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安排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執行情形、困境及未來規劃」專題報告,我提出4點質詢。
Q1:你知道目前有關長照機構評鑑有哪些問題嗎?
Q2: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點)的問題是哪些嗎?
Q3: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是什麼?
Q4: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卻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長照機構評鑑指標錯誤百出 衛福部道歉允修正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20148
📌護理師兼個管與居服月入10萬? 衛福部將確認大數據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8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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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長照機構評鑑:
依據長照服務法第39條的授權及長照機構評鑑辦法的規定,長照機構每4年評鑑1次,但新設、復業或評鑑不合格者,需於1年內接受評鑑。
目前正在實施的長照2.0特約機構,大都被視為新設,所以衛福部去年就以標案形式委託規畫與試評,並已經有公布長照服務機構評鑑基準範本供各縣市參考,預計在今年評鑑。
這次社區和居家評鑑在辦理說明會的時候,引起極大反彈,因為參考太多住宿機構和護理機構的評鑑指標,根本就不試用。結果修正公布之後仍有具爭議的共識基準和評核方式。
以日照機構的安全環境設備來說,評鑑代碼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提供足夠且清潔之寢具(含床、床單、冬夏棉被、套枕頭及被套)」。
Q1:日照機構是要提供住宿嗎?
根據”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日照機構僅規定「每一空間應設休憩設備,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有規定要”床”嗎?為什麼評鑑的時候要評估有沒有”床”還要枕頭、棉被。
再看C5:餐飲衛生情形。其中基準說明第一點規定,「結合餐飲供應者,其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質保證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HACCP 或GHP)。」
也就是說,自己備餐者不需要符合C5第一點,只需要符合C3的廚房衛生規範。
這個評鑑基準將造成幾個問題:
第一, 我們上網去查了幾個縣市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的團膳餐廳,發現台東縣僅1家,嘉義縣3家(太保、水上、民雄),南投家6家,但都集中在(南投市、草屯、竹山),澎湖、金門、連江,完全沒有。請問以後一鄉鎮一日照,我的故鄉鹿草、南投埔里、魚池,是要叫日照機構去哪裡訂餐?且GHP根本沒有認證單位。
第二, 當然這個規定下去,為了要符合基準,可能會逼著日照機構自行備餐。但這就會耗費更多的人力成本,也會佔據更大的廚房空間,對於社區型小型日照機構是完全不敷成本的規劃。
還有社區式日照機構、小規模多機能和團體家屋的評鑑基準C1,休憩設備設置情形,備註說明都提到,如:使用隔簾。這根本就是不符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的規定。
團體家屋B10基準說明第二點提到「落實增加服務對象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確實執行並有紀錄。」說明欄:「自我照顧能力之措施:如提供服務對象最少必要之協助、鼓勵服務對象自己照顧自己,如自己吃飯、翻身、如廁等。」團屋主要照顧對象為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中輕度失智症長輩,這個指標根本就不適用。
結論:由於長照機構的評鑑只有合格及不合格,大家都很慎重看待你們提出的評鑑基準,衛福部委託規畫評鑑的單位根本必了解長照實務現場的情形,根本是所託非人,希望這個評鑑基準範本,仍有檢討的機會,特別今天講的這兩點應該刪除。次長可以承諾嗎?(已於五月十日要開會再討論)
二、A點的問題: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稱A點,是這次長照2.0的一大變革。
在長照1.0時代,原設計整合型服務中心可以扮演照顧管理角色,是因為A點是屬於綜合型服務的提供,該機構的人力比較了解失能者需要哪種類型長照服務,怎麼提供最有效率。
原本希望4年內佈建849個長照A,但目前全國卻已經成立2000個長照A,包括許多是沒有提供長照服務項目所謂”虛擬A”。
如果幫忙連結長照資源,並建議照顧組合的長照A產生問題,整個長照2.0最後絕對做不好。
另一個大問題就是醫事人力開始提供C碼長照服務的問題。
而A、C也產生關連性的問題。
Q1:復健科診所抱怨找不到PT,聽說許多PT去執行長照業務了?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物治、職治和護理人員經過Level1,可以成為照顧服務員;也可以受訓成為個案管理員A;還有他自己的醫事人員證照,在長照領域一個醫事專業人力可以同時扮演三種角色身分。
再加上,因為是部分工時長照人力,就可以在不同的單位進行執業登錄,系統上並沒有限制他可以登錄的單位。
所以目前已經發生的問題是,某治療師上午當A,轉個案給自己下午提供C碼居家復能或居家護理的服務。
尤有甚者,居家護理也可能在一個時段裡提供服務,但在長照2.0及健保,兩邊申請支付的問題,例如:提供居家護理和也可以申請健保鼻胃管換置的給付。
還有,本來期待專業人力提供的是評估、擬訂計畫、與家屬及照服員都溝通與指導。現在卻變成是由醫療專業人員去直接提供服務,然後持續性申請支付。再多的政府預算都沒辦法支付單價這麼高的專業服務吧?
