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上月八日在台北新光醫院急診室不耐久候,涉嫌恫嚇「上次某醫院才被我打過,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院方報警;士林地檢署十六天火速偵結,依恐嚇罪起訴,建請依累犯加重其刑。
起訴書指出,王姓男子今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因車禍被送往新光醫院急診室救治,下午五時許,他認為等太久,又不滿護理師要他先上石膏再去用餐,在急診室嗆聲「上次某醫院被我打掉而已…,你們最好讓我吃東西,我不想變成第二間醫院,我剛關出來,不要逼我…。」
王男之前就曾因毆打檢察官遭判刑,二○一五年六月間他從台北監獄提解至新北地檢署偵查庭應訊時,情緒激動翻掉訊問席桌面,電腦螢幕摔倒地上,他衝到法檯前揮拳毆打吳姓檢察官,再拿法檯上物品丟檢察官,造成檢察官手掌挫傷,被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認為,王男在急診室出言恫嚇在場護理師及急診醫師,涉犯恐嚇罪嫌,他之前已有暴力毆打檢察官前科,建請法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恐嚇罪 前科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就這樣,我當了他的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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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娘,如果人的一生中注定要在愛情路上跌一跤,你會選擇在幾歲?
早了,過於世故,無法再裸遇一次奮不顧身。
晚了,輸不起。
幸運的是,我二十八歲,本來就該停止耽於沒有保護色的裸戀,而二十八歲或許也還算輸得起。
只是這一跤跌得太狼狽,毫無浪漫可言。
嗯?我可以開始說了?
抱歉失態了。在這樣灑滿陽光的假日早晨,走進你們事務所,讓我一下子感傷起即將面臨的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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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他之前,其實我也曾和幾個男人出去過。
說是約會嗎?的確有那個意味。但如果後來的發展連牽手都搆不上邊,我想你們可以說,在他之前,我沒有談過戀愛。
你們應該也猜得出為什麼。我不漂亮。
沒關係,我很有自知之明,我也還算有自信。我在工作上的表現很亮眼,二十八歲當到部門主管,在公司裡算是破先例了。我有幸福和樂的家人,也有話聊不完的姊妹淘,總不能要求上天安排我每一科都分在人生勝利組吧!
不過,我還是很想風風火火地談一場戀愛,就算最後沒結婚也無妨,起碼讓我聊起我的愛情記事本,不會空白的連翻都不需要翻。
這就是為什麼自始至終我都這麼盲目地飛蛾撲火。不然,像我這樣在職場上聰明幹練不輸男性的女人,怎麼會這麼毫無防備地在一次戀愛裡遍體鱗傷?
他做了很多不曾有男人為我做的事情。說出來你們或許覺得可笑,但我就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取悅了,我不否認。
第一次,有男人跟我到餐廳吃飯的時候,為我拉開了椅子,等我坐下,他才繞過桌子,到自己的位子上安坐。
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車前先為我打開車門,當我入座時,手輕放在我的額上,以防我撞到門邊。
第一次,有男人為我剝蝦。第一次有男人送花到我辦公室。第一次有男人在我上樓回家前,索求我一個道別吻。
而我獻出我那不知道有沒有過保存期限的童貞,則是他在河堤邊只為我一個人施放的小型煙火之後,在遇到他三個月零五天又八個小時的那個夜晚。
我還記得第一次和男人開車進汽車旅館的情景,經過收費櫃檯時,我頭抬都不敢抬,緊張,心跳加快,宛如初嘗禁果的處子,我也的確是。
到目前為止,聽起來還及格吧!我的初戀。他很溫柔,他很體貼,他談笑風生,他深情款款。
我還有什麼不滿意的嗎?他表現得不好?
哈!我居然在這種時候還能開自己玩笑,應該給自己的堅強打個滿分,看來提拔我的老闆的確有識人的眼光。
他很好,表現得很好,唯一的瑕疵是,他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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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我本來不知道嗎?
當然不知道。我就說我在職場上是個女強人了,會蠢到去攪和別人的家庭嗎?
但是,也可以笑我夠蠢。他老婆帶人進來拍照蒐證時,我居然還相信,他滿懷歉意是因為愛上了不該愛的人。
回家後,我思忖著接下來該怎麼辦。初戀居然是當人家的第三者,真是始料未及。
而他的打算呢?到底他是一開始就打算腳踏兩條船,還是只因為意亂情迷,在感情上誤踏了地雷。那麼現在呢?就此一刀兩斷?還是他會結束婚姻,選擇我?
