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以欺瞞被害人的方式獲取其同意,因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應如何評價?王皇玉老師參考承諾瑕疵的效果,來決定被害人同意的效果,亦即採取「法益關聯性理論」,做為區別的標準:
倘若被害人對於個人性自主權受侵害的種類、方式、範圍或同意後可能面臨的自身危險性均無錯誤,只是對於給付目的或對待給付有欺瞞,但因為這些都不是個人性自主權保護的核心內涵,則該同意即屬有效,產生阻卻構成要件該當的效果。例如「目的欺瞞」(以結婚為前提而發生性關係,實則不想被婚姻綁住)、「給付對價欺瞞」(以取得對價為前提而發生性行為,但完事後卻不付錢),均應認為被害人的同意是沒有瑕疵的,因而行為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
但是,如果是侵害個人性自主權本身,或與其有直接關聯之行為,被害人如果是在發生錯誤的情況下同意,此時同意的效力就會受影響。例如實務上曾發生的「拔罐案」,被害人同意的部分是「拔罐、背部推拿和淋巴排毒」,但行為人卻擴張到按摩被害人的陰道,此部分被害人並未同意,且該部分與個人性自主權的核心內涵有直接關聯,故行為人未得被害人同意而侵害其性自主權,自應成立強制性交罪。
* 以上改寫自王皇玉,強制手段與被害人受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罪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2卷第2期,2013年6月,頁422-423、425。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支影片是黃標嗎? 對這支影片是黃標 如果你覺得它不應該被黃標,歡迎留言 #ItDeservesGreenMark #這應該綠標 和我們一起協助 YouTube 建立一個更完善、更精準的AI判別系統,謝謝大家! ✔︎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
得被害人同意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如果「N號房事件」發生在台灣,現行法制足以保護被害人嗎?】
韓國日前爆出了大規模性犯罪「N號房事件」,事件源頭在於主嫌先詐取被害者個資後,再透過脅迫的手段取得被害女子影像,並以Telegram軟體提供其他「付費者」觀看。
內容除被害女子的性剝削影像之外,在相關的數十個聊天室當中,也有供會員「分享」熟人(女友、前女友、女性家人及友人等)私密影像的聊天室。
縱然此事件與一般發生於情侶或配偶間因為分手,而將影像散布予第三人的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有著些許不同,但相同的是,不論原因為何,被害人在拍攝甚或傳遞自己裸體或其他情慾影像時,都沒有預見到影像將被傳遞予第三人。
此外,散布者也都是在沒有取得被害人同意下,便將影像散布出去。
台灣現行法律如何處理復仇式色情?
得被害人同意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無專業高下立判
剛剛下庭,來回應一下這件事,因為被畢靜翰先生封鎖了,因此連帶我批評他的文章也一併消失,所以,應該不是臉書刪我的文,這一點必須澄清,就像我澄清畢先生錯誤觀念那樣。
先從無聊的事情談起,之所以稱畢先生為「網紅」,是因為我個人追蹤他許久,我喜歡、也佩服他能以極為精準流利的中文,介紹英文最新流行用語或解釋語意,但這跟我指正他錯誤的觀點是兩回事。他反過來罵我是「法匠」,我不介意,他羞辱我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羞辱的有沒有道理。
畢先生確實是不懂法律的,如果他懂法律,就不會說出「誘姦在法律上沒關係,但王八蛋三個字在法律上很有關係」這種過度簡化、純情緒的發言,非法律背景出身的他會發表這樣的觀點我並不意外,比較意外的是,他為什麼對我指他不懂(我國)法律這麼氣憤?
這就是我國司法的悲哀。
在很多人的腦袋裡會覺得,法律是母語中文寫的,只要識字的人都會懂,你怎麼能說我不懂法律呢? 但事實上,法律是高度專業的學科,沒有專門研究或學習過的人,真的不會懂,如果只是會讀法條就能稱為「懂法律」,那打官司也不需要律師了,不是嗎? 我國刑法對於性侵害的處罰規定,本來就沒有「誘姦」這種處罰,除了年齡限制外,我國對於性犯罪的處罰,大多都是建立在未得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無從同意)的情況下,則「誘姦」到底是什麼? 完全沒有法律上確定的定義,也因此,畢先生一句「誘姦在法律上沒關係」是非常危險且錯誤的,會非常誤導大眾。陳星在道德面上怎麼被大家批判譴責,我沒有意見,他做的事,他自己承擔,但一談到法律,我們必須嚴肅以對,嚴謹要求執法者(警察、檢察官、法院)必須依法行事,不能依道德、依大眾喜好來審判,因為,包括你我在內的每一個人,哪一天都可能會坐上那個被告席。他是壞人,不等於他在法律上是有罪之人,法律有一套專業的法律邏輯與判斷標準且人人平等適用,而不以好感度高低,來決定他是否犯罪,不是嗎?
