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幼班法律普及常識時間:
「助理教授」是教授,不是助教;「候補檢察官/法官」是檢察官/法官,受公務員保障法保障。
請見前文:https://bit.ly/2Hb1vum
至於「實習司法官」是指通過錄取率不到1趴的司法官特考後,在司法官學院(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兩年的學習司法官。
「實習律師」則是指通過律師高考,依律師法規定受「職前訓練」者。
當過二年(包含「候補」「試署」)檢察官,免經律師訓練(不必當實習律師)得直接轉任律師。
這是律師法明文規定,背後代表的意義就是立法者認為當過二年「候補檢察官」的人,當然有當律師的才調,所以不用去當「實習律師」。
另外,本來就有律師證後才去當檢察官的人,離職後當然還是有律師資格,而且不會因此變成「資淺」。
考試院的頭銜說明是針對取得憲法「終身職」保障的要件,候補也好、試署也罷,都是檢察官/法官。
一般的司法官不管有沒有「實任」的「終身職」保障,都是正常辦案;
事實上,檢方書類一向都送經主任和檢察長,只要遇到正常的主任,書類「格式」沒什麼大錯,書類送審也罕見沒過的。
只有沒本事還想要混吃等死的人才會每天汲汲營營想著要怎樣才不會被趕走。
被敲盤子的三盲不懂就算了,大律師也不懂就不知道怎麼回事了。
說錯話就算了,但是為了面子不要裡子,繼續瞎掰硬拗就不好看了。
話說律師證號10*年開頭的律師是跟9*的戰什麼資歷啦!
好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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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改」只是邁向「世代正義」的第一步?!
「年改」的風風雨雨,隨著法案底定逐步上路,逐漸塵埃落定。年改,最根本的核心是「財政破產」問題,但此一年改背後的財政顧慮,其實也有著世代正義的考量;畢竟,在少子化的當口,數量減增的年輕世代必須承受日益增多老年退休,這體現著世代間的不正義。
事實上,不論從右派的亞當斯密,抑或左派的馬克思經濟學,都肯認經濟活動上的「勞動價值理論」。但過往的軍公教退休制度,除了為人詬病的財政負擔問題外,乃是此一中國國民黨黨國戰時體制下所沿襲的制度,令台灣陷入了一種徹底否定「勞動價值理論」的「非生產性的陷阱」當中。此一陷阱,宛如走向日本經典電影《楢山節考》中悲劇的另一個極端。
《楢山節考》描寫日本古代信濃國山林內的「棄老傳說」。由於村莊極度貧窮,為了永續發展,老人家到了70歲便由家人背到深山野嶺中棄置,避免消耗糧食,並將糧食留給未來具備生產力的人。這是一個貧困村莊為了自身永續發展而不得不為的悲劇,令觀影者無不動容。然而,台灣的悲劇卻是走向另一個非生產性陷阱的極端—不具備生產力的退休軍公教,領著遠比生產力旺盛的年輕工作者更高的退休給付。因此,悲劇便是,李家同之流者退休年金從十萬砍至八萬,就已晚景淒涼,那麼薪資比李家同少一半的數百萬年輕工作者,不就是更可悲的前景黯淡嗎?!而這樣的社會狀態,真能夠永續發展嗎?
在此意義下,此波年改,其實只是讓台灣的非生產性陷阱得到稍微的矯正,並實現一小步的「世代正義」而已。然後,這一小步的世代正義,若沒有進一步的其它配套,卻可能讓「世代正義」倒退一大步。以7月1號即將上路的法官退休年改政策,原本法官高達17、8萬的月退,降至12.4萬,但年改也讓法官申請退休人數,從年平均35位,不到半年時間,即已高達32位,且大多轉任律師。
法官退休轉律師,無異領著雙薪;同時,法官退轉律師之後,往往成為「吸案機」。此乃因這類退轉律師過去的法院「舊識同仁」的「關係」遐想,常會成了額外的「附加紅利」。例如,過去永豐金前董座何壽川收押禁見期間,透過律師夾帶公文入看守所批閱,如同過去東森前董事長王令麟把監所當辦公室一樣。此類特權的發生,剛好當事人的律師前身可都是法官或檢察官呢?!因此,作為「吸案機」的退轉律師,將進一步加深早在律師錄取率鬆綁後,已過度競爭的律師行業市場。
原本,剛考上律師資格的年輕律師,已苦於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接納律訊實習半年的機會,畢竟,這對於過度競爭的律師市場而言,等於是讓更多未來競爭者入場競爭。因此,年改意外催生出的「吸案機」律師,大量投入市場之時,定會反過來加劇律師行業的競爭,同時也讓線上資深律師更保守且排斥接納律訓實習的菜鳥律師,以免創造更多的未來競爭者。於是,年輕菜鳥律師的處境,就在「年改」後,更加雪上加霜,並惡化了律師界的「世代正義」之進程。
以世代正義觀視之,年改是世代正義的一小步;但是,各行業中的進一步配套思考,可能才是世代正義不至於倒退,甚至是再前進一步的可能!年改,正意外地讓年輕菜鳥律師處境,更加地困窘呢?!
