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o melded into one]
國安法首審進入最後判刑程序,早前傳出負責審議此案的三名法官,在兩日前判處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後,受到電話恐嚇。今早「求情」程序開始,法庭的保安措施明顯加強。高等法院地下門外駐守了約20名軍裝警員,而三樓的一庭外,亦有大量穿「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員出現。
庭內平日有兩位外判保安員坐在當眼位置。他或她平日穿着寫有保安公司名字的白色制服,均為上年紀的中年男女。但今天,坐在這些位置的人,卻換了幾位穿西裝結領呔的男子,相信為便衣警員。兩名西裝男子坐在法官席與記者席中間,旁邊再加一位外判保安;另一位坐在犯人欄前面。
早上9時50分,清脆的金屬聲從法庭後方響起,懲教職員亮起腰間掛着的大串銀色鎖匙,咔嚓一聲,一名穿墨綠色懲教制服職員,把犯人欄打開,他走到庭內把文件交給法庭書記,自行回到犯人欄裡。
不一會,三名懲教職員押送唐英傑進入犯人欄。懲教職員今天的坐位清楚以三角型陣式,唐則坐在欄內角落。辯護律師團把握機會急步走近,俯腰跟唐談話。由於犯人欄加設膠片以隔飛沫,談話有點困難。
這天坐在家屬席的親友有多位,一名身型壯碩穿白色T恤的中年男士頭髮微白,有女性親手拍一拍他的肩略作安慰。唐亦多次望向親友席揮手,或在審訊期間,以手指及雙手放在胸口造心心手勢,向親友打招呼。據知唐母及唐父均有到庭。
早上10時8分開庭,八旬的外籍辯方律師Clive Grossman以柔軟的英語說:「明顯地,這是第一宗國安法案件,被坊間廣泛談論,被大幅報導,消息已經傳播到很遠。人們知道犯了國安法後果嚴重。」說時他眨了眨眼,扯一扯大狀袍。
「他(唐)是第一名被控告的人,我們要以全新的眼光,只聚焦這宗案的個別事實(peculiar facts),只看這宗案的狀況。他已向社區發出訊息,就是不要幹這些事。」
Grossman引述國安法條文關於判刑的段落,唐涉及的「分裂國家罪」(國安法20及21條)「情節嚴重的判5-10年」「情節較輕的判5年以下」。另一控罪「恐怖活動罪」(國安法24 條)「若有前科、引致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的判10年至無期徒刑,「其他情形」則判3至10年。
Grossman指出,唐並沒有籌劃組織甚麼,只是開着一支插了幟的電單車,「無疑他是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沒有人受影響,除了有些圍觀的人拍掌喝采,這應該是『情節較輕』的煽動。」
皮膚泛紅,尖鼻子眼袋大的Grossman攤一攤手續說:「至於恐怖活動,他(唐)不是有意襲擊警方,受傷警察的傷勢亦不算嚴重。唐亦沒有撞爛甚麼物件。」
坊間特別關注,兩項控罪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早前法院判處兩宗非法集結罪,會提出若控罪本質相類似,會扣減總刑期的造法。
Grossman指出:「法庭在處理兩項控罪,都有提及被告駕駛如何惡劣,兩個控罪『煽動』與『恐怖活動』是否可以合以為一去處理 (two offences melded into one)?」
法庭處理求情,辯方有時會在庭上讀出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內容。Grossman簡單處理,他輕輕說:「我只是想說,這是一位有為青年(decent young man who do something very very stupid)。他只是做了一件很愚蠢的事,取笑警察,魯莽開車,但他不是想謀殺警察。」
Grossman補充道,唐英傑正修讀管理及英語課程,急救課程則未完成,在社會運動中曾照顧傷者,他日唐重獲自由,可以在餐廳及咖啡店找到工作。
「他(唐)向警察表達真摯的歉意。我很久之前見到他,他已經跟我說過這事。我重申,他對警察表達道歉及悔意。」
Grossman再說:「這次對他來說是一個大教訓。他(唐)的人生已經被毁了,受到重大影響。他明白法庭對他的批評。我只是希望法庭對他寬大處理。」說完,Grossman彎腰跟旁邊的劉偉聰大狀及另一名女大狀商討,之後便說:「These are my submission」。簡短求情完成。
法官杜麗冰跟Grossman澄清了幾點唐英傑的背景:「他教育程度到中五?在餐廳任厨師?」Grossman澄清:「不是厨師,是侍應。」唐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父母已離異,唐供養仍在求學的妹妹。法庭上披露,唐的祖母患有癌症。
