輛進口是這樣的,
第一個完稅,第二個領牌,第三個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如果是買來放在倉庫裡看一看,完稅就可以了,
如果要上路,三個缺一不可,
如果欠缺後面兩個,
基本上就是扣車甚至沒入~
沒入後有兩個處理方式,
一個是拍賣,一個是銷毀,
而沒有通過安全檢驗的車輛,是不適合拍賣的,
因為你沒辦法保證下一手買家買回去後會不會又上路了,
既然如此,大牛只有被支解的份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同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4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
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
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 (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 代保管及「銷毀」。
同法第條第6項前段: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
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同法第7條第1項: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
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
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
「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
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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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教士幫小害怕弄上牌照下移的套件(別問我去哪買的,這是車友 盧宗煒幫我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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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熱心的車友提醒教士要小心被警察開"變更牌照位置"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的罰單,要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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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大家上去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的條文,洋洋灑灑總共93條裡,只有第12條第七項裡的"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有提到車牌位置,其餘跟本沒有一項是扯到大家吵的沸沸揚揚的"變更牌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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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教士也不知道這個荒謬的條例是從哪邊傳出來的,過去會被開12條第七項"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的人,大多是沒掛牌或改蹺牌(或活動式牌照架)而被開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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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再讓我們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頭與牌照有關的部份在第十一條,汽車和其它車種的不提,單純看第三項:機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後面紅牌的部份就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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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就是,只要你的車牌移動的位置不會有任何東西阻礙到車牌辨識,也沒有改變太大的角度,警察是沒有權力開你"不依指定位置懸掛"這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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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從頭到尾都沒規定過車牌不能換位置啊!!!!!
所以只要你的車牌改裝位置不會影響到辨視,也沒有蹺過頭的嫌疑,就別擔心,用力改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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