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立會通過修例 打擊「起底」行為!(2019年6月9日至今)
立法會今日(29日)三讀通過《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有關《條例草案》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行為,禁止「起底」行為,並賦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亦賦權私隱專員強制將「起底」內容移除。
修例訂明,「起底」罪行分為兩級制。第一級起訴程序屬簡易程序,入罪門檻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及有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家人受指明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第二級屬公訴程序,入罪門檻增加對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另外,私隱專員將有權就「起底」作刑事調查及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移除「起底」內容。而新修訂條文將有域外管轄權,身處香港的個人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境外服務提供者都會受規管。只要有能力移除「起底」內容,私隱專員可向當事人發出停止披露通知。
對此,本人十分支持,一眾在黑暴事件中走在最前線的建設力量人士對修訂感到十分鼓舞,作為這兩年多來一直與黑暴對抗的我來說,一直深受其害,今天實在是十分欣慰,歡迎政府修例打擊「起底」,這是遲來的正義。
在2019年黑暴期間,前線執法的警員及建設力量人士不斷遭受到不法分子肆無忌憚的「起底」,不法分子將「私隱」化作另類恐怖武器,威脅、恐嚇、甚至騷擾當事人的家人,令他們蒙受心理傷害。所幸經過近兩年的努力,政府終於進行有關的修例工作,可說是正義得到伸張。
希望期後政府可研究能針對海外的犯罪行為,不讓逃亡到海外的暴徒有機會繼續犯案。期望是次修例能堵塞法律漏洞,給予非法「起底」者警示和震懾。
高松傑
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秘書長、網絡紅人工作者協會創會主席、就是敢言副主席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萬的網紅賢賢的奇異世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犯罪心理學 #criminalminds #FBItest FBI測試點擊這裡:https://www.jobtestprep.com/search?r=%20Free%20FBI%20Diagnostic%20Test 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犯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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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_Kelly全面有罪 🇺🇸
「MeToo事件裡的非裔加害人與被害者,司法正義終於伸張?」以〈I Believe I Can Fly〉一曲走紅的美國歌手R. Kelly,20多年來針對多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而在27日被判9項罪名有罪,包括1項敲詐勒索、8項與人口性販運有關的罪名。本次審判中共有11名指控者,包括9名女性和2名男性,出面描述他們遭受的精神控制、羞辱與性暴力。經過兩天的審判,陪審團最終裁定有罪。當宣讀判決書時,R. Kelly身穿深藍色西裝,戴著眼鏡,一動不動地坐在法庭上,因為戴著口罩而難以看出真實表情。法院將於明年5月4日宣判刑期,R. Kelly最長恐面臨數十年刑期,乃至於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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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於1967年的R. Kelly,成名曲包括〈I Believe I Can Fly〉、〈Bump N' Grind〉、〈Your Body's Callin〉等,並在1998年以〈I Believe I Can Fly〉獲得了三項葛萊美獎,而有「R&B 之王」、「流行靈魂樂之王」之稱。除了是知名R&B歌手之外,他也以詞曲創作、唱片製作而聞名。1996年,他替麥可傑克森寫了〈You Are Not Alone〉一曲,被提名葛萊美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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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儘管嶄露高度的音樂才華,R. Kelly在私生活方面則是出現大量的爭議事件。在此次宣判之前,R. Kelly曾因一起持有兒童色情影像的案件在芝加哥受審,但在2008年被無罪釋放。不過這次審判,已有多家媒體報導過R. Kelly如何利用「邪教式」的手段控制、性侵這些年輕受害者。他們之中有許多都曾是他的粉絲、或者事業才剛起步的年輕音樂人。其中包括將這些受害人囚禁在自家與錄音室、強迫錄製性愛影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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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件中,還揭示了R. Kelly讓受害者遭受大量的精神折磨。