三位法官退後商議片刻回到席上,彭寶琴法官提問,引述判詞與Grossman斟酌,「你提及被告人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然而法庭認為被告人在警方防線有機會停車,被警告仍然不停車,被發射胡椒球槍仍向前開車。」
Grossman堅持,唐英傑在頭三條條防線沒有撞向警察,是迴避了撞向警員。彭官不同意:「你可以有你的意見,但法庭並不接納,已經在判詞上反映了。」
彭官亦指,Grossman那句「兩控罪二合為一」的說法不清楚,着他解釋。Grossman指因為法庭判兩罪時,綜合了整件事來看,就是一個人插着旗開快車。「兩控罪互相摻合,不是不同日子的不同罪案。」
杜官及彭官都說,兩罪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彭官補充:「不爭議的是,兩控是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兩罪是分開和明確的(two offences are separate and distinct)。」
此時唯一男法官陳嘉信再說,「『恐怖活動罪』是來自被告直接衝擊警方防線,而警方是法紀的象徵;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是關於被告展示帶有分裂國家意思口號的旗幟巡遊。法庭需要分開來審視兩條控罪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look at the matter separately) 。」
辯方與法官們交換了判刑觀點後,控方此時提出一些補充。
以往代表控方的周天行今天缺席,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他戴着大律師假髮。
張專員向法庭提供了海外判刑案例,亦提供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判刑參考資料。張專員在庭上提及的英語是 “PRC law legal texts” 。張指相關資料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對「最低刑期」是不會少於字面上的年期。
杜官指,海外的案例對法庭具是 “interesting” 但卻沒有「約束力」“not binding”.
Grossman直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國安法不相關。」
三官討論之後,彭官總結:「控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庭告訴你,我們會跟據香港國安法,及以往香港法律一向使用的工具和法定詮釋。」張專員表示明白。
雙方曾經用了不少時間爭議充公證物的問題。辯方爭取讓唐英傑拿回開電單車的衣物及保護裝備,個人電話等。控方則指出,某些電子產品中有「光時」相關物品。
Grossman爭取替唐拿回一些物品:「(唐)坐牢出來可能想拿回物品做救護工作,這些東西他將來利用作犯案的機會微乎其微。」
Grossman亦指出,這是第一宗國安法審訊,有可能上訴至更高法院,擔心證物被干擾;法官們則反駁,上訴程序和充公證物是兩回事。Grossman則指:「始終這是第一單國安案件,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第一宗國安法,在沒有案例情況下,審訊、判決、判刑的過程,成為大眾關注焦點。
三名法官最後宣佈,於一天之後,(7月30日)周五下午三時,宣判刑期。散庭時,律師走到唐英傑身旁商議案情,而唐被押送離開犯人欄進入羈留室時,幾位女性親友向他揮手並喊道:「聽日見!」
在庭外,多名記者向張卓勤專員查問,律政司向法庭呈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文件」是甚麼。張專員只重申,該資料是「國內法律書籍」,內容「提及國內刑法」,該書「包含法律內容及評論」,而他在庭上向法庭提及的是國內法律的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最低刑期」在判刑時「不可以少於(法律條文寫明)的最低刑期」。
本地及外國媒體記者多番請張專員提供該「國內法律書籍」的名字,並有人追問「是官方還是學者撰寫」?但張專員表示不方便提供,只說了一句:「本書係以簡體字出版」。
