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經濟日報》【保單紓困借款上路 專家呼籲:看清二大風險再決定】
自新冠疫情進入三級警戒以來,許多產業與民眾紛紛放起無薪假,甚至因此失業,衝擊家庭生計。在勞工紓困貸款停止申辦後,7月1日起額度達10萬元的保單紓困貸款方案接續上路,其1.28%的超低利率甚至在網路上引起「不借對不起自己」的討論。不過,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提醒,在申辦保單借款前,必須先評估「保障縮水」與「保單可能停效」等兩大風險,以免面臨償還貸款及保單失效兩頭燒的窘境。
事實上,這次金管會與22家壽險公司規劃的保單紓困貸款,一推出就創下借款金額達1億元的申貸量,除了顯示在疫情衝擊下,民眾需錢孔急的現況外,更突顯其1.28%超低利率的吸引力確實驚人。
🎥別輕忽保單借款利率 小心保障回不來🎥
對此,劉北元在最新一集podcast節目《劉北元的保險法》中特別提醒,不論是保單紓困借款,或是一般的保單借款,都該留意保單借款的行為,會不會影響到自身保險的理賠保障,以及因為無法如期還款而面臨保單停效的風險。
劉北元指出,保單借款的利率在傳統的保險商品上,通常是預定利率往上加二碼(0.5個百分點)。所以申請保單借款時,必須留意保單的預定利率!
他舉例,在過去高利率投保的年代,一張終身人壽保險保單的預定利率可能會高達6%,甚至超過7%,如果用這類高預定利率的老保單來做保單借款,保單借款的利率容易達到保險公司自訂利率的最高上限(例如有些保險公司利率上限可能高達6.9%),一旦3年的紓困優惠貸款期滿後,若民眾還要繼續貸款,則還款利率將會高得嚇人,此時保戶就要有評估自己有沒有能力還款,預先做好還款計畫。
另外,劉北元也強調,若在借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會將借款本金及未繳利息從理賠金額中扣除,使保單原有的理賠保障縮水。甚至在本息持續翻滾的情況下,一旦本息超過保價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戶將會面臨保單停效的風險,如果在停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不負擔任何理賠責任。
🎥想申請保單借款?不是每張保單都能貸!🎥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10萬元的保單紓困,屬於政策性保單借款,雖然利率低廉,但並不是人人都可以申請。除了要求「每一要保人在單一公司只能借一次」之外,也受限於申請借款者有沒有符合「身心障礙者」、「中或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成員」、「符合政府個人紓困補助條件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以致經濟困難者」等5大條件的資格。
劉北元說明,保單借款的初心是為了短期需要一筆資金應急的族群著想,讓他們不用選擇解約一途,也可以拿到應急資金,又讓保單的保障存在。
而保單借款的方式,就是由保戶(要保人)依保單裡面的「保價金」做為擔保,向保險公司借款。但劉北元也提到,並不是每張保單都能借款!
他舉例像是醫療險、意外險等保單,就沒有保價金,所以這類保單就無法辦理保單借款。
🎥貸款管道多,先釐清長期需求還是短期應急🎥
除了保單借款之外,市面上也有許多其他貸款管道,例如銀行推薦的信用貸款,或者房屋貸款,提供給有資金需求的人另外一種選擇。
劉北元舉例,貸款前,應先評估自己的資金缺口是長期需求?還是短期應急?若是因為小孩上國中、高中、大學,出國留學需要用錢等長期資金需求,在自己的收入短期內不會有重大改變的前題下,他不建議用保單貸款、信貸這種短期支應方式,來解決長期資金的需求。
因為教育開銷是關係到5到10年甚至15年以上的長期資金需求,若是以保單貸款、信貸來支應,可能面臨負擔太大,借得起不一定還得起的問題。
至於短期應急的資金需求,劉北元表示,如果因搬新家要添購傢俱,此時可考慮用保單貸款、信用貸款等短期週轉的借款方式來支應支出,較不建議使用房貸。
劉北元解釋,房屋貸款雖然利息較低、還錢期限長、前3年還有寬限期(只還利息不還本金),但輕鬆的還款方式,容易讓人在不知不覺之中,擴張信用。舉例來說,當一個人在買車、買家具時透過房貸來支應費用,甚至做生意也想到用房貸做企業周轉......所有事情都從房貸搬錢,一旦周轉不靈,房屋恐將不保。
🎥短期資金需求,不能只考慮貸款利率🎥
此外,劉北元在節目中還提到,若是有短期資金需求者,貸款時也不能只考慮貸款利率。
以信用貸款為例,雖然信貸常以超低利率做為訴求,從利率來看,選擇信貸會相較保單借款來得更優惠。但信用貸款的成本除了利率外,還必須考慮手續費、多階段還款利率等其他附帶條件,甚至是有沒有綁約,或管理費用的問題。
若是以信用貸款加總計算後的成本來與保單借款比較,有時貸款者的負擔不一定比保單借款的負擔來得小。
劉北元強調,保險最原始目的是為了保障。雖然保單可以作為信用工具辦理貸款來應急,卻不該將保單可借款的特性,當成是其主要功能來看待,否則將本末倒置。
劉北元建議,有資金需求的民眾,不論是選擇保單借款,或其他信貸、房貸的貸款方式,都應事先建立好自我評估的觀念與還款計畫,選擇真正適合自己的貸款方式,才能避免事後貸款還不出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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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制「必看15大項目」懶人包出爐!迅速掌握荷包重點
7月即將到來,包括衛福部、內政部、財政部、勞動部、金管會、交通部等多個單位,都有新制將實施。其中攸關民眾荷包及生活大小事的新制不少,包括加碼育嬰留停津貼、房地合稅2.0、勞工退休金申辦手續變動等等;交通方面,台鐵可預訂開車前30分鐘車票。
●勞動部
一、生育相關補助
-1.為落實「國家跟你一起養、安心生」,育嬰留停津貼7月1日起加碼,從原本6成薪資提升至8成,其中6成將由就業保險基金支出、2成則由政府出。
