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激烈的律師公會選舉-為何需要關注?》🔍
上週,律師公會來跟公司Legal team宣傳政見,才驚覺,律訓同學討論的全律會選舉已進行中。
所以想跟大家來聊聊🐻✨!
(怕你們覺得生澀不讀,放圖文不符照片🤓❤️嘿嘿)
1.選舉起因:
2019年《律師法》修法。
修法前,律師公會的體系編制,由全國16個地方公會,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組成。全聯會的會員是16個地方公會,並非直接為各地律師,理監事亦由地方公會間接選任。
修法後,全國律師聯合會(簡稱全律會)將取代全聯會。全律會的會員,直接是全國一萬多名執業律師,理監事亦由全台律師直接投票選出。
2.參選團隊:
「全國律師隊」及「台灣律師隊」。
3.雙方主要政見:
(1)共同政見-推動強制辯護、提高法律扶助酬金
雙方皆認同,除第二審訴訟,第一審訴訟也須由律師進行訴訟,不得由人民自行為之。第二,因司法院對法扶案件訂出公定價一審3萬元,僅約市場行情價一半,連帶使法扶律師辦案品質下滑,因此宜提高法律扶助酬金。
(2)雙方爭執-是否仍須向地方公會繳交會費
新律師法下,採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但針對入會費之繳納,全國隊主張,律師僅需加入全律會繳納一次入會費,即可全台各地區執業。台灣隊則認為,律師仍應向各地公會繳納會費,始可在當地執業。
4.跟民眾關係?
兩方都強調,第一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民眾上法庭一律須委任律師。 著眼此點,避免律師棄和解而濫訴,使民眾花更多訴訟成本,律師懲戒制度甚關重要。第一屆全律會,除擁有統籌地方律師公會的權力,直接代表全國11000多名律師,更有制定律師懲戒規範之權利,攸關執業律師之監督,亦間接影響民眾之訴訟品質!
以上就是律師公會改制及選舉之簡單說明, 希望選舉能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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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圈內戰?】
全國律師聯合會正在進行理監事與會員代表的選舉,有人戲稱這場戰役是律師圈的內戰。
這場選戰,的確讓許多律師同道間開始互相攻擊、責難;有趣的是,兩派候選人打得火熱,但還是有不少律師冷眼旁觀。
#律師圈到底在吵什麼?
事情是這樣的,律師法規定律師要執行業務必須加入公會,台灣目前一共設有16個律師公會,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等等。
在舊律師法規範下,一位律師若想要在A地執業,便要加入A地的律師公會才能執業,而加入地方律師公會,首先要繳納2萬到5萬不等的入會費,之後則要每個月繳納400-600左右的月費來維持會籍。
這對於律師來說,無疑是 #花錢買執業空間 ,無論會計師、地政士、醫師,似乎沒有其他職業有這種限制。同為律師,就連中國那種地方差異更大的國家也沒有這種限制,北京的律師想去黑龍江開庭就去黑龍江開庭,想去上海開庭就去上海開庭。
舊律師法下,再由16個地方律師公會組成一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公會,簡稱 #全聯會 作為律師唯一的全國性代表機關。
但是!因為全聯會是由16個地方公會組成,加上各地方公會的代表人數最少3人、最多15人(即便台北律師公會人數是其他律師公會人數加起來的2倍,也只有15席代表),全聯會先天上就類似於美國的參議院、英國的上議院,全聯會的意見向來較傾向以地方公會的意見為核心。
以「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這個有利於每一個個別律師(但不利地方公會)的制度為例,全聯會並沒有積極地推動,司法院及法務部在修法過程中,甚至常以「代表全國律師的全聯會沒有表示支持」為由拒絕修法。
2017年,台北律師公會宣布退出全聯會,以此行動堅定表達渴望改變律師執業環境的立場,好不容易在2019年底,律師法修法通過,律師界進入新的時代,全聯會改制成為 #全國律師聯合會,簡稱 #全律會,每一位律師都是會員,每一個意見都會被重視。而依新律師法,即將召開的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將制定出新的章程,由新的章程決定未來律師跨區執業要怎麼收費,因此,能否落實「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在此一舉!
弔詭的是,無論先前在推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時是不是扮演了反對的角色,在目前這場律師內戰中,已經沒有人敢再明揭著地方公會利益的大旗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不過私下以維護地方公會利益作為拉票訴求的動作還是很頻繁)。
不過,倒是有一派律師主張,在每一位律師都是全律會會員的情況下,全律會將傾向於會員人數眾多的台北律師公會,甚至將消滅其他公會的存在,因此這一派律師在這個前提下,一再訴求其團隊是由各地方律師組成。
但以我所代表參選的 #2020台灣律師隊 來説,則是主張全律會與地方公會在任務上各有不同,都有存在的必要!
全律會無分地區,推動有利律師的立法、提升律師執業品質,以全體律師在國家政策層級的利益為目標。
地方公會則是為了服務律師在地工作而存在,地方審檢間的溝通協調、地方律師執業時的休息室等具體服務,這些事項根本不可能由全律會來運作。
舉例來說,目前有10個左右的地方公會律師會員不到100人,收取的會費連維持行政事務及場館都有困難,2020台灣律師隊就主張,全律會應該挹助地方公會,這不只是政策主張,這也是律師法明文規定的全律會義務!
全律會的誕生,將會為律師界帶來新的風貌,期待自己能成為其中一個推動的小齒輪!
#選舉一回生二回熟
#我是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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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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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8-全聯會-(109)律聯字第109032號-律師法修正後全聯會對各地方公會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會費收取事宜. 詳如附加檔案,請會員自行下載參閱。 此為系統發信,請勿直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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