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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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ICD的改變是將「性別認同障礙症」去病化,而不是將跨性別去病化,因為跨性別一直都不是疾病。但,說真的,有心排斥或歧視的人也才不管ICD或DSM寫了什麼呢。』
『ICD真的是首創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或者更舊的名稱:變性慾)去病化的系統嗎?
其實不然,在2009年,法國衛生署就已正式宣佈不再視變性慾為疾病。
而美國的DSM系統,則是在2013年5月出版的第5版,也已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更名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同樣是明確的去病化意涵。』
【關於ICD-11的「性別不一致」到底是在改什麼?】
這兩天在性別界(真的有這個結界嗎?)被熱門討論的議題,就是第11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1)正式將「性別認同障礙症」(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更名為「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並從精神疾病的章節移到性健康相關章節,成為跨性別去污名與去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有許多朋友問起,我想說來寫篇短文簡單介紹一下這是怎麼回事。
ICD是由世界衛生組織(WHO)出版,將疾病或疾病群依照診斷準則加以分類的系統,目的在於讓世界各地的罹病或死亡資料能夠被記錄、分析與比較。並且用英文字母和數字混合編碼,以利存取分析。
目前全世界正在使用的是ICD第10版,包括台灣的健保系統也是使用ICD-10的編碼。而WHO其實早在2012年5月就公布了ICD-11的草稿,在2018年6月18日(也就是最近)公布ICD-11正式版,預定2019年5月會提交給第72屆世界衛生大會由會員國批准,2022年1月開始正式使用。
目前的ICD-10是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放在第五章「精神(心智)與行為障礙症」當中,這一章是用F作為開頭的編碼,也就是所謂F word,因此精神科醫師平常看診在電腦輸入診斷時,也大多是在輸入F word,舉凡思覺失調症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失智症還有某些失眠的編碼都是F word。
(由於每個人對於說幹話的認知差異很大,我還是特別註明一下好了:我真的只是在開玩笑,第五章只是剛好F開頭,不是F word的意義,我很愛這一章的)
至於剛公布的正式版ICD-11,其中的精神科章節移到了第六章「精神(心智)、行為或神經發展障礙症」,而性別認同障礙症則更名為性別不一致,實質內容改放進第十七章「性健康相關狀況」(Conditions related to sexual health),與精神疾病脫鉤。但其實在第六章裡還是留了一個「性別不一致」的分類標題,以免大家找不到(?)
性別不一致在ICD-11裡的描述如下:
個人所感受的性別與法定性別之間有顯著且持續的不一致,但若只有性別多樣化的行為表現與偏好並無法構成此診斷。且須排除掉性偏好症(paraphilic disorders)的鑑別診斷。
此類別下面包含三個診斷:
HA60:青少年或成人期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adolescence or adulthood)
HA61:兒童期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of childhood)
HA6Z:非特定的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 unspecified)
性別不一致的診斷區分成兩個年齡階段,與其發展歷程有關。根據追蹤研究顯示,符合性別不一致診斷的兒童,在青少年之後仍持續符合診斷的比例介於12-27%之間。但青少年仍符合診斷的性別不一致者,則幾乎都會持續到成年期,因此青少年跟成人期被放在一起。
但ICD真的是首創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或者更舊的名稱:變性慾)去病化的系統嗎?其實不然,在2009年,法國衛生署就已正式宣佈不再視變性慾為疾病。而美國的DSM系統,則是在2013年5月出版的第5版,也已將性別認同障礙症更名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同樣是明確的去病化意涵。
Dysphoria這個字日常很少用,台灣精神醫學會最後定案翻譯為「不安」,當然是比較信雅的譯法,但是我曾聽一位精神科前輩說,dysphoria這個字比較精準的感受應該翻譯成「秣送」,對,就是台語的「不爽」,這樣最達意 XD
而的確,我認識的許多性別不安者,對於這個鋪天蓋地佔滿自己生活的各種性別象徵和性別語言,覺得真的不爽到了極點。
順便談一下DSM,DSM是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的縮寫,這套診斷系統僅限於精神醫學,而ICD則是包括所有類別的疾病。台灣的精神醫學體系大多是以DSM作為訓練主軸,但台灣的醫師也必須對ICD系統略懂略懂(至少必須知道怎麼輸入健保碼才可以啊)。
在精神疾病的領域,ICD這套系統與DSM還有一個重大的差異,就是ICD對於疾病只有做內涵式的描述,也就是用一段話說明這個疾病的核心症狀跟條件是什麼,但DSM更著重在操作型定義,也就是會用條列式的方式,必須符合幾條以上、以及某些條件,才能夠下診斷,所以DSM的長相更像是一種操作手冊。但如果只是看著操作手冊望文生義,絕對會差之千里,所以千萬不要自己google之後亂下診斷。。
ICD-11中的性別不一致所對應的DSM-5診斷就是性別不安。與DSM-5相較,兩者的診斷內涵並無太大差異,DSM也同樣區分為「兒童期」與「青少年或成人期」兩個診斷。診斷內文中的沿革,反映了醫學對於「性別」的看法也在不斷演化當中,但細節太過繁複,這邊暫且不談。
這些診斷名稱的更改,最明顯的當然就是把「障礙症」(disorder)去除掉,宣示去病化的意涵,但因性別不安(不一致)者可能還是須要一些生理或心理的協助,因此仍保留在ICD-11及DSM-5的診斷中,以利提供對應的醫療服務。
關於性別不一致的改版,還有太多的歷史、科學和社會情勢可以談,但這樣就會變成萬言書了我才不要。我想特別說的是,在診斷名稱及分類改變之外,我們還是可以注意幾件事:
1. 「跨性別」(transgender)並非診斷名稱,跨性別族群遠比「性別不一致」這個診斷涵蓋更廣,其中的多樣性超乎想像,絕對不是「比女人更女人」這種刻板印象而已。對我來說,性別多樣性就是人類必然的而且正常的現象,而「正常」,本來就不止一種。
2. 嚴格來說,ICD的改變是將「性別認同障礙症」去病化,而不是將跨性別去病化,因為跨性別一直都不是疾病。但,說真的,有心排斥或歧視的人也才不管ICD或DSM寫了什麼呢。
3. 再怎麼談診斷內涵,依然都只是人的一個面向,尤其在精神醫學中,我們雖然會看到同樣診斷下許多的共通點,但看到更多的還是每個人高度的異質性,每個人豐富的生命歷程不是單純的醫療診斷能夠完整詮釋的,臨床工作如果有這麼容易就好了(嘆)。
4. 這樣的異質性,同樣也彰顯了真實世界中討論跨性別議題時的困難,即便在性/別少數族群中,也會有人試圖以自己的生命經驗去批判別的性/別少數、排除其他人的跨性別認同、甚至認為自己的苦痛比別人更具政治正確性。其實這是相當讓人難過的,如果批判與辯證是為了窒息討論,那麼我們永遠無法彼此理解。
5. 改名無法真正的去污名,但絕對是重要的一步。名詞建構了人類對於客體的基本想像,也是讓人認識一個族群的入門方式,但真正要好好瞭解一個人,簡單的名詞和標籤可能反而成為障礙與陷阱,這也是我們必須不斷提醒自己的地方。
#結果說是要寫短文還是寫到了兩千多字……
#ICD100的時候應該就可以改名叫gender_nowhere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