張專員離開時,分別以英文及中文澄清他是自行找書籍參考:「我係冇搵過任何國內人士,或國內特別人士,我要特別講呢一點」。
(圖為今天高等法庭外情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萬的網紅少康戰情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日議題: ◆防電力不足晚上10點限電 綠委自曝沒非核就沒電?綠委怪電影台重播浪費電 政府缺電缺到不准重播電影?林靜儀晚上10點限電搶救少子化 滿腦子關燈生子?李應元贊成晚上10點限電 環保署認了蔡政府缺電?林靜儀嗆:很會獵巫 無腦限電發言還自我感覺良好?網友酸:全球暖化也可解決 頒個諾貝爾獎不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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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can’t reply]
高等法院第一庭的證人席旁,有個矮身木架,擺放了審訊相關的Bundle。 文件夾每個逾吋厚,約五六個排列在書架上,審訊談到那一份文件或證物,便需要從架上的文件夾中取閱出來。法庭很多時間就是消耗在翻查相關文件的程序上。文件夾背脊貼上了白紙告示,註明了這宗案件的編號及控辯雙方名字。
這宗案件為「HKSAR v. TONG Ying-kit」(香港政府v.唐英傑)。香港法庭文書處理,細緻非常。姓氏TONG全為大階英文字母,名字Ying-kit 中大小字母分野,讓人明瞭這組英文字需要連起來理解,但中間的「-」號又剛好分開了兩個中文字的粵語拼音。
唐英傑是誰?去年夏天之前,他不過是一個廿多歲,讀書成續欠佳,曾於台式茶飲店工作,後來到日本餐廳做侍應的香港年輕人。一夜間,他從藉藉無名的青年,變成了一個全港甚至全世界都知道的人。
只因他於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即2020年7月1日,駕駛了一部電單車,被指衝向警方防線,車上插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成為了港區國安法第一案的被告人。從此命運被改寫。
國安法首案開審後,連日來,歷史學者、政治學家、傳播專家,到庭上解說「光時」口號,是否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然而學歷不高的唐英傑自己想甚麼?他想甚麼和案情有沒有關係?
24歲的唐英傑,身型壯碩,已還押逾一年。在三位穿墨綠色制服的懲教署職員押解下,進入犯人欄。連日審訊,他都穿同一套衣服。深藍色的西裝外套,黑色恤衫,配襯黑色領呔。同色系的領呔和恤衫融為一體,無聊時,他會用手指把玩領呔。
這天是審訊最後階段,控辯雙方律師「結案陳詞」的日子。唐英傑進入犯人欄後,三位法官未出來之前,律師團隊走到犯人欄旁,跟唐英傑商討甚麼。
律師們透過金屬欄柵送了文件給唐,而唐又俯身聆聽意見,多達九人的律師團隊有老有嫰有男有女,圍着犯人欄談笑。有些時候,律師們和唐談得輕鬆,抑壓着的「嘻嘻」聲在寧靜的法庭後方傳出來。
此案關於唐英傑的資料,有時是控方披露,有時是辯方提供,但唐自己沒有選擇出庭作供,只有他一名前僱主出庭作證。這位旺角台式飲品店老闆娘,指唐在社會運動期間擔任急救員,在案發當天約了唐到銅鑼灣吃午飯。
警方則從唐手機裡截取了社交媒體紀錄,對話裡,唐與友人於案發當天,收發過海隧道有設置了路障的資訊,而唐亦提時間「沒有遲,銅鑼灣未聚夠人」的說話。但辯方律師解釋,唐是社運的急救員,當天預備替傷者急救,而也約了友人在銅鑼灣區吃飯。
辯方今天翻出了唐英傑的中學成績表。辯方大狀Clive Grossman(郭兆銘)已達八旬,他手震震,口震震地拿着唐的成績表說:「中三那年,他的中史分數,一百分滿分,他只拿了五十分;全班130人,他考第124。」顯然,郭資深大狀想說明,唐英傑沒可能理解深奧的學術知識。
唐的爛成績,在辯方口中是說明他不知道口號的歷史意義;但對於控方來說,唐英傑在香港接受教育,有讀過中史課,而當日是七一香港回歸日,國安法生效第一天,加上關於國安法的報導已沸沸揚揚,控方周天行專員指,唐不可能不知道這支旗的意思。
周天行請法官翻看一個港島彩色地圖,周天行指出,唐英傑當天開着電單車,從東區海底隧道到港島,卻沒有直接去銅鑼灣,而是先到中環、金鐘、再繞回灣仔,先後經過(周指是衝過)四個警方防線。而從社交媒體截圖可見,唐知道自己在幹甚麼。
