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姓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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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蕩蕩的房間、桌上放著過往幸福美滿的照片,好希望一切都是在夢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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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不希望對方取得單獨親權。因為,我怕孩子被改姓,這樣我無法對長輩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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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成年前_協議變更姓氏要得父母雙方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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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面臨離婚議題的客戶,在聽完律師說明目前關於親權約定方式後(一方單獨親權、或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孩子交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有一定比例的人,會提出上面的疑問和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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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如果離異後的父母一方,若不是採取向法院聲請裁判變更子女姓氏的方式,要去戶政事務所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姓氏變更登記,還得要先取得另一方父/母的 #書面同意(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參照)。所以,如果對方不同意子女改姓,不願意在同意書上簽名,還是無法單方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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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院裁判變更子女姓氏_需符合一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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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對方去向法院聲請裁判變更子女姓氏,不就還是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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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還要看一下聲請事由,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參照),並非以離異父母單方的感受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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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是對方有對未成年子女「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的情形,例如在聲請人未阻撓的情形下,未按約定給付扶養費用、未依法院裁定或是協議內容進行探視,再加上未成年子女長期由聲請人照顧,與聲請人及家人生活,情感上認同、依附聲請人這方的親人,因此變更成為聲請人的姓氏確有助於未成年人之認同感與歸屬感,法院確實就有可能就會同意聲請。(相關說明,請見貼文一樓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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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_合作心態_免去改姓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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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說明,就可以知道,即便是父/母單方聲請法院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但若是無法說明是為了「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或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情形,還是不容易闖關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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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主要的關鍵,還是在雙方離異後,能否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以友善的合作父母態度,把握每次陪伴孩子的時光,才是消彌對方興起幫孩子改姓念頭的最佳解方。
#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
