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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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滯洪池因應極端氣候 宗熠爭取水利署經費補助】
近來極端氣候常有突發性豪大雨發生,為避免彰化縣農作物受創、工業區與沿海低窪地區遭遇水患,宗熠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興建滯洪池,讓地方民眾安居樂業。今(11/23)立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案,宗熠特就此質詢經濟部水利署長賴建信,盼中央惠予協助。
據了解,彰化縣政府已向中央申請員林石笱排水支線(第五期)改善工程、鹿港麻剪溝滯洪池工程,以及二林萬興滯洪池新建工程和第四放水路滯洪池新建工程等四案,總經費共計新台幣17億元。但非都市土地進行使用分區變更,到取得土地的過程相當繁瑣,難以符合彰化鄉親的殷切期盼,盼水利署能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相關水利建設,嘉惠地方民眾。此外,宗熠也邀請同為彰化人的賴建信署長返鄉會勘,賴署長亦當面欣然允諾。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 #彰化縣水利建設 #洪宗熠 #水利署 #員林石笱排水 #鹿港麻剪溝滯洪池 #二林萬興滯洪池 #二林第四放水路滯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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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創!員林大排兩側護岸「種電」 18公里設太陽能光板 彰府免地價稅支持!!! (07/13/2017 聯合報、自由時報)
(聯合報 記者凌筠婷╱報導)彰化縣政府推動綠能,彰化縣長魏明谷更期望將彰化打造成「風光大縣」,大力推動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昨天魏明谷更宣布與與彰化農田水利會合作,利用員林大排兩側堤岸總長約18公里,裝設太陽能板種電,太陽能板總面積約1萬1940.2平方公尺,且彰化縣政府已經同意不課徵地價稅。
魏明谷表示,彰化縣政府這兩年來評估縣內可能裝設太陽能板的場址,首先在所有的政府廳舍、學校種電,一年賣電的金額可高達1億元,除此之外更鎖定農田水利會所持有的廣大水利地,是全國首創第一條水域在兩岸建置太陽光電板。
農田水利會當初擔憂種電會變更土地用途恐被課徵地價稅,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如今表示,因僅使用兩側土地設置太陽能板,不影響原本大排的灌溉、排水功能,因此不算變更土地用途,可免課徵地價稅。因此農田水利會同意提供56筆土地,提供給太陽能廠商設置太陽能板,經瓦磘橋至福興橋,預估每年可生產131萬1000度電,賣電費用可能高達630萬元,每年農田水利會可獲得百萬回饋金。
彰化農田水利會會長呂炉山表示,水利會已經成立專案小組,支持魏明谷推動綠能,除了員林大排之外,未來也可能在八堡一、二圳、東西二、三圳、莿仔埤圳等水利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處長戴瑞文表示,員林大排是第一示範點,將設置離地高約3公尺的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以不影響交通安全及沿途道路景觀為考量,盡可能不移植樹木,未來也將會在堤岸裝設LED燈,增加觀光亮點,與景觀共生。
全國首創!員大排兩側護岸「種電」 18公里設太陽能光板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為打造綠能,彰化縣府與彰化農田水利會合作,在水利地「種電」!員大排兩側護岸共18公里,將廣設太陽能光板。
縣長魏明谷今天率縣府團隊,大陣仗拜訪彰化農會水利會,由會長呂炉山出面接待,雙方共同宣示將合力種電,為綠能產業共盡心力。
魏明谷表示,縣府與水利會合作將員大排兩岸的護岸全面施作太陽能板,這是全國首創第一條水域在兩岸建置太陽光電板,總長有18公里。
魏明谷表示,縣府已克服員大排沿岸種電相關法規問題,未來水利用地除維持原有水利使用功能,也可依法申請設置綠能設施,不論出租能源業者或自行設置售電,仍比照原水利地相關規定辦理,免課徵地價稅。
呂炉山允諾成立專案小組,善用各圳路沿線水利地種電,與縣府攜手合作,讓民眾感受到綠能彰化的幸福感。
魏明谷指出,由於員大排仍維持原有的灌溉與排水功能,因此將不會課徵地價稅,未來也將與福鹿溪相結合發展觀光,希望全面種電以後,在員大排平面道路的部分建置美侖美奐的LED燈,與鹿港國家歷史風景區結合在一起。
呂炉山表示,非常感謝縣府的政策,水利會將會秉持專業精神,請專業進行評估進行盡力去做,朝永續方向來經營。
鹿港鎮長黃振彥表示,感謝魏縣長對綠能發展這麼用心,此次員林大排種電計畫也有延伸到鹿港,配合兩岸增設的LED燈,相信未來144線會變成一條非常美麗的道路,對於鹿港觀光發展也會有很大的幫助。
縣府表示,員大排種電的路段主要位於下游,包含福興鄉外中段等水利會所有56筆地號,經瓦磘橋至福興橋等區間堤岸兩側種電,總面積約3611坪。
但這項種電措施,也引來民眾的質疑,認為道路兩旁種電,是否會引發道路安全以及路邊景觀大改變的疑慮。
對此,建設處表示,在道路安全方面先前與交通隊會勘過,以不影響交通安全及沿途道路景觀單一化為考量,並要求廠商施工護欄開挖須申請交通安全維護計畫書,並提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申請。並已完成各種指標評估,如防洪排水,灌溉取水,道路安全等項目,確認工法及技術皆能克服。
圖片說明:圖片一、三:彰化縣員林大排部分區段的空拍圖,圖片二:彰化縣政府的員林大排地面型太陽能發電系統施作模擬示意圖。
文章內容資料原始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5/2581593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3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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