周續形容,唐四次被警方防線要求截停,但繼續駕駛,其中一次被射胡椒球也沒停下。控方指,唐非但沒停車,甚至加速,最後令三個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現場圍觀人士拍掌歡呼,可見唐的行為嚴重危害警方及道路使用者安全。
相反,代表唐的辯護大狀郭兆銘則指,唐經過首三條警察防線,沒有直接衝向警察,而是繞開了,而第四次發生意外時,煞車燈一度閃亮。
郭資深大狀認為,「這不是恐怖分子的行為。恐怖分子不會按煞車掣,他也不會在社交媒體約人去吃飯,或帶急救用品出去。恐怖分子自毁之前不會說,我要約人去吃飯。」然而法官們卻指出,證據指當時煞車燈有亮起,但有交通意外專家卻指,其後車速是減慢還是加速沒法知道。
郭資深大狀又指,控方形容三個警員嚴重受傷是誇大了。「電單車不是致命武器,它不是機關槍。他在車上掛着那支旗,可以說是在showoff (炫耀)。但控罪說『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實在說不上。現場的圍觀人士,在拍掌喝采,那不是感到危險的人會做的事。怎能說公眾安全受威脅呢?」
郭更說,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不見得受影響。法官杜麗冰此時指出,有證據指當時附近有一對年紀老邁的男女長者,正想過馬路。但郭堅持,沒有人感到危險。
郭資深大狀續指:「那是示威的時候,很多人在街上,街上很多人不滿政府,不滿警察。但說他這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達至恐怖活動?說不上。控方引述的警方調查只證明,有人舉『光時』旗,有其他人喊港獨口號,但不能說所有人都同意其港獨訴求。」
控方周天行專員,今天帶出了要理解口號除了參考專家,也要考慮口號的 “ordinary meaning”, “ordinary understanding” 。周專員並引述案例指,常人理解口號意思如何,已可達至煽動入罪理據。
至於爭拗多天的專家意見,控方的周專員認為,包括辯方專家也同意劉智鵬教授對光時的理解(帶有分裂國家意思)是其中一個可行的理解。
周專員指控,辯方雙李專家指「光時」意義抽象又多樣的報告,不可靠又不可信。周專員指,辯方雙李專家(Eliza及 Francis)並非歷史學者,辯方報告裡的研究,也不是特意為此案進行,又指焦點小組的調查員在調查時發問了「引導性問題」。
但辯方的郭大狀則多次強調,法庭要小心不要隨便否定兩位辯方專家意見。「Eliza及 Francis是其領域上具權威的學者,兩人做的研究、著書、教學,均通過嚴謹的學術標準。控方劉智鵬或許是稱職的歷史學家,但劉智鵬教授不是政治學者,也不是政治傳播學者。Eliza及 Francis是真正的專家 (They are experts in real sense) 。」
今天代表辯方發言的郭兆銘資深大律師,年屆八十,眉毛稀疏,胖得有雙下巴,鼻子尖尖,耳朵卻特大。他在英國出生,曾於南非讀書,他嗓子陰柔,以英語提醒法庭:「正正是因為Eliza及 Francis的研究,不是特別為此案而做,而是他們老早以學者身份進行,更顯得他們是獨立而且不偏不倚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學界一直是這樣做研究,他們的方法受國際學術圈子認可。」
郭資深大狀,不時調整頭頂的假髮,或扯一扯身上的大狀袍,或在說英語的時候伸伸舌頭,舐舐自己乾涸的唇:「希望法庭不會說,這些專家的意見,我不用去理會,指控這些專家們是錯的,甚至說專家們一直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兩位學者告訴我們,社會運動的口號是抽象的,供人各自解釋,因為口號不只要帶出實質政治訴求,還要表達情感,團結群眾。」法官杜麗冰深思着,嘴唇緊合,神情嚴肅。
郭大狀也提及,控方證人劉智鵬教授,自己曾陪伴嶺大校長現身2019年7月「光復元朗」活動:「劉教授自己出現在『光復』活動,卻說自己不知道活動主題,也堅持自己不是參與者,只是去關心學生,這種說法很令人懷疑(suspicious)。」
控方還指辯方專家一個「關鍵性缺失」在「時間脈絡」不足,即「雙李」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2019年,非案發的2020年。郭資深大狀在自己的總結中幽了對方一默:「吓,時間脈絡的欠缺,好像控方專家犯這個錯誤更嚴重,劉教授指口號意思幾千年不變,他好意思去挑戰辯方專家幾年或幾個月的差距?」
郭資深大狀,肚腩大大,說話帶有老派英式紳士的幽默感。對於控方的指控,例如舉起「光時」旗有煽動成分,是恐怖活動,郭資深大狀攤開他的老人手掌,不住反問: “What? How? Why?”