尤其,畢先生下一句接著說「王八蛋三個字在法律上有很大的關係」,這也是錯的,正如我消失的本文中已經說明,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只要未提告,這件事在法律上就沒關係。就算提告了,依照實務現行的量刑標準,多半也只是罰金,或易科罰金,這跟性犯罪動輒被量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完全是不能相比擬的。
最後畢先生還說「世大運開幕當晚打人的顏男,因為說了要幫台灣選手加油這句話,就可以安然無恙的離開警局」,這更是完全錯誤的因果連結,所以我必須糾正他。顏男之所以可以離開警局,不是因為他喊了一句「幫選手加油」,而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的規定。
這是警察依照法律,正當執法的結果,我們國家不允許執法者違背法令,恣意拘禁國民,而且顏男被放走了,也不會「安然無恙」,他還有一堆法律訴訟要面對(光是要不要被羈押,就要被抓來台北開庭),這當然不會是畢先生說的「安然無恙」。
畢先生看到我的批評後,似乎是直接把我封鎖了,然後在(我看不到的)他的版上,發了一篇回應文反擊我。我覺得很可惜,他其實不用封鎖我的,這明明是很棒的辯論機會,讓我們在大家面前辯論,讓眾網友判斷孰是孰非,但他沒有給我這個機會。我透過朋友轉載讀了一下,這次,他稍微改口,強調他不是不懂法律,而是不認同這樣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是對法律不認同,應該先說明他理解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後,再指出他哪裡不認同,但他沒有,他就是純酸「誘姦法律上沒關係,王八蛋在法律上卻很有關係?」、「顏男怎麼可以只因為講一句要幫台灣選手加油就安然無恙地離開?」,他的這些酸言酸語,是不是建立在知道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出口的,我想大家自有判斷。
發現自己發言有問題,稍微硬凹辯解,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我比較不能接受的是,他竄改我的原話,曲解我的原文並且攻擊我:(如果他指的就是我)
他說「剛剛有人說,因為我不認同台灣的法律的某些法條,特別不認同16歲的小孩子可以跟成人有性行為,我畢靜翰是司法最大的敵人之一」,這樣就有點惡意扭曲,而且捏造我未曾說過的話了:
1.我沒有說「他是司法最大的敵人之一」,我的原文是,他發表的「這種不專業、不講理,卻煽起很多人同感的偽評論,就是司法最大的敵人(沒有之一)」,我沒有對他這個人有任何人身攻擊,我針對的是「事(他的評論內容)」,我的意思很清楚,我認為他說錯話,而這個錯話,會誤導很多人,因為他是有影響力的網紅(在我心中)。
2.我更不是因為他不認同16歲的小孩子可以跟成人有性行為,就說「他是司法最大的敵人之一」,我說的是誘姦沒有法律上的定義與處罰。至於滿16歲的孩子可不可以跟成年人有性行為,這當然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話題,但直接把16歲的小孩子跟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都稱為「誘姦」,是非常奇怪的事情,也是對「性行為」的一種污名化,我非常不以為然。
感謝網友把我消失的原文跟畢先生的原文,都一同放在我上一則黑色貼文中的留言裡,已被截圖,我自是不能修改的,各位可以透過對照我的原文截圖檢驗我,我既然公開發表言論,自當接受檢驗,絕不封鎖批評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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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式色情 #非合意色情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23 前情提要
00:53 什麼是「非合意 / 復仇式色情」?
02:11 防不勝防的「非合意 / 復仇式色情」
03:21 「非合意 / 復仇式色情」對於女性的傷害
04:53 目前法律如何處理?
05:31 難以杜絕的關鍵原因
07:06 社群影音平台的責任
08:08 我們的觀點:要怎麼保護自己和受害者?