例如這些未成年人會被要求遵守「規定」,他們要稱呼R. Kelly為「爹地」、當他一進到房間裡就必須跳起來親吻他、另外沒有經過R. Kelly的允許,他們不能吃飯和上廁所,甚至連穿什麼衣服都受到控制。而如果不從,則會遭受到處罰。其中一些人也指出,R. Kelly亦曾經暗示如果不願意服從他的控制,他可能會使用這些性愛錄影帶來威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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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社》報導在種種指控中,還包括許多讓人不安的場景。有人提到R. Kelly曾經在自己位於洛杉磯的錄音室裡面,旁邊放著一把槍,強迫當事人替他進行口交。另外也在未告知自己有傳染性性病(STD)的情況下,與他們發生關係。以及R. Kelly亦曾經拍攝過一段羞辱影片,其中一名女孩臉上塗了糞便,被當成是「違反規定的處罰」。許多相關指控也都在Netflix於2019年拍攝的紀錄片《Surviving R Kelly》中可以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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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擔任其中幾名受害者辯護律師的知名女權律師阿爾里德(Gloria Allred)也表示:「在我所有追捕過的掠食者中...R. Kelly是我看過最糟的。」阿爾里德並指出他是刻意利用名人光環和事業的力量來孤立、恐嚇、懲罰、羞辱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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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詞集中在凱利與已故的前妻艾莉婭(Aaliyah)的關係上。艾莉婭也曾是知名R&B歌手,15歲便發行了第一張專輯,2001年因為飛機事故而過世。她和R. Kelly於 1992 年被介紹認識,當時她只有13歲。1994年 8 月,兩人結婚時艾莉婭只有15歲,儘管雙方都否認這種說法,並聲稱當時艾莉婭已滿18歲,不過兩人婚姻也僅維持不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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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據調查,之所以結婚的原因,是當時R. Kelly以為艾莉婭懷上了他的孩子,他的解決方案是與她結婚以逃避起訴,因此他需要有人協助他賄賂伊利諾州政府員工,為艾莉婭製作假身份證。這也成了他在本次審判中敲詐勒索(racketeering )的罪名之一(美國敲詐勒索罪包括賄賂、賭博犯罪、洗錢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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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判決,除了也是延續2017年「#MeToo」運動被起底的幾名重要名流——溫斯坦、艾普斯坦等人之外——更重要的意義是,過去多起#MeToo圍繞著的核心,大都仍是白人男性與女性間的指控,再加上前陣子「天才老爹」寇斯比(Bill Cosby)案因程序問題而「無罪逆轉」,對許多有色人種的性侵受害者來說,這讓她們認為自己被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無法得到伸張正義的管道。因此這次判刑的重要性也在於,R. Kelly案的受害者幾乎都是黑人(包括未成年女孩與男孩),也象徵了一次非裔性別議題支持者的重要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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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當日,紐約法院外也聚集許多民眾,除部分是R. Kelly的支持者外,也有在網路上發起要求抵制R. Kelly歌曲的「#MuteRKelly」 成員。發起人奧德萊(Oronike Odeleye) 就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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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黑人女性),我們從沒有完全擁有自己的身體。今天我們正處一個轉捩點,證明黑人女性終於可以不用再因為『誰叫你是黑人女性』而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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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1)路透社/本次的法庭素描
(2)美聯社/《Surviving R Kelly》出面的受害者們
(3)美聯社/2013年的全美音樂獎Lady Gaga和R. Kelly表演〈Do What U Want〉
(4)美聯社/#muterkelly 在2019年的抗議
#rkelly #udnglobal #轉角國際
恐嚇罪程序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中國湖北有一位小男孩因為偷了十塊錢,被他的父親送進警局。
這是男孩第二次進行偷竊,第一次已經被懲罰了,男孩卻再犯,所以他的父親將男孩送進警局。最後警察和男童擊掌約定不再偷竊,讓這件事落幕,但這也引起網路上許多討論。
有人說:「這只是用威嚇的方式強制孩子改變外在行為」、「不是每個錯誤都要當成嫌犯對待」、「家長有問過原因了嗎」?