#家庭法律急診室
#民法第1059條
成年人改姓規定 在 劉茂群.在地守護用心服務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328民政局 工作報告及說明
今日茂群搶先第一位質詢:
一、 民政局安排市議員優先公祭反讓議員背黑鍋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在三月十九日發文給桃園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殯葬司儀協會,內容指每逢喪葬吉日,市府殯葬管理所禮廳辦理公祭時間集中,為使儀式順利進行,若有市議員或本府機關首長參加,請優先安排公祭。
但有公祭司儀投訴,公祭場合主人是喪家,不是這些民意代表或官員,但只要選舉逼近,政治人物到公祭場合「擾亂」的狀況就越來越多,根本不尊重喪家。
※本席認為,民政局發這則公文不是幫忙我們市議員,反而是害我們市議員,給外界一種「特權」的誤解,「喪家才是主人,大家皆應尊重家屬的安排」長久以來,不管是民意代表或首長參加公祭,都有一定的程序,民政局發文根本多此一舉,本席認為,民政局相關單位應該對所有的市議員鄭重道歉。※
二、 民政局推動環保自然葬還要加把勁
根據內政部資料,六都的環保葬數量統計,104年桃園市僅178件為六都最後一名,105年343件六都第五名,106年518件還是第五名,只有台北市2356件的22%。
目前實施環保葬最為徹底的為台北市,光從104年到106年樹葬的數量都在兩千件以上,海洋環保葬的數量也都在100件以上,※本席認為而桃園市推動環保葬還有努力的空間。※
三、 姓名粗俗不雅桃園市民忙改名
目前更改姓名的依據為「姓名條例」,其中第9條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外界誤解民眾一生僅能改名3次,其實只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改名事由限制使用3次,其餘事由並沒有限制改名次數。
近日民眾陳情至地方戶政事務所想更改姓名,但承辦人卻因電腦查無該字,而向民眾表示無法協助辦理。
※本席要求保障合法的公民改名權利,對改名的民眾盡量給予方便,但針對少數民眾利用變更姓名掩飾其前科或犯罪身份,應該要特別注意。※
四、 領有台灣身分證應享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近期有民眾至服務處陳情,因陳情人國籍不同領有台灣身分證卻無法報考軍校,※本席認為既然陳情人持有台灣身分證,因保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五、 2020年身分證換發計畫應保留國旗
時下議題,國發會主委表示,預計明年10月開始換發,且規劃導入健保卡、駕照,希望做到一人一張卡,通行無阻。全球已有128個國家採用數位身分識別,只有台灣還在用紙本身分證,紙本身分證容易被偽造,材料從淘寶網都買的到,既然台灣號稱ICT(資訊與通信科技)王國,真的應該要往前跨步,而且要很大步。
※本席認為台灣身分證應保留國旗※
#議會質詢
#用心服務共創未來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328民政局工作報告及說明
今日茂群搶先第一位質詢:
一、 民政局安排市議員優先公祭反讓議員背黑鍋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在三月十九日發文給桃園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殯葬司儀協會,內容指每逢喪葬吉日,市府殯葬管理所禮廳辦理公祭時間集中,為使儀式順利進行,若有市議員或本府機關首長參加,請優先安排公祭。
但有公祭司儀投訴,公祭場合主人是喪家,不是這些民意代表或官員,但只要選舉逼近,政治人物到公祭場合「擾亂」的狀況就越來越多,根本不尊重喪家。
※本席認為,民政局發這則公文不是幫忙我們市議員,反而是害我們市議員,給外界一種「特權」的誤解,「喪家才是主人,大家皆應尊重家屬的安排」長久以來,不管是民意代表或首長參加公祭,都有一定的程序,民政局發文根本多此一舉,本席認為,民政局相關單位應該對所有的市議員鄭重道歉。※
二、 民政局推動環保自然葬還要加把勁
根據內政部資料,六都的環保葬數量統計,104年桃園市僅178件為六都最後一名,105年343件六都第五名,106年518件還是第五名,只有台北市2356件的22%。
目前實施環保葬最為徹底的為台北市,光從104年到106年樹葬的數量都在兩千件以上,海洋環保葬的數量也都在100件以上,※本席認為而桃園市推動環保葬還有努力的空間。※
三、 姓名粗俗不雅桃園市民忙改名
目前更改姓名的依據為「姓名條例」,其中第9條規定,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外界誤解民眾一生僅能改名3次,其實只有「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之改名事由限制使用3次,其餘事由並沒有限制改名次數。
近日民眾陳情至地方戶政事務所想更改姓名,但承辦人卻因電腦查無該字,而向民眾表示無法協助辦理。
※本席要求保障合法的公民改名權利,對改名的民眾盡量給予方便,但針對少數民眾利用變更姓名掩飾其前科或犯罪身份,應該要特別注意。※
四、 領有台灣身分證應享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近期有民眾至服務處陳情,因陳情人國籍不同領有台灣身分證卻無法報考軍校,※本席認為既然陳情人持有台灣身分證,因保有國人同等之權利。※
五、 2020年身分證換發計畫應保留國旗
時下議題,國發會主委表示,預計明年10月開始換發,且規劃導入健保卡、駕照,希望做到一人一張卡,通行無阻。全球已有128個國家採用數位身分識別,只有台灣還在用紙本身分證,紙本身分證容易被偽造,材料從淘寶網都買的到,既然台灣號稱ICT(資訊與通信科技)王國,真的應該要往前跨步,而且要很大步。
※本席認為台灣身分證應保留國旗※
#議會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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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成年人改姓規定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安的問題在哪裡?>
唱片業有所謂一片歌手,
就是發行一張專輯後,市場表現不佳,就消失了~
說消失,還是客氣的,
實際上的情況通常是,
該歌手從何而來?從何而去?大家既不知情,也不在乎~
既然從未進入大家的視線,就連消失都稱不上,
(沒有存在過,何來消失?)
不過就有這麼一個奇葩,
從頭到尾只紅了一首歌,
竟也就此在歌壇廝混了二三十年,也真的算他厲害,
這個歌手,叫黃安,那首歌,叫新鴛鴦蝴蝶夢~
(這個應該叫做一曲歌手吧?!)