-2.產檢方面,產檢次數將從10次調高為14次,產檢項目增加妊娠糖尿病、貧血篩檢和2次超音波;產假也從5日增加為7日,新增2天的費用將由中央政府負擔,雇主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3.擴大不孕症治療(試管嬰兒)補助及對象,過去只限於中低收入戶家庭,一年只補助1次,未來除給予不孕症治療試管嬰兒補助外,將擴大對象至一般夫妻,該項政策經費約32億,預估嘉惠2萬多對夫妻。一般夫妻第一次補助最高10萬,後續最高6萬;低收中低收入戶每次最高15萬;人工生殖機構總計也從20家提升到93家。
二、勞工退休金申辦手續變動
為讓民眾申請勞保退休金更便利,7月1日起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如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台請領新制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之退休金)者,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除勞保局(保險人)認為有需要外,可以免附中文譯本。
●交通部
三、台鐵延長可訂票時間
台鐵乘車當日訂票時間,原先為由可預訂開車前1小時以上之車票,7月1日起延長至可預訂當日開車前30分鐘車票,付款時間為乘車前20分鐘。另外,訂票後逾期未取之停權措施,原「3個月內有3次訂票未取紀錄,施予停權1個月之措施」,調整為「1個月內有3次訂票未取紀錄,施予停權1個月之措施」。
●財政部
四、房地合一2.0
為強打炒房,7月1日起「房地合一2.0」及「實價登錄2.0」2大新制上路,其中「房地合一2.0」明定,2021年7月後房地產交易,只要是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2年內出售課45%稅率,逾2年、未滿5年內出售課35%稅率。2021年7月以前交易案件則為「房地合一1.0」稅制。
●內政部
五、實價登錄2.0
「實價登錄2.0」5大變革包括:
1.成交案件地號與門牌完整揭露。2.預售屋銷售前備查。3.全面於成交後30天內即時申報。4.增訂機關查核權。5.加重屢不改正罰責,最重可按次罰新台幣100萬元。
●金管會
六、保險相關新制
-1.金管會將於7月1日起實施「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作為規範壽險業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標準,有助於壽險業穩健經營。定期壽險、保障型終身壽險等險種,可能調降保費;但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造成的長壽風險,包括失能扶助險、住院醫療險或是手術醫療險等保費,恐會調漲10%以上。
-2.「傳統型終身壽險」主契約保額上限,將由50萬元提高至70萬元,並配合保險金額提高,將有效契約件數由2件放寬為3件。而「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規定,由萬分之6.5448調降為萬分之5.7267,可降低保費負擔或提高保障金額。
-3.意外險計算調降;意外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危險發生率上限規定由80%調降為70%,其餘維持不變,未來可降低保費負擔或提高保障金額,以第一職業類別投保意外險保額100萬元為例,1年保費有望降至1,000元以下,保戶約可省下12.5%保費。
七、虛擬貨幣實名制
為防制洗錢,金管會正式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管轄範疇,7月1日起投資虛擬貨幣須採「實名制」,做不到的話,最重罰1,000萬。
八、放寬電子支付業務範圍
新電支條例7月上路,整合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放寬電支業者間可相互轉帳、增加電支業者可經營的業務3項重點,另外,財金公司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台」,可提供跨機構間互通的金流服務。
九、股票造市者制度上線
為了有效拉高優質冷門股的每月平均交易量,台股造市制度將在6月30日上線,選定上市60檔、上櫃80檔股票進行造市,由9家券商扮演報價及交易參與者的角色,7月開始實施。
●央行
十、「打炒匯」新制
中央銀行配合金管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企業每年累計結售金額5000萬美元額度,與過去額度不變,不過,未來會授權央行視情況彈性、機動調整。
●外交部
十一、申辦護照可臨櫃列印資料
護照為節省民眾準備申辦護照相關文件的時間及成本,外交部宣布7月1日起,民眾申辦護照所需的戶籍與親屬關係資料,可透過國發會「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服務平台取得,進行快速核驗及列印。
●衛福部
十二、國籍航空機組員返台檢疫措施加嚴
7月1日起,將加嚴國籍航空公司返台機組員檢疫措施,其中重點高風險國家(如印度、巴西)航線航班之返台機組員,居家檢疫14天(結束日PCR檢驗)。
而長程航班,尚未接種疫苗以及接種1劑疫苗未達兩週者,採7天居家檢疫(結束日PCR檢驗)+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第14天抗原快篩)。若接種1劑疫苗且滿兩週,但尚未具完整疫苗保護力者,採5天居家檢疫(結束日PCR檢驗)+9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第9、14天抗原快篩)。完整接種2劑疫苗達兩週且抗體檢測陽性,採7天自主健康管理(結束日PCR陰性)。
短程航班方面,未完整接種疫苗達兩週及抗體檢測陰性者,採14天自主健康管理+每14天PCR監測;完整接種疫苗滿兩週且抗體檢測陽性者,自我健康監測+每14天PCR監測。
●經濟部
十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
俗稱「檸檬車條款」;比照美國檸檬車條款,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加契約審閱期、訂金上限及更換新車或解約標準等,有助於消費者若買到瑕疵品,對權益更有保障。
