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少法公告姓名外應記載具體事由!
在社會局業務部門報告中,我就「#行為人違反兒少法除公告姓名外,#應記載具體行為事由」的問題,就教社會局長。
一直以來,我們都希望台南的生育環境可以越來越好,創造一個讓市民敢於生養的環境,所以我不斷的要求台南市政府在嬰幼兒的托嬰、托育政策上,可以有計畫的持續推動,逐步讓台南的整體環境改善。
然而除了在硬體上需要加強外,在托育機構、教保人員管理上,市府也必須重視,目前台南市政府社會局針對「因違反兒少法,受有公告姓名處分之行為人」,僅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公告」專區,公告處分時間、姓名、法源依據等基本資訊,對於具體行為內容則完全沒有提及,但觀察其他縣市的公告專區,如台北市、台中市等,已經將行為事實納入公告事項,在這部分台南市顯然還有策進空間。
將行為事實作為公告事項,其目的不只在於讓市民可以了解到什麼樣的行為會違反兒少法,更重要的是讓教保夥伴在工作時,可以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有觸法之虞,具備更清晰的認識。
由於#兒少法第49條第15款的不正當行為,在認定上有 #高度不確定性,許多教保夥伴可能在不知不覺間,就已經走到了觸犯法令的邊緣,#這對於教保夥伴而言會是很大的壓力來源,進而導致教保人員在自己的專業上不敢發揮,最終#導致托育品質降低,這是我們不樂見的。
當我們談到托育時,時常把關注重點放在孩子身上,而忽略了辛苦的教保夥伴,我們必須意識到,教保夥伴勞動環境跟托育品質有密不可分的關連,除了本次提出的公告事項應增列行為事實外,未來我也會結合勞動權益及托育環境,進一步提升教保夥伴的勞動環境,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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