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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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有放棄國籍的權利。」結果導致這位民眾無法擔任基層公職,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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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現在卻有民眾因為他國國籍無法放棄而不能擔任公職,為此我們在2018年11月22日、12月4日、12月28日,三度邀集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開會討論,最終都無結果,連徐國勇部長都親口說:「這真的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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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持續努力,在2019年1月發文給行政院、考試院,希望行政院秉持公道,於情理法兼顧之原則下,允請權責機關比照《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得申請歸化之例外規定,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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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2年多來的努力,考試院終於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第28條,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些是我們當初建議的條文文字,目前要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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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個週末,有位朋友傳來一份考選部的公文,詢問我的意見。
公文主旨是這樣寫的:
「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將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有關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考試增列通過英語文檢定為應考資格條件,請於3月22日前惠示卓見,俾研議後續修正考試規則事宜,請查照。」
也就是說,考選部規劃,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要先通過英語文檢定,才能報名考試。
於是,不是公文受文者的我,也趕在3月22日(就是今天)考選部來立法院的機會,提出我的意見:
我反對為英語而英語。因為這樣的作法不僅不當,還很可能違憲。
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750號和第682號解釋,都清楚地表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權,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雙語國家政策」是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正當理由嗎?當然不是。
我們首先該問的是: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等工作,是不是和英文能力有關,甚至以「英文達到一定程度」為必要條件?
如果一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業能力和英文沒有關聯(甚至可能執業十幾年都沒用到英文),那麼強力要求人家英文聽讀甚至說寫到一定程度以上,完全就違反了比例原則裡面的適當性原則。
當然,這個政策的問題面向還很多。包括為什麼非得事先通過英語文檢定(而不是國考時一併考英文)、要哪一個檢定,以及應語文檢定和學歷功能重疊(還是專科大學英文都是假的,應該撤銷學位?)。
可惜質詢的時光總是過得特別快,我只來得及和考選部長分享一個消息:
傳訊息給我的人剛好是位律師,除了未來可能要增加的英語文檢定以外,應該完全符合不動產經紀人和地政士的應考資格。
他表示,如果因為沒有通過英語文檢定,一報名就被刷掉,只好為了考試權和工作權,打一場憲法訴訟了。
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號外!
CDC自行宣布(偽)釋字第798號:
「旅客 #登機前 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之 #不明行政行為 無違憲。
-The End-
難道這就是這幾天我們偉大的主管機關在忙著「研擬」的事情?
不過 #不是只有機關小編會製圖,大家都會啦!
(註: 我國正牌的大法官解釋到第797號。此圖為娛樂效果,請勿當真,我們的大法官應該沒有廢到這種程度。)
至於記者會發言、臉書小編製圖公告……為所欲為,到底算是行政程序法裡的哪種行為?人民不服如何救濟?
在「國家安全置於一切之上」的情況下,「我無法跟你解釋。」
還有我們提問的一連串法律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等問題,全部當作沒看到,或答非所問。
這就是我們納稅人集體養出的行政機關精美法務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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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疫去法治?以「行政命令」拒本國人入境,有什麼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2HDRy9F
重點摘要為以下10點:
1. 事實:衛福部於臉書公布,自12月1日起至明年2月28日間——也就是國外聖誕假期與我國春節期間——啟動「秋冬防疫專案」,其中引發合憲與合法性爭議的為第一點的「邊境檢疫」措施,該措施要求「所有」入境旅客,不分「本國」與「外國」人、來台目的(求學、工作、外交公務等),於境外「登機前」須附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始可登機來台。
然而衛福部「臉書小編」與指揮中心的「直播記者會」卻怎麼也說不清楚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
2. 人權公約與憲法規定:
《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
#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3. 釋字第558號的誕生背景,其實是台灣民主與自由運動史上血淚斑斑的一頁。動員戡亂時期留下來的「國家安全一切至上」的口號式目的,再也不能作為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而剝奪人民返國權的依據。
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條明文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然而我們卻看到行政機關用記者會和網路運作的方式「公告」,其法源依據何在?