也有人說:「今天偷10元,以後不只10元,這是操守品行問題」、「這是教育好他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孩子需要震撼教育,那就讓他印象深刻」。
身為一個律師:
【法律是道德的底限,偷錢就是違法,不論錢多錢少。】
身為律師,用刑事程序處理犯罪行為是再合理不過的事,但看到有不少人把正常訴訟程序說成是一種「恐嚇」,這我完全不能認同。
常聽見有人在吵架的時候會跟對方嗆聲說:「我要告你哦!」,對方就會回嗆說「你怎麼可以威脅要告我?那我要告你恐嚇!」
法治國家的規則是:遇到雙方解決不了的紛爭,「告」是一個再正常不過的解決方法,雙方都認為自己才對的,就由公正第三方的法院來決定誰是對的。
但在華人老舊觀念中,好像去法院是很倒楣、很晦氣的事情,去完法院非得跨火爐、吃個豬腳麵線才行,事實上,法院是解決紛爭、伸張正義的場所,所以「把小孩送去給警察是一種恐嚇」這種說法,根本不成立。
當有犯罪行為發生時,走法律程序不該遭到批評。
(不過在台灣,我們針對未成年人有少年事件處理法這類特殊的訴訟程序。)
身為一個爸爸 :
【法律程序能成為育兒手段嗎?】
當孩子發生偷竊的行為,對父母來說當然是很大的衝擊,但如果我是那位父親,我會更重視孩子行為的成因是什麼,並試著處理、解決。
想引起大人的注意?那我是否沒有給予孩子足夠的關注。
需要錢去買想要的東西?是否該檢視孩子的金錢運用狀況。
單純想要叛逆,挑戰大人?那我是否要花費更多的心思來跟孩子溝通。
懲罰不見得可以改變一個人,新聞中的孩子就曾經被懲罰過,仍進行第二次偷竊。因此,了解孩子的行為成因,從根本解決問題會是比較適當的做法。
育兒之道很難,一起來分享,如果是你,你會送偷竊的孩子去警局嗎?
#奶爸律師
#陳又新
恐嚇罪程序 在 賢賢的奇異世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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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好,歡迎來到HenHenTV的奇異世界,我是Tommy.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在心裡學裡面
其中一門專門研究犯罪事件和相關人物的行為和心理,
研究的對象其實並不是犯罪人本身而已,
同時也包括職司逮捕,偵查,審批行刑的各種司法人員,
也包括證人和被害人。犯罪心理學家也叫鑑定人,
在英國和美國也叫專家證人,也叫做Expert Witness,
以幫助法官和陪審團了解被告的心理,還有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最早出版有關犯罪心理學的書籍是在1847年,
由奧地利籍的心理學家,漢斯。格羅斯,(Hans Gross)
出版了一本叫【犯罪調查】的心理學書,
他是第一名用科學的方法來查案的偵探,
書裡面就包括有醫學,彈道學,病理學,血清學,
人體測量學的方法來協助案件的調查,
也談到了礦物學,生態學,植物學家如何協助偵破案件。
而他的另外一本書:【犯罪心理學,法官,法律執業者與學生手冊】,
更被翻譯成8國語言,他也在書中寫了一個新詞:
刑事調查學(Criminalistics),
他也創辦了第一本偵探雜誌,也建立了第一個犯罪博物館.
另外一本也是蠻出名的書,在1876年
由意大利心理學之父龍勃羅梭寫的【犯罪人論】,
他就研究了3000多名罪犯罪者的頭骨,
也研究了1279位罪犯的人體測量和他們的相貌分析。
他認為,有這麼的一種人天生就是犯罪者,
與正常人有點不一樣的特徵和相貌。
他也以解剖學分析為基礎,通過70多種犯罪遺傳的特徵。
而那個得出來的結果,就是天生罪犯是頭骨突出,眉骨隆起,
他認為,這些犯罪者其實是擁有祖前原始人的特質遺傳,
這些對他來說就是犯罪的基因。
但是現代的心理學家對他的理論嗤之以鼻,
因為事實證明在很多以後的犯罪者都沒有這種特徵的。
另外一名要是要說的,雖然他並不是心理學家
其實你和我都懂他是誰的,
但是影響犯罪心理學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人,
他就是柯南道爾,也就是寫福爾摩斯的作家,
他本身其實是一名醫生,也是一名共濟會的會員,
但是在1911年他就退會了。
他生平寫的60篇關於福爾摩斯的故事,
雖然他寫的都是虛構人物,裡面有一個案件是真實的,
就是轟動一時的傑克開膛手。
而柯南的作品也影響了很多警察,偵探還有心理學家,
其中就包括法國的法醫學家,埃德蒙。羅卡和美國的奧古斯都。霍爾曼
先說羅卡,羅卡本身是一名法醫,
他創立了第一間犯罪實驗室,也推出了一個理論叫:
【羅卡交換定律】,
理論是:“凡兩件物體接觸,必會產生轉移的現象,
用在案件裡面,
也就是兇手一定會在現場留下一些東西和帶走一些東西,
也就是說現場一定會留下微量的跡證。
而奧古斯都。霍爾曼本身原本是一名郵差,
但是他過後考了警察,並且成為了伯克利警局的局長,
也在1932年成立了偵探實驗室,也就是造就了以後的刑事調查實驗室,
好像我們看到的CSI的實驗室是一樣的。
而什麼叫做罪犯側寫,Offender Profiling?