控方指梁天琦本人支持港獨,故「光時」八字有港獨意思;控方指此八字在中聯辦外被叫喊,故「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郭資深大狀連續用英語輕輕而高音地反問,說話時縮起他那佝僂的肩膀,攤開滿佈手筋的手掌: 「“So What?” 梁天琦怎樣想,被告人怎知道?“So What?”中聯辦外的活動,被告人連去都沒有去,他怎知道?」
郭大狀重申了Eliza及 Francis的意思:「口號意思是多元的,抽象的。」他舉起了右手拳頭,舉向天:「正如我喊:『Let’s go out and fight for our rights!』(我們出去爭取權利。英語fight有『打鬥』和『爭取』雙義),你可以理解為我要去寫信給報紙投稿,或參選議會,或者出去打人。一字歧義,是常見之事。」
「Eliza及 Francis提過,發訊者若想表達清晰的意思,會挑選一個意思更清楚的詞,不會選一個抽象的字去表達。『光時』這口號意思不明白,並不像『我們要去打林鄭月娥 (let’s go and beat up Carrie Lam)』那麼明確。」郭大狀語氣在說笑,但法庭裡卻沒有甚麼笑聲。
國安法首審,條文意思如何詮釋,萬眾觸目。這天,法官也曾和控辯雙方討論條文的法律觀點。
代表政府的周天行專員,提到「恐怖活動」罪行時,指出「光時」旗幟是一支帶有「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的旗幟,會向附近的人宣揚其包含的分裂國家意思,嚴重危害社會。
此時,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提出,根據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相關條文(24條),「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陳官指,這條文是談活動(activity)而不是政治議題(political agenda)。陳官強調「的」這個字。而24條的細項指出,活動包括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干擾水電通訊等。
陳官解釋時,杜麗冰點頭。
周專員呢喃回應:「對,字面是這樣。」
彭寶琴插話:「不只是字面,是條例這樣寫,恐怖_的_活動,不是關於政治議題。(Activities intended to cause grave harm to society, not about political agenda)」杜官再點頭。
周堅持自己在提供事件的背景。彭官再重申。「我恐怕這一條法例不是談口號或談追求政治議題,而是關於破壞社會的活動。周先生,你是否接納這樣的解釋?」
周再說,因為唐的行為是針對警察。
彭官及杜官再重申條文是談「活動」。
周最後同意,恐怖活動罪的焦點是在「活動」一字上。
至於關於「光時」口號的控罪,則是國安法20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彭寶琴問辯方,光時口號多義,為何郭大狀說「應當無罪」,兩者關係如何?彭官指出,「煽動」於口號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口號在這個考慮了歷史及處境,合理地造成一個事實,是口號有可能去煽動 (capable to incite)。第二部分,是指被告人當時的理解,有沒有犯罪意圖 (Mens Rea刑事意圖)。
而根據控方劉教授的報告,劉也承認,被告人車上插旗時腦海想甚麼他也不知道。於是大家在爭拗第一部分,即「光時」八個字,可不可能在不考慮唐英傑想甚麼的情況下,造成煽動。
郭資深大狀澄清,辯方認為,尤其考慮要對被告人公允,若有其他可能性,根本不應入罪。郭的話是指,這口號太抽象,根本不可能煽動 (the slogan is too vague to incite)。
最後,代表辯方的郭大狀,呈上了唐英傑之前的刑事紀錄,唐曾收過超速和受限制時間駕駛的告票罰款罪行。彭官指,現時唐被告三項罪,兩項和國安法有關,這些駕駛案底不相關,可以理解唐沒有「犯罪傾向」;然而第三項交替控罪,是和駕駛安全相關,則這些案底則要考慮了。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延續了一整天。下午四時許,大家也不知道,結案陳詞是否可以這天完成。
