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介紹了「民進黨台北市黨部主委的參選人」,一個 #收中資去中國開銀行,另一個有 #被判五年徒刑的強盜罪前科。
現在看看「民進黨高雄黨團召集人」,不但最近 #闖紅燈撞死人,以前還有 #被判兩年徒刑的侵占罪,現正 #緩刑中。
有趣的是,這種人的支持者居然好意思說別人是資源回收黨,也不會想想自己支持的可是跟傅崐萁差不多程度,貨真價實的罪犯呢。
#不可燃垃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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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典
【審訂】法務部【編譯】陳子平【譯者】陳子平.謝煜偉.黃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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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溯源自「大清新刑律」,是清末政府修律大臣沈家本聘請日本法學教授岡田朝太郎等人參酌日、法、德等國刑法制定,故我國刑法可謂間接承繼大陸法系刑法。「大清新刑律」既係由日本刑法學者代為起草,其內容必然受當時日本刑法之影響。
✔外國立法例尤其是日本刑法,更是重要的參考,如民國94年刑法大幅修正時,重新界定刑法公務員之範圍及廢除連續犯、牽連犯改採一罪一罰等立法政策之變更,亦均參採日本刑法規定觀之,不可諱言,現行刑法仍受當今日本刑法之影響。
✔日本原即受漢唐文化之深厚影響,並與臺灣在地理上及歷史文化上有著密切的互動關係,從比較法觀點而言,無論是刑法之修訂或刑法學之研究,日本刑法自是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參考資料之一。
【本書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通 則(第1條至第8條)
第二章 刑(第9條至第21條)
第三章 期間計算(第22條至第24條)
第四章 緩 刑(第25條至第27條之7)
第五章 假 釋(第28條至第30條)
第六章 刑之時效與刑之消滅(第31條至第34條之2)
第七章 犯罪之不成立及刑之減免(第35條至第42條)
第八章 未遂罪(未遂之減免)(第43條至第44條)
第九章 併合罪(第45條至第55條)
第十章 累 犯(第56條至第59條)
第十一章 共 犯(第60條至第65條)
第十二章 酌量減輕(第66條至第67條)
第十三章 加重減輕之方式(第68條至第72條)
第二編 罪
第一章 刪 除(第73條至第76條)
第二章 內亂罪(第77條至第80條)
第三章 外患罪(第81條至第89條)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第90條至第94條)
第五章 妨害公務執行罪(第95條至第96條之6)
第六章 脫逃罪(第97條至第102條)
第七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第103條至第105條之2)
第八章 騷亂罪(第106條至第107條)
第九章 放火罪及失火罪(第108條至第118條)
第十章 決水及妨害水利罪(第119條至第123條)
第十一章 妨害往來罪(第124條至第129條)
第十二章 侵入住居罪(第130條至第132條)
第十三章 侵害秘密罪(第133條至第135條)
第十四章 鴉片罪(第136條至第141條)
第十五章 關於飲用水之罪(第142條至第147條)
第十六章 偽造貨幣罪(第148條至第153條)
第十七章 偽造文書罪(第154條至第161條之2)
第十八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第162條至第163條)
第十八章之二 侵害支付卡電磁紀錄罪(第163條之2至第163條之5)
第十九章 偽造印章罪(第164條至第168條)
第十九章之二 關於不正指令、電磁紀錄之罪(第168條之2至第168條之3)
第二十章 偽證罪(第169條至第171條)
第二十一章 誣告罪(第172條至第173條)
第二十二章 猥褻、強制性交及重婚罪(第174條至第184條)
第二十三章 賭博及彩票罪(第185條至第187條)
第二十四章 禮拜場所及墳墓相關犯罪(第188條至第192條)
第二十五章 瀆職罪(第193條至第198條)
第二十六章 殺人罪(第199條至第203條)