10:01 提問
10:15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路寬
|腳本:路寬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具荷拉自杀与韩国偷拍视频阴影下的受害者 - BBC News 中文:https://bbc.in/308Cerr
→ :網友瘋傳激似熊熊不雅片會GG? 律師:最重判2年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https://bit.ly/3mPHdHl
→ :小心!復仇式色情,不要讓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數位時代:https://bit.ly/3cGadwJ
→ :有錢就能散布別人裸照,誰讓加害者有恃無恐? - 報導者 The Reporter:https://bit.ly/307ZLc7
→ :數位女力聯盟widi:https://bit.ly/2FY1hGW
→ :臉書社群守則:https://bit.ly/3i1o81o
→ :K-pop suicide sparks a reckoning on revenge porn, sexual assault - People - The Jakarta Post:https://bit.ly/3mQvKHt
→ :什麼是復仇式色情 | twrf-antirevengeporn:https://bit.ly/3hYXbv3
→ :又有受害者!男星自慰影片再流出 網瘋傳:還有更多│TVBS新聞網:https://bit.ly/3mOYbpe
→ :KNOW YOUR RIGHTS: 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 (""REVENGE PORN""):https://bit.ly/2HwAeD1
→ :Lulu 呼籲 性私密影像外流 不是妳/你的錯:https://bit.ly/3mQmXW5
→ :‘I was raped at 14, and the video ended up on a porn site’:https://bbc.in/2FP4OYb
【 延伸閱讀 】
→ :律師:看過「色情報復」被害人的痛苦,就再也無法看熱鬧了 - 報導者 The Reporter:https://bit.ly/332yrO8
→ :你的情慾不是你的情慾:當「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成為一種龐大產業 | V太太 | 鳴人堂:https://bit.ly/2RU49Ha
→ :Rose Kalemba – Faith/Feminism/Activism/Mental Illness/Recovery/ & much more:https://bit.ly/3kFHafg
→ :致力移除性虐影片、自己也罹患創傷症候群......南韓NGO團體如何助「N號房」受害者重建生活-風傳媒:https://bit.ly/3028E75
→ :without my consent:https://bit.ly/3mSRW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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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仇式色情嚴重嗎?:https://bit.ly/3kP9r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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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害人同意 在 Una Who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 #范雲遭性騷擾
► 如果你喜歡這部影片的話,可以來給我一點點的贊助與鼓勵噢(*´▽`*)♥! |
https://p.ecpay.com.tw/53F5FB4
你有遇過性騷擾嗎?你記得事情發生的時候自己是怎麼反應的嗎?是大聲地拒絕呢?還是告訴自己忍一下就好?或是,因為不確定這算不算性騷擾,所以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反應呢?
每個人的一生中,不論是什麼性別,或多或少都遇到過性騷擾,但可能因為從來沒有人向我們好好介紹過它,所以在遇到時經常不知道自己遇到了,也無法立即反應,在事後也不知道其實有非常多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今天就來透過「范雲與陳雪生的性騷擾事件」好好的聊聊這件事吧ヽ(●´∀`●)ノ!
(雖然沒能在事件當下就做完這部影片,但因為這個小小的事件中真的涵蓋太多可以好好說明的事情了,所以最後還是決定以這件事情為核心來講解,請各位多多包涵我的龜速🐢🐢🐢❤)
►段落重點
0:00 前導介紹
0:42 范雲遭性騷擾事件經過
2:05 性騷擾五大迷思
2:44 怎麼樣才算是性騷擾呢?
4:56 哪些行為算是性騷擾呢?
6:34 言行性騷擾、散布性騷擾、交換性騷擾
8:37 被誤會怎麼辦?我太敏感嗎?要忍耐嗎?
10:36 遇到性騷擾時該怎麼做才好呢?
12:02 想提出申訴或告訴時該怎麼做呢?
13:02 速速複習
13:44 結語
►主要參考資料
被性騷擾的當下該怎麼辦?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399
法官是如何認定職場性騷擾?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ender/449
婦女新知基金會-性騷擾防治https://www.awakening.org.tw/faq/category/20?page=1
向性騷擾Say No
https://www.ymuh.ym.edu.tw/tw/departments/administrative/personnel/sexual-harassment.html?start=3
李濬勳 | EP16 小姐,給虧嗎?! 遇到性騷擾時我只能隱忍嗎?
https://plainlaw.me/2016/09/16/legal-life-ep16/
從積極抵抗、違反意願到積極同意 |江鎬佑
https://plainlaw.me/2020/06/23/agree/
歧視言論在台灣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7590/?fbclid=IwAR20d7yMs_71RPVO9MvZi5IMEWpnI74TrzdGEQxIXYuhIQCASUfFdhsXY2w
大家說的性侵害到底定義是什麼?性教育為何重要?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7046/
刑法上的「性交」: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https://follaw.tw/f-comment/f02/18228/
偷錄音犯法嗎?竊錄的對話,可以當作證據嗎?
