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體系改革2:司法鑑定的漏洞比想像還多!】
首先,感謝各方專家前輩紛紛賜教,讓我深深覺得用功還不夠,且這個領域要改革的項目實在太多,我們團隊會盡快將這些精闢意見整理,以作為我們推動修法與監督行政單位的依據。事實上,精神醫療的最大洞,是在社區預防與復健項目,這涉及錢在哪裡?資源如何分配?跨領域如何整合?等問題,我們會繼續來推動這條漫長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們會稍微聚焦到法律問題上,先來探討在昨天「系統化攔截模型」中「攔截點3」從法庭與監獄的問題,這也是民眾最關心的,可不可以讓精神犯罪者得到適切的處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職事件一審判決後,許多民眾對精神醫學鑑定,以及法官判決感到失望,我這邊還是要來快速帶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鑑定重點為何,而哪邊應以專家意見為主,哪邊法官又需做定奪?
首先,幾乎世界所有國家,都需要有責任能力才能受刑罰,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上個月美國有個五歲男童開休旅車想「去買藍寶堅尼」。假設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要負過失殺人罪刑入獄嗎?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衝撞,那要判死刑嗎?想當然,在此狀況下,監護人須負起民事賠償責任或可能的兒福法令刑責,然而,我們卻無法將五歲兒定罪。
因此,各國的法律制度經過兩個世紀的演變,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礙犯罪者為例)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責任能力」(酌減其刑+保護治療),「無責任能力」(只需保護治療)三類,而判別準則經過演變,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20世紀下半後,不論是美國的模範刑法典或1975年德國刑法,都走向「犯罪時要有精神疾病」+「因此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有問題」的雙重檢定法則。
但問題來了,司法鑑定,不是只有「責任能力鑑定」,在犯罪者被司法體系攔截時,為了與醫療體系互相配合,我們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鑑定」:
1. #受審能力鑑定:所謂受審能力,是指「幫助審判進行」以及「幫自己做重大決定」的能力。犯罪者必須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麼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檢察官起訴被告,律師辯護,再由法官判決」這個過程,最後要能有幫自己做決定(例如要不要上訴、認罪協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覺得,管他受審能力,人抓來審就對了。然而,沒有受審能力的混亂病人,最大問題可能是無法釐清犯罪真相,導致判決不準確,譬如其實是別人殺的但堅持相信是自己殺的等等怪異思考。當然,為了個人的尊嚴與其權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審。舉個非精神疾病的例子比較好瞭解,日本「京阿尼縱火案」的犯人,由於縱火燒到自己難以言語,因而是把他醫到一定程度後再正式抓上法庭審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發病時,充滿幻覺、妄想,言談缺乏連結與邏輯,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幹嘛。因此這時就要先強制治療一段時間,評估穩定後再去審判。這也能減少「裝病脫罪」的機會,因為抓到以後先送進精神科病房治療,失去自由以外,24小時接受三班護理觀察,每天會談,還要做各種檢查,藥物治療,如果再裝就關久一點,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維持24小時戒備好幾週到能騙過專業團隊的。
2.#責任能力鑑定:《刑法》19條在2005年修法時,修法理由中提到,關於責任能力多「認以生理學及心理學之混合立法體例為優」,「生理原因」指的是「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即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而「心理原因」則是「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這部分「由法官就心理結果部分判斷」。
也就是,犯罪時有精神疾病並不能「脫罪」,而是要看他是否處於「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控制行為」,要達到如此混亂的程度,其實是不多見的。就算符合刑法19-1,我們應視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無刑事責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須根據刑法87條監護處分。