5. 《紓困條例》抽象概括的萬用第7條「帝王條款」所謂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理應「不」包含可以讓行政命令架空《憲法》位階的大法官解釋、國際法內國法化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法律位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6. 與傳染病有關的入出境管制規範於《傳染病防治法》第58至60條,然而並不包含「不准本國人登機返國」的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所謂的「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入國許可」,針對的是外國人,因為我國國民依照大法官解釋558號及《入出國移民法》第5條規定,根本不需要入國許可。所以,不能上飛機、不准回國本身就已經 #超出法律授權的範圍。
7. 如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明詔大號勇敢的說「就是依照紓困條例第7條概括授權以行政命令來限制本國人入境」,那麼還是要經得起比例原則的考驗。而且,必須要 #由行政機關來舉證其所採取者為最小侵害手段。
8. 除了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與資源衡量並提出說明外,指揮中心更應該說明,之前為國人盛讚的防疫措施是否果真不足以支撐,如果擔心歐美聖誕假期以及明年春節的返國人潮,那也應該思考是否有比此「一律限制」的方式更好、侵害更小的手段?
例如其他機上隔離與防護措施、駐外辦事處連繫特約並指定檢驗醫療院所等,並且將替代手段具體提出說明,而不是等到個案發生後,#有權有勢者透過各種請託或找媒體的「 #走後門」方式來開例外返國的門, #無權無勢者只能在海外有家歸不得。
9. 觀諸目前先進國家的防疫措施,邊境管制大多是針對外國人,而不及於本國人及其配偶,再進一步則是對於本國人的出國限制,且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甚至是發布緊急狀態。#大概只有台灣能夠與中國站在同樣的高度之上,「維護國內淨土」、「國家安全置於一切前提之上」而不分地區、入境目的,「透過航空公司」限制本國人登機。
10. 行政行為「曖昧化」?
這些措施的依據為何、到底該如何定性,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衛福部與指揮中心——竟然都並沒有明言,所以到底算是何種行政行為,恐怕在法律上仍有爭議。
國家到底是依照什麼法律與行政行為來命令航空公司?如果是對於外國的航空公司,我國行政機關是依照什麼法律行使這樣的權力?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又是依據什麼法規來阻止已經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成立契約的)本國人登機?
一個法治國家的行政機關,採取行政行為時,#有義務告訴人民其法律依據、#行政行為形式與法律救濟途徑。然而觀察這近一年來,衛福部與指揮中心似乎處於法務專業的「真空狀態」,搬出一個「國家存亡之際」、「防疫視同作戰」口號,愛怎樣便怎樣,對於其所採取的各類措施往往都不說明法源,行政行為的類型也總是處於曖昧不清的狀態。
當一個行政機關把行政行為當成「曖昧遊戲」,人民不清楚國家在做什麼樣的事情,行政機關也故意用記者會、臉書小編來包裝這些定性不明的行政行為時,去法治化的行政作為,令人憂心,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追伸:
【新冠疫情這一年,我們一起霸凌的人】談疫情期間的霸凌與我國社會「自我分化」的脈絡: https://bit.ly/3m8Xrus
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歡迎收看范琪斐的寰宇漫遊,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們要來談談,美國自由派大法官RBG病逝,會掀起政治風暴嗎?大家好,我是范琪斐。上個週末我想趁著美國大選前,週末還能休息,就到屏東去玩了一趟,結果就收到這個訊,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18日因為胰臟癌併發症過世,享壽87歲。
