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別執迷不悟!拒絕議會淪為打手】
⚠️新竹縣議會由2019年始,以三次紀律委員會懲處綠黨余筱菁議員。不僅僅是綠黨、時代力量、勞動黨長期在新竹受到打壓,國民黨在全國各地更是常常以國民黨大黨優勢,啟動紀律委員會或是表決權新竹縣BOO焚化爐的弊案與圖利情形顯著,在新竹縣議會中已經大量討論,卻仍然於8/7日簽約,顯示新竹縣議會已經嚴重失職,新竹縣議會已然成為新竹縣政府的橡皮圖章,這次包含程序委員會中,因場外焚化爐陳情民眾舉牌陳情,新竹縣議會職員與國民黨議員甚至關起窗戶,罔顧民意。
而新竹縣議會在資料公開透明程度上,也有很大的疑慮,在議會的網站上,包含資料的更新與議員出國考察資料 #今年起不公開,絲毫沒有做到政府應該做到的公開、透明、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中主動公開的要件。
【新竹縣議會漠視議員權益,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余筱菁議員質疑:在尚未停權之前,我就開始收不到新竹縣政府的資料
8/5日余筱菁議員就詢問議事組議程,聯繫人表明,在發文的資訊裡面,沒有其名字出現? 停權我的是新竹縣紀律委員會,停權日期是8/10-8/14,請問8/5就被停權?是超前部屬嗎?
#新竹縣議會明顯侵權
新竹縣議會,一直以來在避開各種監督,挾著國民黨議員席次的優勢,一再的漠視小黨議員的意見,也漠視民意,從這次程序委員會中,對於焚化爐案件與陳情民眾意見的忽視與汙名化,甚至有國民黨議員直接說出:「人民有陳情抗議的權利,但我們也有不面對他們的權利」。讓余筱菁議員不禁質疑這種傲慢的想法,這種政黨與議員真的是新竹縣需要的嗎?。
本次的焚化爐BOO案與停權,踐踏了在地的聲音與民意,一場毫無回應的公聽會、一件圖利明顯的弊案,感謝這期間為焚化爐案發生的所有民進黨、時代力量、勞動黨的議員,我們是少數,但我相信為環境發聲的堅持、為民眾權益的保護,會是我們永遠的堅持。新竹縣在改變,新竹縣議會也到了改變的時候。公開透明就是往前走的第一步。
#余筱菁議員表示
這一次的停權,更加堅定我捍衛人民的決心。
我在這裡發公文要求,未來新竹縣議會的程序委員會都必須公開錄音、公開錄影以直播的形式召開!程序委員會的議程的訂定,都請直接進大會!
#詹順貴律師發言
詹順貴路師長期為台灣環保運動發聲,這次也因為焚化爐的BOO案與停權案接受余筱菁議員與焚化爐自救會的委託,但今天詹律師因為出庭不克到場, 關於停權部分的說明,以下是詹律師的意見。
✅依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19號裁定的意旨,地方議會的議員,是由當地人民所選出,代表選區人民或合議或個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各議員的職權行使具有獨立性。新竹縣議會的停權決定,將使被停權的議員,於議會開議期間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屬於行政訴訟法地298條第2項所稱的「重大損害」。而此次臨時會將審議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暨審議提案,對議員職權而言非常重要,因停權而無法出席行使議員監督權,損害即屬重大,並且具有急迫性,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會裁定應讓余議員出席臨時會。 由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可知,議員是對選區人民負責,個別獨立行使職權,議會的多數黨,實在不應該假公濟私,動不動就將少數黨的議員停權,卻通不過司法檢驗,貽笑大方。
#焚化爐BOO案舞弊
✅關於新竹縣政府興辦焚化爐BOO部分 環評通過並公告,是授益的行政處份,授益的對象是通過當時的開發單位,並非其他人可以隨便援用。本件焚化爐BOO早年固然曾經通過環評,但是由當時的廠商(開發單位)實施環評並獲得通過,而非以新竹縣政府(或其環保局)作為開發單位實施並通過環評。現在既然重新辦理促參招標,並由另一廠商得標,當然應該由新得標廠商重新辦理環評。何況,原本的環評結論第6點也已載明如變更廠商應重辦環評,這是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條件附款,而且是一種解除條件,一旦更換廠商,原本授益行政處分的效力即失效。 促參案件,都是特許,性質上不得允許轉讓(促參法第51條),但本件新竹縣政府與得標廠商卻在簽約招待會上公開宣稱將轉交給翰陽科技興建和營運,這難道沒有違法?在此詹順貴律師也將接受鳳岡焚化爐自救會委託對新竹縣政府提起訴訟。
#連郁婷議員
【抗告也要通過議會決議】
【抗告經費從何而來⁉️】
針對秘書長在上禮拜說,要 #對於余筱菁聲請假處份提出抗告一事。新竹縣議員連郁婷表示,無法理解秘書長是經過誰的授權。 連郁婷表示,新竹縣議會是合議制,即使是議長也沒有權力自行決定抗告與否。因為,抗告的律師費是新竹縣議會負擔,應該要先經過新竹縣議會的同意。因此,請秘書長解釋是經過誰的授權來提出抗告。 連郁婷表示,雖然國民黨以外的議員,表決也投不過國民黨,但這不代表國民黨可以自行決定新竹縣議會的所有事情。連郁婷鄭重呼籲新竹縣議會,務必透過正當、合理的民主法治程序來決議,否則新竹縣議會就會淪為獨裁制而不是合議制。
#新竹縣議會搞獨裁 #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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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權行使期間109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國民黨別執迷不悟/拒絕議會淪為打手】
#縣議會說要提抗告請問抗告錢誰出?