3. #再犯風險鑑定:判斷病人的責任能力後,對於責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監護處分的病人,其實還需要判斷其「危險性」與「再犯風險」,來覺得後續處遇的位置,例如,「高暴力、高再犯風險」,就需要到戒備森嚴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長期拘留於此。而「中度風險」,則一般送到精神專科醫院的「司法精神醫學病房」。一些犯下輕罪,同時「低度風險」的患者,則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區服務治療,譬如我就聽過我們團隊的醫學顧問講過,有一個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塊豬肉被監護處分六個月;或是從小智障+聾啞人士,被拐騙去搬漂流木,結果違反森林法監護處分一年,同夥都放出來了他還在住院,這類的患者或許接受有強制力的社區治療還對他們比較有幫助。
至於風險鑑定的工具,大致分為非結構臨床分析,精算風險分析(ARA)和結構性專家判斷(SPJ)。其中,非結構分析較為主觀的,預測能力較差;而精算風險分析則是納入一系列的風險因子,根據統計提供一個數據化的預後估計值,來預測未來暴力的可能性;結構性專家判斷則納入部分專家專家彈性調整整體的風險程度。大體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預測準確性。但某些證據累積較多的領域,ARA的預測力比SPJ好,但SPJ對於治療後的追蹤預測效果較好。
我們來看看實務層面的例子,以我國為例:
1. #受審能力:
我們的法律其實有受審能力的概念,這是來自《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問題在於,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時拋棄「心神喪失」的傳統責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卻未一併進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紀前「心神喪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對外界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的患者(如昏迷、嚴重譫妄、嚴重失智症)才符合。對於精神病極度發作,認為自已是有八隻腳和100個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並不能符合這條,使得刑訴294很難運用。
因此,實務層面我們會發現很多沒有受審能力的個案仍然被審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殺童案主嫌,在法院上堅持自己沒病,辯護律師主張精神異常抗辯,是國家機器派來迫害他,誣賴他有病的壞蛋,這種混亂狀態,除了讓法庭增加喜感,並不利釐清真相,追究責任。把他醫到穩定再來審,並非讓他脫罪,而是讓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須誠懇的面對受害者與司法,無法逃避!
2. #責任能力:
我們上面講過,根據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醫師鑑定,而心裡原因則有法官充分根據各方證據判斷後判定,然而,實務上法官也常把後者丟給醫師,導致完全由醫師決定審判的過程,和立法精神明顯不符。
再者,許多輿論認為鑑定過程過於草率,其實一部分是沒有足夠鑑定時間與資源,或是在病患急性發作期,就趕著要求做出結論。給予鑑定團隊充分的時間,足夠的法律授權,提升刑事案例之鑑定費用,都是實務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審中找不同團隊多鑑定幾次,並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後,對於「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個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開《刑法》87條的監護處分時間天花板,這點我也贊成。但須注意,過去立法時會設監護處分五年,是根據一些證據顯示(白話的說)「五年醫不好大概也很難好了」,問題是,延長監護處分後,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或是部分合併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狀改善後,犯罪風險仍難以降低個案的長期拘禁場所如何規劃? 在長期監護處份期間,是否能隨著病情調整治療模式? 監護處份結束後,如何在社區追蹤(目前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機制)?這些配套措施,是延長年限以外,需要規劃的!
3.#再犯風險:
我們上面講了很多專業的風險評估方式,但是台灣實務上的鑑定報告會不會寫呢?答案一般來說是:沒有!
唯一和再犯風險評估較有關的法條是《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 」也就是說,決定風險高低的,竟然不是專家而是檢察官自己決定! 各位可曾看過法官判監護處分,而檢查官送去慈善團體執行的? 答案當然沒有,因此每個人都是送到地檢署簽約的醫院去,那就沒有所謂風險分級了。
這個目前或許還不是問題,但未來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監護處分年限可無限延長,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風險時,是否都仍需要昂貴的特殊單位住院治療? 或是可以移轉到低強度的病房或社區治療?這就需要建立風險分級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們的精神疾病犯罪鑑定過程,並讓病犯得到該有的刑罰,同時接受治療,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還要修《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這也是我們要在國會繼續追蹤的!
