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錢是花在 #買房?還是在幫銀行 #作保?】
民眾購買 #預售屋 時,
常聽建商說該建案有「#履約擔保」,
會把承購戶付的錢放到「#不動產開發信託」或「#價金信託」的專戶中,讓資金「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一般民眾以為這代表房子完工就一定能交屋
或就算房子沒能完工、也還拿得回繳出去錢。
但您知道嗎?
這類履約擔保信託機制,
其實是建商的「自益信託」,
受益人是建商或地主,
同樣付出價金到信託專戶的承購人並非「受益人」,
要等到建商無法履約交屋時,
才能和其他債權人分配那筆可能已經快用光的信託資金。
您是否又知道,很多時候民眾把價金放進履約擔保信託,
其實是把半輩子的積蓄拿去擔保銀行的債權?
這是因為信託專戶中所謂資金的「專款專用」,
其實包含了建商支付建案的貸款本息!
永昌發現:
銀行往往一手對建商提供預售屋建案的貸款,
另一面充任該建案履約擔保信託的受託人。
這種球員兼裁判的作法顯然有違信託制度上受託人的忠實義務,
陷於利益衝突的銀行只會把信託的資金拿來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
根據永昌瞭解,
實務上甚至有銀行在信託專戶資金用罄後,
要還不出錢的建商拿建案的房屋來抵償,
導致預售屋的承購戶落至房屋和價金兩空的境地!
永昌質詢內政部 #花敬群 次長,
指出這種受託銀行同時對建商放貸、圖利自己的弊病,
花次長當場回答內政部的方向上是以保護預售屋承購人為優先、
並承諾會跟金管會討論如何修正制度運作上的扭曲。
但永昌進一步發現:
信託公會其實在去(108)年11月就將修定的規範由金管會送交給內政部,主要內容就是在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確定預售屋竣工及產權後,
才能動支信託專戶中承購戶的價金。
時隔一年,內政部竟然完全沒有作為!
永昌不禁懷疑,主管機關是否真有把預售屋承購戶的權益當一回事?
如果內政部不作為,那就由永昌來替大家把關:
盡速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讓您繳交的價金去幫銀行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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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爭點整理|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意義?】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要和大家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解釋問題,這是一個傳統爭點,相信許多同學都非常熟悉了,但其實這個爭點近年來有新的發展,例如債權是否一律不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學者已提出新論述。以下我會在第一部分梳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客體的傳統爭議,接著在第二部分進一步說明此議題近年的新發展。如果同學已經有程度了,可以從第二部分開始看起。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為何?是否限於權利而不包含利益,特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一)差別保護說(傳統學說)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依文義僅限於權利,而對於權利之解釋,通說受德國法影響,主張此權利專指具「社會典型公開性」之「絕對權」而言,例如:人格權、身分權、物權,而不包含債權等相對權。詳言之,立法者為調和「行為自由」及「權益保護」二個基本價值,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限於絕對權,至於利益,尤其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並不包括在內,此乃是有意對權利及利益採取差別性保護之態度。
(二)平等保護說(少數說)
陳忠五教授認為,「權利」是指既存法律體系所明文承認的利益;「利益」則是指未經既存法律體系所明文承認的利益。可見權利的本質或內涵,也是某種利益。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發展,利益亦可能成為權利,故權利與利益之本質並無不同,二者經常維持相互流動之關係,且界線往往難以區別,因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之範圍,應從寬解釋,包括債權、營業權、占有及純粹經濟上損失等各種「利益」在內,使權利或利益之侵害,均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責任原則」的適用,即平等予以保護。
然而,若採取權利與利益均予以平等保護的態度,則是否會過度侵害行為人的行為自由呢?對此,陳忠五教授表示,如果欲合理限制加害者之賠償責任,應透過侵權責任之其他要件,如有無過失、有無不法性,或有無因果關係等進行調整,才是比較合理的方式,而非教條式地區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二、近年發展
(一)債權是否為民法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如前所述,傳統學說認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限於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之絕對權,則債權作為相對權,自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然而,學者已提出不同見解,如陳聰富與楊芳賢教授即指出,以債權作為基礎之有權占有人,例如已取得占有之承租人或買受人,自債權人取得占有時起,仍應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理由在於,以債權為依據之有權占有,雖然實際上涉及債權之侵害,但因其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下受侵害的情況相似,故沒有差別保護之正當性存在,故有權占有人受侵害時,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二)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
關於事實上處分權的權利性質,最高法院在處理事實上處分權得否行使民法第767條之問題時,曾不斷反覆強調,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性質不同,自無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如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86 號;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241 號民事判決)。由此可知,最高法院認為事實上處分權性質上並非物權。