RBG是媒體給美國大法官金斯伯格取的外號,台灣觀眾對她可能比較陌生,但知道她的人,我相信不少都是透過電影認識她的,這兩年剛好有兩部片以RBG為原型,一部是紀錄片《RBG不恐龍大法官》,另一部是《法律女王》,我自己非常喜歡,而且RBG一直都是美國大法官裡我最欣賞的一位。但RBG的逝世,不單只是美國失去了一位偉大的明星大法官,還有可能撼動美國總統大選,甚至牽動整個世界的局勢!真的那麼嚴重嗎?我們就先來看看RBG這位法官是什麼來頭,她到底有多「不恐龍」。
RBG出生於1933年的紐約布魯克林區,1956年進入哈佛法學院,是當屆500個學生中,僅有的9名女學生之一,她的表現一直都非常亮眼,是歷史上第一位通過激烈同儕競爭、擔任哈佛知名法學研究期刊《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編輯的女性。不是我要一直強調女性就多了不起,實在是因為美國雖然1920年代就讓女性獲得投票權,但當時的社會氛圍依然是覺得,女生就是男人的附屬品,應該畢業後就找個男人嫁了,乖乖待在家相夫教子,1970年代時候的總統尼克森,甚至認為女人不該受教育。
就是這樣的社會氛圍,RBG當時在公務員考試中拿到高分,最後卻只能找到打字員的工作,還因為懷孕而丟了飯碗,後來她懷二寶的時候就學聰明了,故意穿得很寬鬆,這才成功保住教職工作。而且就算RBG成績那麼優異,還獲得哈佛法學院院長強力推薦,當時的一位大法官依舊斷然拒絕她的實習機會,只因為她出生就「不帶把」。或許就是因為自己處處遭到性別歧視的經歷,讓她幾十年來致力於推動性別平權。
1980年,RBG被指派為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993年獲得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並且獲得高票通過,是美國史上第2位女性大法官。這樣聽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其實截至2018年10月,美國歷史上一共誕生114位大法官,女性竟然只有4位,而且其中兩位還是歐巴馬時代任命的。她在任期間最被津津樂道的,就是「維吉尼亞軍校案」。1839年創校以來,從來不招收女學生的維吉尼亞軍校,被想就讀的女學生一狀告上法院,校方後來因為外界壓力,在校外設立「女子學院」,但最後還是被RBG判違憲,因為設女校就跟種族隔離措施沒兩樣,此案成為了美國女性平權的重要一步。
這位老太太雖然生活傳統,但思想開明,在兩性同工同酬、女性墮胎權、同志議題上,都秉持平等自由。左派傾向加上不斷衝撞體制,讓她成為高院的「頑固反對派」,2016年甚至曾經公然砲轟當時還是總統候選人的川普,結果讓她人氣爆衝,瘋狂圈粉,有粉絲就以饒舌歌手「The Notorious B.I.G」為靈感,幫她取暱稱叫「The Notorious R.B.G」也就是「聲名狼藉的RBG」。有多少大法官可以被拿去比饒舌歌手?從這裡就可以看得出來RBG很受年輕人歡迎,曾被診斷出罹患大腸癌、肺癌、胰腺癌,但她一直不願意向病魔低頭,80幾歲的老太太還可以上健身房、舉啞鈴、做伏地挺身,她能做的可能比我還多啊!她去世前幾天還跟孫女說,希望能撐到川普下台,可惜最後未能如願,在選前不到七週過世了。不過她的離開跟川貴人又有什麼關係呢?其實美國的大法官任命,比宮鬥劇還精彩啊!
我們先解釋一下,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規定,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同意而任命,一旦任命就是終身職,除非是去世、辭職、自願退休,或是遭到彈劾,才會被撤銷職務,所以新任命的大法官很可能一當就是二三十年,目前平均任期是16年。因為流動性不高,有的美國總統在位期間都不見得有機會任命一位大法官,結果川普就職以來已經任命了兩位,現在又出現第三個難得的機會。
大家可想而知,川普當然會任命「自己人」,也就是理念跟他相近的保守右派,目前高院的保守派佔據了9席中的5席,已經使得高院略為右傾,如果再找一名保守派法官,就會變成6比3,恐怕讓高院變成一個深度保守的機構,美國未來幾十年,無論政治、司法或文化,都會受到影響。先不談那麼遠,拿美國總統大選來說好了,2000年美國大選發生選票爭議,最後就是交由最高法院判決,才讓小布希勝選,所以有些選民就很不服氣啊,認為是當時保守派法官佔多數,才被小布希撈到一個總統寶座。那最近川貴人不是一直在吵郵寄選票會造成選舉不公嗎?萬一到時候出現爭議、開不出票、選不出總統,最後交由裡面多數是川普人馬的高院裁定,後續情況大家可想而知,球員兼裁判,人民服不服呢?
