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多的女兒,最近常常會說,男生跟男生玩,女生跟女生玩;男生才能當醫生,女生才能玩娃娃。明明我們沒有刻意灌輸,但孩子的對性別刻板印象的程度讓我很驚訝,有需要在這時候導正她嗎?」
通常三歲以下的幼童,沒有性別概念,但三歲以後,自己人的概念逐漸形成,會將自己的性別認同為「我們都是男生/女生」,OECD做過一份調查發現:性別歧視與刻板印象,5歲前就開始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婚姻僅限於不同性別之二人違憲。 但,問題並未隨著大法官的解釋作出後就結束了。 我們的民政處也在議場上表示,中央的立法不明確,讓他們無所適從,感到很困擾!也不知道要怎麼讓第一線同仁來了解! 就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讓我們的處長不用再困擾! 11日苗栗...
性別刻板印象 因素 在 Repeat的人類圖計程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吳欣岱醫師的粉專上看到一篇文章,針對金曲獎最佳新人 te壞特 的準醫師身份與歌手身份的討論,除了吳醫師的選圖「金髮尤物」(Legally blonde)居然已經20年了差點哭出來以外,這是一直都是我深刻關心的主題。
小時候對這部經典之作的重心放在性別刻板印象、外貌刻板印象等議題之上,外貌、性別與能力一直存在這著樣的負面連結:愛打扮都是壞學生、重視外表等於沒有內涵、女生愛打扮是想要吸引異性、男生愛打扮性向是不是要注意、男生就是要陽剛與堅強⋯⋯太多了,罄竹難書。
2021的現在,多數的我們已經知道,至少看到這篇文章的你會知道,以上都是過往傳統荒謬的父權思想,在各個層次上不斷複製、重製,這篇文章不再討論。
學了人類圖以後我對這部片有新的感受,因為從人類圖當中看不出性別,所以我們也可以明白,所有特質與性別無關,我們看到的都是社會文化的制約。以下是睡醒滑手機後的心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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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我們都相信夢想的,但我們開始有了很多藉口:因為工作很忙很累、因為養家糊口、因為現實不可能、因為身旁沒有人可以做到。
但你想做這件事情嗎?這是你要的嗎?如果是,你只是給自己很好的理由不要勇敢沒關係而已。很多人拿生活當作藉口,認為自己無法去做任何自已想要追求的夢想與喜愛的事物,但如同珊妮老師所引述的那句名言「學會做好一切不喜歡做的事情,才能讓你更喜歡自己正在做的每一件事情。」
以人類圖的角度來說,無論你是一位生產者、投射者、顯示者還是反映者,也不管你的夢想是什麼,你都有自己的內在權威與策略,用正確的方式開始自己夢想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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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如果我們身旁的人有一個夢想,即使那個夢想聽起來多麼辛苦、多麼荒謬,你願意相信他嗎?有多少人可以做到實質的支持,相信對方的內在權威與策略,相信這件事情對他就是正確的,不要加以干涉與阻止?
以人類圖的角度,一個人的設計當中,有很多因素會讓身旁的人忍不住想要「改變」你的做法,可能是不理解、可能是投射、可能是自以為為你好,但不管是哪一個,其實都是出自於「不理解」。不理解對方的出生設定、不理解他做決策的方式、不理解所謂為他好不應該是社會一致的標準。
這是個矛盾的時代。因為我們處於一個世代交替的過程,舊有的世界有著一個既定的標準,由他們告訴你什麼是成功、什麼是好什麼是壞、誰是美的誰是醜的、就連幸福都是被規定好的。但我們開始慢慢掙脫。
我們能不能真正地看見一個人、真正地認識一個人,真正地覺得他就該活出自己的樣子,然後不會試圖改變他成為我們希望的模樣?即使你知道按照他原本的樣子生活很辛苦,即使你知道他這樣在社會化的過程當中會充滿碰撞,我們能不能真正地「尊重」一個人的獨特性,進而「引導」他而非「改變」他?