然而,最高法院在處理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問題時,卻又表示,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參見106年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就此,筆者認為,最高法院之所以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得成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與前述學者所提有權占有人得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具有相似的理由。因為事實上處分權人在取得違章建築之占有後,即得以占有作為「公示外觀」,而與所有權人或其他用益物權人占有標的物下受侵害的情況無異,故事實上處分權人受侵害時,使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應無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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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規|許文昌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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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土地利用及土地分配之法規,除土地法外,特別法林立,因此龐雜凌亂,難以一窺全貌。許文昌老師以其多年的教學心得及實務經驗,整理出這本脈絡清晰、層次分明之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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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改版,除更新原法規及添加新試題外,另增加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俾本書更加充實而完整。每經一次改版,本書內容就向前邁進一步。追求完美,止於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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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規|元照編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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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與
實務裁判(決議)評析|林家祺、林明鏘、陳愛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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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實務 在 [心得] 地政士考試準備心得:土地登記實務-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土地登記實務,看似複雜卻有條理。
考選部土地登記實務命題大綱:
土地登記規則、土地登記之申辦與作業程序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三編土地複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中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
土地測量之申辦與作業程序
土地登記"規則",顧名思義答案是有規則的,以條列式居多,
只要善用口訣就可以輕鬆準備。
一開始念土地登記實務的時候覺得章節很多念不完,各章節都有不同。
但把所有章節念通了之後,你可以歸納出,
該科都是以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為主要架構,套入各種登記稍微的差異。
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 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証明
5.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証明文件
每個章節都是套用這個架構,最常不同的就在登記原因証明文件,
以及第五項其他証明文件,把整本課文念過一兩遍之後,
回頭整理每一種登記的1~5項,把所有登記種類,用條列式或表格互相比較,
你會發現土地登記規則是有特定邏輯的,只要去背差異的地方,準備起來輕鬆許多。
考題常考的登記要件與登記原因証明文件有: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繼承登記、預告登記。
曾統計所有地政士考試(包含檢覆考),考登記要件跟文件的次數如下:
繼承登記(7次)、預告登記(4次)、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2次)、
書狀補給登記(2次)、塗銷登記(2次)、所有權移轉登記(1次)、
他項權利登記(1次)
92~103年的地政士考題統計如下表。
https://housing-classroom.blogspot.tw/2014/07/blog-post.html
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絕對是重點中的重點,次要就是第一章緒論的登記程序、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登記。
土地登記實務在答題上常會需要有解釋名詞,得分才會高,
因此每一種權利的解釋名詞,登記的解釋名詞都要背起來。
舉例:
所有權: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土地權利,
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之權。
繼承登記: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所為之登記
答題時有解釋名詞架構較完整,舉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必要條件為何?
若直接寫下列的答案,會顯得內容太少,閱卷老師不可能給高分。
擬答:
1. 合法建物
2. 基地已完成總登記
3. 基地有使用權利
4. 勘測建物
5. 編列門牌
較理想的答題方式,是在第一行就寫上名詞解釋:
而各個條列式的答案後方,也要用一句話簡單的解釋。
擬答:
(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指新建或舊有合法建物,
所有權第一次所為之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必要條件:
1. 合法建物:建物依法所建造,始予以登記。違章建築非法所許,故不予登記。
2. 基地已完成總登記: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先完成土地總登記。
3. 基地有使用權利:建物起造人需有使用基地之權利,如地上權、典權、租賃。
4. 勘測建物:登記前,應先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以取得測量成果圖。
5. 編列門牌:登記前,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請編列門牌或所在地址證明。
地政士考試由於民法與土地法的難易程度不易掌握,
雖然說民法、土地法為基本法,要念的熟再來準備土地稅法規、土地登記實務,
學習障礙會比較小,但民法與土地法的範圍太廣、內容又艱深,
建議先把民法、土地法念懂、念通即可,
而以考古題居多、變化較少的『土地稅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則要專精,
才能穩中求勝。
背誦口訣:
囑託登記:徵徵重買他無二日國破變強繼欠公目
代位申請:他質債滅法典
代為申請:公共割繼基
逕為登記:偽國他門住
單獨申請:法名一滅回地預標總繼,調合他國更攬役拋+3標售+5取得
免親自到場:法證連簽無鑑外,陸祭合鑑更一籌他
書狀補給免親自到場:證外陸鑑他
需第三人同意之免親自到場:證外陸鑑+無鑑
預告登記與塗銷登記之免親自到場:證外陸鑑+無鑑+簽
無使用執照:水電戶釘圖書稅他
權利變更之日:契訴仲判實轉調
免提出權狀:他法代遺囑重徵國共地未攬
免提權狀後註銷:他法代祭囑重徵共信塗滅都
土地複丈之申請人:租設地時法共浮建調他
邊界的測繪:外心陽地地
特別建物:公學治工名寺
補正:原繳格式
駁回:不不爭逾
登記程序:請件計查公簿發動
免納登記費:消銷限重住更更更+序保書管他
塗銷登記的原因:拋同止存債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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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幸福來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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