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立中止犯,其中一個前提是「結果未發生」。不過,這裡的「結果」不能狹隘地指為「構成要件結果」,而應理解為「犯罪行為未既遂」(註1),否則只要是非結果犯的情形,一概沒有中止犯的適用,這個結論是蠻奇怪的(註2)。
既然犯行未既遂的情形都有可能成立中止犯,學說上進一步指出,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要求中止行為須防止結果發生,應指行為人阻止結果透過可歸責的途徑,其情形包含兩種:(1)構成要件結果沒有發生;(2)結果雖然發生但不可歸責給行為人,而行為人已透過其中止行為,排除、扭轉其原先製造的風險,這些都是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所要評價的對象(註3)。
至於行為人的中止行為沒有完全排除原風險,但最後卻因另一無關的新風險介入,而造成結果的發生,此時究應成立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的中止未遂,還是同項後段的準中止未遂,便有討論的空間。蔡聖偉老師認為,由於行為人原先製造的風險仍然存在,此時就算對於行為人要求較高,適用準中止犯的規定,亦屬可採之見解(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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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2020年9月八版,頁387。
註2:林東茂,刑法總則,2019年11月二版,頁273。
註3: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1-302。
註4:蔡聖偉,絕命醫療站(上)——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頁303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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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卿刑法 在 [問題] 刑法準備之選擇-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板上前輩們好
小弟之後打算往律師考試之路邁進
但因為大學不認真 想先考個研究所
不然全職考試家裡不太能同意
且準備研究所時也可以先熟悉部分科目
目前打算準備民商法組
民商法組的科目準備沒什麼問題
但因我還想報考高大的財法組
該組需考刑法總則<可能也會有用到一點分則的概念>
題型來說算滿基本的 也大多運用基本觀念
因為該組老師是張麗卿老師 本想說看張麗卿老師的書就好
但今天去書店翻了一下似乎不是考試用書
且我之後還要準備律師 如果到時候還要再重新準備刑法 感覺有點沒效率
因此我目前的打算是採用易台大的教材 這樣可以跟國考無縫接軌
不過因為我現在補全科一定聽不完 可能補單科
但單科價錢好像12000 真的有點貴
想請問大家
我現在遇到的這個難題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方法可以化解
是乾脆自己買易台大的刑總來讀<缺點是刑分部份書上沒有 要補習才有>
或是就忍痛買單科來聽
實在很困惑 麻煩各位解答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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