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漏網東西軍角逐的選項是:「疫情KTV」vs.「德國遛狗令」。經過24小時的刺激票選之後呢,「德國遛狗令」獲得66.4%的票數。這次因為臉書的投票系統怪怪的,只好改成Google表單,我知道現在「配票」正夯,我們絕對沒有配票,也沒有做票喔~我自己是投KTV啦,沒有人做票做到自己的選項輸掉的好嗎?
德國政府日前宣布,他們打算針對《犬隻條款》(Hundeverordnung),導入新的法規命令,未來將要求狗主人們「每天遛狗至少2次、每次1小時」,也不准將狗狗孤零零關在家裡一整天、或者長時間以繩索限制牠們的自由,理由是「狗狗不是人類的大玩偶」。德國的官員解釋說,狗狗是德國第二受歡迎的寵物,大約有20%的家庭都有養狗,可是很多寵物狗的需求卻沒有完全被滿足,所以他們就希望制定法規改善狗權,不過目前法案還有很多細節不確定,預計明年才會有後續動作。
任何對動物友善的草案,都是立意良善啦,但德國民眾好像不怎麼買帳,還被很多人批評!在德國是有正反兩面的看法,正面意見是覺得,「本來就該多溜狗,兩次根本不夠!」但也有飼主認為「政府管太多」,難道連遛狗都不能相信自己的國民責任心嗎?不過最多的質疑還是,當局要怎麼樣確保法令被落實,並且讓違規的人被懲處?狗狗又不會說話,狗主人也不可能自己跑去自首啊,難道要靠鄰居彼此互相監視舉報嗎?而且有很多動物專家也說,遛狗的需求還是要根據每隻狗狗的健康狀況做調整,另外有些身障或是健康條件沒那麼好的老弱飼主、長輩之類的,可能照顧自己都很辛苦了,更別提要天天遛狗,所以法案就被很多人批評不切實際。
其實德國街頭的浪浪特別少,尤其路上幾乎看不到流浪狗,因為在德國養狗必須交「狗稅」(Hundesteuer)、上強制險並且注射辨明寵物身分的電子晶片,此外,依照德國的《養狗法》(Hundegesetz)以及各聯邦州的規定,飼養大型犬或特定犬種之前,飼主還必須通過理論測驗取得飼養執照,考試題目包括如何照顧犬隻、醫學常識、法律常識等。例如柏林就規定飼養「危險犬種」的飼主,必須通過這項考試,而從2013年7月起,下薩克森州的所有飼主都必須考取執照才能養狗。條件這麼嚴格,當然就會嚇跑一些「一時興起」的人,而且你經過重重考驗、花了大把鈔票,好不容易苦盡甘來跟毛孩在一起之後,當然也會很珍惜,而晶片也能讓走失的狗狗較容易被找回來。如果飼主違法被關,或者因病入院,他們飼養的寵物也會由地方當局交由收容中心代為照顧。
其實德國會對養寵物設下重重關卡,就是希望能藉此讓「不是真心」的民眾打退堂鼓,這也非常值得我們借鏡。最後還是要呼籲,請盡量以認養代替購買,而且不管養什麼寵物,都要做好照顧牠們一輩子的決心,千萬不要玩膩了就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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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2. 「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3. 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4. 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慵関係)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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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不要藍綠 只要生命!!! 】「宅經濟」還是「血汗經濟」???
