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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二)
【作 者】楊子慧│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內容簡介】
🔸本書研究主題為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及釋憲實務,前者含括憲法訴訟法引進的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闡釋、憲法及憲法訴訟法架構下司法權應基於制度上分工以克盡護憲之責、我國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現況及司法化變革,並說明108年憲法訴訟法相關條文與102年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後者主要為大法官就機關、法院及人民聲請釋憲程序所作成相關解釋實務之分析與評釋。
🔸本書論述之主旨,得以「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理論與實務」一詞涵蓋,秉承「憲法訴訟」一書之研究理念,名為「憲法訴訟(二)」,內容聚焦於闡明大法官釋憲制度之發展、憲法訴訟法規制的法庭化革新、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裁判類型與效力,具體探討範圍遍及德國憲法訴訟學理及實務、我國憲法訴訟法新制和相關大法官解釋,期能激發憲法訴訟法領域之廣泛研究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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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作者:羅祖芳律師/顏薇珊
依照憲法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我國的憲法審查制度,是採集中、抽象的審查,不做個案裁判。人民若主張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聲請解釋憲法。
但現行制度下往往形成對於人權保障的障礙,容易忽略法規範本身雖然合憲,但在判決個案中適用卻可能產生違憲的情形。曾有大法官解釋為此涉及個案考量,例如大法官解釋242號認為,禁止重婚的規定本身雖然合憲,然而在夫妻分離兩岸,無法離婚又不得再婚的特殊時代背景之下,禁止重婚的規定不應適用於因兩岸隔離所生的重婚案件。
又現行違憲審查採抽象審查模式之情形下,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時,並不會將個案之最高法院判決廢棄,再發回有管轄權之法院,當事人僅得以大法官解釋作為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依據;更有甚者,大法官可能為考慮法律安定性等因素,僅作成警告性解釋或宣告定期失效,致人民權利無法獲得救濟。從而近期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出仿效德國基本法第93條1項第4-1款規定,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構想。亦即訴訟當事人可以於聲請大法官解釋時,開放大法官針對經終局判決確定的個案中的「具體法律見解」做出解釋,若大法官認為判決中法律見解違憲,則可發回終審法院重審。
是否引進此制度也許見人見智,但在司法改革之聲浪中,不失為重新思考憲法解釋制度功能與定位的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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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6日召開第二次會議,針對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進行投票表決,出席的19名委員,除召集人兼主席林子儀外,18名委員全數通過,也就是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大法官會議會不會淪為「超級第四審」,還要看司法院提出的配套措施,以及後續會議討論結果,有待觀察。
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在會後記者會表示,今天會議中就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委員進行了熱烈討論,包括其中利弊得失,可能產生的問題等,反覆交換意見,並經表決達成初步結論。
他表示,出席的有19名委員,扣除召集人兼主席不發言表示意見及表決,參與表決的18人,一致同意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其中包括籌備委員、司法院長許宗力、分組委員、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都贊成。
林子儀說,至於相關配套措施,委員也花很多時間討論,因時間關係,沒有結論,已請司法院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在下次會議提出討論,希望會有結論。
現行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等是否違憲,但不能審查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未來這項制度如果納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包括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也能審查,如果定讞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訴訟當事人可聲請大法官審查,大法官認為判決法律見解違憲,可發回最終審法院重新審理,讓訴訟當事人權益進一步受《憲法》保障。
案件負荷太重了 德國學界、實務上都喊停
不過,司法院在2015年6月17日回應民間司改會「人民要『憲法訴願』制度記者會」曾指出,「論者倡議的德國裁判憲法訴願,是植基於二次大戰前德國一黨專政的歷史因素,在該國運作多年後,今日實務上已呈現案件負荷沉重、與專業法院間迭生權限衝突的紛擾等窘境,該國實務、學界均已提出廢止或改革呼聲。
觀諸我國實務狀況,每年窮盡訴訟程序的裁判確定案件幾近上萬件,倘若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可預料憲法法庭將被指為「超級第四審」,而破壞原有審級救濟體系及原已穩定的司法內部分工。大量案件壅塞憲法法院,將嚴重癱瘓大法官釋憲的重要職能。」
因此,如果此制度施行,司法院原先擔憂的狀況會不會發生,15名大法官負荷增加,以至於聲請大法官審查的門檻、條件、是否溯及既往等,都要配套措施和明確規範,可謂茲事體大,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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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B (A) 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有宣告法律違憲的權限哦! 我國採取的是#集中式違憲審查,也就是由專門的特設機關來執行,類似的像是德國、韓國,是由憲法法院專門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