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罪成】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 。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當時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三名警員,因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危險駕駛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為交替控罪。
當日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的第二日,亦有人在港島區發起反對《港區國安法》的非法遊行。而被告不但選擇把「光時」旗幟插在電單車後,更在主要道路四處遊走,在駛經軒尼詩道時,更一度朝相反方向轉入駱克道,其目的必然是吸引群眾注意,希望愈多人能看見旗幟。被告經過警察防線時故意不停車,更是明顯及公開地挑戰本地法律。
法庭總結裁決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中展現印有「光時」口號的旗幟,口號的字詞可以煽動他人去分裂國家。被告明白該口號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亦是他主張的政治理念,被告是透過展示旗幟將分裂國家的思想傳播予他人。至於被告直衝警方防線的行為,則屬故意挑戰作為香港法律及秩序的象徵的警隊,被告透過威脅警方以追求其政治理念,行為不但具嚴重暴力及屬危險行為,更危害公眾及社會安全。所以被判罪成!
今次想讚讚三位國安法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他們不怕恐嚇威脅及輿論壓力,一致裁定唐英傑罪成。過後當然又受到電話恐嚇,現已交給警方處理。司法機關應以無懼、無私、無偏、無欺的精神去維持正義。希望所有的法官也可以此作則,放下個人立場私心,公平判案!
另亦希望市民能以此為鑑,不要再為自己想港獨之心去找藉口嘗試避開刑責。反對國歌、燒毁國旗、反中亂港及「光時」口號絕對是分裂國家的行為,請大家不要再以身試法,因為是絕對需要負上刑責的。
事實上,那些不認中國,卻脫不離中國的人;自己繼續用國貨、買淘寶、食海底撈、和中國做生意等⋯,口裡說不,身體卻很誠實。有國才有家!大家嘗試放下有色眼鏡多點接觸內地人和事,用雙眼去看清真偽,了解中國及香港歷史。放下偏見仇恨用客觀心態了解一下自己國家,總比不認自己為中國人實際。
朱庭萱
恐嚇公眾罪刑責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惡意的撒馬利亞人 🇦🇺🚔
「這樣的『惡』該如何判罪?」澳洲維多利亞州中級法院10日針對一起極度爭議而且人性複雜的社會/交通案件,作出進度更新。42歲的被告普西(Richard Pusey),在2020年4月22日傍晚,於吸毒後在高速公路上飆車,並遭公路警察攔截扣車,誰知在準備拖車之際,一輛失控的卡車卻突然高速衝過路肩,將現場4名警察「全數輾斃」,而原本因吸毒酒駕正要被逮捕的普西,則因在路邊尿尿而逃過一劫,但撿回一命的他不僅沒有出手救人,反而高興地在路旁「笑看卡在車輪的重傷女警逐漸死去」,甚至還掏出手機一邊錄影、一邊慶祝條子被撞就是報應。案件內容流傳於網路曝光後,澳洲警民輿論極端憤怒,但纏訟將近一年被告10日卻逆轉選擇「全部認罪」,並可能因此輕判抵免、儘早於年內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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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重大事故也是維多利亞州史上,最多警察殉職的單一事件。事件發生在2020年4月22日傍晚4點50分墨爾本東線高速公路,被告普西在吸食冰毒與大麻等混合毒品後,駕駛著一輛保時捷911跑車,以超過速限將近50公里飆速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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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警察獲報後,隨即出動攔截,並在呼氣測試後確認被告體內「出現酒精與藥物反應」。根據規定,涉嫌吸毒酒駕、又嚴重超速的普西,應該當場被逮捕並扣押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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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在避車彎等待拖吊的過程中,一輛高速行駛中的大卡車卻突然失控,竟以時速100公里高速直衝輾進避車彎——極為強大且全無示警的衝擊力,瞬間就把4名值勤中的警察,隨著被壓成廢鐵的警車一同輾入卡車車底、鐵肉混雜壓成一團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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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之後,因健康狀況而肇事的卡車司機當場昏厥不醒;現場唯一一個無傷清醒的生還者,反而是正要被扣車逮捕、卻剛好在高速公路旁草皮小便的普西。誰知普西並沒有依照一般交通倫理或正常邏輯地協助救傷、馬上報警,反而是幸災樂禍地掏出了手機,對警車的斷肢殘骸自拍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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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事後發現,當時被卡在卡車輪下的一名女警,並沒有在第一時間死亡,而是在重傷受困的狀態下,不斷哀嚎呼救,但此時的普西卻拒絕伸出援手,反而笑看著瀕死的警察大聲咆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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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不就只是想趕快回家吃一頓壽司!死條子搞屁,你們現在還把我該死的保時捷給弄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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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著鬧著,還在恍神的普西就在路邊隨手招了便車,就這樣當作沒事一樣返家休息——但他見死不救,還自拍羞辱殉職員警的行為,卻被死去警察身上的隨身攝影機給全程拍下。檢方表示,普西回家之後,先是把「車禍現場的警察慘況照片」上傳到了社群網路;自己自拍嘲笑警察去死的影片,也透過通訊軟體在自己的私交圈內流傳,而這些傳播行為與影像事證,也就成為警察翌日抓人的「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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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西的「邪惡行為」極其嚴重地激怒了澳州警界與公眾輿論,但在檢調實務上,要如何懲罰普西?