我不敢主動打電話給他,雖然我是無辜的第三者,但既然知道了他已婚的身分,我也不敢輕舉妄動。只是我不否認,即使事已至此,我還是盼望他的婚姻本來就名存實亡,經此一鬧,或許他會在跟老婆解釋我的無辜後,帶著離婚協議書來找我。
我的搖擺不定過了好幾天,雖然煎熬,但我畢竟忍住了,等到了他第一通電話。
「你還好嗎?」
「嗯。」
「我很擔心你。」
「不用擔心,我很好。你呢?」
「我也很好。不過有件事,我想跟你商量……我老婆說她可以原諒我,只要我好好回歸家庭,但她不會放過你,一定會對你提告到底。我去問過一位律師,刑法上的通姦罪雖然對一個人提起告訴,另一個人也會成為被告,不過,卻可以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而且,她還可以選擇只對你提出民事的求償。不過我剛剛為你求情了,她答應只要你付她兩百萬和解金,她就不會對你提告,你要不要去籌籌看?」
「你在說什麼?我根本不知道你已婚,她憑什麼跟我提告和求償?她不要以為我不懂法律,我曉得不管刑事還是民事責任,都要有故意或過失,這件事責任都在你身上,我是不會有法律責任的。」
「話不是這麼說,檢察官不見得會相信你不知道我已經結婚,況且,進入訴訟對你來說在名譽上也會是損失。我幫你跟我老婆殺價一下,你看你能湊出多少……」
「你明明知道我是無辜的,你跟檢察官證明不就好了?」
「這……親愛的,我記得我跟你說過我已經結婚了啊!是你堅持即使我已婚,還是要跟我在一起的……」
說到這裡,不用我解釋,你們也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吧?
沒錯,就是仙人跳。
這是翻開我的戀愛史,第一筆光榮的戰績。
那通電話的後半段,就是我們激烈的爭吵。不只那一通,後來他還打來了好幾次勸我趕快付錢和解,不然他老婆就要提告了。
生平第一次,我懂得了什麼叫欲哭無淚,但更擔心的是我爸媽知道這件事的反應。
放心,我沒有就範,所以一個月後,我受通知到警局做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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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八歲之前,我幻想過無數次自己初戀的情節,當然,有不少靈感是來自電視上的偶像劇。可惜,如果我是看警政劇,或許能猜得到這結局。
細細的眼睛、略圓的臉孔,身高也只高我一點──他的外表若說當男主角,在偶像劇裡恐怕沒有機會,但在我一片空白的愛情記事本裡卻尚能挑起大樑。男人就是這樣,服裝打點一下,姿態揣摩一下,再精心安排一點浪漫的元素,像我這種不曾被月老青睞的女人,三兩下就栽了。
二十八歲是個很奇妙的年齡:說熟不熟,掙不開追求婚姻的心理箝制;說嫩不嫩,擱不下戀愛失利的瀟灑自在。
不管如何,我得先過了這一關。二字頭,相親市場應該還有我的位置,今後,我決定不再自己挑對象,寧願被秤斤論兩,也不願成為刀俎下的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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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做得不太順利,那個已經值完大夜即將交班的警察心情似乎很不好,口氣也很衝。
「你知道王○○已婚嗎?」
「不知道。」
「但是王○○表示他跟你交往的時候,就已經明確地告訴你了。」
「他說謊。如果他說的是真的,為什麼他老婆只告我,不告他?」
「告訴人提告的時候表示,她能夠原諒她先生一時的糊塗,所以不會對他提告。不過,她不能接受你明知王○○是有配偶之人,還介入他的家庭,除非你跟她和解,否則她一定會提告到底,讓你有個妨害家庭的刑事前科。在刑事程序上,雖然王○○也會一同成為被告,不過,他的配偶可以選擇單獨對他撤告。你不考慮大事化小,趕快和解嗎?」
「我根本不知道他已婚!他是故意騙我的,他們要的只是錢,這是仙人跳!我要反告他們恐嚇罪。」
警察對民眾的提告可以翻白眼嗎?
算了,這不重要。
我當時認為,到了檢察官面前,諒他們也不敢這樣顛倒是非,要移送就移送,我絕不和解!
就這樣,我收到了人生中第一張檢察署的被告傳票,上面寫著案由:妨害家庭。
不要說起訴,光是這樣我就覺得夠恥辱了。
只是沒想到,奇恥大辱還在後頭。
他們真是一對鴛鴦大盜。開庭的時候,他再三表示他絕對在我們交往之初,就已經表明已婚的身分,是我不計較名分,一定要跟他在一起;她則聲淚俱下地哭訴她和他的家庭有多幸福,卻被我惡意介入。兩個人一搭一唱,演得不亦樂乎。
「那麼關於王○○的部分,您是要單獨撤回對他的告訴嗎?」
「是的,因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我並不想對他提出告訴。如果像檢察官說的,因為告訴不可分的原則,他一定會成為被告,那麼我就單獨撤回對我先生的告訴。但我不能原諒第三者,她完全沒有悔意,也不願意跟我和解,我一定要告她!」
「被告願意和解嗎?」
「我絕不和解,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已婚!這是仙人跳。」
她又哭了,演這齣戲總是比跑龍套好賺嘛!
