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檢察官為處分前之和解,對刑事被告有甚麼幫助呢?
繼上次的話題,加上太多人詢問事務所,所以接下來我們將帶大家了解「刑事案件在法院判決/檢察官為處分前之和解,對刑事被告有甚麼幫助」。
刑事被告在不討論自訴情況下,原則上會經歷兩個程序,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偵查程序是由檢察官為主體,對於犯罪事項進行調查,而審判程序是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
而以我國目前法律,主要又分為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這些類型的不同,對於刑事案件和解的有利影響也不相同。
刑事案件如為告訴乃論之罪,在偵查程序中如果和解了,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如果於偵查階段時未能達成和解,而檢察官也起訴被告,於法院審理程序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而符合程序的撤回告訴,法院會做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
假如已經和解了,但一審也已經判決了,此時我們只能透過上訴程序,主張和解事實存在,請求二審法院給予緩刑的宣告。
而非告訴乃論的案件,和解對刑事被告有甚麼幫助呢?
如在偵查程序,犯罪情節非重大,又非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和解了,可以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或不起訴(微罪不舉)處分。
如在審判程序,對於被告與告訴人和解了,那我們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予輕判,或併請求法院諭知緩刑宣告(須符合緩刑要件),讓法院給予刑事被告一個自新機會。
一般而言,和解會是法院或檢察官酌量給予刑事被告有利判決或處分的依據,所以千萬不要輕忽和解的重要性。
以上希望各位對刑事程序中的和解,對被告有甚麼幫助,能有初步的了解。
#路邊撿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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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諮詢
微罪 不 舉 緩起訴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新聞想刑事法》
—路邊撿兩個紙箱,就會觸犯竊盜罪?—
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竟然為了撿兩個紙箱,台北市1名83歲老翁竟被抓進警局!1名以拾荒為業的吳姓老翁,上週推著手推車行經南港成福路,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老翁雖說「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堅提告的陳姓屋主說,該名老翁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這些箱子他都有用途,老翁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據了解,該名老翁就住在附近,耳朵有些重聽,他說每天都會推著手推車在家裡周圍閒晃,尋找可以回收的東西,如果看到有不要的紙箱放在路邊,他就撿起來拿去賣,他說,當時箱子又還沒有拿走,「這怎麼會犯法哩!」(105年8月1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如果各位以後從事實務工作,可能就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擔任律師,當事人可能會來請教您,被警方移送竊盜罪該怎麼辦?甚至這樣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在國家考試,例如95年律師高考就曾出現請考生模擬自己是律師,應如何為被告辯護的題型。各位想想,您可能做哪些主張對被告最有利呢?
可能的思考方向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I),這是竊盜罪的法律條文,各位都很熟悉才是,我們不再逐一解析要件,直接從三階論來討論。
1.構成要件層次:
1)客觀上到底是否為「他人之動產」還是無主物?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因此這兩個紙箱,若是被所有權人拋棄的,則根本不是「他人之動產」,不該當本罪。然而本案因為有紙箱所有人跳出來主張他沒有拋棄之意思,所以以紙箱並非「他人之動產」作為辯護方向,成功機會不高。
2)比較可能成功的是主張行為人主觀上因誤以為紙箱是無主物,並未認識到係「他人之動產」,無竊盜故意(典型的「構成要件錯誤」);當然,也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違法性層次
若構成要件擋不掉,至少實務上有承認可罰違法性理論,可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亦即二個紙箱之價值很低,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並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應可阻卻違法。
3.若真的不被法官採納,至少在罪責層次主張行為人之年齡已83歲,可以減輕其刑(§18III)。但這樣是有罪欸,所以要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主張微罪不檢舉(刑訴§253)請求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宣告緩起訴處分(刑訴§253-1~§253-3)。當然,若真的不幸被起訴,而法官心證也傾向有罪,就請求法官雖諭知有罪判決,但宣告緩刑(§74~§76)。
以上是筆者的簡單看法,您想到了嗎?還是有其他可以補充的呢?學習法律不是只能用來考試,是真的可以運用在實務上的。試想,如果有親友來請教我們,有這些法律知識的話,就可以幫忙不懂法律的朋友一個很大的忙喔。
微罪 不 舉 緩起訴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微罪不舉?>
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女大生發現放在宿舍公用冰箱的食物時常不異而飛,
日前還誇張到
連一瓶剛買不久的75元鮮奶,竟然被偷喝到見底,
陳女氣得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畫面,
才驚覺小偷竟然是住在同一個宿舍的林姓女大生。
北檢收案後傳唤2人到庭,
提告的陳女表示無法原諒林女,
認為林女未來的工作可能是作育英才的老師,
如果無法以身作則,做這些偷雞摸狗的事,
未來一旦教壞學生該怎麼辦,要求對方賠償她3000元,
而被抓到偷喝牛奶的林女,則坦承偷喝,
並且當庭拿出3000元給陳女,
檢察官檢察官考量林女並無前科記錄,
犯後也坦承犯行,因此予以緩起訴,
條件是上法治教育6個小時。
姑且不論前面偷幾次,
單就這一次而言,
被偷的東西是一瓶75元的鮮奶(關鍵字:75元),
然後警察要找被害人製作筆錄(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要去調監視器(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不得不移送地檢署(打哈欠~),
然後檢察官還不得不開庭(我睡了!)~
檢察官:「我靠!你當我什麼?
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無緣無故跟你們幾個廢物開庭!
不好意思啊,你知道我這人就這麼直啊!
我無緣無故的還要去幫你們協調和解!
你原諒我就是這麼直啊!
最後還要無緣無故地給你一個不起訴,
這或然率低過零啊!」
(如果是我,我會說:「我給你1000元,你不要來煩我!」)
當然,偷一塊錢也是偷,
不過,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為了一個75元的竊盜案件,
警察要(放下手邊那幾個強盜案件)製作筆錄調監視器,
檢察官要(放下手邊那幾件性侵案件或殺人案件)來開這個庭,
花費成本,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
怎麼看,都不划算!
特別是司法體系人力配置有其極限,
如果都把時間拿去處理這種芝麻綠豆大的事情,
那重大案件怎麼辦?
(k的os:不要跟我說正義不容打折,正義是有時間成本的~)
為了處理這樣的情況,
刑法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
就是偷一張衛生紙、或偷摘路邊芭樂之類的小事,
刑事上允許檢察官職權認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起訴!
什麼條件勒?
第一個,特定犯罪,
這裡講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犯罪,
比如:竊盜侵佔詐欺之類的罪(輕罪)
第二個,刑法第57條的10個因素,
比如:犯罪動機是已經快餓死了去偷麵包,
比如:偷的東西價值很低,一個麵包15元,
比如:犯後態度,有沒有認罪?有沒有跟對方和解之類的,
如果符合上面幾個要件,
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的(就是無罪的意思)!
結語:
一般說來只要有
「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和解」,
就有機會換到不起訴,
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對檢察官而言,起訴通常比較省事
(要交代為什麼符合微罪不舉的理由太麻煩了~)
所以職權不起訴的情形,實務上不太常見。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