「外送員非僱傭,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尊重自由市場中個人在合理情形下去簽訂僱傭或承攬契約,倘若是「承攬關係」,建議外送員可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或是另選商業保險為自己增添保障,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若能比例分擔投保商業保險的保費,也是一種方式。
引用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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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老闆(數位平台…)賺飽飽,證明宅經濟是用血汗堆出來的,更應急需修法補破洞、期待能夠在「勞動權益」以及「數位平台經濟」間取得平衡的修法。
目前和一些企業主、外送員、律師、保險經理、研究報告…參考,綜合研究討論自「勞動權益」及「數位平台經濟」兩方面探討出以下主張:
一、「勞動權益」方面
1⃣ 勞動部應擬出指導原則及認定標準-「假承攬、真僱傭」指導原則的制定
應避免雇主用「假承攬、真僱傭」、「假承攬、真派遣」 等作法規避勞健保等應負責任,政府應研擬相關指導原則,可讓地方機關執法時有參考依據。若是「承攬關係」,仍可依職安法開罰業者。平台業者和食物外送員間是僱傭或承攬關係,仍需視個案而定,不是平台業者喊「承攬」就算數,若(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發生職災,後續認定其和平台業者是僱傭關係,平台業者仍需負起「勞基法中的職災補償責任」。
2⃣「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的推動與落實
勞動部10/3公布「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平台業者應做好交通事故預防、防止熱危害等安全管理作為,遇颱風天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食物外送,「未受指揮監督」的承攬關係下食物外送員,平台業者仍有依此指引為基礎告知外送風險的責任,否則出意外,依職安法仍可開罰平台業者。「食物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僅是行政指導,並沒有罰則,政府應更訂製罰則與專法。雖外送業者若違反指引導致員工受傷甚至死亡,最重則可依刑法§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3⃣政府對於平台業者為外送員加保保險需有強制約束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和平台業者間「僱傭」、「承攬」關係不明,勞動部應擬出原則,讓地方勞政機關有依循作為;食物1外送員也可加入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政府對於平台業者加保保險須有約束,應要求其為外送員強制納保,否則無法執行外送業務。
4⃣勞基法中「指揮監督」的認定(雇傭關係)
(食物、貨物)外送員、快遞員 卻被要求穿上「外送平台」的制服,且指定使用特定的「外送保溫箱」,接受「外送平台規範」,是否算是僱傭關係中的「指揮監督」亦備受討論。這也讓食物外送員在這門新興生意中的承攬或僱傭角色,難以完全分割。
5⃣外送員當維護「應有的權益」(先自保方案)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6、§11條及其施行細則§14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1) 目前外送人員除了加保各縣市運輸職業公會(勞健保)。
(2)政府規定機車強制險:(賠對方)(撞超跑⋯GG了⋯⋯)
(3)第三責任險:(Panda是公司出錢幫外送員買由國泰承保上限500萬;UberEat需要自行購買保險且附帶營業用機車條款的才理賠)。
(4)駕駛人傷害保險(駕傷險:當自摔時才有賠)。
(5)個人商業保險附加在人壽險的意外醫療(ps.購買車險第三責任險時也有賠自己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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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僱傭契約VS.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指的是當事人約定後,由其中一方為他方完成工作,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承攬人還需要提供場所、設備或材料等;「僱傭」契約則是由受僱人提供勞務,且接受雇主的指揮監督,對於雇主有從屬性,受僱人需服從雇主的指令。在僱傭關係下,雇主有為受僱人加保勞健保等義務,承攬契約則否。
民法中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一般認為主要有僱傭(§482條以下)、承攬(§490條以下)、委任(§528條以下)等三種。雖然僱傭、承攬與委任三者間關係微妙,但從法律觀察,其在契約類型上實則互有差異。例如從給付勞務觀點而言,僱傭主要係以勞務本身為目的,但承攬則以勞務之結果為目的。從勞務給付方式而言,僱傭之特性在於受雇人服從雇用人之指揮命令以給付勞務,但委任乃係受任人依委任人之指示依自己之裁量服勞務,而在承攬則係著重於自主性之服勞務。
民法第482條謂僱傭,為約定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關係,此乃實為資本主義社會裡工資與勞動關係之表現,勞基法中勞動契約與民法中之僱傭契約,於契約類型上雖有部分雷同,但民法僱傭契約之性質中未含有勞工生活保障之理念,也無預定「團結權」與「保障集體勞動關係」之展開,此乃僱傭契約與勞動契約兩者間最主要之差異。
近年來由於產業結構轉變迅速,勞動市場上之就業型態亦日趨複雜。外觀類似勞動契約關係,實則為別種勞務型態者有之,外觀看似委任、承攬,實則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型態服勞務者亦日漸增多。
二、「數位平台經濟」問題的改善
其實在發生「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前可以先討論規劃,相關法規及雇員相關權益,以避免發生憾事即使產業的衝擊,如: 日租套房Airbnb、計程車Uber、外送foodpanda…等。
「政府最重要是做為共同價值的凝聚者、共識的確定者、監督者。」這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所扮演的角色。一旦「破壞式創新」業者進入市場,一定將對既有產業造成衝擊。經過此機制可以加快、加速產業創新,針對已有共識的部分,提出大家都可接受的方案,再持續精進調整,減少問題發生、憾事跟相關立法制定指導方針。
『產業創新一定有風險』,創新法規沙盒的精神則是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規模內,提供一個暫時排除法規限制的場域,讓申請的業者、使用者、受服務者可以盡情試驗創新產品或服務。目前在經濟部「創新法規沙盒工作小組」與各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法務部…等)的監管、專家的輔導之下進行試驗,有了多方實驗第一手的經驗後,能夠更具體地討論如何解決法規遵循或修正的問題,「如果業者的創新模式對消費者、對社會都有益,再來看看相關法規怎麼鬆綁。」。
【創新法規沙盒】:產業新契機 – 加速營造友善創新環境!