這就是到目前為止的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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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確可能遇到仙人跳了,這一類的案件還滿常見的,而且男性跟女性的當事人,我們都碰過。不過,他們可能是仙人跳的菜鳥,這戲演得還不到位。」
大律師,你終於願意開口了,怎麼說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妨害家庭罪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你說,那個大老婆在偵查庭時表示『被我發現他婚外情的隔天,他就跟我認錯,我已經原諒他了』,所以她在提出告訴前,就已經失去了對她先生的告訴權。而告訴人對共犯之其中一人宥恕,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即被告亦不得為告訴,告訴人就不得告訴之案件而為告訴,依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的處分。」
也就是說,不管我知不知道他已婚,他老婆都不能告我囉?我們的法律還真是迂迴弔詭。
總之,我曉得下次開庭該怎麼做了。
嘿!律師娘,別露出那種表情啊!我不需要同情,我也不會捨不得自己付出的情意,倒是有個有趣的體悟。
你們不覺得,愛情是可以演出來的嗎?
他演了三個月,我也照單全收了三個月。三個月內,他配合我演了一齣偶像劇,現在殺青了,男主角要來請款了而已。
撇開這部分,我跟一般人的初戀好像也沒什麼不同,該吃的大餐、該收的鮮花、該聽的甜言蜜語,一樣也沒少,而我們之間那段也就像許多人的初戀──劃過天際的流星,一閃而逝。
這,一點都不可惜。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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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 前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微罪不舉?>
今天有一個新聞,
就是一個女大生發現放在宿舍公用冰箱的食物時常不異而飛,
日前還誇張到
連一瓶剛買不久的75元鮮奶,竟然被偷喝到見底,
陳女氣得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畫面,
才驚覺小偷竟然是住在同一個宿舍的林姓女大生。
北檢收案後傳唤2人到庭,
提告的陳女表示無法原諒林女,
認為林女未來的工作可能是作育英才的老師,
如果無法以身作則,做這些偷雞摸狗的事,
未來一旦教壞學生該怎麼辦,要求對方賠償她3000元,
而被抓到偷喝牛奶的林女,則坦承偷喝,
並且當庭拿出3000元給陳女,
檢察官檢察官考量林女並無前科記錄,
犯後也坦承犯行,因此予以緩起訴,
條件是上法治教育6個小時。
姑且不論前面偷幾次,
單就這一次而言,
被偷的東西是一瓶75元的鮮奶(關鍵字:75元),
然後警察要找被害人製作筆錄(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要去調監視器(打哈欠~)
然後警察還不得不移送地檢署(打哈欠~),
然後檢察官還不得不開庭(我睡了!)~
檢察官:「我靠!你當我什麼?
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無緣無故跟你們幾個廢物開庭!
不好意思啊,你知道我這人就這麼直啊!
我無緣無故的還要去幫你們協調和解!
你原諒我就是這麼直啊!
最後還要無緣無故地給你一個不起訴,
這或然率低過零啊!」
(如果是我,我會說:「我給你1000元,你不要來煩我!」)
當然,偷一塊錢也是偷,
不過,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為了一個75元的竊盜案件,
警察要(放下手邊那幾個強盜案件)製作筆錄調監視器,
檢察官要(放下手邊那幾件性侵案件或殺人案件)來開這個庭,
花費成本,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
怎麼看,都不划算!
特別是司法體系人力配置有其極限,
如果都把時間拿去處理這種芝麻綠豆大的事情,
那重大案件怎麼辦?
(k的os:不要跟我說正義不容打折,正義是有時間成本的~)
為了處理這樣的情況,
刑法有所謂微罪不舉的概念,
就是偷一張衛生紙、或偷摘路邊芭樂之類的小事,
刑事上允許檢察官職權認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起訴!
什麼條件勒?
第一個,特定犯罪,
這裡講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舉的犯罪,
比如:竊盜侵佔詐欺之類的罪(輕罪)
第二個,刑法第57條的10個因素,
比如:犯罪動機是已經快餓死了去偷麵包,
比如:偷的東西價值很低,一個麵包15元,
比如:犯後態度,有沒有認罪?有沒有跟對方和解之類的,
如果符合上面幾個要件,
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的(就是無罪的意思)!
結語:
一般說來只要有
「輕罪」、「認罪」、「價值不高」、「與被害人和解」,
就有機會換到不起訴,
當然最後的裁量權還是在檢察官手上,
不過對檢察官而言,起訴通常比較省事
(要交代為什麼符合微罪不舉的理由太麻煩了~)
所以職權不起訴的情形,實務上不太常見。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