它是一種調查的方式,讓調查人員或者是警察,用在未知的罪犯身上,
罪犯側寫大概分為四種,
1. 地緣剖繪,分析犯罪時間和案發地點的模式,
來找到犯人出沒的地方
2. 調查心理學:借鏡分析心理學理論,
借由審訊現行犯的犯案行為與作案風格,來判定犯案者的特徵
3. 類型學,就是分析案發現場的特徵,
接著根據各種典型特有的特徵來歸類兇手
4. 臨床心理學,利用精神病病學和臨床心理學,
來判斷兇手是否患有精神病或者是心理失常。
而罪犯側寫的程序也分為五個階段:
1. 分析兇手本質的行為,並比對從前曾犯下類似案件的罪犯。
2. 深度分析犯案現場
3. 分析受害者的出身背景與作息活動,
尋找可能的犯案動機以及兇手與被害者的關聯。
4. 分析誘發犯人犯下該起罪案的可能因素。
5. 根據觀察到的特征建構疑犯的側寫,可對照過去的案件。
其實這個方法在中世紀的時候已經有法官或者執法人員
開始用這種方法來尋找罪犯,但是它並沒有成為一種學科,
而在1880年由於是倫敦的傑克開膛手事件,
外科手術醫生,湯姆斯。邦德以法醫的身份
參與了瑪麗,凱麗案件的調查,
瑪麗,凱麗也就是開膛手案件最後一名受害者,
他分析了所有相關的案件和兇手的作案手法和行為特徵,
得出來的結果是:
1. 兇手是一個人作案,獨行俠,沒有固定的職業
2. 冷靜和大膽,身體高大並且處於中年,衣著整潔
3. 情緒不穩定,患有性慾亢奮的性異常症狀。
4. 沒有解剖學的知識,所以兇手不是醫生和屠夫。
5. 受害者全部都是妓女,兇手對於妓女有特別的憎恨和厭惡
6. 受害者的肚子被剖開,內臟被挖出,臉和陰道都被搗爛。
但是由於當時並沒有DNA的科技,因此這個也成為史上的懸案之一。
不過網上謠傳他們把英國作家羅素。愛德華
當年買下的證物,凱瑟琳。艾道斯的披肩,
他們就拿這個披肩去化驗,上面除了找到受害者凱瑟琳的DNA之外
還有另外一個人的DNA,他叫艾倫。柯敏斯基,
但是由於證物上的DNA因為太久了,所以不能做證物,
因為它存在著DNA可能會變異的可能性,所以不可以用這個來斷定兇手。
而最早這種罪犯側寫成為一個專門的調查方式,
是詹姆斯。布魯休斯開始的,
在1940年紐約的愛迪生大廈發生了炸彈事件,
兇手留下簽名F.P,由於當時的炸彈並沒有爆炸,也沒有人受傷
因此愛迪生公司的人也沒有深入調查,但是在10年後的聖誕節,
也就是1960年,這個F.P炸彈客在公共場所放了12枚炸彈,
引爆了6枚,但是也是沒有人受傷,
而在1955年也放置了52顆炸彈,引爆了40顆,
造成一個人死亡和多人受傷,政府就開始對這個事件特別的關心
就著重了調查這個案件
但是憎恨愛迪生公司的人非常的多,兇手在案發現場留下的證物也很少,
因此警方就邀請了詹姆斯來幫忙,詹姆斯就對於兇手做了罪犯側寫:
他的結論是:
1. 作案者是男性,因為一直以來的炸彈客都是男性,沒有例外
2. 年齡介於50歲以上,擁有偏執心理(偏執狂)
偏執狂很愛保護自己,所以他犯罪的時侯,
往往就是以 ‘自衛’來做出發點
3. 他受過良好的中學教育,從他的字體可以看得出來
4. 他有中等的身材,擁有運動型的體魄,因為85%的偏執狂都是運動體型的
5. 他非常遵守時間,做事井井有條。
6. 他不是純正的美國人,因為在他的信件裡面,
有某些專有的特別名詞寫法。
7. 他受過心理創傷,他和愛迪生公司人的糾紛
不可能成為他在公共場所放置炸彈的原因。
