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15蘋果 房仲交易糾紛漏水屋最多 專家揭常見隱匿凶宅手法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10515/ET7VHNENSZD4HEYMZOCCY5S7ZU/
民眾買中古屋通常須透過房仲居中協調,卻也發生不少買賣糾紛,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2020年全年房屋仲介交易糾紛(不含建設及代銷業),前3名包含房屋漏水問題共169件、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共162件、隱瞞重要交易資訊共119件,除了常勝軍的漏水爭議之外,隱瞞重要資訊則以凶宅漂白、產權糾紛及安裝手機基地台較常見,專家提醒,一定要重視驗屋過程,事先存證。
(林佩萱/高雄報導)……↓
在房屋交易糾紛中,漏水問題很常見,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目前台灣平均屋齡高達31年,老屋漏水相當常見,建議民眾一定要重視驗屋的過程。如果驗屋發現瑕疵一定要提出,因為依《民法》規定,如果在交付過戶之前已經知道有瑕疵,購屋者卻沒做任何表示,表示買家對於該瑕疵可以接受,事後不得再以此為瑕疵而主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若在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設備毀損等問題,陳傑鳴建議,購屋者可先拍照、錄影,留存證據,要求限期改善,若屋主未改善,可向法院訴請解約或是減少價金。若民眾驗屋缺乏經驗,可請設計師幫忙驗屋,或請驗屋公司處理,驗屋費用根據「坪數大小」和「房型」而定,30坪左右約需花費1~2萬元。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補充,常見漏水問題被刻意隱匿,尤其室內有過多裝潢時更不容易被發現,或是天花板鋼筋裸露造成滲漏水,屋主卻只在天花板上放接水盤,根本沒有修復漏水源頭問題,便可能造成爭議。
陳泰源也藉此釐清,「發現漏水」與「發生漏水」狀況完全不同,若發現漏水情況在賣屋之前就有,賣方就有保固責任;倘若買房之後因發生地震,或是自行裝修敲打導致漏水,就跟賣方沒有關係,但也容易產生爭議,雙方抝來抝去。
至於隱瞞交易資訊,陳泰源指出,政府有規定,房屋交易時需在不動產說明書上揭露清楚,屋主持有期間,該房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如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等,以保障購屋民眾的權益。
但是在市面上,「隱匿凶宅」的爭議仍層出不窮,陳泰源解釋,主要是有投資客買下凶宅之後,先過戶給其他人頭,重新登記回自己手裡,再進行轉售,讓自己符合持有產權期間無發生兇案事件的假象,以此手法漂白,導致產生交易糾紛。因此建議民眾應請房仲追查清楚,該房的現任、前一手、甚至前前手的屋主持有期間,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另外,儘管依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函釋,「凶宅」是指於建築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的事實,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但多數買方仍會在意大樓社區是否有凶宅,或社區是否曾經發生跳樓事件,避免購買到「凶樓」,因此而產生認知上的糾紛,建議介意的民眾,看屋時向鄰居和管理員打聽清楚。
陳泰源補充,大樓頂樓安裝手機基地台也是常見被隱匿的資訊,仲介通常也容易忽視,只在意賣房所在樓層的情況較多。還有物件產權糾紛的問題也可能被隱匿,例如屋主在外欠錢,房屋陷入民事上的法律糾紛,遭到假扣押,或是夫妻離婚,涉及財產分配的問題,先生背著太太私下處理房產,隱瞞仲介,也有可能發生。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5/210515.html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50313東森 中天 TVBS 法官自由心證 凶宅認定不同 買主求償敗訴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TPTmRCVSGy8 感謝記者 曾鈴媛、吳俊葵、邵子揚、吳嘉文、林耿賢、蔡明勳的採訪。 請注意唷!「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專有部分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關鍵字1:產...
