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器為民進黨所用,操弄司法、政治追殺!
蔡英文總統昨天任命邱太三為陸委會主委。一名曾涉違法濫權關說司法、施壓基層檢察官;一名公懲戒會認其作為戕害司法公信力的人,在民進黨執政之下能擔此要職,不僅給兩岸看笑話,更是台灣人民的悲哀!
細數這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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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木欽案爆出多名司法官與富商不當接觸,滾雪球出多起炒股案件都遭冷處理,司法改革儼然成為口號,長期司法信心被民進黨政府摧毀!
而此同時馬英九總統從政生涯的清廉、清白,卻遭惡意羞辱,政治追殺,陷入了無盡法律訴訟,每週頻繁出庭,令人感到不平與不捨。
民進黨一再證實「民進黨執政,國家公器為黨所用,而不是為民服務」。我們不信公道喚不回,我們一起支持馬總統。民進黨如此墮落,國民黨人更應該團結起來,為人民討公道!
嚴格監督,爭取執政,打造廉能政治,避免執政黨的腐敗讓全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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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姍姍來遲但並未缺席】
本唬2019年7月舊文:
<民進黨用公權追殺政敵-管中閔篇>
五院追殺令,追殺管中閔五百多日!
🔫行政院:教育部多次退回台大遴選委員會遴選結果,北檢調查管赴陸是否涉及兼職,移民署及陸委會多次調查管中閔出境紀錄。
🔫司法院:2019.7.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首創以公開形式開庭審管案
🔫監察院:2019.1.15通過彈劾管教授為壹週刊經常性撰稿,疑似違法兼職規定
🔫考試院:考試院長指示銓敘部應用於發表意見,但銓敘部對管是否兼職案表示「不對個案認定,應由服務機構自己認定」(銓敘部長由總統任命)
🔫立法院: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爆料管中閔論文抄襲管中閔手稿
歷史會留下紀錄的,謙卑、謙卑、再謙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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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2018年1月5日選出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旋即執政黨便以公權力展開鋪天蓋地追殺,使台大長達一年沒有校長,自毀三任教育部長。
後來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遭控涉違法兼職,且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開審理。但地檢署針對相關官司查無不法,全數簽結。管中閔今天(3日)晚上在臉書發文分享台北地方檢察署書函,函中描述他的兼職申請都循程序辦理,並無任何公務員有積極登載不實的具體文件。管中閔對此表示「正義雖然遲到,但不會永遠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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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台大首度進入THE泰晤士高等教育大學聲望排名_全球前40名_是台大有史以來最佳的成績
#深文周納
#羅織構陷
#血淋淋的歷史不能被遺忘
#大學自主不會被擊倒
#願教育永遠不再是戰場
懲戒法院院長任命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談談監察院遭到政治力主宰而濫行干預司法的問題】
號外!
法院認證:監察院彈劾的「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沒有違法失職、辦案沒有違反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這也意味者:
民進黨提名的監察委員高涌誠(還是 #律師 出身呢)等人,濫行彈劾檢察官!
這不是 #干預司法,還有什麼才是干預司法?
💥就事論事,這次本粉專當然是要來批判民進黨政客這幾年來輸不起、干預司法的問題。
反正我們「逆風」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如果民進黨的死忠支持者盲目到連獨立思辨、捍衛司法獨立的能力都沒有,只能說,對不起當年那些流血的黨外先人的,正是這些盲目支持者!
故事要從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開始說起:
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他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至於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李淑惠,這部分檢方斟酌情節,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不是無罪,而是刑事訴訟法設置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的處分,也就是「留校察看」,如果一定期監表現良好,才會有不起訴處分的效果。
2018年法院更判決段、魏須連帶賠償林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確定。
關於段宜康打賭吞曲棍球事件,維基百科有喔:https://bit.ly/2YKh5DF
後來呢?段宜康當然沒有吞曲棍球!沒吞也不打緊,小編本來就不鼓勵 #自殺,但是他 #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彰化地檢署承辦本案的檢察官。
奇怪!你們玩你們的政治污水戰,為什麼要拖檢察官下水?
最扯的就是:
監察院還真的彈劾本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了!
理由是什麼?理由之一是: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
問題是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
然後檢察官就被彈劾了!
