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的金曲獎得主、台南藝術大學應用音樂系前專任講師饒瑞舜,多年前在大學教書時跟一名劉姓女大生發生師生戀,直到女大生畢業後依然持續這段不倫戀。女生兩度懷孕又墮胎,此事爆發後,被饒妻告上法庭,饒妻撤回對丈夫告訴,但女大生被依2件相姦罪,被判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但元配同時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台南地院日前判劉女要賠45萬元。
另外一個已婚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被控多年前對女助理親吻、追求糾纏,一度被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但在陳某申請再審成功後,再審庭逆轉原判決,認為只需罰薪一年即可。主導的受命法官陳志祥說,「我猜陳鴻斌想法發展婚外情但未遂,並非性騷擾,行為雖不當,但不到該免職程度。」
兩個已婚的男子,一個婚外情「已遂」,雖然被告上法庭,不過最終得到妻子的原諒撤告,倒楣的是那個愛上這位老師,愛到死去活來,甚而兩度墮胎的女學生。另一位婚外情「未遂」,所以他在「發展婚外情」過程中的強吻、牽手、職場恐嚇都只是「行為不當」,算不上職場性騷擾,可以得到司法的赦免。也幸好女助理沒像前案的女學生一樣跟法官上床,否則最後被判刑、被罰鍰都是她自己活該,更遑論過程中被強吻、摟抱、恐嚇的這筆帳去找誰算。
關於饒瑞舜的婚外情,牽涉到的是《刑法》通姦罪,在林奕含事件裡,本報的社評早就已經指出,這是僅存於少數伊斯蘭國家,可鄙又違憲的法律。許多支持通姦罪責的理由在於「保護弱勢女性」、「維護傳統家庭價值」,不過,從諸多的法律實證研究來看,當第三者是男性時,被原諒的比例較高;當第三者是女性時,卻往往被告到底,男性拈花惹草遠比女性紅杏出牆更容易得到社會的原諒。
通姦罪是用國家刑罰來維繫婚姻,並作為勒索報復的工具,這不僅違反憲法對個人隱私權與人性尊嚴的保障,也讓個人失去面對處理情感的能力,衍生更多無可預料的悲劇。從先前的林奕含事件,到饒瑞舜的個案裡提告女學生卻撤告自己丈夫,都是如此。
至於陳鴻斌的「婚外情未遂」,其實與司法院職務法庭要處理的性騷案是兩碼事,受命法官陳志祥想說的其實是:「有人質疑他有親她呀,但這是在互相挑逗的過程,用白話講,這是在發展婚外情的未遂階段。」用「可能發展婚外情」的曖昧,來為性騷擾遮醜,其實就是這個社會慣常地用以為性騷擾犯(性侵犯)與受害者之間「情慾流動」的辯護用語;不過,法律上就連夫妻之間都能成立違犯性自主,用這種「曖昧」來為陳鴻斌沒有性騷擾辯護,這根本是台灣司法界性平教育的失敗。
更恐怖的是受命法官極其簡化的辯護邏輯,諸如,「這是婚外情未遂,不是性騷擾」的說詞,是告訴所有的性騷擾疑犯,可以用追求婚外情為由來豁免性騷擾的犯行。「曾幫女助理找對象,深具悔意」成為被告改判罰薪的最重要理由,這又是告訴外界:只要「中止行為」、「事後深具悔意」,性騷擾犯也可「減輕其刑」,變成「行為不當」。被告對女助理所為之事長達兩年,還包括在助理遴聘前一天要求牽手散步,這位夸言「判決不用迎合社會,我只對良知負責」的法官,顯然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置若罔聞。
律師翁國彥說,過去三年,受到不利處分尋求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翻案的機率僅有千分之三,當當事人換成法官時,一試就成,彷若芝麻開門般神奇。這當然就是台灣司法圍著小圈辦事的常態,司法的趨炎附勢,莫若於此。
這樣的法律結構與司法體系,一直在保障這個社會的父權結構。那些在情感邊緣中遊走的女性與職場弱勢者可要謹記,不管男性婚外情「已遂」或「未遂」,倒楣的都是女生,有權勢的(男)人永遠是對的,不小心「誤蹈」其中的弱勢者與女性,千萬別輕易攖其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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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報導引述無誤,陳志祥法官的說法,有很嚴重的邏輯問題。我認為這次職務法庭的裁判犯了很大的錯誤。
1. 「有人質疑他有親她呀,但這是在互相挑逗的過程,用白話講,這是在發展婚外情的未遂階段。」
既然認為「婚外情未遂」表示陳法官也知道兩人之間「沒有婚外情」,「親吻」的動作發生時兩人並沒有合意。
明知沒有合意就親吻,卻不是性騷擾?難道自稱「追求未遂」就不是性騷擾?