8. 他有戀母情結,獨身,沒有女朋友,
可能小時候常常反抗父親,滋生他反抗權威的情緒。
失去母愛的傷痛還沒有癒合,所以可能是和女親屬住在一起。
9. 他是斯拉夫後裔,因為斯拉夫的恐怖分子裡面,
大部分都是喜歡用炸彈
10. 他可能住在布里奇波特,這是根據他匿名寄出的恐嚇來推斷出的地理推測。
11. 他可能患有心血管疾病,因為他一直在信中說自己是病人,
持續16年的恐嚇信當中,如果是癌症,就不會活那麼久,
如果是其他疾病,也應該痊癒了,所以最有可能性是心血管疾病。
最後警方根據詹姆斯的側寫,很快就破案了,
兇手喬治。默特斯基,他的特徵和罪犯側寫
幾乎是百分百吻合,所以過後的專業罪犯側寫師的職業就誕生了。
除了這個案件,詹姆斯博士也幫助很多的案件破案,
其中就包括波士頓絞殺魔。
在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OSS戰略情報局
也就是中央情報局CIA的前身,局長威廉。約瑟。唐納文,
請波士頓的心理學家瓦特。查爾斯。蘭格博士
為阿道夫。希特勒做一個罪犯側寫,
他們要揣測希特勒在輸了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可能會做出的行為,
側寫中描述希特勒對自己外表非常的一絲不苟,
過分保守的嚴謹態度,他身體健康但是卻害怕細菌。
擁有躁鬱症,有戀母情結和還有被虐症,
同時他也患有妄想症,所以在這種心理建設下,
如果戰敗,他一定會選擇自殺。
而這些資料也交給了OSS戰略情報局
不過這些資料在戰後就銷毀了,
而蘭格博士就在1970年推出了一本叫【希特勒的心理】。
而過後罪犯側寫這一個職業
就在約翰。愛德華。道格拉斯的發展下,
成為以後FBI調查組的行為科學科,
道格拉斯是聯邦調查局的特工,對於抓美國的連環殺人兇手居功至偉。
也有現代福爾摩斯的稱號。
他也是第一位專職的FBI側寫探員。在他的生涯裡面,
曾經去過監獄裡面訪問非常多的連環殺手
還有一些史上最出名的罪犯,
包括大衛。理查。伯克維茨(山姆之子連環兇殺案兇手),
泰德班迪(連環姦殺案兇手)被譽為最英俊的殺手之一
過後他就用這些資料出版了幾本書,第一本書
【性殺案的模式還有動機】
還有另外一本叫【犯罪分類手冊】CCM(criminal classification manual )
而美劇【犯罪心理】就是根據他其中的一本書
【Mind Hunter】來創作的。
罪犯側寫並不像心理學一樣,用理論的方式為基礎,
而是根據現場的罪證,包括現場的一些資料,
一些作案手法還有臨床心理學
來推測兇手的特定行為和特徵,用這種方式去協助破案
加上鑑證科,法醫,彈道,化學檢驗等等不同的方法,
務必要將兇手繩之以法。
那人為什麼會犯罪呢?好像在宗教裡面講的,
人的本身是有原罪的基因,而每個人由於是有思想還有情緒,
我們都會有可能犯罪,如果一個小孩子你不理他,
不教導他,他是一定會變壞!
但是並沒有什麼天生的罪犯和殺人狂,而是某種原因
觸發到他的犯罪慾望,經而做出不是人類可以做出的惡行,
動物之間是沒有犯罪的,
它們不會為了炫耀而殺死了其他的動物,把它的皮披在身上,
不會因為好玩而虐待其他動物,餓了就要吃,
這只是他們的基本慾望而已。
但是反觀人類,由於是擁有思考的腦袋,
他們可以害人,殺人,虐待甚至屠殺!