目前還不清楚提名程序會跑多久,但過去通常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來處理。民主黨主張等到大選結束,新總統上任後,再審查提名案,不過把持參議院的共和黨,已經講得很清楚,說「會儘速安排投票事宜」很明顯是打算趕在選前,趁川普還在任的時候闖關,鞏固保守派的優勢。其實四年前就有類似的情況,當時一名大法官過世,前總統歐巴馬想要提名,結果被共和黨杯葛程序,故意弄掉歐巴馬的人選,等川普上台後,才讓川普提名保守派的大法官。不過這次共和黨強調,今年和四年前情況不同喔,他們說當年民主黨當總統,共和黨控制參議院,不適合在總統選舉年填補空缺,但是今年同一黨派同時掌管白宮和參院,就可以提名喔~好啦好啦!都是你在講!
雙標的這麼明顯,但我就不罵了,因為今天是我,我也這樣搞。川普已經表示,將會提名一位女性來繼任,而且預計在RBG告別式的隔天,也就是本週五或週六(9/25-26)公布人選,「以示尊重」。先前傳出華府內有人擔心,RBG還沒入土為安就急著公布繼任人選,恐怕被民主黨拿來作文章,現在初步時間表出爐,看來川普多等一天,已經是他對RBG最大的尊重了,不過這我也不罵,因為是我,我也這樣搞。如果民主黨想要把整個提名程序延到大選後,最少要讓4名共和黨參議員跑票才行,目前已經有幾位共和黨人表態倒戈,不支持川普選前提名。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關我們什麼事啊?美國那麼遠,我幹嘛一定要知道他們家高院長怎樣?雖然川貴人把全球政局搞到「併軌」,但不可否認的是,美國目前仍是自由世界的領頭羊,各方面都是其它國家的榜樣。就司法方面來看,台灣如果想要取經,很大程度會參考美國高院的判決。透過司法學習比較,美國會把他們的價值觀傳遞到世界各個角落,如果美國高院組成保守,將對全球司法產生深遠影響,進一步影響到各國的文化與社會風氣。
舉例來說,許多國家一直到近年才好不容易在人權、女權、同婚方面取得進展,例如我們台灣,美國老大哥萬一態度轉趨保守,恐怕會讓全世界跟著開倒車,大法官選誰難道不重要嗎?
今天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惡名昭彰的RBG
#美高院恐右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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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 在 Lew Mon-hung劉夢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最近幾年內地的文宣系統越來越「左」,很多在毛澤東時代才所用的詞彙重新進入人們的眼簾。繼年初人民大學教授周新城在《求是雜誌》公然提出「消滅私有制」後,不久之前,有個所謂的金融專家吳小平又發表了「私營經濟退場論」。
接著,國務院的一位副部長邱小平提出「共管、共享私營企業論」——黨領導私營企業的職工要參與私營企業的民主管理,要分享私營企業發展的成果、利潤。
而前幾天,我們看到一張在內地拍攝的相片。據傳,這張相片是在青島市拍下來的。相片顯示:全市動員工會幹部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掛職任第一主席的動員大會。
國家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國務院頒布的公司法也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在於公司的股東手上。這些所謂的工會幹部空降下來,既沒有持有股份,又不是股東大會所委任的董事局主席,憑什麼凌駕股東大會、凌駕董事會,成為第一主席呢?這樣一來,私營企業董事會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又置於何地呢?這個所謂的第一主席豈不是等同太上皇?
這些所作所為恰恰證明了邱副部長所說的「私營企業的共管共享論」並非空穴來風,是既有言論又有行動的做法。這顯然是對改革開放的破壞。
在改革開放四十週年的今天,究竟我們是否要將鄧小平、胡耀邦、趙紫陽、習仲勳、谷牧等老一輩的革命家所開創的改革開放大業開歷史倒車,去搞第二次公私合營、搞第二次的純之又純的公有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