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及收養 人權大步走
要求法務部及相關單位於兩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
昨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的公聽會中,我做成以下三點結論:
一、 呼籲社會不要再以謾罵的仇恨性言論來攻擊,用錯誤的訊息來抹黑。
二、 要求法務部不要再以「研議」來搪塞,應在兩個月內提出對於同性伴侶的婚姻家庭應如何保障的修法對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當場允諾,在12月底前把法案送進立法院。
三、 所有同志因為無法進入婚姻而受到剝奪的權利,包括醫療、保險、社會給付、稅捐等所有權利所涉及之法規,以婚姻作為社會福利給付或權利給予基礎而形成的歧視待遇,希望也可一併修改。因此要求所有相關的部會,包括衛生福利部、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等相關單位,連同法務部的對案,在兩個月內一併將所有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
外界不太瞭解國會運作的人,可能會好奇為何我要做出這樣的結論。眾所週知,因護家盟用大量不實文宣、煽動民眾恐慌誤解,目前我所提案的同性婚姻法案及鄭麗君立委提案的婚姻平權法案,在立法院都遭遇很大的困難。
護家盟宣稱同性性行為就等於會傳播愛滋病,宣稱法案通過就會導致多P(多人婚)、亂倫(近親婚)的合法化,宣稱法案通過將導致所有人都變成同性戀、導致人類絕滅等等的荒謬推論,製造民眾焦慮而大量打電話向各立委表達反對法案,不少原先友善的立委因護家盟發動民眾抗議而態度消極,造成現在反對同婚的立委聲音很大,願意承受壓力而出面支持同婚的立委則人數不多。中研院「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已有超過52%的民眾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為何民意的支持度無法反映在國會當中?我認為這與護家盟透過污名化歧視同志、曲解法條文字的方式來扭曲法案,有很大的關聯。
我進入國會已有兩年多,聽到國民黨立委拖延戰術最常使用的說法就是:「現在先不要審議啦,等行政部門把對案送進來再一起審,會比較週延」。如果要讓同性婚姻及收養議題能夠往前邁進,我想必須要給行政部門壓力,催促他們儘快送入對案。
會議之前,我思索了很久該如何準備這次公聽會。將公聽會的討論主軸圍繞在「憲法」上,是由於在我及鄭麗君立委提案、護家盟發動攻擊之後,有一些新的進展出現。
首先是許玉秀教授在交大科法所的憲法課程中,選定以同性婚姻及收養為第二次憲法法庭的主題。在今年6月14日模擬憲法法庭的公開論辯後,由學者、實務工作者、修課學生做成「模憲字第2號判決」,針對未能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的現行法,做出宣告違憲,鼓舞了同志社群。
接下來陸續有同志勇敢站出來進行同性婚姻、同性收養的訴訟。同志團體透過訴訟運動,對抗不允許同性結婚、不允許同志收養孩子的現行法規。日前最高行政法院也正式做出否定同志婚姻的終審判決,團體並將以此判決聲請大法官釋憲。
因此,我們公聽會擬出以下的討論題綱:
一、 我國合法之「婚姻」僅限異性夫妻締結,同性伴侶及其家庭之身分關係因此未受民法等相關規範之保障,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之意旨?
二、 若認為現行法下對婚姻限於異性夫妻與憲法無違,則同性伴侶及其家庭之身份關係在法律規範上的缺漏,應如何修正補足?
三、 若認為現行法下對婚姻限於異性夫妻係屬違憲,則應修正民法或於專法另訂規範保障同性伴侶及其家庭權益,方符合憲法第七條之要求?
同性伴侶,跟所有人一樣負擔憲法所課與的稅賦,但她/他們的婚姻與家庭就是無法受到法律保障,這難道是憲法所說的「人人平等」嗎?而在憲法之下,在這個修法的場域,我們又該怎麼做出合於憲法的決定呢?
我希望這次公聽會可以讓各界從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出發,進行對話,也希望身為法規主管機關的法務部,認真看待自身作為國家機關所負有的守護憲法義務。
昨天我一坐上主席台,主持會議聆聽各位來賓發言,直到中間休息才翻看了法務部提交的書面報告。對於法務部再度說「沒有定見」,但應該「再研議」,讓我感到憤怒。法務部研擬了這麼多年、花那麼多錢作了兩份委託報告,這兩份報告都認為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權利缺漏應該要補足;但法務部居然在這次書面意見公開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法修正草案是「少數『罷凌』多數」的立法思維。
我真的非常驚訝,法務部身為國家的法制主管機關,似乎並不知道一個相當基本的法學概念:憲法之所以保障人民基本權,是憂於人民可能身為弱勢、身為少數,而必須以最高的規範加以保障,要求法律要遵從憲法、守護人權。
因此,我在公聽會最後做出結論,要求法務部在兩個月內提出如何修法以落實憲法,看是要修改民法?還是立專法?還是把數百條的條文全部去修改?不要再拿研究報告來搪塞,而是把修法對案拿出來。
所有的權利都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一步一腳印爭取來的。我們希望大家秉持著愛與理性,實際理解他人的困境。即使有些朋友可能還是對於同志有很多的誤解,但透過立法院委員會正式舉辦的公聽會、媒體的報導,我們希望再一次釐清誤解及偏見,謝謝所有前來發言的朋友們。
憲法法庭 第 2 號判決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
立法院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2014年10月16日
主席:尤美女召委
出(列)席人員名單
一、 出席學者專家
陳昭如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模憲字第2號判決--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
李怡青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心理系
官曉薇助理教授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呂欣潔主任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文宣部主任;同性婚姻訴訟當事人
大龜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會員;同志收養訴訟當事人
許秀雯律師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同性婚姻訴訟律師
李晏榕律師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模擬憲法法庭聲請方訴訟代理人、同志收養訴訟律師
曾品傑教授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
韓毓傑副教授 育達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
隋杜卿主任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人事室
黃國鐘顧問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張守一秘書長 台灣守護家庭大聯盟
郭大衛秘書 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
孫立虹律師
二、列席政府機關代表
法務部次長
司法院副秘書長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內政部
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
勞動部
財政部
憲法法庭 第 2 號判決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大法官許玉秀教授在交大科法所的模擬憲法法庭課程,已經做成了兩號判決,今天公布的模憲字第2號,宣告實質上限制同性伴侶結婚、收養子女的民法相關條文違反憲法。
之前參與六月的憲法法庭開庭活動,就感受到許玉秀教授曾經在文章中(〈大腸花論壇與模擬憲法法庭〉,http://ppt.cc/lsJj ) 提到她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信仰,以及推動憲法層次對話、論辯,釐清並且活化憲法的努力。這也是我們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法中推動「憲法訴願」的目標。
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到多數大法官都肯認了僅限異性成婚、生養子女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同性伴侶亦應有的平等與人性尊嚴,並且明白表示國家具有消別性別歧視、建立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憲法上義務,所以除了宣告條文違憲,也在主文中宣告立法與行政機關還沒有修改規範之前,同性伴侶「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在判決公布的這天,有30對的同性伴侶在許多團體的陪伴下,到戶政事務所要結婚,她/他們都預見了將會受到戶政單位的拒絕,但這也正是她/他們所要突破的。
我真心的希望,模擬憲法法庭努力開啟,在同性伴侶議題中的憲法層次論辯、討論,可以真的在司法的世界裡出現;讓已經被政府不斷踐踏、毀棄的憲法,可以在由公民推動的運動裡獲得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