最後法院怎麼認定的呢?職務法庭認為:承辦檢察官 #沒有違法失職,也 #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不受懲戒。
以下摘自新聞〈曲棍球案檢察官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判決理由曝光!〉:https://bit.ly/2NGvWZt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根據證人證述,認為李淑惠是基於行政作業便利,將各校教練提供的選手名冊,委託他人整批刻印,刻製印章當時,主觀上沒有偽造印章的故意,因而未認定李淑惠犯偽造印章罪,沒有違反一般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難認有違法失職,也沒有違反辦案程序規定。
最後,陳隆翔雖在緩起訴處分書中,漏未認定李淑惠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雖然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淑惠罪責認定的結果,難認情節重大;因此職務法庭查無足以證明陳隆翔有認事用法上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判決陳隆翔不受懲戒。」
接下來,我們想要請教一下提名監委的總統、同意任命監委的立法院:
像這種被政治力左右、濫行干預司法、連屬於檢察權核心的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都要干預的監察委員,
要由誰來彈劾?
總統和立法院要不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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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公正,這個圖片擷取自(公認親綠的)自由時報,新聞全文請見:https://bit.ly/3gfYK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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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學者怎麼說?
司法官由監察院調查? 王皇玉:不該針對司法個案
摘自上報報導:https://bit.ly/2YIyBbx
「王皇玉表示,對於檢察官是不是司法官的確有所爭論,但檢察官對案件起訴與否的認定是司法權的核心。她認為,如果不服檢察官辦案,在「不起訴、緩起訴」上,是再議或交付審判,不服「起訴處分」就是審判。她認為,違反權力分立的外部干預有兩種,像是立委讓辦案的檢察官到立院接受質詢,破壞個案偵查,還有監委以「調查權」為名義,實際指導檢察官對犯罪與否的認定。
王皇玉表示,監察權是為了制衡行政權,但目前沒有制衡監察權的機制,監察權是否成為超越權利分立,成為司法終極救濟機關。
在彈劾陳隆翔案中,王皇玉甚至提出司法已死的質疑。她認為監察院藉由彈劾承辦個案的檢察官,而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監察權介入司法個案的實質認定,將破壞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性蕩然無存。
司法官是否不能由監察院調查?王皇玉表示,失職的司法官當然可以被調查,但不應該針對司法個案作調查,監察院搞到最後似乎跟司法人員站在對立面。」
🔥檢察官余佳恩:〈從白玫瑰的公民意識,到曲棍球的憲法危機〉:https://bit.ly/3g9sMd1
(以下內容徵得該文作者本人同意摘錄)
「第一,監察委員認定的「錯誤」是什麼?監察委員認為這案子中關鍵的印章是盜刻的而且沒有沒收,檢察官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盜刻,沒辦法證明當然也不能沒收。這就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不同,這就是偵查核心、司法核心。如果只要檢察官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監察委員不同,就是「錯」,那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要由誰來監督?既然只有監察委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是對的,民眾何須跑法院?監察委員何不將全部的司法案件拿去辦呢?
第二,監察委員挑的「錯」,是監察院彈劾司法官時應該要處理的「錯」嗎?監察委員一直告訴大家「檢察官有錯」,但他們不敢說的秘密是,他們挑的「錯」完全無法動搖這個案件的結果,檢察官就這個案件的「決定」其實沒有「錯」,且被告都已經履行條件也沒有再犯其他案件,也就是說,檢察官給這個被告一次機會,被告有好好把握,檢察官作了一個相當妥適的最終決定,監察委員不敢說的是,他們挑的「錯」,只要上網搜尋判決,就可以找到無數個這樣的「錯」,他們沒有說的是,為什麼無數個這樣的「錯」,唯獨這一件監察委員做了調查、做了彈劾。」
「國家想要有什麼樣的法治體制,端賴人民的選擇。這次監察委員提供人民一種選擇,所有曾經涉訟的民眾只要對結果不滿意,都可以翻出舊案陳情,因為誰也說不準監察委員對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心證,是不是和你手上這位法官、檢察官想法不同呢?監察院可以幫你彈劾檢察官,還可以幫你直接指示法院應判有罪或無罪。
這樣的制度聽起來是不是很有監督效果、很接地氣呢?但大家或許忘了,監察委員是29位經總統提名、立法委員同意任命的官職。我們是否能接受,一個案件在經過漫長偵辦、審理過程後,有罪的人在短時間內就被監察院認為應諭知無罪?我們是否能接受監察委員對於事實、對於法律的看法,是最高最神聖,只要檢察官、法官想的和監察院不一樣,就會被彈劾?而且我幾乎能夠想像,屆時大家還是會很不滿意司法,因為,被改變結果的案件往往都不會是各位民眾想要的那一件。
這是當年30萬名關心台灣司法的人要的司法改革嗎?如果是,當然無話可說,但最令人害怕的是,大多數的人還沒有理解檢察官群體高呼的權力分立、憲政崩壞這些離生活很遠的名詞時,早已被監察委員簡單好懂的「官官相護」、「有錯不認錯」、「恐龍恐龍恐龍」等字眼掩蓋真正侵門踏戶、邁向帝制的《憲法》危機。」
🔥關於執政黨與司改:
吳忻穎:〈大選激情過後,被忽略的「務實司改」如何重新開始?〉:http://bit.ly/2syI3kq
「 此外,尚有執政黨提名、長期以來被批評為綠營打手、以政治考量彈劾曲棍球案檢察官的監察委員陳師孟,在選後對於司法院院長「維護司法獨立」的呼籲,竟然僅以一句「自欺欺人」將憲法學理踩在腳下。
這一連串選後與司法有關的現象,交織出偉大的台灣奇蹟。」
「執政黨過去四年面對司法改革議題時,偏信司改弄臣、進退失據、任用欠缺風骨的政務官,執政措施受到輿論抨擊時便搬出「司改自助餐」大吃司法豆腐的舉措,或許可以讓執政黨轉移焦點、欺騙選民。然而民意如流水,亡國感不是永遠的護身符,司改自助餐吃久了總是會膩,這次韓國瑜陣營濫用民粹後引火上身的慘敗,正是殷鑑。」