郭資深大律師未完成發言,他望了望時鐘,顯得有點擔心。結案陳詞的流程是,控方先說,到辯方再說,由於控方先說,辯方可以回應控方的話。
郭大狀不好意思的說,「我擔心之後要讓控方回應我,不夠時間。」此時杜麗冰法官微笑回答:「他 (控方周天行專員) 不可以回應,被告人擁有最後的回應權利。(He can’t reply. The accused has the last word.)」
戴了長方型眼鏡,年紀比郭大狀年輕,黑色短髮以Gel鞏固得竪起來的周天行,望了一眼他身旁的郭大狀,沒說甚麼,低頭做筆記。
這天所有程序完畢,三名法官宣佈,一星期後的7月27日下午三時,將會宣佈判決。
周專員向法官表示,當天他有事缺席,由另一位同事頂上。
而國安法案件,亦會排着隊開庭。
專家證人會不會再次在法庭就示威口號的意思交鋒,還看一周後,第一審結果如何。
(圖為今天替辯方結案陳詞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 Clive Gros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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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 Do it](六之二)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個字,在首宗國安法審訊中佔了重要席位。八個字的意思是甚麼,誰人可以作解讀?控方早前傳召了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今日到辯方專家證人之一的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作供。專家證人報告乃是她和中大新傳學院院長李立峯一起撰寫,然而今天只是由李詠怡作供。
李詠怡這一整天的作供,涉及了社會科學不同範疇,有量化統計方法、符號學、文化身份的建構、語言學。但早上,竟然來了一節關於中國歷史的討論,還要是以英語進行。
「李教授,你懂得中國歷史嗎?」辯方大狀劉偉聰,輕輕問到。
和早前劉智鵬作供不同,今天整天審訊,以英語為主,翻譯員只需照顧在犯人欄裡的被告唐英傑。雖然唐戴了耳機,但翻譯先生坐在唐旁邊,兩人只隔了一度欄。
身型瘦削,長髮及肩,穿黑色軟質西裝外套和上衣,下身穿灰色西褲,腳踏圓頭皮鞋,臉容沒化粧,說話嚴肅的李詠怡教授,用英語說着:「我在香港出生及教育,本科也在香港修讀。我在讀書時有修中國歷史。」
劉大狀穿衣講究,條子西褲配了顏色圖案袜子尖頭皮鞋。上庭時,脫下條子西裝外套,套上白色大狀領子,外披黑色大律師袍。銀白色假髮下,他那長及頸項的頭髮向外翹,說英語時,口部張開得特大。
他的手部動作很多,食指和中指之間夾着一支原子筆,當他請李教授慢下來時,會把右手掌竪起,開始新提問時,會用食指指着專家證人李教授方向,靜下來時雙手疊在腰間,緊張起來時上身向前傾,瞪起眼。
劉大狀的身體語言多樣,像個樂團的指揮家。
這天,劉大狀用廣東話朗讀古籍,又有一番古代文人雅士風韻。他從英式紳士風,轉變成古代書生腔口,在高院一庭朗讀着:「《元史:陳祖仁傳》裡,自古人君,不幸遇艱虞多難之時,孰不欲奮發有為,成不世之功,以光復祖宗之業。」快慢起伏有致,像朗誦表演。
劉大狀解釋,陳祖仁乃是元順帝之advisor,因為元順帝要修建皇宮而花費了金錢,陳勸諫皇上。
劉大狀追問,這句中,「光復」二字有沒有推翻政權之意思?李教授回應:「沒有,因為他是皇帝,他不會想推翻自己的皇朝。」此時,坐在律師後的控方專家劉智鵬教授,一度仰頭思考。
劉智鵬早前作供,以歷史脈絡分析八字意思,認為「光時」口號有推翻政權意思;今日辯方專家證人作供,三位法官發問的次數,顯然比早前劉教授作供時更頻密。
劉大狀問,英文Liberate Hong Kong (光復香港之英文翻譯)句子之中, “liberate”意思為何。李詠怡教授指,和中文「光復」意思有差異,「只能抽象地解釋有些事物被控制了,被限制了,希望從控制和限制中重獲自由。」此時,控方證人劉智鵬低頭與旁人細語。