😡公開透明是政治上的基本,就如同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訂定精神,議會發生的事物也應主動公開於網路上,給予民眾審視的機會。
但全國議會中,僅有國民黨以人數優勢,針對網路揭露議會事務,用紀律委員會去威脅、壓迫少數議員,甚至處以最重的停權處份。質疑國民黨到底是在怕甚麼?
⚠️新竹縣議會由2019年始,以三次紀律委員會懲處我,不僅僅是綠黨、時代力量、勞動黨長期在新竹受到打壓,國民黨在全國各地更是常常以國民黨大黨優勢,啟動紀律委員會或是表決權新竹縣BOO焚化爐的弊案與圖利情形顯著,在新竹縣議會中已經大量討論,卻仍然於8/7日簽約,顯示新竹縣議會已經嚴重失職,新竹縣議會已然成為新竹縣政府的橡皮圖章,這次包含程序委員會中,因場外焚化爐陳情民眾舉牌陳情,新竹縣議會職員與國民黨議員甚至關起窗戶,罔顧民意。
❌而新竹縣議會在資料公開透明程度上,也有很大的疑慮,在議會的網站上,包含資料的更新與議員出國考察資料 #今年起不公開,絲毫沒有做到政府應該做到的公開、透明、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中主動公開的要件。
【新竹縣議會漠視議員權利】
【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余筱菁議員質疑:在尚未停權之前,我就開始收不到新竹縣政府的資料
⚠️8/5日余筱菁議員就詢問議事組議程,聯繫人表明,在發文的資訊裡面,沒有其名字出現? 停權我的是新竹縣紀律委員會,停權日期是8/10-8/14,請問8/5就被停權?是超前部屬嗎?
新竹縣議會明顯侵權❗❗
✅新竹縣議會,一直以來在避開各種監督,挾著國民黨議員席次的優勢,一再的漠視小黨議員的意見,也漠視民意,從這次程序委員會中,對於焚化爐案件與陳情民眾意見的忽視與汙名化,甚至有國民黨議員直接說出:「人民有陳情抗議的權利,但我們也有不面對他們的權利」。讓余筱菁議員不禁質疑這種傲慢的想法,這種政黨與議員真的是新竹縣需要的嗎?。
本次的焚化爐BOO案與停權,踐踏了在地的聲音與民意,一場毫無回應的公聽會、一件圖利明顯的弊案,感謝這期間為焚化爐案發生的所有民進黨、時代力量、勞動黨的議員,我們是少數,但我相信為環境發聲的堅持、為民眾權益的保護,會是我們永遠的堅持。新竹縣在改變,新竹縣議會也到了改變的時候。公開透明就是往前走的第一步。
余筱菁:這一次的停權,更加堅定我捍衛人民的決心。
我在這裡發公文要求,未來新竹縣議會的程序委員會都必須公開錄音、公開錄影以直播的形式召開!!!程序委員會的議程的訂定,都請直接進大會!!
