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協助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一同拜會營建署吳欣修署長,針對「旅館業者要求不需要進行替代改善計劃,符合無障礙客房法定數量及需求」,表達團體訴求。
共有15個團體共19人代表出席,將陳請書函遞交營建署,並與署長當面交換意見。獲得正面回應,署長的立場跟大家ㄧ樣,不會走回頭路。
我們認為營建署一定要頂得住壓力,不僅不能退讓,更要積極要求旅館業者資訊透明與完整,落實這個法定政策。
以下是今年10/1我針對本議題對蘇貞昌總質詢的書面內容:
報載,台北市旅館公會理事長韋建華指出,「所有旅館業面臨的蚊子館的問題,估計有3,700個無障礙客房,一年有300天閑置,每天損失370萬,每年損失11億元。」
本席認為,將不景氣怪罪於無障礙房間數的規定,完全沒有道理,且我國已經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有身權法及建築法的規範,行政院及內政部且勿走回頭路。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立意良善,人人需要無障礙的生活環境;查內政部(於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170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建築物使用類組(摘錄):B類商業類、建築物之適用範圍:B-4、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新增)等納入公共建築物,要求設置無障礙措施規定。
規範(102年施行)早已訂定基本房間下限規模,以旅館客房數為基礎計算,按第167-7條、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組,其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103年1月15日中央部會召開「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第37次委員會議」主席為楊秋興政務委員擔任,於會議之第陸、報告事項五、協助小型旅館解決增建無障礙設施困難案(內政部),查該次(103.01.15)會議紀錄裁示:「照案通過,請內政部依所提推動方式辦理,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特設目的事業主管建築機關在將一般旅館無障礙設施改善納入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時,先就客房數在五十間以上的一般旅館辦理改善,俟改善有具體成效後,再辦理客房數未達五十間之一般旅館改善。」
按現在地方政府查報旅館以50間客房數為基準,非為原來規範之16間為基數。身障團體對政府不積極作為,讓50間以下客房數也能夠增加無障礙客房已經很有意見。如果政府進一步退縮,恐引起更大爭議。
身權法的無障礙規定是必須溯及既往,如果是老舊建物則可以用替代改善計畫因應,並沒有不可行的地方,且各種公共建築物都是一致的標準,旅館不應有差別待遇。
建請院長指示交通補研議,在臺灣旅宿資訊網記載登錄正確的無障礙客房資訊,如,房門寬(淨寬)、出入動線寬、浴室門寬(有無門檻)、橫向拉門、浴室內迴旋半徑空間(150平方公分以上)、移位座椅、升降式蓮蓬、浴缸、緊急求助鈴、可入住人數(可否加床)、床位空間動線、電源插座位置及高度(供電輪)等設施設備,以及身障專用停車位等服務。以利身障者方便選擇入住旅館。並於半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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