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選舉與律師業務
最近臉書都被律師選舉洗版,其中有個被討論的議題就是如何擴大與推展律師業務。
關於律師業務,從獨立執業以來,常常碰到客戶加盟契約是交給加盟或企管顧問撰擬。
其中,遇到不同客戶的馬來西亞、美國、越南、日本、菲律賓的國際加盟都是交給某位知名的加盟顧問撰擬加盟契約與依當地法規登記或揭露,每個國家的開價都是七位數。
這讓我思考一個問題,律師公會與律師們是不是該想想哪些事情是只有律師才可以做,如果是只有律師才可以做,那就請立法規範並促進主管機關嚴格執行。如果不是,那要改變的則是我們律師自己,改變我們的觀念,拿掉我們不該受的限制,以及思考如何從這些顧問拿到我們應該拿到的案子。
#應該拿來畫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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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市場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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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律訓結訓時,有同學問了台上的大律師應該如何推廣業務,大律師回答只要每一件案件都用心辦好,自然不愁沒有業務,一語道盡了律師產業對於行銷仍大幅度依賴「口碑」的宣傳方式。」
「觀察會計師與律師的業務推廣策略,可以發現律師事務所組成以律師為核心,往往單打獨鬥的多,而會計師事務所則組成多元,更擅長提供跨領域的多元服務。」
「這家名為法易通的公司將遠距付費諮詢化為可能,為律師諮詢提供更多的應用場景,拓展更大的付費諮詢市場;然而律師公會認為加入法易通服務的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2款:『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二、支付介紹人報酬』,最終導致法易通的倒閉。」
https://reurl.cc/Z2p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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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們為了會議室問題,昨瘋狂爭論到九點,夜裡失眠之際,赫然發現一位小編仰之彌高的新創家,也在同步失眠murmur,爬文下才發現這可是篇把舊思維下制定與新時代潮流矛盾的法條,都逐一舉列好的作業文,這讓小編可以補交前次的殘缺作業...so 立馬轉post 呀!!
失眠中...好痛苦,因為很痛苦所以要來murmur
我不喜歡Uber,比起來,Brian Chesky說他自己是個感性的人,我似乎也是,所以我一直比較喜歡airbnb。
儘管如此,立法院迅速修正公路法78-1的效率讓我更反感,從這篇文章看起來,似乎沒有一個國家是用立法權在抵制Uber,除了台灣。
為了把一家新創公司(雖然估值超過許多上市櫃公司)趕出台灣,用非常效率方式修改法律,只是為了讓他無法繼續營運,那這樣說起來,說台灣政府不擁抱新創是言輕了,說是專制也不為過。
不違法是一個好公民的責任...是這樣嗎?
我們有很多其實應該要改變的規定,不管是在新創圈,或是在任何領域其實都是。我們有應該改變的法律、應該遵守卻沒有被遵守的法律、毫無意義的法律、完全不合理的法律。
我們有很多這種東西,但他們沒有幸運的像公路法一樣被眷顧。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2項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為什麼?我不知道。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必須取得旅行業資格。
為什麼。我不知道。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三位董事
為什麼。我不知道。
銀行法第29條
非銀行不得辦理收受存款和匯兌業務。
但連集資買房出租都當成收受存款。幫忙去淘寶買個東西都被當成辦理匯兌業務。
為什麼。我不知道。
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為什麼還沒有像專利法一樣除罪化?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第 十三 條 美容美髮業之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 修面或美容時應戴口罩。
遇過戴口罩的請你舉手。
網路不能賣隱形眼鏡,不能賣酒。我至今都不明白原因為何?
連我們在提供判決書查詢時,都曾經被指為違反兒少法和家事事件審理法。
不違法,很簡單嗎?台灣有九千多部法律,超過18萬條法規,你確定你都確切地知道內容是什麼?
更重要的是,這個法律,解決了什麼問題?
我的刑法老師曾說過,不能解決問題的法律,沒有存在的必要。
這句話,我一直謹記在心。
然而太多的法律是關在會議室裡基於想像中訂定出來的。
最後,我不認為創新一定得要被擁抱,但捫心自問,台灣政府真的有擁抱創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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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參與新北市府和外媒的採訪,某位長官提到其實新北市府可以當創業的火車頭,外媒記者轉頭看向我,我訕訕的說,我們其實需要的不是什麼火車頭,而是一塊肥沃的土壤。
對Lawsnote來說,這塊土壤就是資料的開放API和判決書的資訊結構化。
司法院不給我們判決書檔案,天知道我們光在取得資料上就花了多少心力。
不好意思,失眠的我非常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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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 律師倫理規範. ▫ 律師懲戒規則. ▫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 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 ▫ 仲裁法第15 條.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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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第6條又限制:「律師不得親自或利用他人主動撥電話或拜訪原不認識之不特定人,以招攬業務。」 這樣的規範方式會造成在正面和負面的形式外的方式推廣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