以後每個性騷擾的被告可以用「我是追求未遂」來抗辯嗎?法院接受這種邏輯嗎?
2. 「如果女助理在陳親她後抗拒,陳又進一步強吻,就該重重處罰他,可是他沒有。」
第一次親吻沒有合意,還要被親吻的一方抗拒,再強吻,才算性騷擾。這種見解會推導出一個令人難以接受的結論:
每個人都有一次機會在對方未同意的情況下親吻別人。要等別人抗拒再強吻,才算性騷擾。
就算正在學基礎刑法學的大一學生都會反對這種見解吧。一般的案件,第一次未得同意趁隙親吻即應論以性騷擾,若拒絕後再強吻,則涉犯強制罪或強制猥褻了。怎麼行為人是法官的時候就變成要強吻才算性騷擾呢?
3. 按照目前裁判書類呈現的案情,該名法官是連續多次行為,但合議庭卻「分次切割,個別處理」才會出現這種荒謬的「追求未遂抗辯」。甚至事後「為被害人介紹男友」等一般通念認為噁心的行為,竟然都被「翻轉」成「有悔意」的表現。
陳法官主張「法官裁判不需要迎合社會期待」。但現在的問題並不是「判決不符社會期待」,而是「裁判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以及「將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的行為認定為不構成性騷擾」。
這不是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問題,而是法官認事用法有問題!不是法官的良知有問題,是法律見解有問題!
司法院也別再混淆焦點了,認真面對職務法庭的法律見解錯誤所產生的後果吧。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2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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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人質疑他有親她呀,但這是在互相挑逗的過程,用白話講,這是在發展婚外情的未遂階段。」
既然認為「婚外情未遂」表示陳法官也知道兩人之間「沒有婚外情」,「親吻」的動作發生時兩人並沒有合意。
明知沒有合意就親吻,卻不是性騷擾?難道自稱「追求未遂」就不是性騷擾?
以後每個性騷擾的被告可以用「我是追求未遂」來抗辯嗎?法院接受這種邏輯嗎?
2. 「如果女助理在陳親她後抗拒,陳又進一步強吻,就該重重處罰他,可是他沒有。」
第一次親吻沒有合意,還要被親吻的一方抗拒,再強吻,才算性騷擾。這種見解會推導出一個令人難以接受的結論:
每個人都有一次機會在對方未同意的情況下親吻別人。要等別人抗拒再強吻,才算性騷擾。
就算正在學基礎刑法學的大一學生都會反對這種見解吧。一般的案件,第一次未得同意趁隙親吻即應論以性騷擾,若拒絕後再強吻,則涉犯強制罪或強制猥褻了。怎麼行為人是法官的時候就變成要強吻才算性騷擾呢?
3. 按照目前裁判書類呈現的案情,該名法官是連續多次行為,但合議庭卻「分次切割,個別處理」才會出現這種荒謬的「追求未遂抗辯」。甚至事後「為被害人介紹男友」等一般通念認為噁心的行為,竟然都被「翻轉」成「有悔意」的表現。
陳法官主張「法官裁判不需要迎合社會期待」。但現在的問題並不是「判決不符社會期待」,而是「裁判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以及「將符合性騷擾構成要件的行為認定為不構成性騷擾」。
這不是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問題,而是法官認事用法有問題!不是法官的良知有問題,是法律見解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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