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立法院總質詢提出了三大議題:全責照顧、外勞防疫漏洞、友善無障礙。
🔺防醫院人流混雜「全責照護計畫」收費標準最快下半年上路
https://reurl.cc/5lgKLz
✅壹、全責照顧(共聘照顧)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在2/26公布非法外籍看護工確診,2/29公布某醫院有四位院內感染的確診病患。所以我想跟院長討論病人院內照顧的問題。
這個議題我從兩年前開始推動,主要關注病患的照顧人力和民眾負擔,今天則是用『醫院感控』的角度來跟院長討論。
很多醫學中心都跟我反應,對於在醫院流竄的看護仲介或陪病個體戶都相當頭痛。這凸顯住院病患的照顧者在「非單一」且「非專業訓練人員」時,可能造成醫院感控的疑慮!而在近期的報導中,臺大醫院感染科主任在受訪時也是表示相同的擔憂。
Q1:但實務上,對住院病患來說,身旁沒有照顧者,院長知道醫院的做法會是什麼嗎?
醫院會要求病患或家屬必須聘用看護,有些家庭基於財務考量,於是就出現了非法看護的市場需求。
最近武漢肺炎院內感染的事件,再一次凸顯了本席這些年來的擔憂!這是繼SARS後再一次凸顯「我國陪病文化」和「醫院感控漏洞」的問題,我國防疫快速進步,但全責照顧卻原地踏步,本席認為這是思考醫院全面執行全責照顧制度的最佳時機點。
Q2:基於醫院感控、基於住院病患需要『單一』且『受專業訓練』的照顧者,本席認為全責照顧,才是根本和長遠的做法。院長怎麼看?
請衛福部在疫情結束,防疫中心解散後三個月內提出各層級醫院逐步納入全責照顧的短中長程執行策略,並將財務面納入全民健保的收費和給付考量一併計算。
✅貳、有關外勞防疫漏洞問題:
全國移工人數達到71萬人,其中產業移工45萬人;社福移工26萬人。另外,到109年1月底為止,留滯於我國境內的行方不明移工人數有將近5萬人。移工朋友的防疫很重要。
針對行方不明移工詢問。
Q1:內政部(警政移民):防疫期間是否對暫停行方不明移工查緝作業? (是)
Q2:請問勞動部、衛福部:行方不明移工如何購買口罩?或是如何取得口罩?(建議:行方不明外勞應該身上都會有過期居留證,建議鼓勵他們去藥局登記購買,但不要在防疫期間依據這個資料去查緝)
國家防疫,希望政府正視76萬移工的需求,為了國人的健康也為了移工的健康,將全數移工納入防疫的規劃。
✅參、友善無障礙
建構高齡友善的社會,無障礙的社會環境的恨重要的一環。這幾年經過大家的努力,公共場域已經做到民眾有感。特別要感謝內政部營建署在去年扛住來自旅館業者壓力,保住旅館無障礙房間的必要配置。
但有兩個深水區空間,我們要好好面對,第一就是診所,第二是騎樓。
一、診所:
衛福部在兩年前就提出《分級醫療策略》,承諾要輔導診所規劃無障礙空間,可是效果不彰。
衛生福利部亦於去年分別由國民健康署執行「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進階認證計畫」,及由醫事司執行「就醫無礙管理中心計畫」,計畫中均就診所之友善就醫流程與無障礙硬體環境進行研擬。
Q1:部長,請問醫事司的無障礙標章和國建署的友善診所,到底有多少診所來申請標章,占所有診所比例多少?(目前只有牙醫和中醫診所試辦,大約1000家申請)
西醫11580
中醫3917
牙醫6836 共22333(107年統計)
一千家,等於只是2萬2千多家西醫、中醫、牙醫診所的4.5%,而且只有試辦牙醫和中醫?這件事,衛福部不怕有身障朋友根據CRPD,對政府提起訴訟嗎?