https://law.medpartner.club/tapping-evidence/
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 https://www.mohw.gov.tw/dl-12479-bf864a70-b8e0-4ce0-b06f-99d90435257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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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被害人同意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請大家幫忙分享協尋雅芳被消失的質詢影片
雅芳在第十屆第三次定期會市政總質詢(109.6.16)時影片
原本都是議會直播後,就會放在網路上
讓關心市政的朋友,可以去點閱來看
但 #唯獨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影片被議會刪除
所以雅芳只能用文字來跟大家報告
雅芳市政總質詢的內容:
1.市長你在第八屆擔任議員時,就和雅芳成為同事,在場很多第八屆就擔任議員的,針對議員可不可以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到議會備詢,相信大家心知肚明,全台灣議會限縮議員的質詢權,新竹市議會是第一個,這樣的行為簡直是貽笑大方,那請問市長,在你擔任議員時,邀請一級主管以下的業務主管需不需要經過一級主管的同意?
2.雅芳針對交通標線劃設之標準不一也有於議會提案通過,要求應設立完善的交通標線驗收機制,也在議會質詢過處長,處長說交通處都是依規定劃設的,市長這是我們南區客雅大道前的斑馬線,非常明顯劃設的標準不一,白色跟間隔比例有1:1也有1:2,請問市長我們新竹市對於斑馬線劃設的規定到底是1:1還1:2?
3.新竹市交通標線除了標準不一,施工品質還非常的差勁,跟私人公司劃設的,簡直天壤之別,私人公司絕對不會劃成這樣,那政府機關怎麼會有這樣的品質呢,還能通過驗收,顯然有圖利之嫌。
4.新竹市交通規劃嚴重的錯誤,經雅芳指正堅不改善,那市長我們來看一下,這是你選任的交通處長,引以為傲的z字型人行道設計,經雅芳在單位質詢時質詢他,經雅芳指正他設置錯誤,他還是認為他沒有錯,更洋洋得意說別的縣市都來觀摩,那我們就來看創造z字型的英國,他們當地劃設的方向,是以行人行走時,可以直接看到來車,才是符合人本,也才正確,再來看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竟然一模一樣,但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方向,會讓行人行走時無法直接看到來車,根本是錯誤的,市長我們新竹市劃設的是不是錯誤的?我再用台灣其他縣市劃設的z字型人行道說明給你看,這是彰化員林設置的z字型人行道,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們有考慮到英國是右駕台灣是左駕,所以劃設的位置要相反,才能讓行人在行走時就能看到對向的來車,這才是符合人本的正確設置。
5.在綠光公園工程挖出大量建築廢棄物,雅芳於議會質詢時,市長你同意開發商清除,但不嚴懲,但現在這些廢棄物全都埋回公園上面成為公園的設施,請問市長知不知道這件事?
6.開發商就是原地主就是昌益建設,昌益建設現勘時有說要給50萬清除這些廢棄物,市長你知不知道?
7.那市長你另外一個最近才剪彩的民族公園,你們的處長、副處長、科長、承辦,都用違法的方式,將人民住宅的逃生門封閉,尤其是科長游蘭英才因為幫廠商簽發不實單據被判刑確定,這樣有違法紀錄的科長又做違法的行為,請問市長你認為是對的嗎?
8.講到這邊我有很大的疑問,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們來看一下他的資歷,首先我們來看市長你的愛將,城市行銷處長顏章聖,他的學歷是傳播,沒有經過任何國家考試,經歷皆跟城市行銷執掌的業務無關,他會做出違法的方式來興建公園,不無道理,接下來我們來看交通處長倪茂榮,他的學歷、國家考試、經歷都與交通有關,但是!但是!依然無法學以致用,竟然用粗糙的方式來評定各種交通規劃,像第七停車場兩億多的工程案,他竟然只是站在路口三分鐘,就決定了汽車及機車位的比例;無論是考試通過的事務官,或是毫無經驗的政務官,雅芳覺得都不適任這兩個職務,雅芳建議你盡早將這兩個處長替換職務,應該要把他們分派到承辦,開始學習基礎的職務。
9.有關青草湖在辦理重劃的時候,應該要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市長你覺得對不對?那我們來看一下青草湖的湖邊這個違建是依法拆除,但來看另一邊卻屹立不搖,他們都同屬違建,市長你們的重劃有嚴重的行政行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圖利。
10.市長雅芳在第一次定期會就質詢過你,市長知道青草湖的淤泥傾倒在南寮海邊嗎?市長你都知情,市政府回給雅芳的文,證明這些淤泥只是暫置,那請問市長何時要移除?停止破壞潮間帶,以恢復潮間帶生態。
11.市長要請問你是否支持淤泥和體育場的廢土石方倒在海邊嗎?那今天青草湖的淤泥還會倒在海邊嗎?會不會妥善處理?