至於「革命」意思又如何?李詠怡教授指,有三個意思,第一,改變國家管治和政治體制,有可能使用暴力;第二,人們做事方式出現重大改變,例如「科技革命」,「科學革命」;第三,天體運轉。顯然,第三個意思被排除。
而李教授認為,考慮到「光復香港」的使用,和2012-2018年頻繁出現的「光復行動」有關,「光復」這詞應放在這些活動脈絡裡理解。
而李詠怡指出,「光復行動」並非旨在推翻政府或政權;而是人們因為社區及日常生活不開心,被內地遊客或水貨客滋擾,想處理關於社區問題,是關於公共空間秩序的恢復。
劉大狀追問,「內地遊客和香港人是不是不同的族群 (ethnic group)?」
李詠怡教授解釋,在社會學有謂「社會建構的身份」(social construction of identity).她指出,有人或許會以血緣來理解族群,但社會學亦會看人們主觀如何把自己定義。
劉大狀進一步問:「一個人可不可以屬於多於一個族群?」
李教授說:「可以」。
劉拖慢了節奏,咬字清晰問到:「當一個族群厭惡另一個族群,是否等於要推翻政權?」
李詠怡教授乾脆地答:「不是。」
午飯後,眾人飯氣攻心,昏昏欲睡,幾名押送被告唐英傑的懲教職員坐得有點歪,反而還押一年的唐英傑,穿起藍色西裝,深色襯衣,始終翻閱着律師給他的厚厚文件。
李詠怡教授指出,她理解「時代革命」,要回到梁天琦於2016年的立法會造勢晚會錄影片段,梁天琦曾解說,他先是想「世代革命」,但後來改為「時代革命」,因為認為不應以「世代」差異作為政治主張。
李教授認為,當時梁天琦提出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以她的理解為:「恢復一個已失去的舊秩序,團結喜愛自由的人,為這個重要歷史時刻帶來改變。」
李詠怡教授和其研究伙伴以數據分析過連登討論區的帖子,發現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每天有高達4400帖子提及過「光復香港」或「時代革命」。而這個口號在反修例運動中,於2019年7月21日開始被示威者使用,其後使用次數上升。
她分析到,口號自7.21被廣泛使用,原因有兩個:第一,在2019年7月有出現過「光復屯門」「光復上水」等示威活動,「光復」字眼在示威者間再次出現。第二,元朗發生7.21襲擊事件,「此事令公眾感到憤怒,人們需要一些新的東西去表達他們的憤懣。」李詠怡教授解說道。
李教授再指出,反修例運動有一些特色,就是「高度去中心化」,而且「沒有清晰領袖人物」。在此背景下,她和團隊曾訪問40個示威參與者,作焦點小組討論,結果發現,對於口號的理解,「不同人有不同意思。」
較特別的是,在數據分析下,「光復香港」或「時代革命」均與「香港獨立」在數據上沒有重要關聯。對比之下,「五大訴求」和「香港獨立」的關聯,和「光時」與「港獨」口號一樣,兩者關聯不強:「而我們知道,五大訴求與香港獨立,並沒有關係。」
此時,李詠怡教授把討論帶往符號學的層次。「人們會主動為符號添加意義,影像或符號像錨,人們會把自己的感受及假設投射在上面。而口號本質上是含糊不清,懷有多種意義,因為口號的設定就是要曖昧、模稜兩可,具開放性,好讓你能添加意義進去。」
此時,法官杜麗冰舉了一個生活化的例子:「就好像運動品牌Nike,它那句口號『Just Do it!』的意思,在不同情況使用,也會有不同的意思。」
而李詠怡教授不認同控方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演釋,「劉教授把古典中國文本,近乎機械式地用作解讀口號,是從脈絡中抽空了。」
李詠怡教授再進一步指出,早前在法庭播放了梁天琦造勢晚會片段,她發現,控方呈上的文件中,連梁天琦說的話都抄寫出錯了,而這個錯,正好顯示抄寫者對文字意義的不理解。
梁天琦曾在晚會上說過:「選票就係子彈,這句是Malcolm X講,我地冇槍冇炮,手上選票就是政治版圖變革改革的一仗。」而當時控方專家劉智鵬指,梁意思是以把選票等同「武器」,欲以暴力推翻政權。
但李詠怡教授說,當她翻閱法庭文件時,發現抄寫者把美國黑人民權領袖Malcolm X誤寫為「Comix」,中文版亦「亂寫一通」(李形容為gibberish)。
李教授指,這裡的典故來自Malcolm X於1964年發表過的演說, “The Ballot or the Bullet”,目的是要號召非洲裔美國人登記做選民及參與投票。李教授指:「這裡是一個比喻,就像我們說『時間就是金錢』。」