#詹順貴律師發言
詹順貴路師長期為台灣環保運動發聲,這次也因為焚化爐的BOO案與停權案接受余筱菁議員與焚化爐自救會的委託,但今天詹律師因為出庭不克到場, 關於停權部分的說明,以下是詹律師的意見。
✅依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19號裁定的意旨,地方議會的議員,是由當地人民所選出,代表選區人民或合議或個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各議員的職權行使具有獨立性。新竹縣議會的停權決定,將使被停權的議員,於議會開議期間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屬於行政訴訟法地298條第2項所稱的「重大損害」。而此次臨時會將審議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暨審議提案,對議員職權而言非常重要,因停權而無法出席行使議員監督權,損害即屬重大,並且具有急迫性,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會裁定應讓余議員出席臨時會。 由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可知,議員是對選區人民負責,個別獨立行使職權,議會的多數黨,實在不應該假公濟私,動不動就將少數黨的議員停權,卻通不過司法檢驗,貽笑大方。
【焚化爐BOO案舞弊】
✅關於新竹縣政府興辦焚化爐BOO部分 環評通過並公告,是授益的行政處份,授益的對象是通過當時的開發單位,並非其他人可以隨便援用。本件焚化爐BOO早年固然曾經通過環評,但是由當時的廠商(開發單位)實施環評並獲得通過,而非以新竹縣政府(或其環保局)作為開發單位實施並通過環評。現在既然重新辦理促參招標,並由另一廠商得標,當然應該由新得標廠商重新辦理環評。何況,原本的環評結論第6點也已載明如變更廠商應重辦環評,這是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條件附款,而且是一種解除條件,一旦更換廠商,原本授益行政處分的效力即失效。 促參案件,都是特許,性質上不得允許轉讓(促參法第51條),但本件新竹縣政府與得標廠商卻在簽約招待會上公開宣稱將轉交給翰陽科技興建和營運,這難道沒有違法?在此詹順貴律師也將接受鳳岡焚化爐自救會委託對新竹縣政府提起訴訟。
#連郁婷議員
【抗告也要通過議會決議】
【抗告經費從何而來⁉️】
針對秘書長在上禮拜說,要 #對於余筱菁聲請假處份提出抗告一事。新竹縣議員連郁婷表示,無法理解秘書長是經過誰的授權。 連郁婷表示,新竹縣議會是合議制,即使是議長也沒有權力自行決定抗告與否。因為,抗告的律師費是新竹縣議會負擔,應該要先經過新竹縣議會的同意。因此,請秘書長解釋是經過誰的授權來提出抗告。 連郁婷表示,雖然國民黨以外的議員,表決也投不過國民黨,但這不代表國民黨可以自行決定新竹縣議會的所有事情。連郁婷鄭重呼籲新竹縣議會,務必透過正當、合理的民主法治程序來決議,否則新竹縣議會就會淪為獨裁制而不是合議制。
再次感謝跨黨派的支援!!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麻煩找菁琪律師-Better call Zoe
劉崇顯 科技思維x在地青年
陳冠宇 竹北市民代表
#新竹縣議會搞獨裁 #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懲處權行使期間109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薪18萬電話行銷遭東森得易購開除 她上訴逆轉勝】
📌新聞提要
109年6月4日新聞報載東森得易購以行銷專員陳女吵架影響辦公秩序、違反規定攜帶手機、散佈謠言等為由解雇陳女,陳女因而向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要求給付違法解雇後之薪資,一審判陳女敗訴,二審逆轉勝判陳女勝訴。
📌📌本案涉及東森得易購解雇陳女是否合法?
✏️公司可否以「陳女發黑函、惡言中傷、吵架影響辦公秩序、違反規定攜帶手機」為由解雇陳女?
1. 一二審法院均僅以公司已逾勞基法第12條第2項30日期間為由判定公司解雇陳女係屬違法,至於陳女是否確有上開行為,法院並未作實體認定。
2. 倘公司未逾上開30日除斥期間,公司是否可以此為由解雇陳女,仍應視陳女之工作性質、工作內容,以及公司之工作規則等因素綜合判斷,尚不可一概而論。
✏️公司可否以「陳女在內部申訴會議指摘同事坐在主管的大腿上摸來摸去」屬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對該名主管有重大侮辱行為解雇陳女?
1. 一審:肯定。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重大侮辱行為並不以構成刑事犯罪為必要,縱陳女誹謗罪已遭不起訴處分,然陳女於員工申訴會議指摘該名主管之事項實已達令一般人難以忍受程度,故以此為由解雇陳女,係屬合法。
2. 二審:否定。員工在公司之內部申訴會議表達自己意見乃正當申訴管道;此外,內部申訴會議指摘之言論是否屬實,既非外面之流言蜚語,公司自進行內部調查,不得僅以該名主管單方指控否定陳女指摘,故以此為由解雇陳女係屬違法解雇。
3.故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解雇事由雖不以構成刑事犯罪為必要,因縱未構成犯罪,亦可能難以期待公司與員工繼續維持僱用關係。惟,陳女在內部申訴會議指摘該名主管之事實,並非向不特定人大肆造謠,而係透過合理之申訴手段向其主管申訴該名主管之不當行為,係陳女行使權利之必要範圍,陳女是否確有不實指摘應經公司內部調查後方可為相關懲處,公司不得據以該名主管之單方說詞逕對陳女進行懲戒,否則將架空公司內部申訴機制。
✏️二審判定違法解雇後,尚涉及公司積欠陳女之工資範圍,除底薪外,是否包含業績獎金、年終獎金、旅遊獎金?
1. 二審認為「業績獎金」係陳女平時累積客戶而有續聘之情形,經營績效良好,與公司提供勞務有對價性且經常固定得獲取之報酬,係屬工資;「年終獎金、旅遊獎金」則是依公司整體年終盈餘狀況而發給,為恩惠性、勉勵性給予,非屬工資。
2. 本文認同二審工資範圍之認定,亦即陳女之積欠工資不能僅以陳女底薪作計算,而應包含業績獎金。因業績獎金係因陳女績效良好所取得之「勞務對價」,且係因陳女平時累積客戶達到公司規則或契約等特定標準而可領取之獎金,具有「制度上之經常性」,公司自不能以業績獎金名義上並非「工資」而遽認非屬工資範圍,否則恐使雇主以「獎金」之名義給付薪資予勞工而導致勞工之重大不利益,資遣費、退休金之計算。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11867?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