數位化思維衝擊下,原有傳統產業營運模式和思維將徹底被顛覆,當傳統產業遇到數位AI、ICT…,傳統產業升級轉型與升級是必然。臺灣不論大小企業,都會面臨到數位轉型、創新營運模式契機,如:大數據、AI、IOT、區塊鏈….等,可帶來新的商業模式,這對企業非常重要。但過程會面臨到潛在法規領域的障礙,「創新法規沙盒」平台,是針對非金融領域的創新應用諮詢服務。
專有名詞:
「創新法規沙盒」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參考資料:
勞動契約宣導研討會-會議資料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法規沙盒」
https://www.sandbox.org.tw/orange_incare2.php
20191014 今日新聞 外送員比照美國有意外險保障?金管會將發函建議勞動部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1014/3688796/
20191014三立電視台 外送員3天2死「沒勞健保」!網怒轟:業者賺很大、省很大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17896
20191012自由時報 外送員非僱傭 勞健保、職災靠自己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32424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職業工會漁會加退保規定
https://www.bli.gov.tw/0102604.html…
20191014 Yahoo奇摩(綜合報導)辛酸血淚誰人知...外送員親揭「6輸」內幕!
https://tw.news.yahoo.com/%E8%A1%80%E6%B7%9A%E8%BE%9B%E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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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重覆保不得退保- 8/20中時電子報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0820000298&cid=1212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規定,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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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原保險是2月21日到期,1月底由保險專員辦理續保,但因買到新車所以舊車於2月15日賣給中古車商。雖然馬上請保險員辦理舊車退保,但最後只能退任意險費用,強制險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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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訴後
隔天接到電話說會處理,並問是哪間保險公司
今天接到保險公司的電話說可以退款了
※ 引述《newpp (!!)》之銘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60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 21 條
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
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
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車子失竊,車牌已註銷
保險公司說車牌沒繳回不能退
請問這樣是與法令抵觸嗎
有沒有申訴的辦法
保險公司依據的文件如下: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01月03日
主旨: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被
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之情形
者,民眾至保險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並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
險費乙案,其退費認定是以「牌照繳存為標準」,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94年立法院修訂本法第21條說明三:要保人雖得以事
實證明被保險汽車停駛而終止契約,惟實際上要保人證明
有困難,因此統一以牌照繳存者為明確標準,爰修正相關
規定。由此可知本法之規定係採從嚴規定。
二、本會為利各公司實務作業建議交通部於「車輛異動登記書
」及「公路監理加值服務網」中增設顯示註銷車輛牌照已
繳存訊息,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函示:公路監理機關均會在
車輛異動登記書表註民眾繳回號牌與行照數量;至於「公
路監理加值服務網」中增設顯示註銷車輛牌照繳回數量欄
位乙節,因涉公路監理資料對外提供,尚須交通部同意後
再轉申請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配合辦理。故對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關終止契約並退還保險費
之認定標準,是以「牌照繳存為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55.151
旺旺集團的保險線上問答直接說可以退費,保險條文各自表述?
https://www.unionins.com.tw/5_faq_moto.aspx?item=M
機車失竊,欲保險辦理退保? 發佈日期: 2012/09/05
一.請先向警方備案並開立失竊證明單。機車失竊日起滿三十天後仍未尋獲,則請帶身份
證、行照、印章、原始車籍資料赴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註銷。
二.請帶車籍註銷資料、車主印章、保卡、保單、收據就近赴本公司分支單位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208.143
※ 編輯: newpp 來自: 1.162.208.143 (11/3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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