「 司法改革,不是口號、不是作秀,而是必須務實的解決問題——包含司法之外,前端以及其他與司法交會等專業機關、媒體的問題。
希望蔡英文總統在下一個四年,能重新檢討自己身邊弄臣環伺的問題,沒有連任的壓力後,更應該廣納建言,勇於任事的從事務實的改革。否則,下一個四年,當人民對於亡國感、司改自助餐不再買單時,藍綠再次翻盤、或是由其他小黨崛起、瓜分綠營選票的局面可能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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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院長任命 在 [新聞] 公懲會將更名「懲戒法院」 掌管職務法庭 的推薦與評價
司法院6日召開第181次院會,決議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懲會
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除了將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並明文規定把
職務法庭移給懲戒法院掌管,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
本法自1931年6月8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11次修正,2015年5月6日修正公布,2016年5月2
日施行後,公務員懲戒案件原本以審議會方式審議,改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以裁判方式
為之。
司法院指出,有鑑於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懲會是否為法院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
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
正」意旨,公懲會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表示,現行公務員懲戒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於被付懲戒人的權益保護並非周全,
為貫徹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賦予當事人提起救濟的權利,發揮糾錯及權利
保護功能,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至於審判司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目前名義上雖屬於司法院,但行政事務均由公懲會
兼辦,本次修法正式把職務法庭移至懲戒法院下,確認地位。
目前公懲會龍頭為「委員長」,其餘合議庭成員為「委員」,未來也將分別更名為「院長
」與「法官」。
司法院強調,懲戒法庭與職務法庭雖均屬懲戒法院之一部分,然二者的成員組成來源、任
命程序、掌理的審判事務類型等均不相同,兩者就各自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
法官配置,及有關法官考核、對法官為監督處分與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等建議
事項,應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官會議、職務法庭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
自議決,不應彼此侵越權限。故就上開二會議組成、召開時間、議決事項及議決程序等事
項,亦應予以規範。
司法院列出9個修法案重點,分列如下:
1、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本法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委員」等名稱之規定,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修正條
文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9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
2、配合公務員懲戒程序將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分別明定懲戒法庭第一審、第
二審之合議庭成員人數及審判長之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3、配合法官法第47條第1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本次修正更名為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之
規定,分別明定職務法庭分庭審判、審判範圍及合議庭組織之依據。(修正條文第5條)
4、懲戒法院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得置科員,並定其員額及官職等。(修正條文第8
條、第9條)
5、政風室為機關組織應行設置之單位,明定懲戒法院政風室之設置及其組成人員之職等
與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10條)
6、為加速法官審理案件之效能,增設懲戒法院得置法官助理,並明定其員額及辦理事務
內容。(修正條文第12條)
7、懲戒法院設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其會議之組成等事項分別適用及準用法官
法第四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8、配合法官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懲戒案件審理程序應增加參審員2人
為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明定該類案件之評議組織、程序、方法,及法官、參審員在評議
簿上簽名之義務。(修正條文第21條)
9、增設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分別
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8條)
https://bit.ly/3bhDf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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