作供進行到下午,三位法官不斷發問問題。李詠怡承認,從連登找數據,只能找到「連帶關係」,不是「因果關係」,要找因果的話,則要用另一些工具。法官們亦好奇一些細緻的調查方法,例如為何「光復香港」和「時代革命」兩句要分開去作大數據分析,而不是一併去分析。
法官們翻閱一張又一張圖表,有時候,三位法官有人只有黑白圖表,沒有彩色圖表,律師們又要趕去找彩色圖表。大家翻查完一個又一個bundle,三位法官不斷發問問題。
那邊廂,坐在犯人欄的唐英傑,很仔細地研讀數據,他像個勤力好學的學生,一直跟進庭上的討論。直至下午,唐英傑每看畢一頁文件,會小心地用右手手指夾着紙張,擱在犯人欄寬闊的木欄上。
從早到晚,法庭忽然成為了跨學科的討論場域。元順帝,Malcolm X先後登場。從東方西方,從遠古到近代,人物夠多樣。怎知差不到多到休庭,還有多一個名人登場。
劉大狀提到Edward Leung (梁天琦)說了些甚麼,他卻說了Professor Lau (劉教授)說了甚麼。乾坐了一天的主控官站起來指正劉大狀說錯了。
劉大狀風趣地道:「哎,我說漏了嘴。」然而英語劉大狀說的是,「My Freudian slip」.
全法庭有人爆笑,連奧地利心理分析始祖弗洛伊德的理論也搬了出來,曾說過人皆有「戀母殺父情意結」的奧地利大師,指出我們說錯話,是潛意識想法浮出水面的表現。
然而這位還可以說笑,在庭上風趣幽默的劉大狀,昨午才以被告人身份,出席了西九龍裁判法院的47人國安法審訊過堂,獲得繼續保釋,才能今天披上大狀袍,站在庭上替另一位國安法被告辯護。被告身份與辯護律師身份交替切換,在現今香港,時代寫照也。
***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一):[Regime & Redeem]
7月2日控方專家劉智鵬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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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二):[Just Do it]
7月9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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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三):[過去與未來]
7月12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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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四):[知行合一]
7月13日辯方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0215429400183/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五):[沒有誰比誰高貴]
7月14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3328702422189/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六):[選櫻桃的人]
7月15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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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辯方專家證人之一的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離開法庭時攝,星期一她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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