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范徐麗泰 補上一課】
3月7日,香港前人大常委、前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接受深圳衛視直新聞採訪時語出驚人,聲稱「一國兩制的兩制是指經濟制度,並非政治制度」云云。眾所周知,存在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是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的ABC,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之下自然構建出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而非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這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社會發展客觀規律!范徐麗泰居然連這點常識都不懂,胡說八道!她的胡言亂語根本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基本法,違反鄧小平一國兩制初衷!在此歪論盛行、越走越遠的當下,我謹敦促范徐麗泰之流補一課,教材如下:
【香港基本法 · 序言】
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製度和政策。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製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製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製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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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
(五)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罷工、選擇職業和學術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第三款所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具體說明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必須建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域內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在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製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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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保護傘 中央地方不一樣?
張定國/待業(彰縣員林)
鑒於蘇震清等涉貪立委之羈押期限將屆滿,立院於十四日就由司法院轉函北院准予續押之許可一事進行協商。此為憲法增修以來,首次面臨立委遭逮捕或拘禁時之憲政議題,故立院對此之決定,將為日後司法與立法權遇有相似情事之先例。
憲法增修第四條第八項明文,在立院會期中,欲對立委逮捕或拘禁時,原則經立院許可始得為之;地制法第五十一條在地方議會會期中,欲對地方民代拘禁、逮捕者,未經地方議會之同意原則不得為之。如此規定皆以避免民意機關受不當干預,影響其國政等運作,更避免少數民代意見遭政治理由打壓所設。
然在地方議會方面實務有不同見解,有認為若地方民代於會期前受合法拘禁時,即使拘禁至會期中,於此不受免於被拘禁之特權,僅地方民代於會期中未遭限制人身自由者,欲對其逮捕拘禁時始受議會之許可與否影響。此見解從防止不逮捕拘禁特權之濫用出發,但不免疑慮許司法機關等為規避議會許可,以會期前先行逮捕拘禁民代,排除議會嗣後裁量是否許可其他機關剝奪其人身自由,影響議會免受外來權力恣意侵害之對抗權力。
若不許議會於會期中,介入受合法拘禁民代應否維持現狀,如遇爭議法案審查時,或將影響表決之投票乃至重大決策,且是否影響議會運作非依法院個案審查,仍是歸由議會自主決定以顯權力間分際。雖前述實務針對地方民代,倘有實務對於會期前逮捕拘禁立委,亦採僅立委於會期中未遭限制人身自由者,始適用憲法增修第四條第八項之立院許可,是否成為憲政爭議提高院際衝突不無疑問。
不論議會係地方性抑或是全國性,使民代不受任意逮捕拘禁,自憲法、地制法皆以議會許可與否觀之,主要從議會整體運作,即是否將受此次逮捕拘禁影響其立法等職務運作。為免將來衍生憲政爭議,應對於議會民代之不受任意逮捕問題,以修法明文,甚至藉由修憲明確;未修法前,司法與立法機關應對於議會民代之逮捕拘禁問題研議,不宜僅因不同議會區分民代不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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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
所以,西門慶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爭點1:用「法律」(黨產條例)來處理「黨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KEY1:什麼是「憲法保留」?
要理解這個爭點,要先要知道什麼是憲法保留。看到憲法保留,我就會想到法律保留(你應該也是吧)。而在涉及法律保留內涵闡述的鼎鼎大名的釋字第443號解釋之中,大法官說「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所以究竟什麼是憲法保留呢?
我們要理解「憲法保留」,通常會回到「法律保留」的定義。法律保留的意思是:特定事項必須要由法律規定。如果從這個意思推到「憲法保留」,那憲法保留的意思應該就是特定事項要由憲法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規定(吧。
但這樣的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一大堆,大法官在審理這種法律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說因為這件事情只能由憲法規定,所以直接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因此,我們能知道:我國大法官指的「憲法保留」並不是前面這個意思。
如果我們用「憲法保留」四個字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找,會發現這四個字是已故的大法官吳庚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出來的。吳庚大法官對於「憲法保留」四個字的理解是:對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法律若加以制訂,不得抵觸憲法的規定。
簡言之就是: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明文的規定。所以,大法官所謂的憲法保留其實就是「#憲法優位」!
#KEY 2:為什麼聲請人會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
聲請人之所以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因為:他發現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要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欸(奇怪的知識增加了)!也就是說只要涉及政黨毀滅的事項,都是憲法範圍的事項,想要管制政黨,如果沒有修憲,只用立法,那就是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KEY 3:聲請人的問題在哪?
單純聲請人的論證就有幾個非常大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保留的意思。憲法保留在我國大法官的意思是「憲法優位」原則,立法者不能抵觸憲法的規定。但黨產條例不涉及政黨毀滅,所以特別立法也沒有抵觸憲法的規定。這也是大法官主要的論證。(如果解釋那麼寬的話,憲法保障生存權,今天憲法沒說可以死刑,死刑不是直接就違憲了ㄇ)
再來第二個錯誤是憲法增修條文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思,其實是考量到「政黨違憲解散」這種案件類型具有典型的「司法個案爭訟」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透過「憲法法庭」的方法來審理。聲請人的這個論證就距離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意思差太遠啦~~
第三個錯誤就是這樣的論證相當於任何管制政黨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因為政黨只能用憲法管啊。所以這個論證如果能夠成立,現行的政黨法完全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阿(雖然好像真的有人覺得政黨法違憲...)
好啦,今天就說到這裡~~
本爭點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19、20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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