這些不就是人類基因裡面的原罪嗎?
你我都有可能犯罪,但是我們也可以選擇做好人
修身養性,做好事,說好話,控制自己的情緒和慾望,遠離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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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由國際聯盟發起的新冠肺炎疫苗計劃COVAX,目前有百多個國家參與,聯盟代表與中國和歐盟的磋商亦取得進展,可是華府卻表明不會參與,美國疾控中心更通知各州,準備在11月總統大選前分發疫苗。新疫苗全面投入使用,必須有充分臨牀數據支持,尚未確認安全可靠便倉卒推出,是一場危險賭博,外界普遍關注,華府會否不等齊臨牀測試結果,便大規模接種。COVAX計劃旨在確保疫苗面世後公平分配普惠全球,弱小國家及地區亦能雨露均霑,華府拒絕參與,不利國際抗疫合作,助長疫苗民族主義,令人擔心出現囤積疫苗和抬價的問題。COVAX現時涵蓋9個疫苗項目,包括港大研發中的疫苗,港府應積極參與計劃,同時亦要密切留意疫苗民族主義的影響。
蘋果頭條
2017年案發到今年2月正式檢控,《東方日報》記者指控黎智英恐嚇案橫跨兩任律政司司長。據知袁國強在任時,律政司檢控人員及外間資深大律師法律意見均不建議起訴,認為沒有合理定罪可能。惟到鄭若驊接任,去年9月一意孤行推翻前任決定,親頒「御旨」,指案件有勝算「拍板」檢控。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鄭若驊明顯是針對黎智英作政治檢控,無視兩個專業刑事法律意見,做法「傲慢又無知」律政司回覆本報最新查詢,只稱會研究法官判決理據和主控官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並無回應鄭若驊和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曾否對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東方正論
壹傳媒黎智英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從案發到進入司法程序,足足歷時三年零三個月,堪比三年零八個月的香港淪陷。在受害記者度過無數惶恐不安的日子、在「有圖有片有真相」、在表證成立的情況下,滿以為遲來的公義終得彰顯,不料竟迎來反高潮,黎智英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又獲放生。「愛國愛港永無好報,漢奸走狗有好下場」儼然特區鐵律,連有證有據的刑恐案也可安然而退,大漢奸涉及的國安重罪會否被繩之以法,可思過半矣。一宗案件,折射回歸廿三年來,餘孽橫行,司法獨大,特區墮落,寧不哀哉乎!
星島社論
新股熱潮升溫,據內地傳媒新浪財經報道,下周掛牌的內地瓶裝水生產商農夫山泉(9633),超額認購超過一千一百倍,凍結資金六千四百二十四億一千一百萬元,成為香港歷來凍結資金最多的「凍資王」新股,打破十二年前中鐵建(1186)的紀錄。由於農夫山泉股份一手難求,有市場傳言,暗盤開價較招股價高出八成八。農夫山泉在上月二十八日截止認購,據新浪財經報道,一手中籤率僅為百分之四點五。在公開認購渠道入飛金額較大的乙組投資者,最少要認購三十萬股,或約六百五十一萬元,但報道指這類剛進入乙組投資者,也只能穩奪四手(八百股)股份。
經濟社評
全民檢測昨踏入第3天,運作繼續暢順,而當局在化驗12.8萬個樣本後找出6人確診,令檢測初見成效。若以此比率推算,可能仍有488人確診。為了切斷傳播鏈,讓經濟早日重啟,市民應積極參與,政府亦應該延長檢測期。截至昨晚8時,已有88.4萬人預約登記,共47萬人完成採樣。當中6個樣本經衞生署覆檢後為陽性,包括4人屬於早前已確診,當局相信屬復陽,並非二次感染。今次檢測已收到初步效果,成功找出隱形病人,及早隔離治療。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強調,切勿因為檢測數目低,只找出小量確診人數就覺得全民檢測沒用。現時不足90萬人登記,成功找出多名隱形病人,故不能小看其效益,若未來一、兩周染疫人數增加,相信會有更多人想做檢測,故此不應太短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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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9 外交國防委員會質詢
