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時代司法改革,加碼人權保障】
20181218民進黨團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憲法訴訟法)自1993年2月3日修正通過以來,司法院再提出之修正案,由於未排案審理或審查未果,25年來五進五出立法院。
2018年3月29日六度提出,最重要的是降低釋憲門檻,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大法官會議將法庭化,「大法官解釋」改由「判決」為之。並且當人民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六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這項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司法院能從上屆國會堅決反對到本屆國會主動提出,實屬不易,經司法法制委員會審理後,繼12/11、12/13及12/14三次朝野協商,今日院會完成三讀程序,這是各政黨與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呂太郎秘書長以及大法官書記處王碧芳處長,齊心努力合作的成果,絕非一人所能主導或攬功,也不必爭功諉過。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此次之修正,民進黨團提出三大堅持和主軸:
一、司法改革的一大目標是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贏得人民信任的基本前提,正在於司法審判程序與相關資訊的公開與透明化。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是司法體系的一環,也必須落實人民對「有感司改」的期待!本黨樂見並全力支持司法院大法官全面以憲法法庭的形式與嚴謹的訴訟程序行使職權,同時也期許憲法法庭與憲法訴訟新制能贏得人民高度的信賴,成為有感司法的領頭羊。為此,憲法訴訟法明定憲法法庭所作成的裁判,無論是實體判決或是不受理裁定,一律應附理由,以昭公信,且判決書中應明示主筆大法官姓名,並應記載參與裁定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意見,如此一來,參與大法官之人均會列名,同意、不同意甚至棄權者均會清楚揭露。
二、立法委員聲請憲法法庭為法律違憲之審查,具有調節憲法優越與民主制度之重要功能,有其莊嚴與獨特之意義,不應恣意限縮。為保障少數立法委員之聲請權,本黨主張立法委員聲請門檻應由現行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降為四分之一以上。本黨同時主張,為維護國會自律與民主之精神,凡有立法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聲請法律違憲審查者,憲法法庭即應受理,不應有聲請期限之限制。此外,本於權力分立與國會自律原則,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不應以各立法委員於立法過程之職權行使方式與態樣區分其聲請權之有無(例如限制須曾參與聲請標的之表決且投下反對票者,始得計入有效聲請人數中),以免憲法法庭屆時不得不介入調查立法院法律案或其他法律位階法規範之內部審議程序,反招致違憲疑慮。
三、司法院大法官每年作成十餘則憲法解釋,其審理績效向受訾議,且若干大法官積案情形極為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至鉅。司法院大法官位高權重,人民有權知悉每一位大法官的職責表現情形。為此,本黨提出附帶決議,為貫徹憲法法庭公開透明,司法院應建立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進度查詢系統。
最後對立法院而言,重中之重為四十九條但書規定,有關法律必須在六個月內;以及戒嚴令、緊急命令、法定預算、條約及其他具拘束力之決議需在三個月內提出釋憲案,這是顯然憲法偷襲行為,限制立法委員提出釋憲之時間,,如此矮化、閹割立法院,對國會自主造成嚴重傷害,明顯違反憲政權力分立原則。因此民進黨黨團強烈主張全予刪除,以維護憲政原則及國會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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