明天,我們團隊會再跟大家報告英國、日本的風險分級方式,以及世界各國的司法精神病院狀況,還有台灣成立司法精神病院會面臨的實務層面問題,請大家繼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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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告主張台獨民眾書(三)
——臺灣三大重弊
中國大陸閩南人 權璟畧
致主张台獨民眾:
不空喊口號,不空談大道,不論戰,不罵戰,只談利弊得失。願與敢於將台獨理念經受統戰考驗之台獨民眾務實對話,理性交流。對於將台獨建立在感性、主觀、自閉、無知基礎上之台獨民眾,除了一廂情願的表達,及宣洩對大陸的不滿,既缺乏正視與瞭解大陸的勇氣,又缺乏審視自身,思考未來的理性,純屬掩耳盜鈴,何足道哉。
觀歷史上偏安或殘存政權被主體政權統一之原因,除主體政權實力強大、銳意進取之外,另一重要原因便在於偏安或殘存政權自身存在弊病,並由此陷於困境,給予主體政權統一之良機。
歷史上蜀漢、東吳、陳朝、北漢、鄭氏臺灣等莫不如此,而今臺灣亦不例外。當今臺灣存在三大嚴重弊病:
其一、臺灣內部存在著統獨、族群、黨爭三大矛盾。在大陸對“寄希望於臺灣人民”仍心存期待,不急於進取的當下,此三大矛盾若處理得當,臺灣偏安仍可持續。若處理不當,兩岸統一未遠。
縱觀歷史,三國時蜀漢所以最先滅亡,內因便在於三大矛盾處理不當。劉備入川之後,荊州集團,東州集團,益州集團三大派系之間的矛盾十分尖銳。這些矛盾在劉備、諸葛亮主政時代得到較好控制,但沒能解決,至諸葛亮死後,三派矛盾日益激化,尤其益州本土集團與前兩派外來集團間的矛盾愈演愈烈。如此激烈的族群之爭在朝廷中又轉化為派系鬥爭,在對外關係上則轉化為統獨之爭。
譙周為何能兵不血刃說降蜀漢?重因之一便是他代表的益州本土集團對以外來的荊州集團為統治支柱的蜀漢政權喪失信心。由於對蜀漢喪失信心,便不拒曹魏統一,如此又形成日益強大的統一勢力,進而形成統獨之爭。所以蜀漢到後期,族群對立、朝廷內鬥、統獨矛盾暗流湧動,這便給予曹魏統一之良機。
蔣介石時代之臺灣與劉備、諸葛亮時代之蜀漢極其相似,敗退臺灣的外省人與本土人存在著矛盾,而外省人壟斷權力的強勢地位又加劇了這一矛盾。由於蔣介石強有力的統治及土地改革等惠及本土人的措施,矛盾得到抑制與緩和,並未造成政府內部的嚴重黨爭及尖銳的族群矛盾。
但蔣介石與劉備、諸葛亮一樣,對矛盾只抑制和緩和,並未著手解決。所以到蔣經國時期,矛盾逐步激化,國民黨統治地位日益動搖,台獨勢力滋長,本土勢力日益衝擊外省勢力。可以說此時臺灣三大矛盾日益加劇,開始顯現出與蜀漢後期一樣的衰亡之勢。
此時臺灣所以沒重蹈蜀漢之覆轍,外因上是大陸剛從文革中走出,未有足夠的實力與雄心著手統一,內因上則是蔣經國成功推行了本土化與開啟民主化改革。
蔣經國實際上效仿孫權走“江東化”道路。他通過打破省藉障礙,大量吸納土本人而將國民黨本土化,因此大大緩和族群矛盾。而開啟民主化則起到了拉攏凝聚各派勢力的目的,暫時穩定了國民黨政局。
總之,臺灣在此階段由於經濟相對於大陸的巨大優勢,及蔣經國彌合內部矛盾的有利舉措,使臺灣擺脫了與蜀漢後期一樣的困境,大有孫仲謀穩坐江東的態勢。
不過蔣經國改革以來臺灣雖頗為穩定,但三大矛盾依然存在。族群矛盾儘管緩和,卻在政黨競爭中仍屢屢顯現;內部黨派競爭儘管日趨良性,但不變其競爭、內耗之本質;統獨矛盾則被政黨競爭所空前激化。
