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妖就是人妖 #罵人的法律界線在哪裡?
演藝名人利菁與羅霈穎近日的爭執發燒,引發侯怡君的「人妖就是人妖」言論,網路上齊聲撻伐。
罵別人「人妖」的言論道德上受譴責無庸置疑,而今天我們想和大家討論的,是這樣的言論,法律上應不應該處罰?
#先講結論:
#刑事部分,會被判刑事公然侮辱
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新北地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125號這兩則判決中,被告都因為罵了「人妖」而被處罰。
#民事部分,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板小字第1915號(跟前面台灣高等法院是同一個案件)、板橋地院101年度重簡字第811號,則是都准許了被罵「人妖」而請求的損害賠償。
結論說完,更重要的,讓我們來看看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什麼:
1.「#公然侮辱罪」的部分
只要是「不屑輕蔑或攻擊」,又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就算是侮辱,另外,法院也會參考被告當下的主觀心態以及客觀情況。
也就是說,不要想跟法院瞎扯說「你沒罵人,你其實是在說他半男半女、雌雄莫辨,中國經典小說花木蘭裡也有一樣的說法的……」。是不是在罵人,正常人都看的出來,更何況法官。
前面的案子,罵「沒種的人妖」法官判了罰金5000元,另一個罵「人妖帳號,不喜人妖勿入」,則是判處拘役20天。
2.「#民事賠償」的部分
侮辱他人,就是侵害他人名譽的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95條,名譽權被侵害的人可以主張精神賠償。
什麼是名譽權?民事法院的意思與刑事差不多,也就是「社會上的地位或他人評價」。假如我有個辛苦豎立的社會形象,卻被某人血口噴人亂罵,那就是我的地位與評價被貶損,就是我的名譽權被侵害。
我們找到的民事案件中,被告罵原告「不男不女的死人妖」,你覺得是不是貶損了原告的地位或評價呢?我想法官的見解跟你一樣,而都准許了原告一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
怎麼樣讓自己的評論不會變成侮辱呢?吉律師們建議,#情緒性字眼別用,#不要逞一時口快,尤其是在這個網路時代,言論非常容易被記錄與傳播,不要為了嘴上過癮,落得跑法院好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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