他又犯了怎樣的罪名?卻也成為各方爭議不平衡的法庭焦點——因為見死不救、嗑藥酒駕固然有罪,但直接撞死警察的,卻也不是普西,因此檢方在起訴中的定罪重點,也就是本回輿論爭辯的〈破壞公眾體統罪〉(Outraging public decency)的量刑強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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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普西見死不救、拍攝重傷警察的死亡來嘲弄執法人員,行為嚴重敗德且傷害社會,加上相關影片與照片已透過網路傳播出去,因此檢方也舉英國在2007年重判3年的《拉津斯基案》,要求法官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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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英格蘭的50歲婦女拉津斯基(Christine Lakinski),因為慢性病發在街上昏倒,路旁飲酒經過的27歲退伍軍人安德森(Anthony Anderson),不僅見死不救,還拿礦泉水、啤酒、刮鬍泡惡意噴灑在昏死的受害者,並當街對著拉基斯津撒尿自拍,並嘲諷性大喊:「我出運啦!影片要在Youtube爆紅啦!」但拉津斯津卻因延誤急救而現場死亡,鬧事害人的安德森,則因此觸犯〈破壞公眾體統罪〉,被判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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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受到警界高層指點、自己因經營房地產炒作放貸而致富的普西,卻在自首之前刪除了手機影片,辯稱照片只有私友訊息傳遞,並沒有「公開於社群網路」,因此不檢行為算不算真正傷害了公眾利益?或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卻也沒有檢警「為了報復被告」而故意求處過當刑責來得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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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澳洲的〈破壞公眾體統罪〉沒有刑度上限,但本案的技術複雜性卻也讓檢方難有定罪把握,因此在與辯護律師團隊談判協商後,雙邊才會達成認罪協定——維多利亞檢方將能成功定罪普西的犯罪責任;但在技術性自首、認罪協商與羈押折抵後,普西也可望儘早結束官司,甚至於今年內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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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西才沒有悔意,他只是擔心官司越拖越長、一路拖到2022年以後。」儘管普西一度交保,但成為「全民公敵」的他,卻多次與路人、記者發生衝突而被告恐嚇罪而重返羈押。再加上如果進一步被檢方拖入法庭訴訟,光是疫情阻礙與〈破壞公眾體統罪〉的認定空間討論,更可能把案件無限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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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多利亞公路警察失去了4名英雄。」澳洲警察工會表示:「但那個懦夫卻活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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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歐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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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車禍 #交通安全 #警察 #Australia #police #國際新聞 #udnglobal #轉角國際
恐嚇公眾罪刑責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嚇阻「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提高性暴力竊錄刑責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韓國n號房事件沸騰,嫌犯在被害者性虐待、性剝削時以拍攝影片的方式,脅迫、控制被害者並分享以收取高額會費,不僅造成韓國全國譁然,為防止n號房事件在台發生,且避免智慧型手機成為加害的工具,孟楷將提出強制性交罪「過程竊錄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期以重罰來嚇阻類似案件在台發生。
所謂「刑法222條加重修正草案」,是將「過程竊錄犯之者」內容,增列受認定為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一併受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最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規範。
這項法令內容上次修正為民國88年,然當時智慧型手機等工具並未普及,如今人手一機的情況下,在犯案過程中如有錄音、錄影或拍攝照片等,等同讓被害者有一生難以抹滅的陰影,無論散播與否,當下惡意竊錄即有多重傷害的可能,因此修法是對於竊錄行為的禁止,也避免類似的犯罪行為在台發生。
過往國內無論是李宗瑞案,或相關私密影、照片外流,都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然使用「妨礙秘密」罪行做處罰,較無直接針對犯行當下竊錄做規範;今日提出要針對強制性交罪時過程惡意竊錄加重刑責,就是避免被害者有多重傷害,且過程中的竊錄,其影響比之持兇器犯罪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因而儘速提出修正,以補齊現行法令之不足。
最後,其餘相關法令,也應思考因應網路、智慧型手機發展而衍生的新型犯罪傷害,來加重刑責。而法務單位在執行層面上是否有不同考量,能夠共同討論,但目的是不讓犯罪過程的影像,成為被害者永遠的夢魘,這也是本提案所修正的初衷。
我們期望台灣永遠不會有這樣變態的犯行發生,而如果真有不幸,那就一定要用最嚴格的罰則讓其受到應有的制裁,甚至罪行惡劣嚴重者,處以死刑也不為過。法律應當是保護好人、懲罰壞人,這才是我所認知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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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刑法第221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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