[讀報專欄連結]:
律師轉任法官錄取率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打破壟斷!宸浩加油!
寫給律師們的一封信,我決定參選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馬特拉不拉,我們自己拉。律師公會不推,我自己來推。
我相信所有的律師在養成過程都是非常辛苦的,這只有過來人才知道,但重點並非辛苦不應該,任何專業技師的養成必定都是非常嚴格,否則無法稱為專業技師。
我當年的律師考試錄取率是到考人數的百分之八,可謂非常競爭,常聽說很多法律人在圖書館K書,努力不懈,甚至一考再考,為的是甚麼? 就是把自己的專業能力提昇到最強,以便於將來執業的時候能夠貢獻所學,幫助當事人。
而當我千辛萬苦考上律師後,我面臨到的是人生更大的挑戰,當時我發現剛考上時別人看我就是個菜鳥,甚麼都不懂,從進入事務所實習,進而從事律師,一切也是努力的學習的過程,不斷的加班,但這些都是應該努力的,因為專業技師之所以身為專業技師,之所以有這個證照,能夠對別人稱自己為律師,就是因為我們不斷的努力,不斷的學習,這就是這行的宿命。
從每天不斷的開庭,不斷的寫狀,不斷的加班,各種訴訟類型案件的處理,慢慢的成長,慢慢的獨當一面,最後到現在我已執業七年,自己開業,略有小成。
也因為學生時期對於公共事務的關心(這也是我之所以念法律的原因),我也開始投身公共事務,希望能夠過自己的專業和熱情去對社會有貢獻,並且從事公益法律服務。
但是,在我不斷服務社會的過程,不斷努力進修的過程中,我卻對於整體執業環境漸漸的失望,在這個社會當中,律師的尊嚴不再,大老闆看到你要殺價,小老百姓看到你要凹你免費看狀,免費法律服務還要被民眾打分數?然後媒體在三不五時寫個唱衰文唱衰律師行業一下。
以往,大家說律師收費很貴?現在的律師收費已經不像以往這麼高,但是大家還是抱怨律師收費很貴。究竟社會是出了甚麼問題?
一個律師的養成,從大學四年念法律,一直到研究所拿到碩士(部分律師比方我),考上不容易的律師資格考,加上實習、受訓,之後不斷的辦案、學習、進修。還要加入律師公會繳會費,受到一堆倫理規範的約束,最後開出一個審級六萬或八萬的律師費,還要被嫌貴?難道十年、二十年的辛苦執業養成,投入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不值這個價錢?
一個律師在中國大陸,一年企業的顧問費可以給到幾十萬台幣甚至百萬台幣,在台灣一年開三萬台幣還要被企業殺價?這已經不是錢多少的問題了,這是尊嚴的問題。我,當一個律師,可以不要賺的多,但是我不能沒有尊嚴!!!
先前台北律師公會轉發一篇函文,某政府機關詢問是否有律師會員願意擔任法律諮詢律師,地點在板橋,車馬費「100元」!!!