建 中 生跳樓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自今年二月到四月為止,從宜蘭、彰化及台中各發生一起國中生跳樓身亡和重傷的不幸事件,據報載其原因依序為「原因不明」、「電玩被沒收」及「校園霸凌」。教育部則藉近日相關事件,再次呼籲修正《教師法》草案,以杜絕不適任教師,保障學生受教權。然而這幾起事件也並非都與教師相關,因此,在立法院審查的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宜審慎。
--
#教師法 #行政院 #教師法修正草案
教師法修正的6大爭議與3個建議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3/21555
建 中 生跳樓 在 擁抱不完美&故事的療癒力量(敘事練功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別教育不能等。#呂秋遠的好文章來囉。
-----------------------------------------------
(以下原文請看@呂秋遠律師的臉書) ·
「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繁衍後代」,今天在原民台討論同志婚姻時,這句話公然的、當面的從另一個參與者的口中說出口,我還是忍不住震撼了,因為這無疑否定了許多在婚姻裡不願意,或是不能有後代的伴侶。只是,類似這樣的話在這個社會裡從來就不少:
「後宮不要干政」
「政治淫婦」
「女人沒當兵懂什麼」
「沒化妝不要上街嚇人」
「那個女人肥滋滋,看起來像是大母豬」
以及,差點讓一位國中生走向絕路的話:
「你爸爸有愛滋病,才會生出你這個愛滋病同性戀。」
4月22日,台中市有一名國中生,因為無力抵抗同學對他的言語霸凌,以及長時間的肢體騷擾、挑釁、叫囂,在求助無門後,決定從四樓一躍而下,差點結束自己的生命。許多人把這件事情的焦點放在學校處置不當,包括校長在事後希望原因改為「意外」而非「霸凌」,學校老師對過去的霸凌行為竟然無能為力等等。
基本上,校長的作法當然不對,因為霸凌就是霸凌,即便從希望家長可以拿到保險金的立場,這也是要家長說謊,侵權行為就應該找禍首去要,怎麼可以透過說謊來跟保險公司取得理賠?那麼,老師呢?據老師的同事告訴我,這位老師平常真的很認真教學,自掏腰包買講義給清寒學生,園遊會原料自己出錢收入全班分紅,每天用心備課,督促學生課業,也會盡力解決學生煩惱。但是,上面種種的好,卻與解決霸凌事件無關。在霸凌這件事上,她確實方向錯誤,儘管她一直在「協調」兩邊的學生,希望能順利解決這件事。
為什麼?因為重點從來就不是在於協調,對錯有什麼好協調的?如果「你爸爸有愛滋病,才會生出你這個愛滋病同性戀」這句話是真、如果平常的叫囂、辱罵、騷擾是真,誰跟你協調?要是我,在勸阻無效以後,肯定會把受害者家長找來,建議他們對這些小孩提出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傷害等等的告訴,讓少年法院來幫他們「協調」。對於老師而言,能做的就是這個,怎麼能勸被害人忍耐退讓、讓加害人無動於衷?
說到底,這是性別教育的問題。去年的11月24日,有團體以公投的方式煽動民眾,要求修改性別教育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中,關於同志教育的規定。當教育部依照公投結果,把「同志教育」的名稱改換成「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教育」等五項及「性侵害防治教育」等三項之後,護家盟等團體一樣有意見,認為應該把性別光譜、多元性別、變性、男與男、女與女等內容,都要按照公投結果進行刪除。可是,這些內容不就是為了避免這些言語、行為霸凌的發生嗎?
之前的教育,培養出一批歧視女性、同志等政治人物與民眾,他們用各種不同的言語傷害女人,或是生理與心理性別不同的人,並且會用肥胖、疾病等不同的理由歧視他人。
如果,我們很心疼這位國中生跳樓,以傷害自己的方式作為抗議,並且去譴責沒有處理好這件事情的校方。那麼,罵人、霸凌人、歧視人的加害者呢?還有隱藏在背後的意識形態呢?婚姻的價值是繁衍後代、愛滋病就是同性戀、胖女人是母豬、政治上是淫婦、沒化妝不能見人等等,這些充滿歧視的言語,除了一笑置之以外,是不是要發生在我們身上,才會感同身受?
心疼這位國中生嗎?