可以說臺灣是顆有縫蛋,此三大矛盾猶如蛋殼上的三道大裂縫,而三大矛盾中又蘊含無數小矛盾,這又構成無數細小裂縫。如此便不難想像,這樣一顆充滿裂縫的蛋,若護理不當,則破碎不遠。
必須承認當下臺當局護理還算得當,裂縫仍在可控範圍內,所以臺灣內部整體穩定,偏安無虞。但臺灣必須清醒認識到,矛盾始終是隱憂,大陸對統一臺灣並非無實力,而是缺進取,且大陸和平統一政策及種種惠台措施是臺灣偏安之重要外在保障。倘若大陸欲效仿隋文帝、宋太祖、宋太宗、清聖祖那樣銳意進取,只須挑動這些矛盾,加深裂痕,臺灣便難偏安。
其二、臺灣相對大陸而言地狹民寡,實力薄弱,外援無論有心與否,皆難相濟。今臺灣倘若能有陳朝、東吳半壁中國的實力,或者蜀漢獨霸一方的局面,那麼臺灣想偏安,乃至裂土自立皆可能辦到。只可惜臺灣不比東吳、蜀漢、陳朝,而與北漢一樣,地狹民寡、實力薄弱,獨立生存尚且艱難,更枉談裂土自立。
北漢從後周代後漢過程中苟延殘喘於晉中、北部,地狹民寡,實力薄弱,因此不得不北事遼國以求庇護。為改變這種困境,北漢國主劉崇曾兩度聯合遼兵進攻後周,皆以失敗告終,反遭周世宗圍困太原。至宋代周之後,宋太祖兩度進攻北漢,且不斷疲弊北漢。至北漢滅亡前夕,已是精疲力竭,所以宋太宗輕取北漢。
為何北漢能在後周、北宋屢屢進攻下殘存數十年?重因之一便在於遼國的援助。無論北漢是攻是守,無論面對後周還是北宋,遼國均給予巨大援助。然而北漢畢竟太過弱小,面對後周、北宋進攻圍困,形勢日蹙,雖有遼國不斷援助,終無力回天。
今之臺灣尤如昔之北漢,同屬殘存政權,地狹民寡,因此皆面臨實力薄弱之弊病。北漢正因有此弊病,即便得到東亞最強之遼國大力援助,依然無力回天。
北漢結局如此,那麼類如北漢之臺灣又如何?的確,美國曾成功阻止了大陸解放臺灣,曾幫蔣介石反攻大陸,亦曾在台海危機中以航母震懾大陸。但類似舉措遼國又未嘗沒為北漢做過,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仍保不住北漢。
由此揆之,當今臺灣所以沒重蹈北漢覆轍,表面上看是自身防衛能力強及美國保護得力,而實際上是大陸沒效仿周世宗、宋太祖、宋太宗。
綜而言之,臺灣存在與北漢一樣的弊病,倘若大陸決心堅定、銳意進取,那麼美國即使願傾力相助,亦將如遼國一樣無力回天,更何況美國援台之心未必及得上遼對北漢。
對於奉行實用主義的西方而言利益至上。昔日霸主英國沒有為了美國南方而介入南北戰爭,今之霸主美國亦未必會為臺灣而全面對抗大陸,正如它沒有因格魯吉亞、烏克蘭而與俄羅斯公然對抗。更何況它曾在1950年初、1971年、1979年,三次出賣臺灣。所以且不論美國是否願意援助臺灣,即使願意也彌補不了臺灣地狹民寡、實力薄弱之弊病。
其三,民主困境,黨爭頻仍,內耗嚴重。對於臺灣之民主制度,大多臺灣人,甚至不少大陸人皆對其讚譽有加。但它至少存在以下弊病:
一、臺灣雖採取西方民主制度,卻乏西式民主靈魂。支撐這套制度的不是理性與契約精神,很大程度上是中國傳統的人情。所以臺灣社會從政治到民生的諸多方面,無論和諧與否,皆有人情味,卻乏理性與契約精神;
二、民強政弱,政府缺乏統籌全局之能力,往往隨民意爭而爭,擺而擺。這樣既無法統一思想、政令,又導致諸多政令議而不決,決而難行,這樣的社會很難發展;
三、黨爭頻仍,令原先許多矛盾被轉化為合理爭論擺上檯面,這激發固有矛盾的同時又使得整個社會的大量資源與精力皆集中於黨爭之內耗上;
四、缺乏應對危機的動員能力。
當上述弊病與臺灣內部的統獨、族群等矛盾及兩岸關係相結合後,必造成以下問題:
一、大量社會資源、民眾精力皆被集中於政黨競爭,內爭消耗臺灣大量資源及精力,從而制約發展。臺灣自民主化之後發展大不如前,日益被大陸趕超,優勢日喪;
二、國、民兩黨之競爭有別於西方獨立國家,它們身上烙上了很深的統獨、族群矛盾色彩,從而導致兩種矛盾時時相伴,甚至撕裂臺灣社會,民進黨執政期間這種裂痕顯得尤為明顯;
三、虛爭大行其道,常為一些愛台賣台,孰藍孰紅孰綠等虛而不實之事爭而不絕。
明朝後期一個重大弊病便是朝庭黨爭,官員相互彈劾,相互攻詰,相互掣肘,相互推諉,相互拆臺,使得整個政府官僚的精力都集中於內爭之上,內政上無所作為,對外及邊事上又無暇顧及,終致明朝內憂外患。
今臺灣內爭雖比明朝良性,但兩者卻有內部競爭之共性:內爭耗費資源與精力,行政上效率不高,對外上反應遲鈍、分裂,內部矛盾加劇,虛爭大行其道。
總而言之,臺灣在兩岸緩和的當下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內部矛盾與競爭能夠平穩而良性。倘若大陸他日銳意進取,幹預內爭,加劇矛盾,對外又加壓,臺灣必定內部動盪,政難協調,民難同德,軍難同心。
當前許多臺灣人都自認為臺灣社會優于大陸。但實事求是來講,臺灣當前無法樂觀,更不應自覺優越:
首先,導致蜀漢滅亡的內部矛盾,導致北漢滅亡的弱小,導致明朝衰亡的內爭,臺灣皆不同程度存在著,一旦大陸銳意進取,打擊臺灣這些軟肋,臺灣必難偏安;
其次,企業、人才大量西進,臺灣日益空洞化,且兩岸經、文、人之融合日益加深。昔日普魯士統一不僅在三次戰爭,更在於《德意志關稅同盟》形成的經濟統一;
再次,觀臺灣呈現優勢之原因:一是臺灣相比大陸為地狹民寡的小社會,便於管理,二是政府弱化造成的社會功能強化。倘若對此逆向思考便會發現大陸與臺灣猶如集團公司與小作坊之別,管理難度不可同日而語。
所以大陸即使整體不如臺灣也情有可原,更何況如今地區、文化、宗教、語言、民族、經濟皆呈現巨大差異的大陸在諸多方面已趕超先騰飛之臺灣。若以此論,臺灣在管理能力上遠不及大陸。且臺灣過度弱化之政府在諸多方面已喪失駕馭矛盾、紛爭的能力,無法統籌長遠、全局,往往只能操縱民意,騙選票,或隨民意搖擺;
最後,不少臺灣人自認為臺灣在經濟、傳統、制度上優於大陸。且不論是或否,退一步講,即便是,亦是無法挽回相對大陸之頹勢。縱觀歷史,後蜀在經濟上遠優於北宋;陳朝在文化上遠比胡漢雜合之隋朝更傳統、更中華;德意志西部、南部諸邦遠比普魯士更民主。但這些所謂優勢皆無法阻擋被統一之命運。所以臺灣須客觀、辯證看問題,兼視利弊,切勿孤芳自賞。
臺灣偏安一時尚可,但終非長久之計。臺灣須放眼未來,當機立斷,切勿步蜀漢、東吳、北漢、鄭氏臺灣之後塵。
縱觀歷史,亂後必治,大亂之後必有大治。春秋戰國之後有秦漢,魏晉南北朝之後有隋唐,清末百年屈辱之後有民國與共和國。當今時代正處於繼秦漢隋唐之後的又一個大治之期。當此之時,兩岸炎黃子孫應同心同德,循秦漢、隋唐之輝煌,再創盛世中國,讓中華民族重新鼎足於世界民族之林。(聲明:引用歷史只為借鑒,吸收有益因素,絕無將兩岸地位關係等同於歷史之意)
【權璟畧致讀者:星星之火,必欲燎原,仰賴諸君,同德戮力,轉載傳播,聚抷土以成泰山,匯細流以成江海,成臨台獨之大勢。大勢若成,眾心同愾,眾志畢集,據實憑理,以臨台獨,凡識時務之獨,其心其志,不能無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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