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痛與重生
一場逆斷層型地震,發生在凌晨1點47分15.9秒,芮氏規模7.3,102秒驚恐,奪走兩千多條生命,那個漫長的黑夜,在台灣人心中留下無法抹滅的傷痕,那份疼痛與警示,至今仍清晰如昔。
1999那一年,我剛擔任立委,當年全國之力集結災區,所有單位投入救援,國人及慈善團體捐助物資、出錢出力,搶救現場、提供庇護,也展開漫長而艱辛的重建之路。
我們不會忘記每雙溫暖幫助台灣的手,土耳其是最早往台灣出發的國際救難隊,而美國、日本、新加坡是最快抵達的救援隊,接著聯合國、俄羅斯、香港、韓、德、英、澳…等國家陸續伸出援手,或派員救援、或慷慨捐助,台灣能在傷慟中重建,除了國人堅韌不屈外,國際的支持力量也提供極大的幫助。
要從浩劫中復原,是條漫長艱辛的路,除了災區重建、民眾安置、後續訴訟以及保存紀念外,也改變了我們對面災害應變的態度與策略。
台灣處於太平洋火環帶上,地震、颱風是共同的生活經驗,把防震防災列為教育的一環,各種演習也都每年實際操練;建置防災搜救部隊,提升緊急救難能量;檢討建築法規、更新地震帶資料、建立國家級警報網絡;重視精神輔導與心理諮商…等等措施,這些改善的作為,到現在都還在進行中,災害的樣態不斷變化,防災救難的機制永遠不夠完善,但要盡力去做,才能讓國家有安全、社會有韌性、災害有準備。
再回望歷史軌跡中的921,我看見人性的溫暖、堅韌與勇敢,淚水會乾、傷痕會癒,但不會被忘記,經歷傷痛後的重生,台灣會更安全、更強大、更溫暖。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Jerry Tsa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29 台南市交通局局長 致詞 4:03 業務報告 可聽到為什麼台南一開始會正面表列的主因 16:47 綜合討論 可以知道很多單位對法規的看法或誤解 38:40 民航局官開始講解空拍法的細節,值得仔細聽 46:40 空拍機農噴的細節 48:30 禁航區 室內可以起飛嗎? 1:02:15 一般民眾詢...
建築 法規 更新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軍人節快樂
#北市民族東路眷村盼改建
#籲國防部盡快提出更新計畫
常經過 #松山機場旁民族東路 的朋友,一定對這一帶老舊房屋、凌亂空地交錯的眷村街景有印象。這個地區,是一群老榮民的落腳之處,雖然位在台北市精華地段,也算是 #國家門面,但自民國50年以來卻一直未完整規畫開發。當地居民向我陳情,希望相關權責單位能盡速對本地區進行開發規畫,將老舊閒置房屋土地全面檢討,鼓勵民間整合改建。
該地區位於靠近與民權東路3段交接處的民族東路上,加上民權東路3段上的一塊空地,共2.4583公頃的土地,大部分屬國防部所有、管理,但也曾供特定人建築使用,長久以來房屋土地權利歸屬難釐清,因此未作完整規劃開發,導致部分土地長期荒廢閒置、建築老舊,地區發展落後許多。
在 #眷改條例 公布後,眷村改建已有許多成功案例可借鏡。學校隔板募資處理已告一段落。近日我召開整合改建會議,會議中所有居民皆達成共識,希望國防部收到意願書後,盡快依法規畫改建計畫,並 #委託民間機構興建住宅社區,活化地方發展免於閒置,讓國防部、當地居民共創雙贏!
