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週末,有位朋友傳來一份考選部的公文,詢問我的意見。
公文主旨是這樣寫的:
「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將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有關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考試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請於3月22日前惠示卓見,俾研議後續修正考試規則事宜,請查照。」
也就是說,考選部規劃,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要先通過英語文檢定,才能報名考試。
於是,不是公文受文者的我,也趕在3月22日(就是今天)考選部來立法院的機會,提出我的意見:
我反對為英語而英語。因為這樣的作法不僅不當,還很可能違憲。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50號和第682號解釋,都清楚地表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權,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雙語國家政策」是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正當理由嗎?當然不是。
我們首先該問的是: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工作,是不是和英文能力有關,甚至以「英文達到一定程度」為必要條件?
如果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業能力和英文沒有關聯(甚至可能執業十幾年都沒用到英文),那麼強力要求人家英文聽讀甚至說寫到一定程度以上,完全就違反了比例原則裡面的適當性原則。
當然,這個政策的問題面向還很多。包括為什麼非得事先通過英語文檢定(而不是國考時一併考英文)、要哪一個檢定,以及應語文檢定和學歷功能重疊(還是專科大學英文都是假的,應該撤銷學位?)。
可惜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我只來得及和考選部長分享一個消息:
傳訊息給我的人剛好是位律師,除了未來可能要增加的英語文檢定以外,應該完全符合不動產經紀人和地政士的應考資格。
他表示,如果因為沒有通過英語文檢定,一報名就被刷掉,只好為了考試權和工作權,打一場憲法訴訟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針對律師考試,考選部選擇再增加「400分門檻」之評估報告,考選部至今仍未提出;上個會期我提案要求,考選部應研議暫緩實施「400分及格門檻」之條款,事後考選部卻以「來不及」為由,拒絕遵守本院決議。今日我再度要求考選部,於本次考試評分完成後,確實進行完整評估。 2.今年4月,當我質疑現行考試欠缺有...
律師 考試規則 第 5 條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考選部自打嘴巴 廢除400分門檻 律師考試更公平】
我國律師考試制度在民國107年以前,參加第二試之考生,成績排名在應試考生前33%者即可通過律師考試,100年到106年的錄取人數及錄取率無太大變動,維持在9%到10%之間。107年之後,律師考試第二試除了須符合應試考生成績排名前33%外,考選部無預警新增四大核心領域科目的「400分門檻」,欠缺完整評估的門檻產生許多不合理之處,抹煞考生努力。除了錄取率逐年下降,實質影響462位考生權益外;申論題無標準答案、分數無法量化,導致考生錄取與否取決於「考題難易」及「給分寬嚴」;此外,過度強調核心領域科目,將瓜分跨領域學習精力,無法因應知識經濟時代之需求。高嘉瑜立委強調,考選部應全面檢視現行制度,廢除400分門檻,讓律師考試更公平。
前考選部長蔡宗珍曾表示「加了400分門檻,不希望錄取率低於8%」,且「不會實質影響應考人的權益」。然而,107年實施400分門檻以來的結果,卻打臉考選部之說法。以到考人數為基礎計算,實施第一年(107年)之錄取率下降到8.58%,到了去年(108年)更跌至6.12%,跌破蔡前部長當年承諾的8%錄取率,倒退到18年前的水平。實施兩年以來,更已實質影響462名考生的權益,成為考生青春歲月最沉重的枷鎖與拖累。高嘉瑜委員辦公室收到多位考生之陳情,其中有位考生的總分遠高於及格標準17.5分,最後卻因為專業科目合計399分差1分未達門檻而落榜,以申論題來說,這1分是否就代表考生素質不好? 根據考選部委外研究之108年律師考試成績分析,二試各科兩位閱卷委員評分差異之統計結果,各科分數差異最高介於20-37分間,兩閱分數差異平均值介於4.49-8.33分。可見申論題給分欠缺標準答案,針對同一份考卷,兩位閱卷委員之給分即有相當差距,而這些差異卻是這462位考生一整年準備考試的努力被擊碎之關鍵。
另根據108年律師考試成績分析報告,參考100-108年律師考試及格率之變化,造成有相當比例考生因為未達400分門檻而未及格之原因,推論為「試題較諸過往難度較高」或「批閱較嚴」。高嘉瑜立委認為,增加400分門檻將導致考生錄取與否,取決於當年度「考題難易度」以及「給分寬嚴程度」,其不合理之處,可見一斑。分析報告明白揭示「若考題難度無法控制,以400分為決斷分數的制度宜再檢討改進」,結論部分更直指「108年律師考試及格率為6.12%,代表108 年少了366 人進入執業市場;此一結果需要予以正視並分析,就個人層面而言,有志成為律師者之律師生涯發展遭遇阻隔,就社會層面而言,律師就業市場競爭減少。」遺憾的是,考選部選擇對於這些結論與建議視而不見。
最後,根據「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草案說明」以及考選部作成之400分門檻效益檢討,皆不斷強調增加400分門檻是為了「提升考試及格者於專業科目公、民、刑、商事法等四大核心領域之水準」。高嘉瑜委員認為,逐年下降的錄取率,讓法律學子被迫專注在國考的科目上,瓜分學習其他領域知識的時間與精力,但律師除了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外,也應具備當事人的情狀分析以及事理分析等能力。此外,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律師也須培養跨領域的知識與經驗,以解決新興領域紛爭。考選部強調之目的,除了與104年增加選考科目的「因應法律專業分工及全球化國際競爭趨」、「鼓勵律師多元發展特定領域專業職能」等理由背道而馳外,也完全無法說明對於培養律師基本職業所需技能有何助益。
律師 考試規則 第 5 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針對律師考試,考選部選擇再增加「400分門檻」之評估報告,考選部至今仍未提出;上個會期我提案要求,考選部應研議暫緩實施「400分及格門檻」之條款,事後考選部卻以「來不及」為由,拒絕遵守本院決議。今日我再度要求考選部,於本次考試評分完成後,確實進行完整評估。
2.今年4月,當我質疑現行考試欠缺有效鑑別度,當時考選部蔡宗珍部長表示已進行全面改革,以解決過去沉痾。
然而,有考生參加去年律師考試,評分結果發現某科子題配分40分,其中又分兩小題各為20分,其中一小題有兩位閱卷老師給分竟相差12分,卻遭考選部認定依閱卷規則,並無進行第三次閱卷之必要,考生因而向考選部提起行政爭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考生勝訴。
結果,今天考選部蔡宗珍部長還是不願承認,考選部訂定閱卷規則有問題,並表示即使勝訴機會低,也會對該考生提起上訴。
3.關乎公務人員職場安全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存在嚴重之疏漏,上個會期我已提出強烈質疑,今日再度要求保訓會,立即提出具體修法草案與時程。
附註:
2018-5-2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欠缺評估的律師考試新制
https://goo.gl/quEt5s
2018-4-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考績制度改革與欠缺評估的律師考試新制
https://goo.gl/uwmJYW
2018-4-30 司法法制委員會:警消勞動權還要等多久?
https://goo.gl/B5Jd8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