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提醒🔔安心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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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交通狀況
農曆新年南來北往車輛眾多,提醒用路人務必掌握即時路況、留意國道管制措施。
出發前也別忘了確認車輛狀況、檢測胎壓,小心行駛!切勿逞強!才能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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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天氣變化
根據中央氣象局預報,受到東北季風影響,各地皆有短暫陣雨或雷雨,並有發生局部大雨的機率。待鋒面通過及東北季風增強,中部以北及東北部天氣將轉涼,其他地區早晚亦涼。
提醒好朋友們注意保暖措施,留意天氣變化,並記得攜帶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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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防疫措施
春節期間外出人潮眾多,不論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是前往廟宇參拜,都請民眾注意防疫措施!針對隔離檢疫的民眾或是舉辦活動的朋友們,也請遵照指揮中心的規定,別忘了勤洗手、戴口罩,做好防疫,才能過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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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詐騙偷竊
消費糾紛與詐騙層出不窮,尤其年節期間更必須慎防,遇有強迫、利誘或不當推銷要勇敢說不、直接拒絕,以免荷包失血。遇到詐騙可直接報警處理,遇到強買、強賣或各種不當推銷,因而被迫簽約,請維持包裝完整,並在7天內寄出存證信函與業者解約、要求退款,並向地方政府消保官申訴。
啟臣也注意⚠️到近來豐原山城地區有民眾發生上述消費糾紛案件,已要求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消保處及台中市政府積極協助處理這類詐騙及不當推銷產品行為,除了積極查處、加強宣導外,也要檢討定型化契約相關規範是否足夠。
消費者如有任何消費上爭議,可以在平日上班時間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全國性消費者服務付費專線「1950」或04-22289111分機23800,將有臺中市政府或消費者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人員服務,或親至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現場諮詢。
【市政新聞】
逛街時遇到強迫推銷美容商品 要懂得勇敢拒絕
https://www.taichung.gov.tw/1727253/post
邇來臺中市政府接獲許多民眾申訴及包含江啟臣立法委員、朱元宏議員、張瀞分議員、謝志忠議員等多位民意代表反映,有部分業者利用民眾於逛街之際,趁機推銷美容商品或課程服務,並以分期付款之話術,使消費者購買高額之美容商品或服務。中市法制局提醒,該情況已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訪問交易」,如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不滿意,請把握「7天猶豫期」,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向業者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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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我就不引述了,
小的很少發文不擅長排版,請大家將就看
想說跟美保有關,大家or親友很可能都會有需要做臉/美容...的需求
跟大家介紹一項跟自身權益非常有關的東西: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直接拿整個名稱google就有全文
為什麼說他很重要呢?
來問大家一個問題,每次做臉都有簽約的舉手??
簽了約都有把合約帶一份回家的舉手??
有認真看完所有條款的舉手??
好...我知道很多人都沒有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如果你沒簽約,直接照這個規定走就對了
如果你有簽約,合約裡面:
應記載事項沒寫→視為有記載
不得記載事項寫了→視為沒記載
以原po的情形為例,店家要求按合約收違約金10%,
但是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
不得約定甲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也就是說,合約有寫違約金,
但違約金是不得記載事項,視為沒寫=不能收。
又如果合約寫的不是違約金而是解約手續費,
按照應記載事項第9條: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也就是說,有寫手續費最高只能收5%,沒寫手續費就不能收。
如果店家寫的是解約手續費10%,就不行,最高只能5%。
大概是這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出發,
主管機關/學者跟業者多次開會(討價還價)訂出來的,
無奈還是會有很多業者會裝死或是故意忽略。
補充一提,有一種很像的東西叫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範本是給業者設計契約參考用的,
其條文內容都是來自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但範本沒有拘束力,應記載不得記載才有
(雖然長99%相似XD)
有些人會拿範本跟店家爭取權益,然後被打槍說那沒拘束力
啊長得不都一樣0.0
總之直接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最準。
最後,不要傻傻覺得有簽約就要照合約走
瞭解自己的權利,愉快消費、快樂變美最重要!!!
ps1 手邊有合約的不妨拿來對照一下應記載/不得記載,應該很有趣XD
ps2 如果合約不老實的..(指故意不照規定走),
那店家的誠信顯然也有問題,處理消費糾紛恐怕也....
建議就不要往來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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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eautySalon/M.1452439137.A.E94.html
其實整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看完會發現
並沒有「全退」這件事,
如果要全退通常是走訪問買賣,不過原po的情形似乎不適用..
說到底還是在締約前考慮清楚才是正途,
也省掉後面這麼多事XD
(初次修文希望沒把格式弄壞>"<)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