☎️服務處聯絡電話:02 2720-0555
👉官方IG:www.instagram.com/shua0522
👉也可以加我line一起聊聊:lin.ee/ckbHGYA
建築 法規 更新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海邊路都更案會影響水岸天際線嗎?】
海邊路海邊幸福公寓民間自辦都更案,夾在領袖、領航企業大樓中間,流行音樂中心鯨魚堤岸及輕軌光榮碼頭站對側,由金廣成建設擔任實施者,歷經7年整合私地主終於成功,2018年核定都更事業計畫,2019年實施者報核都更權利變換,於今年8月25日市府正式核定權利變換計畫,全案預定於2024年完成都更事業。
基地面積1,209平方公尺,屬第五種商業區(容積率840%、建蔽率70%),原為1棟屋齡近45年之5層樓50戶無電梯公寓社區,將更新後為地上28層、地下5層之住宅大樓,並捐贈公共腳踏車站。
然而,真愛碼頭的風景,可能比龍虎塔還常出現在近年的高雄相關影像中,也是城市門面一環。海邊路此案,因為基地限制,很剛好的就會填滿領袖、領航兩棟大樓中間空隙,會讓人擔心形成水岸第一排「屏風樓」,也讓屢次出現在燈會等活動的城市天際線突然大變。
先前,我們在【摧毀天際線還是豐富天際線?城市景觀誰決定?】一文中,提到了「#景觀協調性」的問題。而除了天際線、量體、以外,重要的還包含色彩、材質、語彙等建築,並不是管制高度就能達到良好景觀。
舉例而言,在領袖、領航企業大樓中間,插入一棟同色系帷幕大樓,或是一棟台灣常見的仿巴洛克假歐風大樓,造成的視覺印象就天差地遠。而海邊路都更案提出的現行方案,雖已採用較低彩度的白色系,但在風格上仍顯突兀。
以現行法規而言,免環評門檻已經拉高到120m,此案若能再縮減建蔽率,仍可選擇向上發展並增加開放空間,在建築色調與建材上,也能調整更融入周遭環境。在不影響都更容許容積率下,透過都審機制,要求實施者創造更優美的城市景觀。
不知道你怎麼看未來的愛河灣風景呢?
建築 法規 更新 在 Jerry Tsai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29 台南市交通局局長 致詞
4:03 業務報告 可聽到為什麼台南一開始會正面表列的主因
16:47 綜合討論 可以知道很多單位對法規的看法或誤解
38:40 民航局官開始講解空拍法的細節,值得仔細聽
46:40 空拍機農噴的細節
48:30 禁航區 室內可以起飛嗎?
1:02:15 一般民眾詢問 註冊的建議
1:10:13 JERRY問說那縣市政府公告的圖資會在3/31前送到空拍機廠商要求更新嗎?
空拍機哪裡買?
http://tinyurl.com/rq8bayb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邀集產官學界等單位召開「研商本市遙控無人機可飛行區域公告事宜」會議。
新聞取自https://reurl.cc/lVkl8q
交通局長王銘德表示,今年3月31日將實施《民用航空法》新增的遙控無人機管理專章,並授權地方政府管理轄內飛行場域,市長黃偉哲相當重視無人機產業未來發展,要求該局召開「研商本市遙控無人機可飛行區域公告事宜」會議,除民航局組長應邀出席指導,還邀請台南市議會、成功大學、長榮大學、南台科大、台南社區大學、台南市無人機協會、台南市遙控飛行科技發展協會等單位共同參加,並吸引不少無人機玩家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王銘德指出,台南市縣市合併升格後,行政區幅員遼闊,轄內人口及建築密度差異甚大,加上還有台南機場及軍事基地等飛航管制區,現階段正積極蒐集民眾訴求及各權責機關意見,針對相關團體提出的建言與訴求,該局都已充分了解,並將以保障公共安全為前提,同時兼顧民眾與飛友的權益,研擬妥適的管理規範。
交通局綜規科長莊惠忠也強調,近日頻頻接獲民眾陳情關於無人機飛行空域一事,但坊間流傳的圖資是去年初步調查結果,目前統計可開放區域已超過200處,且並未正式公告飛行場域,還持續請轄內各單位提報空域開放或禁止飛行的需求,民眾若有建議地點或相關疑問也歡迎提供,將與相關單位協商討論,希望能在法令實施前公告第一波禁止飛行場域。
交通局重申,《民用航空法》的遙控無人機專章將於本月31日正式施行,有關飛行場域市府仍在調查蒐集各界需求及意見,並朝負面表列方向規畫;法令正式上路後,也會持續依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考量民眾需求,滾動式檢討,以期兼顧公共安全及飛友權益。
建築 法規 更新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建築 法規 更新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