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路上,總會經歷幾段感情,深情的人在感情中總是會為對方付出一切,不管是金錢、感情都會付出許多,但不能保證付出越多就會遇到真愛,尤其是付出之後卻遇到玩弄感情的騙子,總讓人感覺像是遇到詐諞集團般地受傷…
😭以法律觀點而言,欺騙感情的騙子是否觸犯詐欺罪呢?
❣️ 林正椈律師、施宥宏律師:感情騙子,觸犯詐欺罪?👇🏻
➡️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840
#刑事 #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 #詐術 #被騙取財物
#感情 #愛情是盲目的 #請張開眼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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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詐欺罪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說到騙子,一般來說一定會想到刑法的詐欺罪,只是感情詐騙能算是詐欺嗎?詐欺要怎樣才會成立呢?🤔🤔
要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白話來說,要有詐騙我錢財的意思,並且行使詐術導致我認知錯誤,因此我把財物交給對方,而有財產上的損害,要這樣被騙錢才能成立詐欺罪😰!
然而就算真有人以騙錢為目的與人談感情,要求對方送禮物或金錢這種事,也很難成立詐欺罪😭因為送禮物這個行為,被騙感情的人是出於愛或喜歡而心甘情願而贈送東西給對方,而非愛情騙子行使詐術讓人交付錢財,因此不成立詐欺罪。
如果對方用借錢的方法騙錢不還,也很難成立詐欺。因為借錢的時候就會成立民事的借貸關係,法律上就會當作是個單純的借貸糾紛,想要拿回錢就直接以民事的法律關係來請求。除非連借錢的理由都是假的,這時才會是行使詐術,才有可能討論詐欺🙂
感情詐欺之所以難以用詐欺罪來處理,是因為騙子們雖然欺騙感情,但是當下與受騙者所成立的借貸或贈與卻不是用詐術騙來的,並沒有讓人陷入錯誤。這就是難以用詐欺罪處理的原因,這樣可以理解嗎?😆😆
愛情騙子在道德上應該譴責,但現實中很難成立犯罪,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事前預防避免人財兩失,想知道怎麼躲開這些愛情的騙徒,今晚8點請看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
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
感情詐欺罪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愛情騙子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
🎸事實
日前刑法上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違憲失效,所以刑法上不再對通姦行為有所規範,這樣意味著已婚在外面偷吃的人時沒有責任嗎?
其實上不然,偷吃者在民事上也是有責任的,除了對「對配偶的責任」外,如果外面小三不知情的話,民事上也可能有「對小三的責任」。本篇聚焦在對「對小三的責任」部分,觀察法院對此有什麼看法。
🎸小三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有時候小三不見得是自己有意地去和已婚偷吃的人勾搭,而是已婚偷吃的人自己在外或交友軟體上「假單身」,狠一點的,甚至還有刻意將自己身分證的配偶欄塗成空白。
所以在這種情況,不知情對方已婚的的小三其實也是「被害人」。如此,小三民事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觀察判決的結果後,可以從「侵權行為」與「詐欺」兩個方向著手。
🎸關於侵權行為的法院見解
侵權行為可以處理「騙情」的部分,小三可以主張貞操權被侵害並請求慰撫金。法院在這種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已婚偷吃者是否隱瞞已婚事實」是一個重要的判準。而這種隱瞞已婚事實的認定法院則有不同看法,有認為已婚者有「主動告知自己已婚身分」的義務,若未主動告知即屬侵權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01 號民事判決,判小三要賠40萬)。
也有法院在認定上限於已婚者有「避免對方與其家人、朋友接觸之不正常舉止,或刻意出示偽造之相關身分證件資料等欺瞞行為」等刻意主動的相反事實陳述方式才算有侵權行為的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判決,未有刻意欺瞞,判免賠)。
🎸關於詐欺的法院見解
騙財的部分,可能透過刑法上詐欺罪處理,關於詐欺的規定在刑法第339條,限於要有財產上的交付才會成立,所以單純被騙感情的話,原則上並不會成立刑事上詐欺。
但是感情因素在財產上的交付中占有部分考量(例如利用被害人對偷吃者言聽計從與信任),這樣就有成立刑事上詐欺的可能(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309 號刑事判決 )。
🎸結論
關於侵權行為的部分,成立上要看偷吃者有沒有刻意隱瞞已婚事實,雖然有不同的認定標準,但如果被認定刻意隱瞞,就有可能讓小三主張侵權行為,如果小三有進一步的給錢或是送東西,甚至還會有刑法上詐欺罪的問題。所以不是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失效後,結婚就還可以在外面為所欲為,現行實務,除了老婆,被瞞在鼓裡的小三可以提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