律師的執業環境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律師公會應當亦不容辭的擔任改善執業環境,捍衛律師尊嚴。但,我加入台北律師公會也七年,主要執業地區在台北,目前我並未看到律師公會有何具體實質作為。
套句陳水扁當年的名言「馬特拉不拉,我們自己拉。」現在看到律師公會對於執業環境的改善動作緩慢,那律師公會不推,我自己來推! 所以我決定來參選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我的參選主軸就是 「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捍衛律師專業尊嚴,拒絕100元車馬費」
政見如下:
1.民國100年起,律師錄取率大幅開放為10.9%,導致市場亂象橫生,民眾權益受損,此為一錯誤政策,既然錯誤,就要檢討改進,應聯合國內其他律師公會之力量敦促考選部修正改進。
2.自十幾年前開始,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所拼命設立,但國內卻沒有相對應多的法律人才需求,應聯合國內其他律師公會之力量敦促教育部對於法律系所建立退場機制。
3.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成立雖為幫助弱勢有公益性質,然而給予律師之酬勞仍顯過低,且對於律師文書作業流程過於繁瑣,刪減報酬規定太浮濫,應敦促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修正。
4.中國大陸已經開始強制規定國有企業聘顧法律顧問,以實現法治社會。台灣應效法之,公會應敦促立法院及地方議會立法規定政府機關及國營企業強制聘顧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及報酬給付標準。
5.國外律師轉任法官制度行之有年,國內民眾對於律師轉任法官亦較為信任,公會應敦促建議司法院修訂律師轉任法官之辦法,降低律師轉任法官之門檻,並逐年減少最終取消司法官考試之名額。
6.反對立法強制規定律師公益時數,反對假公益之名行剝削律師之實。 律師從事公益應該是發自內心,而不是律師本來的義務和職責,民眾和社會應該懂得感恩,不懂感恩,律師可以不做公益。
7.以網路、文宣及各種管道加強推廣專業有價的概念,並且推廣告知民眾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提供甚麼樣的協助,與民眾自己寫狀以及找非律師資格者寫狀打官司有何不同點。
8.督促立法推動民事訴訟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先從二審優先施行。
9由你來補充。
參選登記還有一週,我為什麼要公開講這件事情,就是希望律師同道如果認同我的理念想法,有甚麼政見建議也可以提出給我,好讓我能夠寫在登記表上。一同為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努力。台北律師公會身為全國最大的律師公會,也應有能力推動執業環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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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elaw.ydu.edu.tw/newexe.asp?N_id=603
黃字者為超過 10%,紅字者為低於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錄取人數統計表
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39(高) 110 98 24 24.49%
40(高) 107 98 13 13.27%
41(高) 83 73 11 15.07%
42(高) 104 91 4 4.40%
43 215 189 97 51.32%
44 407 356 63 17.70%
45(高) 554 487 78 16.02%
46(高) 212 182 61 33.52%
47(高) 419 382 57 14.92%
50(高) 726 598 17 2.84%
50 858 767 29 3.78%
51(高) 696 614 19 3.09%
52(高) 770 685 64 9.34%
53(高) 1,000 884 52 5.88%
54(高) 943 824 24 2.91%
55(高) 1,252 1,102 42 3.81%
56(高) 1,155 1,006 31 3.08%
57(高) 1,141 989 64 6.47%
59 1,712 1,503 67 4.46%
60 1,511 1,304 52 3.99%
61 1,510 1,278 44 3.44%
62 1,334 1,131 50 4.42%
63 1,343 1,199 46 3.84%
65 1,546 1,493 32 2.14%
66 1,516 1,456 41 2.82%
67 2,192 2,031 150 7.39%
68 2,537 2,342 108 4.61%
69 2,047 1,759 118 6.71%
70 2,376 2,071 134 6.47%
71 2,717 2,343 96 4.10%
72 2,407 2,097 81 3.86%
73 2,424 2,119 70 3.30%
74 2,607 2,304 70 3.04%
75 2,561 2,298 62 2.69%
76 2,981 2,589 113 4.36%
77 2,557 2,286 80 3.50%
78第1次 2,264 1,837 95 5.17%
78第2次 2,514 2,150 92 4.04%
79 2,966 2,574 120 4.67%
80 3,562 3,018 123 4.08%
81 3,624 3,085 99 3.21%
82 3,662 3,094 141 4.56%
83 3,720 3,023 120 3.97%
84 4,327 3,510 150 4.27%
85第1次 3,532 2,615 74 2.83%
85第2次 4,506 3,596 100 2.78%
86 4,881 3,732 174 4.66%
87 5,170 4,185 125 2.99%
88 5,220 3,991 185 4.64%
89第1次 4,703 3,156 91 2.88%
89第2次 4,524 3,606 98 2.72%
