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分析】
這個判決非常有意思,車禍的被害人沒有對加害人提出訴訟,亦未和解,而是直接對承保加害人強制汽車責任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求償,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強制險部分,被害人曾提出理賠文件請領獲賠,然後續復健及回診所支出的費用,再次向保險公司請求時,遭保險公司主張時效抗辯,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前,如因其或其使用人之行為,使債權人產生信賴,而未能及時行使權利,俟時效完成後,債務人為時效抗辯,與上揭先行行為矛盾時,自不得主張之,以符合誠信原則。本案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曾經向被害人稱,等所有療程結束後再一次請求,因此,保險公司嗣後再用時效抗辯,不能獲得法官認同;
第二、被害人在任意險部分,主張保險法第94條第2項的直接請求權,也就是沒有對加害人提起任何訴訟確定損害賠償責任與金額,就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這一部分的主張遭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認為項規定雖賦予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但本質上不得增加保險人保險契約外之額外責任或訴訟程序之額外負擔。所謂「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係指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或其他與勝訴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之情形(下稱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而言,而非謂第三人得與保險人進行訴訟,由非事故當事人之保險人,就其未必了解之事故狀況進行訴訟,增加其額外訴訟之負擔,以確認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是倘第三人未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取得民事勝訴確定判決等,自不得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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