全文:
「陸委會讓歌手在中國孤立無援!」
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主題是請文化部、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就「兩岸影視流行音樂交流之困境與突破」進行報告,很遺憾的,如此重要涉及台灣與中國交流、談判的問題,權責單位的陸委會的夏主委竟然缺席,僅有文教處處長代表。
台灣影視、音樂產業在國際上的交流與發展,是我長期以來一直參與和關注的議題。我與許多台灣影音業者都長期投入全球市場的經營,也有些人覺得應該著重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何必去像中國這樣的獨裁國家找罪受。但既然委員會所訂的主題是「兩岸影視流行音樂交流之困境與突破」,政府負責跟中國談判的機關是陸委會,由陸委會備詢,我也還是要就台灣的業者在中國市場遇到的問題來質詢,就如同外交部相關部門有責任保護台灣業者在其他國家市場的安全與自由。
台灣的文化作品或者是歌手、演出者要進入中國,必須通過「審批」、「報批」的制度,不僅針對作品的題材內容進行審查,也對歌手個人的思想進行審查,包括過去參與的活動或是涉及政治、宗教議題,就予以封殺,造成箝制言論自由的問題。而即便沒有被封殺,在之前中國某大型音樂節中,當台灣表演者上台演出時,台下赫然出現許多鎮暴武警。當場的中國音樂人表示,當天其他國家的表演者,並沒有出現這些武警。鎮暴武警監控表演者的演出,簡直就是世界奇景!中國許多集會活動充滿武警,又常發生類似像確薩爾、格白等歌手們突然被警察抓走、被失蹤的事情,國際人權團體也因此常批判中國是監控人民的警察國家。
在國際談判慣例中,不自由不民主的國家常常會被要求,必須改善國內人權現況,才會繼續進行談判及交流。例如近年來,先進民主國家對古巴、緬甸、越南等國進行經貿談判時,都會要求對方針對人權議題、新聞自由等等必須具體改善,才會進行談判、交換利益。過去八年來陸委會卻從來沒有在談判中要求中國必須保障言論自由、改善人權狀況。尤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就有明文保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要求對方依照他們憲法來保障歌手演出的自由、唱片出版的自由,是非常合理正常的,但陸委會是否曾經具體去為台灣歌手爭取、要求這些權益?陸委會含糊其詞無法回答,因為實情就是,沒有,八年來完全沒有!
中國的審批制度,除了言論自由的問題以外,還程序複雜繁瑣、時間曠日廢時,要需要經過中國中央和地方文 化部門、公安部門等大大小小至少十多個機關的審查,短則幾週,長則數月。台灣歌手面對中國審查制度時常遇到刁難而且很可能不會過關,因此許多台灣演藝人員去中國演出,有時會被迫選擇偷偷來,跳過報批制度,甚至連中國當地演唱會主辦單位、展演場館也建議台灣歌手不要報批,走「黑工」的方式去中國演出,比較「方便」。然而卻又衍生沒有表演許可,台灣表演者動輒被約談、被非法拘留、還有公安恐嚇等狀況,甚至就算有報批核準的,也一樣隨時面臨各種官商勾結的脅迫。我質問陸委會,當台灣的歌手在中國遭遇到這些麻煩時,陸委會怎麼幫他們?結果陸委會的代表又是含混其詞,因為事實上,他們從來都沒有研擬辦法去協助!在台灣演藝圈的通例就是,各自想辦法透過特殊管道、花大筆錢疏通,才能息事寧人。
馬政府不斷強調「兩岸關係空前良好」,但事實上根本就是放任台灣演藝人員在中國孤立無援,只能自救!馬政府單方面的去宣傳台灣人要前進中國市場,增進兩岸交流,卻從來沒有去提醒這些實務上各種人身安全的風險,也從來沒有擬定政府可以協助的因應之道!
有傳言說,夏立言處長可能在新政府留任,我希望這只是傳言。但如果真的留任,我也提醒陸委會未來一定要拋棄馬政府這種視國人安全於無物、推諉卸責、放棄普世價值的談判模式,重新審慎思考台灣在與中國談判上,如何能夠最保障台灣人民的權益。尤其在文化產業上,台灣自由開放的創作環境,是中國所沒有的。如何保有自己的優勢,希望陸委會能從現在就開始去檢討、改善,並且思考要怎麼幫助在中國受到不對等對待的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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