不改變他人,那你會想要改變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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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醫生不能當歌手?為什麼歌手不能同時是醫生?
這個問題以前是為什麼女性不可以有投票權?為什麼女性不可以同時是母親是妻子也同時是公司主管?時代看似在變,但只是表面的問題變了,核心問題依然存在:同質化。
我們常說「貧窮限制了我的想像」,事實上所有事情都是,人們用自己的狀態去套用在別人身上。但還沒有發生過的事情,不代表他不能發生不是嗎?
我相信越來愈多的人能夠真正地尊重自己與他人以原本的面貌生活著,但我們敢真正放下對於失敗的擔憂嗎?
我們有了夢想、我們敢於追夢,我們也能夠尊重自己、尊重他人,但我們允許犯錯嗎?
各種以愛之名、各種關心、各種為你好,時常只是因為不能接受犯錯。就好像生命的旅程當中一定要一帆風順,不能接受任何的交通阻塞、媽祖繞境,沒有前進就像是後退,沒有比別人快就是一種失敗。
因為不允許犯錯,就不會允許嘗試,但嘗試是讓這個世界前進的唯一可能,不管是夢想也好、做自己也好,都是在嘗試的過程成形。
這不是雞湯文。
因為如果沒有回到你的內在權威與策略,你的Strategy and Authority,這一切都是空談。我們一樣被這個社會制約,我們一樣受限於他人的世界,我們找不到自己與他人的界線,我們沒有能力勇敢做自己。
因為做自己不是靠頭腦說一句「我要做自己」就是做自己了,你的策略和內在權威是什麼?你有辦法使用嗎?你知道怎麼使用嗎?你願意使用嗎?
#很長的一篇碎念
#我要去吃飯了
#圖片來源: Sanem Blogs
----------司機手動置底----------------
很多人在問我什麼時候要開課,我說啊,好的老師和好的課程值得你等待,你是那個正確的人嗎?不論是線上還是實體課程,我們近期內就會見面了:)
性別刻板印象 因素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要探討『性侵害犯罪案例分析-以兩則實務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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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的兩則實務判決,主要是討論「違反意願」的認定⛔⛔⛔
考量妨害性自主案件大多處於隱密性、非公開環境下為之,如何認定雙方究竟屬於兩情相悅,大多得仰賴事前或事後客觀事實,舉例來說,進入房間前兩人神情或身體舉止、事後被害人反應(如是否即時呼救、報案、驗傷等,或是與被告間對話紀錄),不過也常常演變成檢討被害人是否符合犯罪下「理想被害人」的形象,因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指出任意以事後被害人的反應便逕認被告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不知道大家對於這樣的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什麼特別看法,歡迎大家留言分享。
以下節錄裁判內文📌📌📌
1.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2.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meansNo」「onlyYesmeans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
3. 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
4. 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No_means_No💢
#only_Yes_means_Yes👌
#打破大家對於理想被害人的想像🤛
https://fb.watch/61vRpUalSt/
性別刻板印象 因素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婚姻僅限於不同性別之二人違憲。
但,問題並未隨著大法官的解釋作出後就結束了。
我們的民政處也在議場上表示,中央的立法不明確,讓他們無所適從,感到很困擾!也不知道要怎麼讓第一線同仁來了解!
就讓我們大家一起來努力,讓我們的處長不用再困擾!
11日苗栗的愛轉來遊行中,我們用行動證明,苗栗不是性別與人權的沙漠。接下來的立法,也讓我們一起來關注!
近來有些主張,不斷跳針說公投結果超越或凌駕憲法!
但依公投法,其僅是立法原則,仍需由行政機關提案並經立法院完成立法,仍屬於「法律」位階,自不得牴觸憲法或相當於憲法位階之大法官解釋。
事實上,大法官在理由書中也語重心長地指出:
『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但我們相信,在這最後的關頭,我們可以打破這長期以來的禁錮與幽暗!
在平權的路上,苗栗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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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決戰立院 x 苗栗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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