黃安後來在台灣發展得不順利,
除了跟吳宗憲的口角之外,演藝事業乏善可陳,
後來在2000年前往大陸發展,
憑著一首新鴛鴦蝴蝶夢(ㄟ,還是同一首阿?!)
在大陸發展得風風火火的,賺了不少錢,
後來索性在大陸定居,聽說還取得了中國身分證,
日子過得非常愜意~
不過最近幾個月,黃安不曉得哪根筋不對,
以舉報台獨分子為樂,宛如糾察隊長,
從盧廣仲、林宥嘉到周子瑜(現在連拿中華民國國旗都算台獨喔!),
再到近日的NONO,
皆被他相中舉報,引起網友議論紛紛,
最近黃安要回台灣過年,又引起一些話題~
其實喔,
每個人有自己的政治理念,就互相尊重,
你支持與大陸統一,那是你的事情,大家都尊重你,
但你到處舉報其他藝人怎樣怎樣,
搞得人家賺不了錢,
那可就不上道了!
當然,
黃安的理由是,
你不能支持台獨又想去大陸賺錢!
這個論點,共產黨也蠻常講的~
可是這有道理嗎?
我去做生意,賣你東西(比如:法律服務),你給我錢,
你給了錢,也買到法律服務,銀貨兩訖,
雙方地位平等,我不欠你,你也不欠我,
我去辦演唱會,給你一個演唱會,你給錢,
我欠你什麼?沒有吧?!
你給我的對價(錢)裡,有包括購買我人格的錢嗎?
我是賣你東西,有要賣你靈魂嗎?
今天我說:
"黃安,你要我買你唱片可以,你要跟我姓,改姓林!"
你可以接受嗎?
就一個觀念,
你要當中國人,可以,
但永遠不要忘記,
是台灣把你養大的,
你可以選擇穿上中國人的外衣,
但是你裡面那層皮,還是台灣人!
(你說你是中國人,大陸人有把你當自己人嗎?)
電影教父有一個名言,
你是我的兄長,我愛你,
但我絕對不允許你做對不起家族的事~幫外人,
黃安的行為(到處檢舉台灣人),
是胳膊往外彎,
比抗戰時的漢奸還不如,
漢奸不跟日本人合作,
身家性命,甚至自己家庭,都會有危險,
黃安,有誰拿槍逼著你嗎?
你幹了,還幹得那麼高興,
只能說撂耙子精神不死,每個年代都江山代有人出~
另外談一下黃安國籍問題~
國籍涉及一個人的國家認同,
如果黃安已經身在曹營(北京)心在曹(北京),
甚至已經取得中國國籍
(這個事實部分不確定,
因為在中國取得戶口或身分證,
是否即代表其取得中國國籍,有討論空間~)
根據國籍法相關規定,
台灣人取得外國國籍且經內政部許可的話,
是喪失台灣國籍的,
不過,台灣政府對於放棄國籍的態度是,
除非人民主動申請,不然即使你罪大惡極,台灣還是要你的!
不過因為中國跟台灣特殊的關係(曖昧關係?),
國籍法裡面的外國國籍是否包括中國國籍?是有疑慮的!
所以我們還是要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找相關規定~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年六月修法時增列一條,
就是明文禁止台灣人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
違反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
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
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新法修正前已經有上開情況的(比如:黃安),
必須在新法通過六個月內(104年12月17日前)
提出相關文件,
證明自己已經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否則一樣喪失台灣人民身分~
黃安,既然無心於台灣,
也不要勉強回台灣使用台灣的健保,
(聽說他近來肺部不舒服,可能是肺癌,
我想北京的空氣實在太糟了!)
就慢走不送囉!
相關法條:
國籍法第11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二、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三、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四、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五、年滿二十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二、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四、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五、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
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
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
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
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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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7年,對於子女姓氏的法律規範有了劃時代的修正,規定父母雙方得以書面約定讓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2010年更再次通過修法,讓成年人得以自主改姓, ... ... <看更多>