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 第110期(2021,8)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許育典教授針對司法院就原住民持槍枝狩獵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而引起社會諸多議論的釋憲案,作成之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從原住民族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或是集體權等憲法角度深入析論,值得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林秀雄教授撰文分析法院判決來回更審之民事事件,釐清遺贈與贈與之性質是否相同及得否類推適用撤銷贈與之規定等重要觀念。游進發教授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從法條邏輯結構出發,闡述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內涵。徐婉寧教授以一則網路媒體披露後受矚目與討論之行政法院判決,撰文深入剖析一名臺南地區長者於夜班下班通勤途中前往吃鹹粥當早餐之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符合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應視為職業災害之情形?此外,周振鋒教授則撰文分析如何判斷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利益衝突時,有無公司法第178條規定不得加入表決之情形。
刑法部分,張天一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之最新判決,撰文在檢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中,有關「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要件之認定標準。
在其他欄位,本期月旦時論中吳巡龍檢察官撰寫的「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黃珮禎法官執筆的「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司律評台欄位中邱忠義法官的「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張哲倫律師的「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等,均具有重要實踐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的法律小品,施慶堂檢察官的「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楊智守法官「賠償與量刑的算計」,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ℹ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
ℹ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
ℹ侵權責任法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游進發
ℹ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徐婉寧
ℹ法人股東及其代表人董事之競業禁止與利益衝突之判斷──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周振鋒
ℹ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
【月旦時論】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
🔸國民法官法模擬法庭觀察筆記──從國民法官面之觀察/黃珮禎
【司律評台】
✒論賄賂罪「對價關係」之判斷基準/邱忠義
✒專利貢獻度對損害賠償界定之影響──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張哲倫
【實務法學】
🔸民事法類
民法第18條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106台上2677)/曾品傑
【法苑、法觀】
◼民事執行處VS討債公司/施慶堂
◼賠償與量刑的算計/楊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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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師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關於活動】
2020年至2021年我們完成了六場城市巡迴放映,從台北到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和台東。除此之外,救援大隊的成員也跑了超過25場校園和一般團體申請的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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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下半年,本來預計規劃多幾場的放映,卻因為遇上疫情,讓實體放映只能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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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克服技術上的問題後,我們決定在31年前,王信福案發的8/10這天,嘗試辦理一場線上放映。活動將會透過臉書直播的方式,一起看電影+映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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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不需要報名,只要在「審判王信福」和其他救援大隊團體臉書上,即可觀看電影。電影預計放映一小時, #播畢後會緊接著一小時的映後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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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映後座談邀請到《審判王信福》的共同導演,也是廢死聯盟理事長的 #張娟芬,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創辦人 #楊貴智律師,以及鷺江國小老師也是廢死聯盟的常務理事 #翁麗淑 一起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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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影】
■錢翔、張娟芬 | 台灣 | 劇情片 | 59分鐘 | 2020 | 中英文字幕
■申請連結:https://forms.gle/uM3ptjYudzy3CSj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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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王信福》根據真人真事改編,如實呈現一個死刑定讞案件的審理過程,讓觀眾猶如置身法庭現場,旁觀檢辯雙方的攻防火花,也啟動自身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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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由諸多素人演員擔綱演出,例如曾有被告經驗的張惠菁、鄭性澤、莊林勳飾演法官,曾經死刑定讞、後來平反的徐自強飾演被告王信福,律師黃致豪飾演律師,與法律毫無交集的馬世芳飾演檢察官,戲裡戲外形成有趣的呼應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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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王信福》雖然是一部穿越時代的法庭劇,卻仍然充分呈現如今許多法庭真實的樣貌,透過法庭上審檢辯三方的互動過程,具體而微的讓觀眾在短短1小時內深刻的理解到本案在審判過程中的瑕疵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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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一個壞人,也是剛好而已?」的提問,值得每個有機會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進行反思。
徐律師民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第三級疫情警戒與不可抗力
作者:盧偉銘律師/徐錫言律師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應近日COVID-19疫情發展,將全國升級為第三級疫情警戒。第三級疫情警戒下,除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禁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且營業及公共場域落實佩戴口罩及保持社交距離等。此外,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場域等皆應關閉。
第三級疫情措施可能導致企業、公司、商家或是個人面臨無法履約之風險。契約中如有不可抗力條款之約定,本次措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之情形?是否屬於民法上有不可歸責於契約之一方之因素而導致契約不能履行之情形?依照實務見解,不可抗力為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且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仍無法避免。例如廠商因現場人數限制無法舉行大型演唱會,相關措施似可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但其他如一般普通貨運的無法遞送,相關措施恐不易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但無論如何,得否構成不可抗力之事由,仍應視該單一事件之具體情形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