●中華郵政
十四、「i郵箱」代收貨款郵件郵資優惠
7月1日起代收貨款郵件寄至「i郵箱」者,每件減收30元郵資。
●航港局
十五、航港監理服務便民措施
因應國內疫情嚴峻,考量民眾可能因疫情關係無法如期依法辦理船舶檢查、船員換照或參加訓練,航港局為此提供「船舶檢查展期」、「船員證書展延及實施線上學科訓練」及「監理業務線上申辦」等三類便民措施,以放寬檢查期限或線上方式辦理。
#7月新制必看15大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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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發生車禍後六個月已殘廢,但拖到九年後情況更為嚴重,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有無違反最大誠信原則?
本案的強況是這樣:小葉投保意外險,在保險期間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赴大陸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送醫治療,回國後持續看診,到103年8月13日始經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認伊受有「癲癇」之症狀,需他人24小時照顧,且無治癒可能。又伊於103年1月21日經醫師開立重度身心障礙鑑定報告(癲癇及失智症),顯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致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符合「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保險公司應該要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本案有送鑑定,造成癲癇反覆發作之最主要、有效而直接之原因為飲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 保險上 字第 17 號 認為,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後腦傷即已確定,拖到九年後再請求極嚴重的殘廢情況的保險給付,有違誠信,時效也經過了。換言之,意外發生後,若已經可以認殘,保險理賠的請求權時效就會開始計算,千萬不要想等殘廢等級更嚴重的時候再來請求。其主要的理由摘要如下:
1.按系爭保約第8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180日至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乃在規範認定意外傷害事故受傷成殘之期限,審其用意,無非為及早確認意外事故受傷與成殘間之因果關係,以免因在時間延長的過程中,無可避免的加入年老退化及其他不屬意外事件因素的交互作用,致使因果關係難以判斷。
2.保約附表項次1-1-1至1 -1-3各項所列關於神經障害程度依次從極度障害、高度障害至顯著障害,對照失能程度有關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部分,依序由全須他人扶助、一部分須他人扶助到尚可自理,衡情,若非意外事故發生後即已達上開障害、失能程度,否則障害與失能程度,當係在由輕而重、從顯著而高度以致極度障害的發展過程中,隨病情逐漸累積惡化始致,則依前揭有關意外事故成殘時間點之認定,當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造成障害、失能程度趨於穩定時,即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依當時之障害、失能程度給付保險金,而非任由障害、失能程度繼續隨時間之經過而達更嚴重之程度時,始向保險公司請求,以符該約定之宗旨。
3.上訴人早於98年8月17日至醫院就診時,即有語言障礙,於99年12月30日到長庚醫院癲癇科求診時,亦呈局部失語症、右側偏癱非至107年1月9日開立診斷證明書時,始有失語症及行動不便;且核其前後時間,分別橫跨逾5年或9年之久,以被保險人乃生於38年2月17日,於前述診斷時,其年分別已逾65或68之齡,符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定義之老年人口,是雖其病名均為癲癇,然其無法自行走路、失語而日常須人照顧,而符合系爭保約附表1-1-2所定障害、失能程度之結果,究單純係因車禍腦傷而癲癇多次發作所致,亦或伴有年老退化之常見情形,已非無疑。
4.根據98年11月9日、99年2月1日為恭醫院病歷,醫師當時業已向上訴人及其家人說明其當時之心智狀況,被保險人應已悉其當時心智已呈中度失智之情況,非不能依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程度請領系爭保險給付,然其卻隱上情,繼續任其情況惡化至極重度智能障礙,合併上開肢體障害之情況,致日常生活需人扶助,始向保險公司申請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之給付,難謂未有悖於誠信。
5.且其既至99年2月間即呈中度失智,並向醫師表示日常生活須人監管,堪認其日常生活尚可自理,卻未依當時狀況向請領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3之殘廢保險給付,其間並無不能請求之情形,而直至103年10月22日始以其體況已惡化達系爭保約附表項次1-1-2之殘廢程度而請領該項保險給付,亦已逾於系爭保約第19條所定之2年得請求之時效期間。
#保險行銷
#180天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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