請問這樣合理嗎?
結論:C碼的亂象要徹底檢討;個管員和服務提供同一個人的問題必須被禁止。請部長承諾於三個月內檢討。
照顧服務的提供需要督導,這是從長照1.0時代建立起來的制度,督導可以監督照顧服務品質,也可以是服務使用者與照顧服務員的溝通橋樑,這是很重要的制度設計。
Q2:除了照顧服務以外,C碼:專業服務、D碼:交通服務、E碼:輔具服務、F碼: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是沒有督導的?
缺乏督導會產生兩個結果。
第一,A個管將服務轉出之後,CDEF碼,並沒有服務提供的回報機制,只能等申報支付的時候才看的出來。
第二, C碼專業服務,只有執行人員自己的良心知道有沒有做,有沒有做好、做滿。
請問這樣如何確保長照2.0的服務品質。
結論:所以CDEF碼的督導系統,也要麻煩衛福部再進行檢討。希望在九月底前研擬出具體方向。
三、有關身障日照和長照身障日照的差異
身障日照機構和長照身障日照機構,兩者之間的在機構收費、民眾負擔、外籍看護聘僱與否及是否可支領生活補助,都有不同的規定,造成機構經營者的困擾,上個會期去年12月26日你有承諾,需要六個月的時間來整合。期限是六月底。我只是提醒一下部長要趕快進行討論。
四、有關長照相關科系的實習:
每一項服務都需要長照專業人才,也都急於培養人才、招募人才。這是一個國家重大政策,也是一個國家的重大產業,所也產業界遇到的問題,長照都會遇到。本席接下來要向衛福部與教育部質詢人才的問題。
目前有45所大專院校設有長照科系,一年畢業生大約有5000人,畢業後留在長照產業的人數卻只有10%。這個現象,就是人力浪費。
教育部到此為止,為了促進長照科系學生畢業後留任業界,委託國北護設立實習媒合平台,接著在104人力銀行的平台上,也設立實習機構與應屆畢業生投入長照產業的求職管道。但是,在政策面未做更基本的檢討之前,恐怕效果有限,無法幫長照產業解決留住人才。
依據一線服務機構的分析要成為一個願意讓畢業生留下來工作的機構,本身在軟硬體與勞動條件都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同時學校在教學與師資上亦需要達到一定的水準;並且政府所職掌的制度包括:國家級證照考試、對實習機構的鼓勵措施、對機構督導的薪資獎助、工讀生納入人力比、實習生的食宿負擔等,都應該有具體的作為;並且如何透過學校的教師、實習輔導老師、與機構的督導相互間的配合,在產學合作階段給學生與家長正確的生涯願景與觀念等都是急需著力的重點。
Q1:請問教育部,在實習機構的選擇上,其軟硬體等環境條件是否有一套標準去認定?如果沒有怎麼能確保實習單位能夠提良好的環境?
Q2:請問教育部,學校的教師尤其是產學合作的輔導老師,是否具備照顧服務員資格?並從事過照顧服務工作?如果沒有怎麼有辦法告訴學生這份工作所遇到狀況的實際解決方式?
Q3: 請問教育部與衛福部,學生在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之前,當然被界定為實習,但是去得知後便應該具有從事服務的資格,因此界定為打工。這前後身分的轉換,是否對機構有明確的指導原則?並且反應在薪資等勞動條件,與是否得以獨立作業等機構管理上?
Q4: 請問衛福部,當學生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後到機構去工讀,是否能夠納入機構人力比?否則哪有聘僱與提升勞動條件的誘因?
Q5:請問教育部,實習階段,學校酌收三個學分的學分費,但是付出指導的人力卻來自於機構,並且學生在機構實習還有食宿費用的壓力,該筆學分費是否應該給付予機構作為督導的薪資補貼以及學生的食宿補貼才公平?