請支持全面推廣性別平權教育,因為有天,你我,或者我們的孩子,都有可能是受害者
建 中 生跳樓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50313東森 中天 TVBS 法官自由心證 凶宅認定不同 買主求償敗訴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TPTmRCVSGy8
感謝記者 曾鈴媛、吳俊葵、邵子揚、吳嘉文、林耿賢、蔡明勳的採訪。
請注意唷!「賣方於產權持有期間,其專有部分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關鍵字1:產權持有期間
甲持有期間發生凶宅,然後賣給乙;
乙持有期間沒有發生凶宅,然後賣給丙;
於是丙告乙,但是乙持有期間確實沒有發生過凶宅,同時丙也無法舉證乙明知故賣,且蓄意隱瞞。於是乙當然敗訴。
另外,雖然甲持有期間發生過墜樓事件,但卻是送到醫院急救過2小時後才斷氣;換言之,有可能斷氣不是因為墜樓,而是因為急救過程可能有瑕疵而造成的。
這個部分屬於法官的自由心證,有的判凶宅,有的認定不是,而此案例,買方最主要也是因為無法舉證自己的房子價值受損(除非他賣掉才能比較/舉證),所以判敗訴。
以下是新聞報導……↓
東森新聞
未在林口開發新建案,每戶近千萬,不過卻有住戶質疑買到凶宅,怒告前屋主和房仲。
記者 曾鈴媛:一名林姓男子買下高樓層住宅,入住之後才發現陽台曾有人跳樓身亡,認為前屋主跟房仲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因此告上法院。
林姓男子在102年花990萬買下六樓住宅,結果事後聽鄰居口述才知道前前屋主兒子曾經從自家陽台跳樓,怒告要求減價200萬,但法院認為跳樓男子是在送醫後2小時才身亡,住家非陳屍處,不能算是凶宅。
同棟社區其他住家貼出出售公告,鄰居說這裡的房價每坪24~25萬,一戶大約近千萬,法院認定住宅沒有因為跳樓事件而跌價,加上當初是前前屋主的兒子發生跳樓,前屋主在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跳樓事件,並不算隱瞞。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屋況說明書裡面,有一個就是說產權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第二個屋主確實她持有的期間沒有發生過。
凶宅認定,必須要是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房屋,關鍵就在死亡陳屍地點是不是住宅本身,因此法院判決買主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中天新聞
位在林口副都心不到10年的房子房價正好,但這個社區林姓屋主買房之後才知道,99年前前屋主的小孩墜樓輕生,他因此認定自己買到了凶宅。
老鄰居都曉得這裡曾發生意外,但林先生認為買房前,房仲、屋主都沒有告知。
記者 邵子揚:林姓男子買屋之後才發現他的住家曾經發生墜樓死亡事故,因此他向前屋主、房仲以及房仲業者提出控訴,但法官認定這戶並不是凶宅。
當時發生事故後,原屋主急著脫手,第二任屋主透過仲介以1000萬元賣給了林先生,買屋當時,原告林先生並不曉得曾發生意外,氣得提告,但法官認為,六樓非陳屍處,而且男子送醫後才傷重不治,因此認定不是凶宅,原告也沒有舉正房價受到影響,加上第二任屋主持有時並不曉得,判決原告敗訴。
一般凶宅認定分為三大類,房屋內發生了凶殺命案,輕生,或是一氧化碳、藥物等中毒非自然死亡。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屋主持有期間,產權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換言之,乙在持有期間確實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於是他賣給丙當然就沒有任何問題。「專有」處跳到「專有」處,那可能這兩個地點都認定是凶宅。
房仲強調凶宅認定法官自由心證,但住戶如此計較,除了心理因素外,就怕買到凶宅,房價受到影響。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0876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7384161
建 中 生跳樓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中時即時 陳世宗/台中報導
台中市某所私立中學日前不幸發生學生跳樓事件,市議員張耀中今日在業務質詢中,要求市府教育局針對該校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教育局長吳榕峯指出,事件發生後已立即派人進行處理了解,並提供輔導服務。
張耀中指出,台中市一所私立中學 3月21日發生學生跳樓不幸事件,一位高中部學生在同學面前從三樓一躍而下,引發學生恐懼晚上作惡夢,這屬緊急事件,學校是否依規定通報?他建議教育局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或要求學校設立專任輔導教師。
吳榕峯強調,教育局雖非直接主管機關,該校教官第一時間立即進行校安通報,教育局也秉持照顧學生立場,立即派人進行處理了解,並提供輔導服務。
謝志忠議員也建議,12年國教學生就學壓力不少,教育局應儘早訂定相關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