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輪作休耕申請1月3日至2月10日
欲申請者,屆時請配合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有效期限內租約、戶長之身分證與印章、供查核原建立之農戶資料檔至農經課辦理,並請確遵以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明確表達申請休耕之地段地號及休耕項目,且如土地上如有建物、變更使用部分或種菜、果樹之面積應先予扣除,其實際種植情形有所變更時,亦應於申報期或補(變更)申報期結束前完成更正;參加轉(契)作或休耕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期作不核予轉(契)作或休耕補貼,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轉(契)作、休耕及保價收購等措施之資格;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田區,經勘查完全未種植者,取消次年全年度之申報休耕資格,惟不予限制其申報轉(契)作、稻作資格。
(二)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生產活動之生產,且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者,其存活率應占該休耕田區50%以上,始能給予獎勵。
(三)本期種植地方特產者,請確實申報單一輪作項目(如不結球白菜、蓮藕、青蔥等)及種植之地號與面積;田間應管理良好,須防除雜草且不得掩蓋主要作物,另成活率佔該田區面積80%以上,始能給予獎勵。
(四)農地重測、分割或轉移者,請先至農會辦理耕地資料檔更正後,再申請轉(契)作、休耕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持有共有土地者,共有人間請先行溝通申辦期作別和休耕項目均一致,並檢具足以證明與他人合意之土地分耕位置圖,若無法釐清土地所有人實際種植情況,本公所將逕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規定辦理。
(六)欲申請契作獎勵者,需檢附與其契作草食動物飼養戶簽立之契約合作書,以及有效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僅牧草及青割玉米需之)。
(七)本區休耕田區第一期作暫定自106年3月15日起開始初勘,同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辦理全面勘查;第二期作暫定自同年8月1日起開始初勘,同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辦理全面勘查,且本公所之初勘係為確認農田無搶種綠肥以外之作物。
(八)申請休耕農戶於休耕期程後,應先查明休耕補助款金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於撥款日後3個月內,向本公所提出申訴,以便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期限內,向其申請補發,逾期且不符合規定者無法受理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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