結論:請教育部及衛福部於三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的檢討報告。
復健科診所設置標準 在 靠北復健- #2130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的 ... 的推薦與評價
有沒有想過診所設置標準為什麼不用這個名稱?要花一大堆其他設備字眼來形容無障礙空間設施?就是不希望官員來實地訪查時誤以為必須符合無障礙建築的"廁所盥洗室"。 ... <看更多>
復健科診所設置標準 在 Re: [討論] 衛生署診所配置標準的命令- 看板Therapist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oveappear (好吃ㄟ)》之銘言:
: 這幾天聽醫師講診所不需要請兩年資歷的治療師了,然後去查了發現還真的有這一回事。
: 問題是:治療師法的治療所配置是需要兩年經歷治療師,但衛生署的命令卻是兩年跟師都不用,只需要生即可,這樣沒抵觸到治療師法嗎?
要討論法規的話 上網也是有很多資料
設立診所是依據 醫療法第12條 https://ppt.cc/Rm7x
第12條第3項(醫療診所與其他醫療機構)【相關罰則】第三項~§102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
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然後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依這法做出了"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https://ppt.cc/nRz1
雖然只是命令 但因為是授權命令 所以位階可以等於法
也就是說 如果有醫療法第12條第3項
基本上衛生署要怎麼規定都是合乎法律的...
有關診所的設立標準... https://ppt.cc/rQJQ
然後設立物治所依據的法律就是 物理治療師法...
跟醫療法應該不是母法/子法的關係
而應該算是 一般法/特別法
有關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所的部分 依據特別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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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196.7
※ 編輯: ftyu 來自: 1.174.196.7 (05/07 00:09)
J大不愧是過來人阿~~ PT所的困境很清楚~ 也很有數字的概念~
之前我送件過醫院復健科*2 診所*2 物治所*5~6
感想是健保特約 難易度 物治所 >> 診所 = 復健科
診所.醫院復健科要通過特約 跟物治所比較起來真的太容易了...
個人覺得最困難的一關是最後的健保審查醫師實地勘察
這個還包含了運氣成分
來審查的復健科醫師立場也有很大的關係
有的是很反對物治所設立的 如果被這種立場的醫師審查到
你的標準就要比法規還要提高...
例如場地的部分
之前我準備了 65m2的空間
結果被硬生生扣掉 廁所.辦公桌.門的迴轉半徑
扣完之後 就剩不到60m2了...
所以我才說 最好準備個70m2比較保險
就算通過特約 後續經營也是困難重重
最大問題當然還是處方箋
...找了10幾20家復健科骨科診所也沒人要開給你
然後規定還有"必須有復健部門的診所才可以釋出處方箋"
診所都有復健部門了 患者直接在這裡復健就好了
幹麻還要跑來跑去?! 到診所拿完處方箋還要跑回治療所...連我都覺得麻煩
開發的患者很容易就被開處方箋的診所吃掉了
某時期物理治療所過於蓬勃發展
某次縣內醫師公會開會討論要各醫院診所把釋出的處方箋斷掉
最後導致物治所倒閉10幾家的事件過後
對物治所的設立我就興趣缺缺了...
(事業的存活掌握在別的專業而不是自己的努力耕耘 實在風險太大)
至於診所的話 復健界很小 通常醫師跟醫師之間是互相認識的...
聊個幾句~~"你開在這邊喔 現在不好做喔..."
"這裡房租貴不貴阿"
"我還是在醫院領薪水比較清心啦..."
連捲尺都沒拿出來量 只看幾眼場地 聊幾句話就過了
所以說審查醫師的標準就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對部份醫師來說
復健科醫師設立診所是天經地義
物治所設立是來搶飯碗的 (加入一起吃基層總額 物治所多吃一口 診所就少吃一口)
合作開診所的部分也很難有主導地位
之前診所負責醫師一口價25w
診所上限又只能報到70~80w
(拿到手只有50萬上下 還要扣其他人事成本.房租.水電.稅.儀器.雜支...)
根本也賺不了這麼多
最後只好減PT.PTA.行政的薪水
45000 --> 38000
35000 --> 32000
25000 --> 22000
好不容易才養得起25w... 最後乾脆整間送給他啦~~
※ 編輯: ftyu 來自: 1.174.196.7 (05/07 08:14)
※ 編輯: ftyu 來自: 1.174.196.7 (05/07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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