第二十七章 傷害罪(第204條至第208條之2)
第二十八章 過失傷害罪(第209條至第211條)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第212條至第216條)
第三十章 遺棄罪(第217條至第219條)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監禁罪(第220條至第221條)
第三十二章 脅迫罪(第222條至第223條)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買賣人口罪(第224條至第229條)
第三十四章 妨害名譽罪(第230條至第232條)
第三十五章 對信用及業務之罪(第233條至第234條之2)
第三十六章 竊盜及強盜罪(第235條至第245條)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恐嚇罪(第246條至第251條)
第三十八章 侵占罪(第252條至第255條)
第三十九章 盜品等罪(贓物罪)(第256條至第257條)
第四十章 毀棄及隱匿罪(第258條至第2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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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緩刑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輕放權貴,重砍弱勢。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
前天,趙藤雄在出庭時,當庭承認在林口A7、桃園八德合宜住宅案行賄內政部官員,於是二審判決稱趙藤雄「有悔意」,且由於趙藤雄承諾捐2億元給國庫,因此輕判他兩年,緩刑五年,免入監服刑。
看到這則新聞,我突然想起我先前的一位當事人。
我的這位當事人,是一個遊民,他沒有飯吃,露宿街頭,三餐不繼,後來想去偷剪電纜線來賣錢。於是他去了一個工地,偷偷剪了兩根各一公尺左右的電纜線,結果在剪第二根時,被工地人員發現,我當事人想要逃跑,被兩位工地人員阻攔,之後就發生扭打,他被打得鼻青臉腫。後來,檢察官依刑法329條,起訴我的當事人七年以上徒刑的準強盜罪,一審就判了他七年。
兩條電纜線,價值多少?大概是一根台幣一千塊,我的當事人為了兩千塊,坐了七年的牢。
今天一個遊民,窮到沒有飯吃,為了活下去,鋌而走險,想去偷價值兩千塊的東西賣錢,結果被判七年。另一方面,一個早已家財萬貫,不愁吃穿的大財團資本家,為了牟取更多利益,不惜行賄數百萬、上千萬,結果法律卻只判他兩年徒刑,還可以因為他捐了兩億給國庫,就給他五年緩刑,不需入監服刑。
合議庭讓趙藤雄得以緩刑的八大理由中,包括「已經年過70,長子又罹患重病,需要親情支持」,以及「過去不曾犯罪」,還有「支付公庫2億元…對社會做出正面、積極補償」等等,看了實在令人無奈。
面對弱勢,就鐵面無私,毫不留情,誰管你是否三餐不繼,是否孤苦伶仃;面對有錢有勢的人,就變成溫柔體貼,呵護備至,設想週到的暖男。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有錢判生,沒錢判死,這就是我們的司法?
希臘神話中代表真理的女神Themis,一手拿權柄之劍,象徵法律的強制力,一手拿天枰,象徵公正,不偏不倚,雙眼用布條矇住,象徵不受偏見與利益蒙蔽判斷。
然而今天我們的司法,眼中卻只看到權貴,並用權柄之劍重砍弱勢者,天枰完全失準。先前的布農族王姓族人,因持獵槍狩獵而遭判三年六個月徒刑,也是這種荒謬現象的冰山一角。
在我們的社會裡,政治、文化與經濟上的弱勢,彷彿註定永遠位在真理女神手中天枰上最無足輕重,又最被壓迫的一端。
我們的法律,尤其是我們的刑法,是建立在階級的不平等對待之上的。身為一個律師,我認為這是不應該的,司法應該是修補與治癒社會傷口的工具,而不是加深社會階級落差。
因此,我認為我們應該嚴肅思考建立「人民參審制」,就如同歐美行之有年的陪審制,或是歐洲、德國的參審制,核心精神都是讓人民的聲音可以實際進入司法體制。
如果今天人民可以參與審判,就可以對許多艱苦人民在生存困境下做出的犯行有更多體諒、理解,也可以嚴格檢視像日月光、頂新魏家與趙藤雄這樣的財團、資本家,不至於讓他們在牟取暴利、剝削與壓榨百姓的同時,竟可以如此輕易地逃避刑責。
這樣的司法,才可能不再是輕縱權貴的失準天枰,才可能被期待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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