90 5,133 3,793 124 3.27%
91 5,267 3,832 120 3.13%
92 5,072 3,587 98 2.73%
93 5,666 3,897 110 2.82%
94 5,602 3,819 165 4.32%
95 6,305 4,603 140 3.04%
96 6,384 4,660 141 3.03%
97 5,980 4,519 190 4.20%
合計 153,214 122,910 5,039 4.10%
備註:
表列(高)係表示當年司法官類科設於高普考試中辦理。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數均依據當年度用人機關提報之需用名額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數統計表
年度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及格人數 及格率
39 25 22 11 50.00%
40 41 32 6 18.75%
41 42 37 5 13.51%
42 68 57 4 7.02%
43 39 35 7 20.00%
44 53 47 9 19.15%
45 74 64 8 12.50%
46 180 146 29 19.86%
47 186 154 13 8.44%
48 626 551 34 6.17%
49 842 694 17 2.45%
50 385 298 11 3.69%
51 415 350 4 1.14%
52 413 349 4 1.15%
53 216 184 28 15.22%
54 386 331 6 1.81%
55 241 205 5 2.44%
56 240 192 9 4.69%
57 273 226 28 12.39%
58 973 805 13 1.61%
59 1,285 992 8 0.81%
60 1,087 826 29 3.51%
61 1,239 952 25 2.63%
62 1,459 1,149 10 0.87%
63 1,182 963 22 2.28%
64 1,095 869 22 2.53%
65 1,237 984 12 1.22%
66 1,181 932 7 0.75%
67 1,134 903 24 2.66%
68 1,337 1,064 26 2.44%
69 1,203 970 27 2.78%
70 1,419 1,182 50 4.23%
71 2,086 1,786 6 0.34%
72 2,088 1,676 44 2.63%
73 2,143 1,773 50 2.82%
74 2,208 1,675 24 1.43%
75 2,201 1,742 29 1.66%
76 2,292 1,842 100 5.43%
77 2,644 2,142 16 0.75%
78 2,698 2,048 288 14.06%
79 3,472 2,801 290 10.35%
80 3,977 3,258 363 11.14%
81 4,223 3,296 349 10.59%
82 4,695 3,700 563 15.22%
83 5,108 3,803 215 5.65%
84 5,173 3,758 287 7.64%
85 5,202 3,805 293 7.70%
86 5,440 3,915 265 6.77%
87 5,714 4,129 231 5.59%
88 6,009 4,064 564 13.88%
89 6,565 4,395 264 6.01%
90 6,424 4,616 326 7.06%
91 6,455 4,641 359 7.74%
92 6,727 4,799 388 8.09%
93 7,084 4,979 399 8.01%
94 7,502 5,300 427 8.06%
95 7,942 5,546 448 8.08%
96 8,266 5,677 455 8.01%
97 8,469 6,128 494 8.06%
合計 152,943 113,859 8,050 7.07%
備註:
1.民國 39-78年律師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
2.民國7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高普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律師考試錄取人數以到考人
數 16%為原則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低於50分、專業科目平均不滿50分或筆試科目
有一科成績為 0分,均不予及格,應考人到考一節次即視為到考計算。另應考人
總成績滿60分以上者,且無有關法令規定情事者,均予錄取。民國81年將上開及
格標準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應考人全程到考始予計算。此及格標準實施至
民國89年底。
3.民國90年至91年,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明定律師考
試及格方式,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 16%為及格,專業科目平均不滿50分或筆試科
目有一科成績為 0分,均不予及格。
4,民國92年迄今律師考試及格方式,修正為以錄取全程到考人數8%為及格,足額錄
取。應試科目有一科為 0分不予及格,刪除專業科目平均不滿50分不予及格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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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2.113.234
※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122.122.113.234 (01/07 20:56)
※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122.122.113.234 (01/07 20:57)
※ 編輯: ROCKMANX6 來自: 122.122.113.234 (01/07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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