目前新設立的診所,已經將無障礙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但既有存在的診所,目前並未沒有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 條的範圍,所以也就不須依身權法第57條,對既有診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這個案子營建署在105年就已經有檢討出一個方向,分成300平方公尺以上到1000平方公尺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診所分別須符合無障礙項目12項中的4項和7項。但因為基層診所反彈而沒有納入。
結論:
在落實轉診制度,鼓勵社區診所就醫的大前提下,請內政部重啟討論,將一定坪數以上診所,納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 條的範圍,落實診所無障礙。並請陳部長積極和醫師公會溝通。
二、騎樓部分:(衛福部陳時中部長請回,增加邀請交通部長)
騎樓的違建、占用和停車問題,一直是輪椅族和娃娃車很大的困擾。
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4條規定,騎樓要符合無障礙相關法規。
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有騎樓整平規定,第33-1條更有5000-25000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有騎樓為供公眾通行及劃設行人行走的定義,並於第82條有占用時,處1200-2400罰鍰。
營建署為了鼓勵騎樓整平,也制定107-109提升道路品質-推動騎樓整平計畫。
Q1:請問徐部長到底有那些縣市申請改善,效果如何?(經費沒申請完)
我覺得,有個縣市的做法相當值得參考,那就是台南市。
101年,台南市政府當時推出”騎樓暢通計畫”。強化「1.5 米最小人行寬度」, 在維持騎樓暢通原則下,尊重住家停車或做生意的需求,在騎樓劃設「正綠色整齊線」,使民眾能有所依循。
這是一個很人性的變通作法,可以兼顧屋主的傳統習慣和用路人的需求。院長可以朝這個方向,規劃看看,否則錢再怎麼補助,騎樓永無整平的一天。
結論:這件事可以請徐部長承諾於六個月內研議一個處理方向嗎?
http://yt1.piee.pw/Q2Q86
「建築技術規則45條」的推薦目錄: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問題] 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建築物- 看板Architectur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建築法規研究室- 外牆開口為何不能隨意開?... 的評價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請問我家隔壁(邊間有窗戶)要蓋房子,窗戶死定了嗎? 的評價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建築技術規則45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建築技術規則45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建築技術規則45條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營建法規-建築技術規則4(建築高度) - YouTube 的評價
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建築法規研究室- 外牆開口為何不能隨意開?... 的推薦與評價
不過,依照我國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5規定,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 <看更多>
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請問我家隔壁(邊間有窗戶)要蓋房子,窗戶死定了嗎? 的推薦與評價
第45條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開口,廢氣排出口或陽臺等,依下列規定: 一、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二、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 ... ... <看更多>
建築技術規則45條 在 [問題] 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建築物- 看板Architectur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請問如果在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建築物,至今遲遲為辦理登記,也未取得使用執照,因貼著
地界蓋,有開窗。
民國34年的建築技術規則,第34條第一項第4款, 在外牆防火牆開闢門窗其牆所留外空地
寬度至少需3公尺
因為建築技術規則在民國63年才大修,鄰地開窗45條,有點大不同。
如果被鄰居封窗,是否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60.1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chitecture/M.1505640059.A.700.html
※ 編輯: banana321 (42.76.160.148), 09/17/2017 17:28:57
我也有查有關封窗強制罪。因為很多都無罪,因為很多人都違反建築技術規則45條違法開
窗逕行提告,但是反而輸了。
比較值得一提,他的建物是民國34年到63年左右的建物,如果依照當時的條例,似乎只有
那條適用
※ 編輯: banana321 (42.76.160.148), 09/17/2017 18:13:14
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係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 ,亦即一般防止妨害他
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之法律而 言。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固規定:「建築物未經
申請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 得擅
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被上訴人未依該規定申請建 造執照即行建築,充其量僅
其建築物為違章建築,違反行政 管理之規定,尚難謂為保護他人之法律,上訴人不
得依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主張推定被上訴人為有過失 (最高法
院86 年台上字第3076號裁判要旨參照)。
或是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1條明訂:「本規則依建築 法第97條規定訂之」,而建築法
第97條則明文:「有關建 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
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 」。此外,法
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各機關發 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
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
明文。足見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僅屬 行政機關所發布規
範建築物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之行 政命令,核非原告所得主張之民事請求權
基礎。查,原告 主張被告房屋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被告建物與原告房屋鄰接處既未退縮, 亦無依規定裝設具防火
時效之固定式防火窗,被告應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將牆上開口以防火材料填實或
裝設具防火 功能之固定式防火窗等云云。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
規定,僅屬行政機關所發布規範建築物設計、施工、 構造及設備之行政命令,非
原告得作為民事請求權基礎之 依據
※ 編輯: banana321 (122.118.30.145), 09/17/2017 21:15:54
※ 編輯: banana321 (122.118.30.145), 09/17/2017 21:23:38
※ 編輯: banana321 (122.118.30.145), 09/17/2017 21:26:51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