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強制勞動刑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各位被停業的勞工朋友們,你們是否遇到,公司主張紓困補助可以抵扣薪資,導致紓困補助3萬+1萬,完全領不到呢?
在時代力量鍥而不捨的追查之後,今天終於收到國發會的回文,明確地規範,#紓困補助不可以抵扣薪資了!
整個事件源起於電影院勞工的投訴。被中央政府勒令停業後,勞工只能透過資方來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當電影院向文化部申請到紓困補助後,電影院居然說,這筆錢可以拿來抵扣原本要發給勞工薪資,所以就不發給勞工了!
這對生活陷入困境的電影院勞工來說,是一大打擊,他們轉向勞動部申請全時工作者的生活補貼,卻同樣被勞動部打槍,理由是:電影院已經向文化部申請紓困補助了,所以你們不能重複申請!
但是,電影院根本沒有把紓困補助轉發給勞工啊!
事實上,遇到這樣困擾的,不只是電影院勞工,只要是受到疫情衝擊,而被政府勒令停業的所有行業勞工,都是這樣的狀況,包括經濟部、文化部以及教育部。
我們曾經和文化部開過協調會,文化部綜合規劃司的司長表示,他們無權決定,紓困政策的整體規劃,是由國發會所負責的。
於是,在8月3日時,我邀集行政院、國發會、文化部和勞動部,召開跨部會的記者會,我提出質問:
紓困涉及勞工的生存權,財政部跟金管會的紓困補助辦法,明文規定補助不可以扣所得稅、不能強制執行、銀行也不可以抵消或抵押民眾的紓困補助款,但是, #為什麼雇主卻可以把紓困補助抵扣勞工的薪資?
今天,終於得到國發會的正式回文:
「經查受政府命令停業事業之相關主管機關(經濟部、文化部、教育部等)公告之紓困振興辦法均敘明部會發放之3萬元薪資補貼,以及勞動部1萬元之就業安定基金生活補貼應轉發予員工,故事業應將該補貼轉發予員工,不得將該補貼扣除原應給付員工之薪資。」
如果雇主沒有轉發給勞工呢?
國發會表示,這樣就涉嫌刑法侵占罪,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我已經將國發會的公文連結,張貼在留言處,各位被停業的勞工朋友(不限定電影院勞工),如果你們在這波紓困疫情中,有遇到被強迫抵扣薪資的狀況,記得趕快跟主管機關申訴,不要默默忍受資方的欺負。
【延伸閱讀】
2021-08-03-國發會:紓困預算不宜抵扣薪資
https://reurl.cc/bXv1O6
2021-07-06-文化部錯誤解讀紓困補助
https://reurl.cc/7ra611
2021-07-01-亡羊補牢-談勞動部紓困政策的各種補破網
https://reurl.cc/R0NaND
強制勞動刑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強迫外籍移工接種疫苗,涉及違反刑法強制罪及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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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雇主或仲介強迫外籍移工接種疫苗,涉及違反刑法強制罪及就業服務法,不論是直接、間接或是有簽切結書,都一樣~
(切結書本來就沒有什麼用阿不知道為什麼雇主都很愛簽(以前工作的老闆人資也是很愛叫員工簽
接種疫苗本來就不具強制性,雇主或仲介公司應可以多多鼓勵外籍移工接種疫苗,但是不能違反外籍移工的意願,強迫外籍移工一律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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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過說歸說啦
想想外籍移工是有辦法檢舉嗎?
勞動部與其被動地等大家檢舉,不如想想看如何主動稽查才有用ㄅ講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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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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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外籍移工 #接種疫苗 #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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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勞動刑法 在 台灣法律人- 【實務專區:強制工作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 ... 的推薦與評價
違。 (二)94年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90條第1項所定刑後強 制工作, ... ... <看更多>
強制勞動刑法 在 「強制工作」違憲!爽賺的詐欺犯未來免刑前技能訓練|TVBS新聞 的推薦與評價
釋憲,世界人權日這天,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 強制 工作規定違憲。 # 刑法 #犯人# 強制 工作○訂閱【TVBS國際+】第一時間掌握全球新聞脈動 ... ... <看更多>
強制勞動刑法 在 [情報] 要求懶惰成習、犯組織罪強制工作3法違憲 的推薦與評價
標題:
要求懶惰成習、犯組織罪強制工作3法 大法官宣示違憲
內文:
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有「強制工作」規定,引發一罪二罰、侵害人性尊嚴、人身自由爭議,包括「抗議天王」柯賜海和數名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違反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合,即日失效。
司法院長、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現受處分人與受刑人幾無二致,且以刑法第90條「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強制工作3年為例,但犯罪特別預防的目的與手段並不應只有不下於徒刑的強制工作為之,且強制工作後再服徒刑,技能可能也用不上了。
2001年時,大法官曾就「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作出釋字528號解釋,當時認為設強制工作的規定,是藉以補充刑罰不足,協助更生人再社會化,未違憲。本次的聲請律師們認為,受限於技能訓練所的人力、空間與資源,不是每位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都有機會能參加技訓班,使得他們在實施作業上「與一般受刑人無異」;若以「強制工作」為名但實質內容與徒刑相同,已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原則。
大法官併案審理39件聲請案,聲請人除人民、法官外,還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討論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柯賜海因犯偽造私文書罪遭判刑,強制工作3年,憲法法庭10月12日形言詞辯論時,他稱在泰源技訓所「含恨、含淚」摺了3年紙蓮花,指刑法刑度太低可以重新立法,而不是要求強制工作。
聲請人的律師們認為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工作權,並稱「工作權的積極內容是自由選擇從事特定職業,消極內容則是『不從事職業的自由』」。律師李艾倫說,有當事人原本是學「打字」,後來因人數限制,最後只能和大家一起縫漁網,受處分人和受刑人根本沒有差別。聲請人律師王炳人表示一些詐欺犯都有工作、很有錢,跨國詐騙、出資設機房是要「更有錢」富貴險中求,卻得強制工作。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質疑聲請人到底有沒有去看過技訓所?蔡說,強制工作有拘束人身自由與保安處分兩意義,「不區隔」是因為受處分人少,例如高雄女監只有4個受處分人。蔡對「有錢人行詐」卻不想強制工作的例子相當不贊同,指強制工作是要培養正確的工作觀念、習慣,詐欺犯想著「馬無野草不肥」甘冒法紀,卻怕「送中」,原因國人都了解。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許恒達曾在「論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一文中指出強制工作是實務上運用最多、最廣的保安處分,但也質疑什麼樣的情況才稱得上「有犯罪之習慣」?什麼樣的犯罪人是「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強制工作是否真正發揮預防犯罪的實際效果?如果預防功能有限,是否應該廢除或修正強制工作的相關規範?
為了解實際執行狀況,15名大法官中有12人在10月29日前往泰源技訓所考察。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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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求彩虹,只要雨停。
可就算雨停了,但我仍然在雨中淋濕。
只能佇立著,無法替你撐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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