12.在我們新竹市南區,臨近寶山,懷恩堂靈骨塔,該財團涉聯手黑道毆打農民之子,還嗆他是警友會,該民眾被打逃出來後,來找雅芳,雅芳馬上陪受害者帶著青草湖派出所警員到犯罪現場要求以刑事訟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但員警稱非屬現行犯,也無立即保全證據,以致該加害人有機會湮滅證據,雖然檢察官有增加湮滅證據之罪行,但該法條規範無規範到加害人,致被害人權益受損。
13.另外依民族公園市府違法封人民逃生門,雅芳陪被害人在現場以現行犯要求警方逮捕,但因加害人是新竹市政府,所以警方說要請示檢察官,以致被害人權益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確規範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以上兩案都是警方不清楚法條所規範之範圍,雅芳要求警察局長應立即請督察科及政風室專案研討,建立明確現行犯逮捕機制,讓基層員警執法有所依據,不會誤判。
14.這個懷恩堂靈骨塔財團在水源保護區未經環評可興建會有醫療污染及危險的安養院,而且該地水土保持違法回填建築廢棄物,雅芳有舉發至市府,但至今毫無回應,市府依盡速依法辦理。
15.市長依法條活動斷層通過地區不得興建公有建築,是不是?
我們有議員同仁於第九次臨時會的提案就違反了這個法條,有圖利建商的可能,但因為第九次臨時會,主席不給雅芳發言,所以雅芳沒辦法即時糾正,以致於議會通過違法的提案,只能在雅芳個人質詢時間,要求市府應依法行政主動公告撤銷違法提案,那為什麼是圖利廠商呢?請大家注意提案議員中,有李妍慧議員。而李妍慧議員是有行賄官員紀錄的昌益建設事業群下的全昌益及昌禾負責經營管理的人楊勝翔的妻子,所以這樣違反法令的開發土地,很明顯就是可能圖利建商。昌益建設在大新竹是赫赫有名的,媒體關係也做得很好,所以行賄官員事情爆光後,也沒什麼被大肆報導,今天雅芳透過議會直播,讓全體市民了解昌益建設是怎麼行賄官員的,這是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被彈劾人於大學兼課時,認識昌益建設實際營運操盤者朱彥龍,於同年12月3日該眷改案公告招標前數日,與被彈劾人相約在臺北SOGO復興館內商談,約定由被彈劾人協助護航昌益建設之合作團隊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得標後,朱彥龍應支付被彈劾人2,000萬元賄款。」
16.雅芳在第二次定期會有向市長說明的適足居住權,強調人民對房屋之使用性、適居性等,尤其非正規居住者,應保障免遭強制驅離、威脅等方式,更不該以公法遁入私法,違背居住者意願令其驅離。政府開發違反兩公約,強迫居民搬遷,新竹市親仁里都更案就是這樣,目前已遭監察院糾正,請市長引以為戒,現在竹蓮市場旁法院宿舍等都更案,也面臨到公法遁入私法,強迫居民搬遷,市府應落實與居民充份溝通,善盡安置、搬遷、補償等相關義務,市長你能不能做到嗎?
17.另外新竹市政府最近接收學租集團的財產,市長說這是轉型正義,但我們竹蓮市場對面的屋舍,居民皆是日據時代就在此生活,民國後土地卻被學租集團登記所有,如果市長說轉型正義,那市長應回歸居住正義,不應一邊說轉型正義,一邊搶奪人民財產,市長你能跟人民好好溝通嗎?
18.接下來是市府大發新聞稿邀功的公道三,市長,當初是你的處長、科長承諾居民,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居民才勉強簽同意書,但市府竟又跳票,強迫居民為市府的不負責買單。
市長你知道這自拆獎勵金對居民有多重要嗎?雅芳拿公道三某戶的補償金做例子,即使他們用最便宜的方式重蓋房子,也遠遠超過市府給他們的補償金,他們已經是倒貼在配合政府政策了,政府沒有給他們合理的補償,現在連自拆獎金都要想辦法讓他們領不到,這樣會不會太過份了,市長現在公道三的居民就在現場,場外也很多人,都可以作證是你的處長跟科長承諾他們的,市長你能不能兌現當時的只要斷水斷電、搬離住宅,即可獲得自拆獎勵金補償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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